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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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比防治水

2016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比防治水

老版新版(红字和黑字为最终,蓝字为讨论稿内容)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测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4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第四节井下排水 (114)第五节探放水 (11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5)第三节井下爆破 (12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7)第二节立井提升 (15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8)第四节提升装置 (168)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6)第十章电气 (17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1)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3)检查、维护和调整 (1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4)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5)第二节安全监控 (1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3)第四编露天煤矿 (205)第一章一般规定 (205)第二章钻孔爆破 (207)第一节一般规定 (207)第二节钻孔 (208)第三节爆破 (208)第三章采装 (213)第一节一般规定 (213)第三节破碎 (21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1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18)第四章运输 (219)第一节铁路运输 (219)第二节公路运输 (22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3)第五章排土 (225)第六章边坡 (22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29)第一节防治水 (229)第二节防灭火 (230)第八章电气 (230)第一节一般规定 (2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2)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4)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8)加工区安全配电 (238)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39)第九章设备检修 (23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2)第二章粉尘防治 (243)第三章热害防治 (247)第四章噪声防治 (248)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4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49)第六编应急救援 (251)第一章一般规定 (251)第二章安全避险 (253)第三章救援队伍 (25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6)第五章救援指挥 (257)第六章灾变处理 (258)附则 (26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    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

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一、填空题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应当编制的防治水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2、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3、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4、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5、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一、选择题1、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D)工作。

A、物探B、钻探C、化探D、勘探2、井筒检查孔必须(C)取芯,全孔数字测井。

A、标志层B、基岩段C、全孔D、松散层段3、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B)组织审定。

A、矿长B、矿总工程师C、煤炭企业总工程师D、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4、基建矿井、露天煤矿(B),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A、设计前B、移交生产前C、移交生产后D、建设过程中5、关于新建矿井地质保障工作说法错误的是(C)。

A、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

B、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

C、不需要编制主要井巷过含水层技术方案。

D、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6、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C)的原则。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预测预报、超前探查、综合治理、安全评估、验收审批C、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D、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7、防治水工作应当采取防、堵、疏、排、(A)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8)
第二编地质保障 (13)
第三编井工煤矿 (16)
第一章矿井建设 (1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
第二章开采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
第三节采掘机械 (49)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
第六节防止坠落 (55)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
第一节通风 (56)
第二节瓦斯防治 (69)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
第一节一般规定 (78)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
第一节一般规定 (90)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
第六章防灭火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
第七章防治水 (10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详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详解
⑥检查孔钻完后,除施工尚应利用的孔外,其他检查孔在清 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后,应用水泥砂浆封堵严实,其抗压强度 不应低于10MPa,并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2)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 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
(3)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 岩(土)层特征。
3.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补充地质勘探: (1)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 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2)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 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4)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 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5)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6) 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 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名词解释】 矿井地质工作——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
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地测部门机构设置、人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
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
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 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 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 和施工要求。
③检查孔在岩层钻进中,每一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 学试验;当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采样数量;可采煤层的 顶、底板应单独采样。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9)第三编井工煤矿 (11)第一章矿井建设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2)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8)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9)第二章开采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7)第三节采掘机械 (3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38)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39)第六节防止坠落 (40)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第一节通风 (41)第二节瓦斯防治 (50)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7)第一节一般规定 (57)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6)第一节一般规定 (66)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6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8)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69)第六章防灭火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3)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6)第七章防治水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7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1)第四节井下排水 (83)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8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1)第三节井下爆破 (93)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0)第二节立井提升 (11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6)第四节提升装置 (12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29)第十章电气 (130)第一节一般规定 (13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3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3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3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3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2)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安全监控 (14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4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0)第四编露天煤矿 (151)第一章一般规定 (151)第二章钻孔爆破 (152)第一节一般规定 (152)第二节钻孔 (153)第三节爆破 (153)第三章采装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57)第三节破碎 (160)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61)第四章运输 (162)第一节铁路运输 (162)第二节公路运输 (163)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64)第五章排土 (165)第六章边坡 (16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68)第一节防治水 (168)第二节防灭火 (169)第八章电气 (170)第一节一般规定 (17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7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7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7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7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76)第九章设备检修 (176)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78)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78)第二章粉尘防治 (179)第三章热害防治 (182)第四章噪声防治 (183)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3)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83)第六编应急救援 (185)第一章一般规定 (185)第二章安全避险 (187)第三章救援队伍 (18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89)第五章救援指挥 (190)第六章灾变处理 (191)附则 (19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9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可编辑2016版本)

煤矿安全规程(可编辑2016版本)

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2)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1)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4)第一节通风 (44)第二节瓦斯防治 (5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0)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1)第一节一般规定 (61)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2)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3)第六章防灭火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0)第七章防治水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4)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5)第四节井下排水 (88)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3)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3)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7)第三节井下爆破 (9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6)第二节立井提升 (11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2)第四节提升装置 (12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5)第十章电气 (137)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3)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7)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8)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9)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1)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第二节安全监控 (152)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7)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7)第四编露天煤矿 (159)第一章一般规定 (159)第二章钻孔爆破 (161)第一节一般规定 (161)第二节钻孔 (161)第三节爆破 (161)第三章采装 (16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6)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6)第三节破碎 (16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0)第四章运输 (171)第一节铁路运输 (1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3)第五章排土 (175)第六章边坡 (17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8)第一节防治水 (178)第二节防灭火 (179)第八章电气 (180)第一节一般规定 (18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6)第九章设备检修 (18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9)第二章粉尘防治 (190)第三章热害防治 (194)第四章噪声防治 (19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7)第六编应急救援 (199)第一章一般规定 (199)第三章救援队伍 (203)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4)第五章救援指挥 (205)第六章灾变处理 (206)附则 (211)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
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
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
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
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
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
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
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
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
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
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
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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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
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
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
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划和年度生
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七章防治水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七章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七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原则和综合治理措施的规定。

