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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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探讨2010年06月02日 10:42 来源:太原法院网编辑:聚焦山西[字体.大.中.小] [打印]【中国网聚焦山西】综合编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度变革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拉动内需举措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工作中占到了愈来愈大的比例。

此类案件突发性强,损害形式多样,一些案件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中要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主要对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自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后,实践中逐步形成类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类侵权案件中仍存在特殊性和共性的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确立1、对机动车所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更符合我国国情。

相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危险责任而言,对机动车所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并兼采公平责任更加符合我国目前国情。

具体理由是:其一,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在危险责任模式下,机动车所有人实质上是在承担着一种物件责任,是在为自已所有或管理的物承担责任。

物件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其与过失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方面有很大差别。

在我国,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物件责任而应承担行为责任,是因为物件责任打破了现代侵权法的基石——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已责任原则,是一种结果责任的回归,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极大限制,故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依据。

而我国民法上明文规定的物件责任只有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树木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等类型,除此之外的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类型均应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其二,过错责任更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上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上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上沈丹丹摘要:本文从一个深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入手,从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特征的角度,检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继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需要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目前应当在这一侵权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最后对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规范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和建立和完善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配套的保险制度提出了一点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开始,它的第七十六条就特别受到关注,一场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究竟谁更应受到法律的“关怀”的讨论也随即轰轰烈烈的展开,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这一讨论也随着适用新法的案例的出现掀起一个不小的高潮。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更被认为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违反因而再次掀起了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热,本文也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之下产生的。

从我看到的这场讨论的材料来看,我认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否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否合理?在实施上是否存在困难?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浅议实施《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影响

浅议实施《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影响
清晰 、 具可 操作 性 的基 本 法 。 此 , 最 在 笔者 仅就 《 权 责任 法 》 侵 对 封 闭式 机 动车 专用 道 或专 供机 动 车通行 的 立交 桥 、 架桥 、 台 高 平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 的影响进行 分析 。

桥等道 路上 、 动 车道 内招停 出租 车或逗 留等妨碍机 动车通 行等 在机 六种 情 形 , 如果 机 动车 无违 章行 为 , 生交 通 事故 的 , 人 负全 发 行 部 责任 ,这 一 规定 被认 为 是机 动 车 “ 了 白撞 ” 撞 ,引发 了全 社会

机 动车交 通事 故责 任采 用二 元归 责原 则
我 国最早关 于道 路交通 事故处 理归责 原则 的规 定是 19年 1 92 月
行人和 非机动 车等弱 势群体认 为该法 规缺乏对 人 的生命 的 1 日实施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该办法第l条将交通事故责 的热议 。 , 8 不符 合 中 国的 国情 , 部恶 法 , 造成 公 众对 法律 失 是 会 任分 为 全部 责任 、 主要 责任 、 同等 责任 、 要 责任 。 中第 4 条规 基 本尊 重 , 次 其 4
护法 、 路交 通安 全法 、 道 消费 者权 益保 护法及 产 品质 量法 等侵权 责 工具且 所 占用 的道路 交通 资源却高 于其他 出行方式 , 因此公众 对于 任 的规定 , 在新 法 中将 产 品责 任 、 机动 车交 通 事故 责 任 、 医疗 损 害 这 一法 规 并无 争 议 。 责任 、 境 污染 责任 、 环 高度 危 险责 任 、 饲养 动 物损 害责 任 、 件损 物 但 是 在 19 年 9 1 日生 效 的《 阳市行 人 与机 动 车道路 交 99 月 0 沈 害责任 等独 立成 章 , 出 了明确 细化 的规 定 , 在各 章节 中从 归责 通 事故 处理 办 法 》中规 定 了如 行人 违 反信 号规 定 、 人 因跨越 隔 做 并 行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交通事故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交通事故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人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件之一,涉及到的责任问题是每个道路使用者都关注的焦点。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下面将从交通事故的定义、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规定进行论述。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与侵权责任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侧翻、坠落、相撞或者受到其他交通工具的碰撞、撞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而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法规或未尽到安全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尽到了安全义务,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豁免或者减轻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疲劳驾驶等。

这些行为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也容易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超速行驶造成的事故,超速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而受害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自身过错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事故的原因、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各方的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三、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在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过程中,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道路使用者的行为规范,包括行车速度、交通信号灯的遵守等。

