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水池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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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水池的设计要求、GB50483-20091、事故池容积确定应执行的标准或规范主要有:规定的GB50483[2006]10Q/SY 1190-2009和中国石化安环号等。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事故排应急事故水池容积确定方法,围堰或防火堤有效容其中消防用水量确定、水的项目均应适用执行。)、《石油化积确定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库设计规范》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GB50074-200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05((等有关规定执行;最大降雨量确定按《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10])、《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14-2006()等执行。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行业标准或规范、SH3015-2003(注意区分各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事故池容积确

定的具体要求等,体规定条款的执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

2、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1]。罐区防火堤内容积、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积、现有储存事故排水设施的容积均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1]。应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对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进行校核,明确导排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渗、防腐、防冻、

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必须注意事故时进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与正常生产时初期雨水

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质区别,不可混淆。一是降雨历时不同,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

10~20min最大降水量[1],其设计参数计算必须按GB50014规定的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确定;而事故时降水量应根据事故消防时间(参照GB50016、GB50160规定一般为2~6h,Q/SY 1190规定为6~10h)确定。二是汇水面积不同,初期雨水的汇水面积必须考虑生产区和储存区总的汇水面积;事故时只考虑装置区或罐区单独的能进入事故排水系统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时汇水考虑,且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集面积。

4、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事故池时(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污水处理事故池不可作为事故储存设施,不能把风险进一步转加到污水处理系统。

5、事故池容积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5](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建设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

将事故状态下的废水控制在厂内不排入外环境,确保环境安全。一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及其配套设施(如备用罐、储液池、隔油池、导流设施、清污水切换设施等),防止污染雨水和

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二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应急事故水池、拦污坝及其配套设施(如事故导排系统),防止单套生产装置三级防

控体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罐区).

系必须建设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防控两套及以上生产装

置(罐区)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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