煤矿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大气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等通过各种通道进入矿井,淹没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和硐室,影响矿井或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造成工人人身伤亡的事故,称为透水事故。

透水事故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

俗话说:“水火无情”、“火烧一线,水漫一片”。

煤矿一旦发生透水,可能造成大量井下人员伤亡。

【典型事例】2005年8月7日广州省梅州市某煤矿发生一起采空区积水淹井事故,造成1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1、煤矿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及其含义煤矿防治水十六字原则是指: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它们的含义是:“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水害做出分析判断,在矿井透水之前发出预警预报。

“有疑必探”是指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地点,采用钻探、物探、化探、连通试验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水害隐患。

“先探后掘”是指首先综合探查并排除水害威胁,确认巷道掘进前方没有水害隐患后再掘进施工。

“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威胁后,再安排回采。

2.煤矿防治水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及其含义煤矿防治水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是指:防、堵、疏、排、截。

它们的含义是:“防”是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堵”是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通道。

“疏”是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

“排”是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

“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典型事例】2012年4月10日,中煤集团公司大屯某煤矿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7432材料道工作面掘进作业导致采空区透水,造成7人被困。

2016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防治水-李竟生

2016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防治水-李竟生

(4)井田煤岩层对比图; (5)井田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 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6)井田地质剖面图; (7)井田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矿井); (8)勘探钻孔柱状图; (9)煤矿瓦斯地质图; (10)井上下对照图; (11)采掘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12)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及地质素描图; (13)煤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14)煤矿其它必要的图件。 3、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1)钻孔成果台账; (2)地质构造台账; (3)煤矿瓦斯资料台账; (4)煤质资料台账; (5)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6)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7)资源/储量台账; (8)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9)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10)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11)物探成果及验证情况台帐。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 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解析】本条是关于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和条件的规定。
1.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地质补充调查 与勘探工作,并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井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1)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2)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 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 (3)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 (4)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设 计要求; (5)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6)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2.井巷掘进施工中,应及时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开展预测预 报工作,补充和完善相关地质资料;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 作业,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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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
题库
一、填空题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应当编制的防治水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2、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3、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4、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5、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一、选择题
1、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D)工作。

A、物探
B、钻探
C、化探
D、勘探
2、井筒检查孔必须(C)取芯,全孔数字测井。

A、标志层
B、基岩段
C、全孔
D、松散层段
3、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B)组织审定。

A、矿长
B、矿总工程师
C、煤炭企业总工程师
D、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4、基建矿井、露天煤矿(B),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A、设计前
B、移交生产前
C、移交生产后
D、建设过程中
5、关于新建矿井地质保障工作说法错误的是(C)。

A、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

B、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

C、不需要编制主要井巷过含水层技术方案。

D、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6、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C)的原则。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预测预报、超前探查、综合治理、安全评估、验收审批
C、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D、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
7、防治水工作应当采取防、堵、疏、排、(A)的综合治理措施。

A、截
B、探
C、注
D、放
8、水文地质条件(C)及以上的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A、简单
B、中等
C、复杂
D、极复杂
9、煤矿必须配齐专用(B)设备。

A、注浆
B、探放水
C、物探
D、钻探
10、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A)作业队伍。

A、探放水
B、注浆
C、物探
D、钻探
11、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A)技术人员。

A、防治水专业
B、注浆
C、物探
D、钻探
1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B)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A、半年内
B、恢复生产前
C、1年内
D、2年内
13、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D)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A、物探
B、巷探
C、化探
D、钻探疏放
14、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C) 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A、8
B、12
C、24
D、48
15、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D)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A、供电
B、运输
C、瓦斯抽排
D、防、排水
16、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
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C)审批。

A、矿长
B、煤矿企业总工程师
C、矿总工程师
D、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1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B),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A、双回路供电
B、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
C、由井下直接供电控制
D、具备自动排水功能
18、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在预计水压大于(A)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A、0.1
B、0.5
C、1
D、1.5
19、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D) 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A、0.1
B、0.5
C、1
D、1.5
20、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放水时,应当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并进行(B)。

A、注浆封孔
B、检测验证
C、透孔
D、长期观测
21、严禁在(C)中进行采掘活动。

A、河流冲刷区
B、三维地震反射波异常区
C、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D、采区保护煤柱
22、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B)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A、弱
B、中等
C、强
D、极强
23、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D)、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做出具体规定。

A、钻机能力
B、排水能力
C、积水量
D、水压大小
24、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A)、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

A、空间位置
B、水温
C、补给通道
D、水质
25、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B)报告存档备查。

A、后评估
B、探放水总结
C、采后总结
D、水文地质情况分析
三、判断题(0:错 1:对)
1、(0)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也可以进行煤矿设计。

2、(1)井筒设计前,必须按规定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3、(0)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50m。

4、(1)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5、(1)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6、(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7、(0)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置,并负责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

8、(1)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0)使用中的钻孔,可以不安装孔口盖,但必须定期检查孔口有无杂物,防止异物掉入孔内。

10、(0)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

11、(1)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12、(1)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13、(0)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年底前必须清理1次。

14、(0)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15、(1)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16、(1)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17、(0)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1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18、(0)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30%以上。

19、(1)钻孔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20、(1)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

21、(1)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

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22、(1)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23、(1)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24、(0)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25、(0)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应边掘边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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