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范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称“本单”)和条款共同构成。
本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书面证明,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以约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因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责任,并向第三者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以下称“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行驶区域、保险金额、保费等内容详见本单。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所称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对第三者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在法律范围内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合理要求核定保费。
第二章险种及责任范围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险种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第七条交强险责任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发生人员死亡、伤残、部分伤残、全残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以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八条商业险责任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自燃、爆炸、火灾、盗窃、抢劫、恶意损坏造成的部件损失、损坏、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碰撞、倾覆、坠落、坠入水中、撞击动态或静态物体、挤压造成的部件损坏、损失、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事故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要求,在保险单中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给予的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合同期内按次缴纳的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用途、座位数、排量、行驶区域、使用性质等因素考虑后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1.引言2.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概述3.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具体内容4.条款变化对车主和保险公司影响5.结论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汽车产业的壮大,交强险的条款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不仅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涵盖了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2.责任限额: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调整。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有所提高;对于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则略有降低。
这样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3.保险期限:2023 年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车主需按照规定续保。
4.保险费率: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进行了优化。
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车主驾驶记录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费率,以实现保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保险理赔:2023 年条款简化了保险理赔的流程,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案件进行赔付。
总之,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和保险理赔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投保、理赔、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的经济压力,推动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为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实行商业保险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元。
第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和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机动车类型、使用性质、车辆年份、地域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投保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线上、线下投保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在保险公司网站、APP或线下保险销售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一条:投保人需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并填写投保申请书。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取得有效保险单。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保证驾驶安全。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受益人、使用人或承租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不在赔付范围。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投保登记时,为强制实施的一项机动车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务的快速、公正处理。
一、强制保险的定义及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用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强制保险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参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自己和机动车的损失。
二、投保义务和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机动车投保登记时,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照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索赔程序和时限索赔程序是指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协商和处理过程。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索赔申请表。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当进行赔偿调查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五、保险费的收取和用途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取由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费的数额根据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的种类和座位、吨位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并用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相关费用。
六、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因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但驾驶人未经许可或将机动车用于禁止行驶的场所或路段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它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 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 下材料: (一)强制保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 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 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 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 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 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 亡的赔偿金额。 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或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 支付死亡伤残费用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项目后, 再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时, 保险人优先赔 偿受害人的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中各分项赔偿限额下核定损失之和
遇到失意伤心事,多想有一个懂你的人来指点迷津,因他懂你,会以我心,换你心,站在你的位置上思虑,为你排优解难。
一个人,来这世间,必须懂得一些人情事理,才能不断成长。就像躬耕于陇亩的农人,必须求,莫过于找到一个懂她的人,执手白头,相伴终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
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 的财
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害人停
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 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 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 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 间接损失;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 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 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 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 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 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 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贝U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 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 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 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 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 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 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和管理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注意事项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规,交强险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确保交通事故责任人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交强险制度。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其中,第三者指的是事故中受害人的范围,不仅限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根据交强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康复费等。
2.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物品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不承担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交强险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交强险保费根据车辆类型、车辆年限等因素确定,每年续保。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注意事项1.车主务必按时续保交强险,以免保险过期影响行驶。
2.在购买交强险时,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责任限额,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3.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进行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6月28日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引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境内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本条款旨在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索赔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
其中,人身损害责任限额为每个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对被保险人和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标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进行如下赔偿:1.对于第三者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被保险人和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的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并在认可赔偿责任后的三日内支付相应赔偿款。
四、索赔程序受害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应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经过的详细描述;2.受害人受伤情况的证明材料;3.第三者责任的证明材料;4.被保险人与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受索赔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对索赔申请进行理赔调查,并在调查完毕后作出赔偿决定。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条款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条款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这名字一听就感觉有点儿严肃。
但咱们可以轻松聊聊这玩意儿。
说白了,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
开车上路,难免会遇到各种情况,有时候一不小心就擦了碰,心里那个慌啊。
这个保险就像是你的保护伞,让你在遇到“意外”时,至少不至于经济上大出血。
想象一下,开车开得好好的,突然一个小朋友跑出来,真是让人心惊胆战,踩刹车没踩好,哎呀,碰上了。
这时候,你如果没买这个保险,那可就麻烦了,受伤的孩子,车损,赔偿一大堆,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话说回来,这个强制保险可不是随便买的。
它是法律规定必须买的,像个小闹钟一样,提醒你:嘿,记得要买哦!不买可就等着罚款吧。
保险的金额其实也不高,几百块就能给你买个安心。
别小看这几百块,碰上事儿的时候,这就是个大救星。
更何况,有了它,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不在你,保险公司会替你出头,真是省心省力,轻松不少。
有些朋友可能会觉得,反正我开得稳,不会出事,买这个保险是不是有点儿多余呢?其实啊,开车就像打麻将,有时候明明听着牌,结果却来了个“杠上开花”。
你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个突然的“意外”出现。
而这个保险,就像是你打麻将时的好牌,让你即使遇到再大的“风波”,也能从容应对。
说实话,谁敢保证自己不会碰到事儿?你信我,我信你,谁都不能保证的。
这个保险的理赔流程也很简单。
你只要打个电话,跟保险公司说一下情况,他们就会派人来处理。
你只需静静等着,像个等待丰收的农夫,坐享其成。
没事的时候,保险公司也会给你一些提示和建议,让你在开车时更加安全,真是一举多得,既能保驾护航,又能学到知识。
像这样良心的服务,真的不多见啊。
买了保险并不代表你就可以肆无忌惮,开车的时候还是得小心点。
你想啊,出门在外,车多路复杂,特别是城市里,刹那间可能就会出现个“飞来横祸”。
所以,还是得谨慎驾驶,注意交通规则。
保险是为了防范,但并不是让你放松警惕。
就像老话说的:“防患于未然”,心中有数,才能稳如泰山。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定义和背景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时间和范围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和处罚6.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变化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通常简称为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的实施时间为2006 年7 月1 日。
此后,我国各地都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保险范围覆盖了全国各地,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时,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车辆的类型、用途、年限等因素,以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赔偿范围和标准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方面,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同时,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至于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变化,由于本文的编写时间限制,无法提供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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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
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
(四)之一
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
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
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
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
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
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
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交
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的,由被保
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
保险机动
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六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到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强险无责也需报案的情况:1.全责方有人员伤亡;2.全责方无交强险;3.全责方为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