当事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2. 安全义务的尽职程度: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如保持安全车距、预见交通情况并采取相应行动等。

若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证据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判断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现场勘察记录、交通摄像头录像、证人证言等。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

标签: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强制保险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六个条文(第48条—53条)规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重新构造了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

一、《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属于民事基本法范涛,按照立法机关的基本设想,将作为一编纳入未来的民法典。

相对于民法典来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是一般法规定基本制度,特别法对一般法未予规范或者规范过于原则概括的事项进行补充或是具体化。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明确了《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基本法于特别法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时的责任承担,第50条至第52条分别规定了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机动车、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以及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肇事情形的责任主体,第53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垫付肇事逃逸情形受害人医疗费用后的追偿权。

在这六条规定中,第48条无疑是核心条文,该条文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侵权归责制度。

二、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事故责任制度的核心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侵权归责制度属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立法的最为基础的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强制保险进行原则性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因租凭、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形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及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均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大学毕设论文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大学毕设论文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们的日常出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的数量迅速的增加。

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上升。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①。

我国交通事故数量如此之巨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极易引发受害者的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影响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

那么确定机动车交通肇事后的侵权责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归责原则的确定。

本文将对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

①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EB/OL]./n16/n85753/n85870/2758752.html,2011-01-25.1我国的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研究我国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开始,我们首先应该认识一下确定归责原则的目的。

确定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首要目的到底是什么呢?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是事前之事,对受害人救济是事后之事①。

认为一个好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归责,应当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在这样的激励下,道路交通的参与人自愿的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或者少发生。

因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失去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在这样的损害赔偿中是没有赢家的。

不管如何用财产去弥补,也无法挽回最珍贵的生命和健康,只有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最大限度的降低才是最终极的人文关怀。

另一种观点以梁彗星教授为代表,认为交通事故的处理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与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两者应该并重②。

以侵权责任视角浅谈交通事故责任

以侵权责任视角浅谈交通事故责任

以侵权责任视角浅谈交通事故责任随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的客运、货运量急剧增加,同时城市化的进度不断加快,交通参与者的方式愈来愈多样化,目前交通事故频发,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归责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准确已成为衡量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幸福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

本文从归责原则、交通事故案例,并从侵权的角度浅谈对交通事故的成因与归责问题。

标签: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事故责任;侵权责任一、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是传统民法中主要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是典型的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的。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俗的来讲,就是谁有错,谁就要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有违章行为。

只有存在交通违章行为,驾驶人才会相应的承担起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驾驶人没有违章行为,则其没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在现实中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可以是财产、健康、生命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则谈不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

因此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过错和过失。

即当事人本来应当预见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却没有预见到,或者说虽然已经预见到,但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如果当事人的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心理,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第一个案例:2017年7月19日9时45分许,赵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客为沈某某,夏某某)由北往南行驶至中横线11KM+600M处时,与沿中横线南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处的韩某某驾驶的轿车(车上乘客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韩某某、沈某某、夏某某受伤及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作者:眉县法院魏舰舟发布时间:2011-08-08 16:43:27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度变革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拉动内需举措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数量不断上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占到了愈来愈大的比例。

此类案件突发性强,损害形式多样,一些案件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中要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现已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主要对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自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后,实践中逐步形成类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类侵权案件中仍存在特殊性和共性的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机动车租赁、借用及其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下简称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份,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把机动车借给没有驾证的人;第二,没有向借用人告知车辆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第三,经审验不合格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对第49条的解读还有以下几个问题:1、机动车租赁、借用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严格地讲,出租人的责任应当大于出借人的责任,因为出租人的出租是基于有偿,而出借人的出借则基于无偿。

但《侵权法》不做区份,那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也不加区份,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还是要区份的如特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所有人的这种责任承担属于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因为所有人毕竟不是共同侵权人。

这种观点也是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省高院的意见是相一致的。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每年我国都会有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发生,而且,往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特别巨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之际,本文围绕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和归责原则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机动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对其机动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财产、人身的侵害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

是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主要包括: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即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二、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道路施工人。

四、道路管理人。

一、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发生着变化。

侵权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

侵权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

侵权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当事故发生后,除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侵权责任也成为了解决事故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

