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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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目录 (1)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1.9 代理 (14)1.10 其他 (14)2 申请 (16)3 受理 (18)3.1 查验登记范围 (18)3.2 查验申请主体 (18)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3.4 询问 (19)3.5 受理结果 (20)4 审核 (20)4.1 适用 (20)4.2 书面材料审核 (21)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4.5 实地查看 (22)4.6 调查 (22)4.7 公告 (22)4.8 审核结果 (23)5 登簿 (24)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分则 (25)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7.1 首次登记 (25)7.2 变更登记 (26)7.3 转移登记 (27)7.4 注销登记 (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8.1 首次登记 (29)8.2 变更登记 (30)8.3 转移登记 (32)8.4 注销登记 (3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9.1 首次登记 (35)9.2 变更登记 (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10.1 首次登记 (41)10.2 变更登记 (43)10.3 转移登记 (44)10.4 注销登记 (4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11.1 首次登记 (47)11.2 变更登记 (48)11.3 转移登记 (50)11.4 注销登记 (51)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12.1 首次登记 (52)12.2 变更登记 (54)12.3 转移登记 (55)12.4 注销登记 (57)13 地役权登记 (58)13.1 首次登记 (58)13.2 变更登记 (59)13.3 转移登记 (61)13.4 注销登记 (61)14 抵押权登记 (63)14.1 首次登记 (63)14.2 变更登记 (65)14.3 转移登记 (66)14.4 注销登记 (68)15 预告登记 (69)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16 更正登记 (73)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17 异议登记 (75)17.1 异议登记 (75)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18 查封登记 (76)18.1 查封登记 (77)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19 登记资料管理 (78)19.1 一般规定 (78)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20 登记资料查询 (84)20.3 查询条件 (85)20.4 出具查询结果 (85)20.5 办理时限 (85)A (86)A (86)附录 A (86)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86)A.2 通知书、告知书 (90)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90)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91)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9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9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9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9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96)A.3 公告文书 (97)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97)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98)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99)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99)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01)A.5 询问记录 (102)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0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0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05)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07)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8)A.7 授权委托书 (109)A.8 承诺书 (110)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1)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登记、确认和公示的工作。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将介绍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参与这一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是确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旨在建立健全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方便居民、企业办理相关的不动产交易、担保、质押等事项,提高市场流转效率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登记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关系的登记。

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适用于工商、住宅、农用等各类不动产。

四、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

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

2. 程序:不动产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合规的情况下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1.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本人和代理人);3. 权利证明:申请人权利人身份和权利要求的证明材料;4. 共有权证明:共有人关于共有份额的协议或证明材料;5. 预告登记证明:权利不明晰或不动产有争议的,需提供预告登记证明材料;6. 其他必备材料:依不同情况而定,如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等。

六、不动产登记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提前了解有关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2. 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4. 如有异议或争议,应及时向有关法律维权机构进行咨询和申诉;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档案,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规范

XXXX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规范为规范本区不动产登记行为,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本规范。

第一条“四制度”服务规范一、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咨询、办理事项,由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的第一位工作人员)给予及时办理或解释、答复的制度。

2.各窗口单位要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

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上岗,便于群众监督。

3.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答复提问,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及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或者给予解释答复。

对于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事项,应耐心向服务对象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详细告知具体承办部门或有关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4.首问责任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服务态度冷淡,语气生硬;(2)对服务对象不接待或推诿扯皮、效率低下;(3)对职责范围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4)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热情接待、不引导、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

二、一次性告知制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首次申请办理事项时,工作人员即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即时作出受理、补正或者不予受理答复的工作制度。

2.各单位(部门)要通过发放或网上公开办事指南等方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的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申办事项,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要立即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即告知服务对象予以补正;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或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

3,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的申办事项,承办工作人员无法当场作出明确答复和处理的,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全文核心内容:北京针对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发布了《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

该规范将于7月1日起实施,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赠予不需公证、双方到场即可办理,房改房补证不用单位证明等。

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1.总则1.1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本规范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房屋他项权利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登记机构职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房屋登记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房屋登记工作。

国家与本市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4业务分工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具体承担房屋登记工作。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的军队房产、涉密房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等房屋登记。

其他房屋的登记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负责办理。

1.5房屋登记簿形式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应当符合《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规范(1页)

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规范(1页)

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规范
一、禁止类规范
1、工作时间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串岗聊天等。

2、禁止在政务大厅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乱扔。

3、禁止与服务对象争吵,出现纷争时应当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调处。

二、办件规范
1、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

2、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应表述完整、准确无误。

3、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缩短时限,提前办结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

