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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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
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如介绍信、查询函等)、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85537296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
周六、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00—17:00
受理查询打印大沥镇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大沥房管所
大沥新城大道1号
85551253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受理查询复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大沥镇辖区范围内房产证的登记原始资料
西樵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登山大道7号行政服务中心
86862158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
周六、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00—17:00
受理查询打印西樵镇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西樵房管所
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登山大道镇政府2号楼一楼
86880256
咨询电话:0757-86369927。
投诉电话:0757-86369912。
电子邮箱:gtj_tddag@。
受理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四路5号一楼。
(二)我区各镇(街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窗口详见下表。
受 理 窗 口
办 理 地 址
咨询电话
办 理 时 间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已于2019年3月20日开通,您可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进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首页,点击“不动产登记”栏目。

界面见图1。

图1步骤二:进入“不动产登记”栏目页面后点击“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界面见图2。

图2步骤三:1.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在手机上下载并安装“北京通”APP,实名注册并进行身份认证(完成L2级认证且L3级认证,即通过实名认证且人脸识别认证)。

再点击网上服务平台通过“北京通”入口登录。

界面见图3。

图3步骤四:点击“北京通登录”APP,至图4界面,支持三种方式登录:使用北京通APP扫描二维码登录、短信登录、账号登录。

图4(1)使用北京通APP“扫一扫”直接扫描二维码登录,界面见图5-6:图5图6(2)短信登录:直接输入北京通注册的手机号,通过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网上服务平台。

界面见图7图7(3)账号登录:账号输入北京通注册的手机号,密码需设置(打开北京通APP,点击“系统设置”——“账户与安全”——“密码管理”,开启密码登录,设置密码),才能通过手机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界面见图8-图13。

图8图9 图10图11图12图132.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通过法人一证通注册与登录。

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是通过受委托人使用一证通证书登录。

受委托人账号是由企业管理员在【系统管理】——【机构/用户管理】——【本机构管理】——【本机构委托人管理】进行创建(具体操作见网上服务平台登录界面的企业备案须知)。

登录页面见图14。

图14步骤五:注册完成后,选择“网上查询”,进入查询界面,界面见图15-16图15图16步骤六:选择您的查询类型,进入查询界面1.点击“任何人查询”,下拉选择查询用途,输入查询检索条件(比如不动产坐落、权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点击“查询”按钮。

北京地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北京地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细化查询标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属状况、不动产限制、提示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图等。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部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其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由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查询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第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逐步通过开通互联网端口、设置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为申请查询人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部门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1、登录与账户管理1.1 注册新账户1.2 登录和密码重置1.3 管理个人资料1.4 绑定和解绑方式1.5 安全设置与账户保护2、预约与办理不动产登记2.1 新建不动产登记申请2.2 申请材料准备与2.3 预约申请送达时间2.4 缴费与发票管理2.5 材料审核与补正2.6 办理结果查询与通知3、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3.1 按不动产单元号查询3.2 按不动产权利人查询3.3 按证明号查询3.4 按自然幢号查询3.5 其他高级查询条件4、不动产权证书管理4.1 不动产权证书领取方式选择 4.2 查看不动产权证书信息4.3 不动产权证书补证与换证4.4 不动产权证书注销与异动5、法律法规与常见问题解答5.1 不动产登记法相关法律解读 5.2 登记规范与标准解读5.3 常见问题解答与操作技巧附件:1、注册与登录用户须知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3、不动产权证书管理流程图4、其他相关文档和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权益进行记载和确权的行为。

2、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法定文件。

3、不动产单元号:标识土地或建筑物的独立不动产单位的编号。

4、不动产权利人:拥有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人。

5、证明号: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的唯一编号。

本文档涉及附件:1、注册与登录用户须知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3、不动产权证书管理流程图4、其他相关文档和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2、不动产权证书3、不动产单元号4、不动产权利人5、证明号。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三、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和操作规范四、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篇1正文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是为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而制定。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不动产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和操作规范要求,查询人需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查询目的和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到查询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这一制度可以让交易双方了解不动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权利瑕疵而导致交易纠纷。

其次,通过查询制度,可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能够充分了解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从而减少交易风险。

篇2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三、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具体规定四、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与监管五、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篇2正文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是为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一、前言欢迎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本操作手册旨在帮助您了解和使用该平台,以便您能够有效地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查询。

