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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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云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科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附件2)(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7、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2、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必要时)。
[说明:解体清除打捞需附送打捞水域扫测计划,爆破作业还需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防污染措施计划书需经上海海事局批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说明:
1、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内河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2)内河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7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7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3)内河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3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