本文将分析侵权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侵权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一方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时,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民事责任,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要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规则、违法驾驶等行为,如超速、闯红灯等。

损害结果是指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而因果关系则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侵权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

甲与乙在一个交叉路口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甲的汽车受损,同时乙的人身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认为乙的违规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事故现场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我们了解到乙在事故发生时闯红灯,并且超速行驶。

根据交通规则,闯红灯和超速都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接下来,我们需要确定甲和乙的损害结果。

根据甲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甲的汽车受到了损坏,需要进行修理。

而乙则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因此,甲和乙都存在损害结果。

最后,我们需要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证人证言,可以推断出乙的违规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乙没有闯红灯和超速行驶,事故很可能不会发生。

因此,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机动车在城市交通及城乡交通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而在机动车交通增进社会福祉的同时,相伴而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多。

尤其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的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也在不断提高。

标签: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义务;权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构成论析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一般是指侵害了特定民事权益或违背了特定民事义务后所承担的一种不利法律后果。

正是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的存在,才能充分保障相关民事权益。

缺失了民事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及民事义务即失去了实际存在的根基。

而当民事侵权行为发生或民事义务没有得以履行时,将民事侵权责任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即为一个所谓民事侵权责任归责的过程。

这一过程并不是随意的,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明确设计及有力支撑。

所谓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旨在指导与规制特定类型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分担、损害赔偿、免责等要素的基本准则或规则。

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亦即因机动车驾驶或使用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过程中,若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必然产生侵权责的归责问题。

本文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指在因机动车驾驶或使用而发生民事利益纠纷或侵权行为纠纷解决过程中,将相关侵权民事责任归结于特定侵权民事主体的基本法律准则。

只有始终围绕相关立法的存废与变化来进行阐述,才能最终将本文的研究意义落到实处。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还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法律运行层面,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实际存在于特定法律体系中的特别立法规定之中。

同时,因为其针对的情形在于交通领域中对于机动车的特定驾驶或使用,亦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要素。

这一点在实际立法中往往表现为将其予以特别立法规定或隐含于特定的法律条文当中。

之所以强调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特别法定位,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随着交通事业的整体发展进步,实际中的交通状况日益复杂,这就使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中,一般性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具个性的设计;另一方面,基于交通状况的不断复杂,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进行特别立法保护,成为社会公众及立法者的共识,故相关国家及地区亦多采取了对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立法保护的态度。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为视角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为视角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为视角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01•【分类】司法调研正文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为视角铁中陆华2014年12月01日论文提要: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说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侵权责任,故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则更具有多发性、广泛性的特点,对此,我国先后于2004年、2010年、2012年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等诸多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规范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然而,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中,争议最大最多的往往就是作为机动车一方在“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时,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实际的驾驶人,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本文从一起“公车私用”致人损害引发的法律责任争议展开,重点以现行《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为视角,就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时(包括租赁、借用、擅自使用等情形),赔偿损害责任的主体认定、责任分配认定以及责任比例承担认定的一系列变化逐一展开分析与讨论。

全文共9266字。

一、聚焦机动车交通事故个案:法律责任争议的产生(一)一起“公车私用”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所有人责任承担之争议“公车私用”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有一定数量的存在,其中尤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存在一定争议。

这里所谓的“公车私用”是指专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所有的车辆被其工作人员用于办理个人事务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下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下三、过错推定——适合我国目前状况的归责原则上文我从法律规定的文义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是彻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部分我将从几个角度深入分析彻底的无过错责任并不是最理想的归责原则,而过错推定应该是目前中国比较合适的归责原则。

1、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考察很多学者在发表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都会提到,这是大势所趋,是国外的通行做法,但是我认为,用这个结论来论述我国应该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由问题的,一方面,是否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国外的法律的通行规定是值得研究的,另一方面,即是它是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不能说明它就是合理的,更不能说明它在中国是同样合理且有效的,否则就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方法论。

先来看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真的已经成为国外的通例。

(1)日本:1965年生效的《关于交通工具的使用和驾驶第122号法令》第39条规定:“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因其驾驶原因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不能证明损害系由受害人的过错和过失,或超出交通工具的运转和性能以外的不可抗力所致,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规定,被告要想免除汽车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证明:自己对汽车的运行未怠于注意,被害人或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过失,汽车没有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