请在开始使用平台之前,仔细阅读本操作手册。

二、平台简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在线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通过此平台,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修改、删除和查询等操作,实现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管理。

三、操作流程1、注册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注册”按钮,填写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号、码等。

您将收到一封确认邮件,点击链接完成账户注册。

2、登录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登录”按钮,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

请确保账户安全,不要泄露个人信息。

3、填写登记信息:登录后,点击“登记信息”选项,填写不动产的详细信息,包括、面积、产权人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提交登记: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登记信息提交至平台审核。

审核通过后,您的登记信息将显示在平台上。

5、查询信息:在平台首页点击“查询”选项,输入关键字或筛选条件,搜索不动产登记信息。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6、导出数据:在平台首页点击“导出”选项,选择需要导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范围和格式。

点击“导出数据”按钮,将数据保存到您的本地计算机中。

7、修改信息:如需修改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请先进行信息核实。

核实无误后,点击“修改”按钮,填写需要修改的信息并提交至平台审核。

审核通过后,修改后的信息将显示在平台上。

8、删除信息:如需删除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请先进行信息核实。

核实无误后,点击“删除”按钮,将该条信息从平台上删除。

请注意,删除后的信息将无法恢复,请谨慎操作。

9、退出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退出”按钮,退出当前账户。

请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问题:无法登录账户。

解决方法:检查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确保账户安全不泄露个人信息。

如仍无法登录,请平台客服协助解决。

法院调查令查询北京市房产登记信息相关事项

法院调查令查询北京市房产登记信息相关事项

1:持法院调查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由委托律师本人到相关单位及部门即可查询;
2:查询信息分三种情况:a.2008年以前的信息需要到各个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b.2008年以后取得房产证信息需要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c.2008年以后的未取得房产证信息需要到北京市政务中心,在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的窗口查询;
3:相关单位和地址分别为:a.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5楼514房间,北京市政务中心位于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19号和20号窗口。

4:注意事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于日后划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管辖,划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管辖后注意调查令抬头,现在调查令抬头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不动产登记-网上注册操作手册(注册单位版)

不动产登记-网上注册操作手册(注册单位版)

不动产登记-网上注册操作手册(注册单位版)目录1 网上注册 (3)1.1 注册新建 (3)1. 1. 1功能说明: (3)1. 1. 2操作说明: (3)1. 1. 3提示事项: (5)1.2 注册变更 (6)1. 2. 1功能说明: (6)1. 2. 2操作说明: (6)1. 2. 3提示事项: (7)1.3 注册注销 (7)1. 3. 1功能说明: (7)1. 3. 2操作说明: (8)1. 3. 3提示事项: (8)1.4 其他信息核查及变更 (8)2 常见问题解答(“问与答-知识库”摘录) (9)1 网上注册1.1 注册新建1. 1. 1功能说明: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等外网注册单位通过网上注册功能填写所有信息,由业务部门完成审核。

1. 1. 2操作说明:登录“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点击“国土资源管理”引导页面,点击“不动产登记”可进入下面界面看到不动产系统登录窗口,也可直接点击“国土资源管理”引导页面上的“不动产登记系统”按钮,直接可打开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登录窗口,点击注册按钮:第一步、选择单位类型:从下拉选择框中选择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选择完毕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填写注册单位的详细信息:提示:1、所有【红色字段】均为必填信息,不填写将无法进入下一步;2、【单位名称】应按照有效证件上的单位名称全称录入,不允许录入简称;3、【营业执照号】应按照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填写;4、【法人代表】和【授权委托人】不能是同一个人;5、【登录名称】是领取钥匙盘后,授权委托人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因此系统会自动校验其唯一性,不得重名;6、点击【重新填写】可以重新录入注册信息;7、点击【上一步】,可回退到上一步修改【单位类型】。

都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填写其他操作人员的信息:提示:1、此处请填写除【授权委托人】以外的其他操作人员信息;2、如果本单位的操作人员多于3人,请点击【增加操作人员】,填写其他操作人员的信息;3、如果本单位不需要再填写其他操作人员,可点击【下一步】直接跳过;4、如需回退修改【单位注册信息】,则点击【上一步】。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多了。

国土资源部称,在国家层面职责机构整合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截至目前,全国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市、县级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也在加快推进。