三、仪表、举止规范
1、姿态文雅、自然大方。

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行姿要稳重。

2、服饰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

3、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4、对服务对象做到“五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四、语言规范
1、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

2、接待服务对象应当使用“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请您到××窗口办理(指明准确位置)”等文明用语。

3、临时出现设备故障,应说:“请原谅,办公系统暂时出现故障,我们在尽快排除,请稍候。


4、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当使用“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等文明用语。

五、窗口摆放规范
1、办公桌面只能摆放电脑、打印机、电话、办公文具、备查文件和工具书等办公用品,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整洁,不得摆放衣物、皮包等私人物品。

2、因事外出或暂离工作岗位时,必须摆放相关指示牌;离开窗口时,应当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摆放整齐。

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

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Beiji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norms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20xx年实施2、篇章2:《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从20xx年1月1日起,公证不再成为市民在继承房产或者接受遗赠房产时的必选项了。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不动产的登记细则最新消息,仅供参考!篇章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20xx年实施20xx年,本报曾经刊发《老人继承遗产难过公证关》一文,60多岁老人想继承90岁驾鹤西去父亲的房产,不仅需要在公证处、派出所、老家街道办、房屋过户大厅几处来回跑,还要缴纳公证费。

国土资源部就注意到这样的情况。

今年5月3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通知》对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专门进行了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该通知也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办理程序。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出台是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时光荏苒,转眼间我们迎来了2024年的年底,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历程,我深感充实和收获满满。

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岗位上,我积极主动,努力拼搏,为实现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目标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现将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导和肯定。

一、抓好政策学习,提升专业能力在2024年,我认真学习了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且参加了培训班学习,学习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

通过学习,我能够熟练掌握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政策法规,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能力。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本年度,我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本职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我主要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录入和整理工作,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积极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协调解决了一些问题,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

同时,我还参与了一些项目的执法工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能够独立思考,主动解决问题在工作中,我能够独立思考问题,主动寻找解决办法。

在每天的工作中,我经常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是我不轻易放弃,而是通过思考和学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例如,某次在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规范的数据,我通过与同事讨论和请教上级领导,最终找到了解决方法,并将其纳入到工作流程中,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注重团队合作,有效沟通协调我注重团队合作,与同事们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在工作中,我积极与同事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问题。

例如,在一次重要的项目中,我与同事们紧密协作,分工合作,克服了各种困难,最终圆满完成了任务。

通过这次合作,我深刻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回顾过去一年,我不断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并积极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

例如,我坚持学习和学以致用,通过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35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35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35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2【摘要】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修订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经2023年第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总页数】1页(P13-13)【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修改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62号)2.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82号)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74号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168号5.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21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机构的设置和组织不动产登记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进行的,该机构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设立,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员配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专业的登记知识和技能。

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登记材料的准备和递交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材料较多,因此在准备和递交材料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各类登记表格和申请书,同时提供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提供权属证明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材料递交给登记机构,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三、登记原则和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根据通知书内容提出申请的修改或者申诉。

四、登记后的备案和异议处理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备案,并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册。

同时,对于登记事项的变更、转让和注销等情况,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中及时予以备案。

如果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异议,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确有异议的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同时,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利。

六、登记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个人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个人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个人工作总结自2024年1月份起,我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个人不动产登记工作。

经过一年的努力和实践,我在岗位上有了一定的经验和成长。

在这里,我将对我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回顾。

首先,我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流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积极参加培训课程和学习交流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和意义,明白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我积极宣传和推广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了业主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我注重规范和严格执行工作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我严格按照相关手续和要求办理,做到事先预审、事中监督、事后复核,确保了登记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我认真核对各种证件和材料,仔细填写各种登记表格和表册,准确记录材料信息,严防错误和差错。

同时,我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我密切关注不动产市场变化和动态,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数据。

在个人不动产登记工作过程中,我及时关注市场的变化和动态,调查和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我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系统,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我积极参与市场调查和研究,为不动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第四,我积极参与工作团队,并与同事们积极合作、相互学习。

我积极参加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与同事们进行经验交流和分享。

我关心同事的工作进展和工作困难,尽力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和困难。

我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与同事们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在2024年的不动产登记个人工作中,努力学习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

我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规范和严格执行工作流程,确保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1.4 房屋登记分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

受市建委委托,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登记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房屋登记工作。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下列房屋登记: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的房屋登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其他应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办理的房屋登记。

前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

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市、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市建委建立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上统一办理房屋登记事务。

2.一般规定2.1 房屋登记范围(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二)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2.2 房屋登记种类(一)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确定登记;(三)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注销登记;(四)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相同)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五)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2020年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北京市公证协会精品