显然,过错仍然是确定责任的重要因素,只不过两部法律都规定了过错推定的责任认定方法。

(2)西班牙:判例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须承担机动车缺陷风险,但是在被告已竭尽注意义务和存在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排他性过错是有效的抗辩理由。

这显然也是一种过错推定的方法。

(3)台湾:1999年4月2日通过的债编修正条文第192条之二第1项:“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使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

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论侵权责任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适用——从相撞的两车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谈起

论侵权责任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适用——从相撞的两车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谈起

论侵权责任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适用——从相撞的两车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谈起
陈璟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29)005
【摘要】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两车责任人并不构成主观共同侵权,有可能构成自己侵权,也有可能构成客观共同侵权,还有可能构成分别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应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如机动车行驶方向及行驶速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反应、两行为的结合方式及结合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总页数】6页(P39-44)
【作者】陈璟
【作者单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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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行为

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行为

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行为【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与此同时由机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也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概念、归责原则和责任体系入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简要分析,以求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一、研究背景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在第六章用多达六个条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规定,这足见立法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

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为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提供了重要的立法研究资料。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交通事故作出了如下的法律定义,所谓的“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而这里所称的道路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公共道路,其中包括各级国道、省道和城市道路,也包括充许社会公共车辆通过的校园道路等,但并不包括如驾校教学道路和私人宅院内的道路,发生在这样的道路上的事故应当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方式解决,而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

而“机动车”应当是指动力装置驱动的或者牵引的用于乘用或者运送货物的轮式车辆,一般包括汽车、摩托车、大型托拉机等,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该电动车的动力装置符合国家规定则不属于机动车,如果电动车的动力装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则属于机动车,如果此类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2]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及其责任体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即是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优先适用机动车强制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车主责任探析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车主责任探析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车主责任探析论文提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并非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能够支配机动车的运行,并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利的主体,即通常所说的“车主〞。

车主责任主要研究的是当车主不实际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车主是否应当承当责任,以及在车主和驾驶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关于车主责任,主要见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该条规定是关于这一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说明了“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为相关立法和司法指明了方向,但是,仍需配套的规性文件对该问题做具体化的规定,以便于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本文分为三个局部:第一局部“车主的概念〞,主要分析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审判实践中常用的“车主〞这一概念终究包括哪些主体,作为全文论述的小前提。

第二局部“我国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的理论根底〞,讨论的是车主责任的法理根底,是本文的大前提。

第三局部车主责任的形态,是在前两局部容根底上形成的结论,阐述的是本文的主要容,即车主是否应当承当责任,以及在车主和驾驶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

全文共6888字。

车主责任,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对该机动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涉及责任主体确实定、责任的归属及责任承当方式等问题,而车主责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车主责任形态有了较大的变化,加之配套法律法规的欠缺,实践中对车主责任的认定往往显得过于粗放,因此,有必要对涉及车主责任确定的相关问题做清晰的梳理,解决好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车主需不需要承当责任、需要承当多少责任以及责任方式等三个问题,以保证审判实践中正确地认定车主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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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探析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52-01
摘要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在侵权法上责任的最终结果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问题,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及无过错原则。

该法第48
条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明依照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第(二)项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确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后半段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在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理解,应限定在非机动车、行人为重大过失以上时,才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的过失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实际是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为标准来确定责任主体的。

这一判断标准来源于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

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

在此理论的引领下,对以下情况中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应是明确的。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是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主体,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法第49 条至53 条对交通事故的特殊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1、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情况下,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交强险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机转移登记的,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虽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仍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机动车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时,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

(2)出租机动车致人损害,出租人没有过错的,在租用人无力赔偿或下落不明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后可以向租用人追偿;出租人有过错的,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与车主有关系的第三人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时,实际控制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机动
车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问题
关于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内容,侵权责任法第二章有较明确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亦应得到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应对如下问题予以明确。

1.精神损害应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承包的范围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这应理解是指由于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由于人身之外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2.机动车相撞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机动车难以使用或者经营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该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了营运车辆的营运收入为损害赔偿的范围。

3.机动车的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

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就是填补损害,因此,在机动车受损时,价值的减少应是赔偿内容。

总之,侵权责任法虽仅以6 个条文予以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但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公正地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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