那么,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第1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北京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北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北京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北京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北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北京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不动产以北京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北京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北京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北京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北京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北京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网上注册操作手册(注册单位版)

不动产登记-网上注册操作手册(注册单位版)

不动产登记-网上注册操作手册(注册单位版)目录1 网上注册 (3)1。

1 注册新建 (3)1. 1。

1功能说明: (3)1。

1. 2操作说明: (3)1. 1。

3提示事项: (5)1.2 注册变更 (6)1。

2。

1功能说明: 61. 2. 2操作说明: (6)1. 2。

3提示事项: (7)1。

3 注册注销 (7)1。

3. 1功能说明: (7)1. 3. 2操作说明: (8)1. 3。

3提示事项: (8)1。

4 其他信息核查及变更 (8)2 常见问题解答(“问与答-知识库"摘录) (9)1 网上注册1.1 注册新建1. 1. 1功能说明: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等外网注册单位通过网上注册功能填写所有信息,由业务部门完成审核.1. 1. 2操作说明:登录“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bjgtj。

),点击“国土资源管理”引导页面,点击“不动产登记”可进入下面界面看到不动产系统登录窗口,也可直接点击“国土资源管理”引导页面上的“不动产登记系统”按钮,直接可打开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登录窗口,点击注册按钮:第一步、选择单位类型:从下拉选择框中选择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选择完毕后,点击【下一步】.第二步、填写注册单位的详细信息:提示:1、所有【红色字段】均为必填信息,不填写将无法进入下一步;2、【单位名称】应按照有效证件上的单位名称全称录入,不允许录入简称;3、【营业执照号】应按照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填写;4、【法人代表】和【授权委托人】不能是同一个人;5、【登录名称】是领取钥匙盘后,授权委托人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因此系统会自动校验其唯一性,不得重名;6、点击【重新填写】可以重新录入注册信息;7、点击【上一步】,可回退到上一步修改【单位类型】。

都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填写其他操作人员的信息:提示:1、此处请填写除【授权委托人】以外的其他操作人员信息;2、如果本单位的操作人员多于3人,请点击【增加操作人员】,填写其他操作人员的信息;3、如果本单位不需要再填写其他操作人员,可点击【下一步】直接跳过;4、如需回退修改【单位注册信息】,则点击【上一步】。

律师及代理人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律师及代理人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定,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在第14、17、18条分别规定了三类权利人的范围和需要提交的要件。

一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提交查询申请书和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查询申请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
类明确了谁能查、能查啥、怎么查等问题。

要想明确律师及代理人作为被委托人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首先要明确各类查询主体的范围、查询权限及要求。

总体来讲,各类查询主体的查询权限由大到小依次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准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查询。

《办法》在第3章专章规定权利人查询权限、要件,以及索引、查询方法等。

《办法》规
(作者单位: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网上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四条查询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注册界面输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

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查询申请人登录查询系统,根据需求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查询申请人可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样式见附表1、附表2),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查询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查询申请人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查询到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二)与其相关的权利状况信息;(三)不动产共有情形;(四)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五)不动产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使用下列索引信息进行查询:(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

查询申请人为权利人的,还可以使用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进行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权利人)一、法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二、办事程序受理—当场查询三、提交材料.个人住房登记信息查询(查询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无房产、房产数量或某套不动产的权利状态)用于缴纳契税、银行续贷、二手房网签合同、购房贷款、公积金贷款、购房补贴申请、银行贷款、外地买房、外地卖房、户籍迁移、转党员关系、申请政策性住房、子女入学、办理签证、红十字会免费药品申请、退伍补助、危房改造、签证等。

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由受委托人持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相关证件原件代为办理。

已婚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因需查询核对未成年子女)(以上证件均需原件)注:申请查询人需本人或配偶持上述证件办理。

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

单身始终未婚:身份证、户口本(以上证件均需原件)离婚: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户口本(以上证件均需原件)丧偶:身份证、户口本、配偶的死亡证明(以上证件均需原件)注:申请人为单身,则须本人持相关证件亲自到场办理;若申请人为单身现役军人,因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可携带单身现役军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军官证、士官证)、部队政治处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证件均需原件),由父母其中一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代为办理。