2020年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北京市公证协会精品

目录1.总则 (4)1.1 目的和依据 (4)1.2 房屋登记 (5)1.3 适用范围 (5)1.4 房屋登记分工 (5)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6)2.一般规定 (6)2.1 房屋登记范围 (6)2.2 房屋登记种类 (6)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7)2.4 房屋登记内容 (7)2.5 房屋登记程序 (9)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9)2.7 房屋登记原则 (10)2.8 房屋登记时限 (12)2.9 房屋登记要求 (12)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4)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16)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9)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4)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5)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6)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 (27)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0)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31)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 (32)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7)3.1 房屋所有权登记 (37)3.1.1 初始登记 (37)3.1.2 转移登记 (39)3.1.3 变更登记 (56)3.1.4 注销登记 (61)3.2 抵押登记 (63)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63)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66)3.3 预告登记 (69)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70)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71)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71)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72)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3)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3)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73)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74)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75)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75)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76)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76)3.4 更正登记 (77)3.5 异议登记 (77)3.5.1 设立异议登记 (77)3.5.2 异议登记注销 (78)3.6 地役权登记 (78)3.6.1 地役权设立登记 (79)3.6.2 地役权转移登记 (79)3.6.3 地役权变更登记 (80)3.6.4 地役权注销登记 (80)3.7 补证、换证 (81)3.7.1 遗失补证 (81)3.7.2 破损换证 (82)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2)4.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2)4.1.1 登记范围 (82)4.1.2 申请人 (82)4.1.3 公告程序 (83)4.2 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83)4.2.1 初始登记: (83)4.2.2 转移登记: (84)4.2.3 变更登记 (84)4.2.4 抵押登记 (84)4.3 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 (85)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855)2.授权委托书 (856)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近日正式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范是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仅供参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明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范的出台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该规范主要对登记权利种类、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及各环节办理业务的一般性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人员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也保障了普通市民的交易安全。

该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对此,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

但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规范。

据了解,规范实施后,与以往登记工作规范比较,压缩了办理时限,统一了办理标准,便于权利人办理登记业务。

该规范新确定和规范了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等便民措施。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一、《规范》起草的背景和基本情况我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有政策规定已与现有登记现状不相匹配。

20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20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20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异议登记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亮点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亮点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亮点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亮点近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提出,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市规划国土委印发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和程序,是不动产登记人员的“操作规范”,也是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

《规范》提出,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亮点1:继承不动产登记是否公证可自行选择】《规范》明确,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这也意味着,“公证”环节不再是“必须”的选项。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项便民举措,更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

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

业内专家表示,不再将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

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但运行模式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为方便群众办理,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公布了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和各类登记业务收件标准。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了咨询台和业务咨询电话。

【亮点2:一般登记办理时限缩至10个工作日】与以往登记工作规范比较,《规范》压缩了办理时限,统一了办理标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自然资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7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2020年5月22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是指:(一)中央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上述机构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归口管理的中央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通过招拍挂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用于出售出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不动产。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01 一般规定 01.1 依据 01.2 适用范围 01.3 登记机构 01.4 登记原则 01.5 不动产单元 (1)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1)1.7 不动产登记簿 (2)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3)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1.11 代理 (7)1.12 其他 (8)2 申请 (10)2.1 单方申请 (10)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0)2.3 一并申请 (10)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1)2.5 到场申请 (11)3 受理 (11)3.1 查验登记范围 (11)3.2 查验申请主体 (1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2)3.4 询问 (12)3.5 受理结果 (12)4 审核 (13)4.1 适用 (13)4.2 书面材料审核 (1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3)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4)4.5 实地查看 (14)4.6 调查 (14)4.7 公告 (14)4.8 审核结果 (15)5 登簿 (15)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6)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7)分则 (18)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8.1 首次登记 (18)8.2 变更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19)8.4 注销登记 (20)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9.1 首次登记 (21)9.2 变更登记 (22)9.3 转移登记 (24)9.4 注销登记 (26)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10.1 首次登记 (27)10.2 变更登记 (28)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3)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4)11.1 首次登记 (34)11.2 变更登记 (35)11.3 转移登记 (36)11.4 注销登记 (37)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7)12.1 首次登记 (37)12.2 变更登记 (39)12.3 转移登记 (40)12.4 注销登记 (41)13 地役权登记 (42)13.1 首次登记 (42)13.2 变更登记 (43)13.3 转移登记 (44)13.4 注销登记 (44)14 抵押权登记 (45)14.1 首次登记 (45)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8)14.3 变更登记 (48)14.4 转移登记 (49)14.5 注销登记 (50)15 预告登记 (51)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1)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2)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3)16 更正登记 (54)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4)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5)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一)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一)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一)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随着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交易的重要环节,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出台,是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登记效率的重要举措。

