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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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与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和术语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过程中最后提出的结果,也是会计核算的工作总结。
第四条职责
(一)财务审计部
1、负责定期编制公司本部财务会计报告并收集、审核、汇总、合并各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向公司领导、监管部门和其他报表使用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二)子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定期向财务审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要求
第五条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资料,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公司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
第九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第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
(一)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二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统一的规定,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财务报告报送时应加盖子公司公章,并由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签名。
子公司各类财务报表报送时间为(遇节假日提前报送):
(一)月度财务报表于次月1日前,向财务审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项费用明细表、内部往来明细表、财务报表分析、报表附注及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收支情况分析、财务快报分析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二)年度财务报表于次年初10日前,向财务审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项费用明细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表、内部往来明细表、内部购销明细表、财务报表分析、报表附注及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收支情况分析、资产盘点报告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部负责统一管理各类财务报表,分别设置专册登记、追踪。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定期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对内部交易及往来科目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对存在错误和疏漏进行修改,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根据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会计报表、合并抵消分录以及有关调整事项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定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参与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财务报表编制要求开展。
第十八条财务报告报送工作。
(一)每月5日前向公司领导报送;
(二)每月5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
(三)每月15日前向税务局报送;
(四)按要求向其他报表使用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财务报告仅供管理层查阅,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第二十条公司及子公司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第二十一条对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务报告的保管期限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