个人查询名下某套不动产权属状态的,权利人带身份证明办理。

.法人单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需查询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注:除不动产证书、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或复印件外,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依法记载在登记簿上,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对于保障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至关重要,因此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进行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委托代理查询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1、委托代理查询的基本概念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委托代理查询是指委托他人查询自己或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委托代理查询多由不动产权利人委托他人进行。

委托代理查询的内容包括:(1)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等信息;(2)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土地或房屋的权利情况、使用情况、限制情况等信息。

委托代理查询的权限应以授权人的意愿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授权对象是否合法:只有获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才有资格进行土地或房屋的登记代理业务。

(2)查询的范围是否符合意愿:授权人可以限定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范围,也可以不限定。

(3)授权时限是否限定:授权人可以限定查询的时限,一般不宜长于三个月。

(4)授权方式是否合法:书面授权是最好的选择。

如需口头授权,要求授权人签署授权文件或书面确认授权。

(1)现场查询: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查询,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件,即可现场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

(2)网络查询: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已经建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可以通过登陆该平台进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

(3)代理查询:如授权他人进行查询,需准备授权书和授权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交给受权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查询。

二、结语不动产登记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真实、合法、完整的必要手段,同时也需要委托代理查询的方式来方便不动产权利人的查询工作。

在进行委托代理查询前,需要注意查询范围、查询时限、授权方式等细节问题。

最后,提醒广大不动产权利人要尊重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成为了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是指委托他人代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过程。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向登记机构提交委托书、身份证明和查询事由。

委托代理查询是一种授权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代理人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获取相应的信息。

1. 委托书的准备:委托人需要准备一份书面的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查询权利和范围,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机构。

2. 身份证明的提交: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合法性。

3. 查询事由的说明:委托代理人需要在委托书中说明查询的具体事由,以便登记机构审核。

在完成上述流程后,委托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

1. 提高查询效率:通过委托代理查询,委托人可以将查询工作交给专业的代理人员来完成,能够提高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

2. 保护个人隐私:对于一些不愿意暴露自己身份的人来说,通过委托代理查询可以保护个人隐私。

3. 保护权利人利益:委托代理查询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防止权益受到损害。

1. 确认代理人的资质:委托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应该确认对方的资质和代理查询的能力,确保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能力。

2. 定期跟进查询进展:委托人应该定期跟进代理查询的进展情况,确保代理人按时按要求完成查询工作。

3. 注意查询范围和目的:委托人应该在委托书中明确查询范围和查询目的,避免超出授权范围和目的。

4. 法律风险预防:委托人在进行委托代理查询时,应该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法律风险。

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将会更加便捷和高效。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填写说明1、基本信息【编号】查询的收件编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收件人员填写.2、查询申请人【姓名(名称)】填写查询申请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查询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联系电话】填写查询申请人的联系电话。

【代理人】填写代为申请查询的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代理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

【联系电话】填写代理人的联系电话.【类别】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查询的类别。

3、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用勾选方式选择相关材料,可多选。

选项中不包含的材料可在其他中自行填写。

4、查询目的或用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例如:查询申请人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纳税、中小学生入学、户口迁移等用途需查询家庭住房状况的,同时填写权利人及家庭成员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用于调查取证、查封等;利害关系人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买卖、租赁、赠与、继承等。

5、需查询的不动产及查询内容【不动产坐落】明确不动产坐落的填写。

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明确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的填写。

填写已知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编号。

【查询内容】用勾选方式选择需查询的内容,可多选.选项中不包含的查询内容可在其他中自行填写.6、查询结果要求【查询结果要求】用勾选方式选择查询结果,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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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1.1 登记资料查询
1.1.1 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1.1.2 申请材料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应到登记部门设立的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4.权利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部门按照本规范第1.3.1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分工,受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申请。

1.1.3 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申请人到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登记部门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第20.3.1条的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4 查询程序
1.申请。

查询人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申请书应按规定明确不动产坐落或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证号、查询目的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明。

2.受理。

受理人员查看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核对身份证明和条件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20.3.3条规定的查询条件。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查询申请,登记部门应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查询。

受理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4.出具查询结果。

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部门应当出具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注明查询目的和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查询复制原始资料的,登记部门应当提供相应原始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首页注明查询日期和总页数,加盖复制专用章,其他页加盖骑缝章。

1.1.5 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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