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消防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注重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校教职工代表等。
第七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应当落实到位,各级责任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灭火器,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师生员工熟悉使用方法。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推广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逃生训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定小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灭火与救援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高等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撤离,并组织灭火和救援。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配备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消防能力。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
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六)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八)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有效使用,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落实消防责任,确保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对消防安全事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确保师生员工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第八条学校的校舍、宿舍楼、实验室等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学校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可靠可用。
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发布警报和疏散指令。
第三章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让师生员工掌握逃生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教育宣传专栏,发布消防安全知识,向师生员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对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能力。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2024年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____年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防灾能力。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安全信息收集、预警和应急指挥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主体为学校校长,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五条学校校长应当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预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人,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承担学校内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协助校长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七条高等学校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和消防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消防水源应保持畅通,水压稳定,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等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学校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气体灭火系统等,并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每栋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杂物堆放,门窗应易于打开并标明消防通道的标识。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章火灾防控措施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制定科学的火灾防控措施,包括火源的隔离、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禁止违章改造和违规用火等。
第十三条学校教室、宿舍、实验室等场所应配备防火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高校针对消防安全进行制定和执行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灭火设施和器材:规定高校应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和设施,并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2. 人员安全意识培训:要求高校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消防安全责任:明确高校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师生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各个责任主体做好消防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4. 火源控制:要求高校加强对火源的控制,禁止在教室、宿舍和公共场所使用明火,确保学校内部无非法使用明火的现象。
5. 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规定高校要保持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该通道。
6. 火灾报警和报警设备:要求高校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并规定使用时限和检查要求,确保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
7. 应急疏散和逃生通道:规定高校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疏散计划和逃生通道,进行定期的演练和检查,提高疏散和逃生的效率和安全性。
8. 火灾事故处理和调查:规定高校发生火灾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要求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这是一些常见的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同高校可能有些差异。
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定,并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以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校、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筑牢安全校园安全防线,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体系;各单位、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所有单位和师生员工都应遵守本规定,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云南大学法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校园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公安处为学校消防工作管理监督部门;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云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研判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和重要问题;(二)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及应急管理体系;(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五)协调全校消防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事故(件)的调查处理;(六)完成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六条云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处,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催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强化消防安全工作催促指导;(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危(wei)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初起火灾扑救、自救互救技能;(七)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按照要求报送信息数据;(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组织1.设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学校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消防安全组织由校长担任组织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负责人、副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3.各学院、部门应设立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与演练。
三、消防设施1.每栋教学楼、实验楼、公共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和保养维护应张贴在显眼位置,并定期进行检测、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消防演练1.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演练方案进行演练,模拟各类火灾事故,提高师生的应急逃生能力。
2.演练后应总结经验,及时纠正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总结报告上报消防安全组织。
五、消防宣传1.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宣传内容包括:火灾预防、使用消防设施的方法、火灾应急逃生等。
六、消防责任1.学校建筑内禁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私拉乱接电线、乱扔烟蒂、乱堆放易燃物品等。
2.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消防检查1.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对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八、应急预案1.制定健全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单位的应急职责和逃生路线。
2.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九、处置报告1.若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组织,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及时向师生通报火灾情况,并组织撤离。
3.火灾事故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及其附设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由校长担任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高等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分工负责,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防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火灾疏散标识和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第四章火灾风险防控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演练。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和处罚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火灾事故台账,及时记录和报送火灾事故情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内的所有学生、教职工以及访客。
二、消防设施2.1 基本要求1.高等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2.2 疏散通道1.学校内应设置清晰明确的疏散通道标识,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
2.疏散通道不得被堵塞或占用,保持畅通。
三、消防演练3.1 定期演练1.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2.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时的疏散逃生、火灾报警、灭火器材使用等。
四、消防安全培训4.1 师生培训1.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2.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火灾原因、火灾逃生知识、火灾报警方式等方面。
4.2 专业人员培训学校应确保消防队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消防人员,并定期对其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扑救火灾的技能水平。
五、责任及处罚5.1 责任部门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5.2 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课、停职等措施。
六、附则6.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6.2 本规定解释权归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全校师生员工积极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注意:请学校各部门认真遵守以上规定,确保学校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具备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档案,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且易于使用。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消防演习,熟悉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增强逃生自救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在需要时能及时、有效地使用。
第二章火源及明火管理第七条高等学校内不得携带、使用明火,包括蜡烛、香炉等。
第八条高等学校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禁止在学生宿舍和教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等易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实验室等易发生火灾的区域的监管,确保火源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清晰标识位置。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配备消防警报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制定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人员和日常维护责任人,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建立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消防知识普及、逃生自救技能培训等,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消防演习,模拟火灾等突发事件,检验火警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提高灭火和应急避险能力,确保高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确保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综合治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高等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副组长,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策略和计划,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题,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协调。
第七条学校各级领导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传达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机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校园内没有重大火灾隐患。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隐患记录和整改台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学校应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运行,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高火灾扑救的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记录,及时修理或更换老化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作为教育机构,高等学校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在高等学校中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加强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1.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
2. 高等学校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师生掌握基本的火灾防范知识和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3.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二、消防设施1.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消防规范,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报警设备等。
2.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足够的消防通道和避难层,确保师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三、消防宣传教育1. 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制作宣传标语、举办讲座、开展消防知识竞赛等。
2. 高等学校应当为新入学的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告知他们校园内的消防设施位置和使用方法。
同时,要加强对留宿的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消防演练1.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火灾事故情况,提高师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2. 消防演练应当按照预案进行,包括撤离、灭火、报警等环节。
演练后要总结经验,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五、检查与维护1.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相关法规。
3.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应急预案1.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该如何组织疏散、灭火、报警等措施。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各类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二级学院。
第四条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第六条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使师生员工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灭火。
第二章防火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院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九条学校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防火办须设专职管理人员.第十条学校应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消防专项经费不准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防火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高等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具体内容通常包括:
1.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组织:规定了高等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组
织结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高等学校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了高等学校应配置适当的消防设备设施,包括灭
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源等,并对其进行合理安排、定期检查和维护。
3. 高等学校火灾防控措施:规定了高等学校应采取防火措施,包括制定火灾预防计划、消防安全巡查、电气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
4.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规定了高等学校应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知
识教育、火灾逃生和自救技能培训等,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5. 高等学校火灾应急救援:规定了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包括设置
火警报警器、建立火灾应急联动机制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6. 高等学校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规定了高等学校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
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隐患的消除。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高等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高等学校消防安全
工作的落实和有效运行。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
能会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本部门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共同维护校园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 对新教职工和新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 禁止擅自改动、拆除消防设施设备。
3. 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对重点部位、重要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4. 消防安全检查:-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5. 应急疏散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应急逃生能力。
- 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报警、应急疏散、灭火器材使用等。
6. 消防安全宣传:- 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 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建立一套全面、严谨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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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xx大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