下面就该工作规范进行详细介绍:一、规范登记业务范围为确保登记业务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北京市规范了登记业务范围。

凡是涉及到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注销等不动产权益变动的,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登记。

同时,对于公租房的不动产权益变动登记,应在公房数据管理系统中进行。

二、优化登记流程为了提高登记效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采用“标准化全流程应用系统”进行登记流程的优化。

同时,还将实行网上预审制度、微信“自助式”等一系列方便快捷的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节约时间成本。

三、规范登记条件在不动产登记时,申请者必须满足规定的登记条件。

如拥有不动产权利人身份、具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材料等。

这样可以规范登记条件,防止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申请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规范登记内容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了登记内容,以确保登记准确且完整。

要求提供的资料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权属证明、继承证明,以及经过公证或代理的委托书等。

此外,还要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确保不会在登记中出现问题。

五、加强登记监管在规范部门内加强登记监管,特别是对登记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人员,将给予行政和刑事处罚。

此外,还要加强对办理登记的代理人员的管理,提高代理行业的服务质量。

六、完善登记投诉机制规范登记投诉机制对登记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该机制要求尽快收集处理好登记投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并加强日常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掌握市场情况和信息变化,对登记工作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

总之,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出台,对于保障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登记效率、增强市场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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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
Beiji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norms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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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20xx年实施
2、篇章2:《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从20xx年1月1日起,公证不再成为市民在继承房产或
者接受遗赠房产时的必选项了。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不动产的登记细则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篇章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20xx年实施20xx年,本报曾经刊发《老人继承遗产难过公证关》一文,60多岁老人想继承90岁驾鹤西去父亲的房产,不仅需要
在公证处、派出所、老家街道办、房屋过户大厅几处来回跑,还要缴纳公证费。

国土资源部就注意到这样的情况。

今年5月3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通知》对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专门进行了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
法律文书的,该通知也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办理程序。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出台是既贯
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记者注意到,新“规范”要求,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市民愿意走公证程序,还可以按照公证程序来办;如果市民想直接到不动产登记
大厅办手续,省去公证环节和费用,也可以办理。

篇章2:《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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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起草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我市于20xx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
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有政策规定已与现有登记现状不相匹配。

《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虽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原则、程序、要件等方面的规定,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使登记工作规范更贴近我市实际情况,今年3月份我委正式启动了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国土资源部已下发规范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参照土地房屋原有登记规范,按照依法依规、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登记、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国土部操作规范并充分总结本市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实践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制定我市的登记工作规范。

自起草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共举办研讨会二十余次,在
结合部操作规范及充分总结本市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实践经验后,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从中央单位、市属单位、区县单位3个层面多轮、多层次广泛征求了三十余家单位意见,汇总反馈意见和建议,对《规范》进行了多轮认真修改,最终形成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二、《规范》起草的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我们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各类登记程序充分融合,新旧制度之间有效衔接。

二是结合实际原则。

《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紧密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对登记程序、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进行规范、增加和细化。

同时注重吸纳多年来土地、房屋登记实践中总结的好经验、好做法,便于基层登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房地一体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融合了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房地统一登记业务流程再造,确定房地一体登记为原则,单独登记为例外。

明确了一体登记的程序,规范了登记的要件和文书格式。

四是便民利民原则。

为更好服务群众,《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梳理了我市以往登记相关规定,一是简化手续,对相关程序和要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

二是压缩时限,将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
个工作日,同时保留了原住建委的便民做法,境内自然人房屋交易服务当天办结,总体时限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了20个工作日。

三、《规范》颁布后普通市民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变化
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颁布后,实现了不动产登记实质上的统一,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物权稳定、明确登记程序,对普通市民来说,保障了交易安全,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简化程序,减少了群众负担。

首先,《规范》明确了一体登记的程序,对相关程序和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权利人了解登记业务办理的标准和程序。

其次,顺应国家简政放权的大政方针,对办理程序和办事手续做到尽量简化,并压缩业务办理时限。

四、新《规范》颁布后新提出的便民措施
新《规范》颁布后,原有的便民措施,如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短信提醒、不动产赠与合同免除公证、网站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仍保留。

新增便民措施如下:一是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只需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

具体程序可登录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查询。

二是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不需公证。

这些新举措大大方便了办事群众,减轻了
办事群众负担,极大降低了群众的办事成本。

三是压缩了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工作规范》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个工作日,查封和异议登记明确为受理当日办理,比国家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了20个工作日。

四是明确了继承(遗赠)不再强制公证、补换证手续简化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等便民措施的办理程序,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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