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赔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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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摘要:一、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简介二、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范围2.保险责任和期限3.保险费用4.保险理赔三、条款的优点与意义四、注意事项正文:【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一、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简介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是我国中信保公司针对出口企业推出的一款信用保险产品,旨在帮助我国出口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保障其应收账款的安全。

该条款在承保企业与海外进口商之间的贸易往来,确保在进口商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时,出口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范围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我国出口企业与海外进口商之间的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

在承保范围内,出口企业可获得进口商因政治、经济、商业等原因导致的货款损失的赔偿。

2.保险责任和期限保险责任主要涵盖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商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

保险期限自出口企业发货之日起,至进口商支付货款之日止。

具体期限可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风险状况和信用需求进行定价。

一般而言,费用较低,旨在降低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

4.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进口商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中信保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中信保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条款的优点与意义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保障其应收账款的安全。

同时,该条款有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四、注意事项在签订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时,出口企业需充分了解条款内容,确保自身业务符合保险范围。

中信保投保说明 20120104

中信保投保说明 20120104
中信保投保流程说明
2012年 2012年1月4日
何为中信保? 何为中信保?
中信保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简称,成立于 2001年12月18日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 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机构一样,直接受 财政部领导,是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由国家财政部出资,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 财政、金融等政策,有18个职能部门、12个分公 司和7个营业部。
合同投保
出口国 合同额 收款方式和时间 合同文本 出口国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条款和时间 信用证文本 出口国 合同额 收款方式和时间 买方及其开户行资信情况
信用证投保
买方信用 投保
欠款索偿
客户欠款逾期时,投保单位可向中信保索偿,索偿过程中债权转移给中信保, 索偿比例为合同金额的80~90%。 索偿比例为合同金额的80~90%。 PS: 1. 后期中信保向买方追偿该笔欠款中发生的法律费用,由投保单位支付。 2. 小金额合同中信保直接赔偿,不再向买方追讨。
合同投保
承保风险类别: 承保风险类别: 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Ø 商业风险来自于买家,包括: 商业风险来自于买家,包括: ²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² 买方拒绝收货 ² 买方拖欠货款 ² ² ² ² 政治风险即国家风险,包括: 政治风险即国家风险,包括: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货物进口或撤消进口许可证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影响货款支付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完整版)中信保三方协议模板

(完整版)中信保三方协议模板

编号:赔款转让协议(适用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月日甲方:(被保险人)注册地址:企业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电话:邮编:传真: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乙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册地址:电话:邮编:传真:丙方:(银行)注册地址:电话:邮编:传真:1鉴于: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单号为(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请在下列适用“□”内打“√”,不适用“□”内打“×”)向地区的全部买方的出口向买方代码为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如何约定,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甲方和丙方之间的贸易融资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乙丙双方在各自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是否向乙方投保信用保险并不构成其获得丙方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甲方能否获得丙方的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并不构成乙方接受其投保信用保险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乙、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规定,对甲方的投保申请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

二、甲方义务:2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和变更保险单。

乙方依据法律、保险单的规定或者与被保险人的其他约定作出变更或解除保险单决定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无论索赔权是否转让,均如实履行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各项义务。

3、在得知发生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或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时,有义务立刻通知乙方和丙方,及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且不延误地向乙方和丙方报告有关进展,否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应向丙方偿还甲、丙双方融资协议项下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直至丙方完全受偿。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超赔 特别超赔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超赔 特别超赔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超赔/特别超赔条款A - 超赔/特别超赔保单范围本章约定了如何将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纳入到主保单中。

我们是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超赔/特别超赔保险人,向您,即被保险人,签发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以约定当被保险人的主保单项下的主限额缺失或者不足时,保险人提供追加限额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追加限额时,被保险人已同意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保险人可能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任何追加限额。

主保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包括主限额通知书中所包含的任何特别条件)同样适用于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必要时可修改这些条款和条件以使其与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明文条款保持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主限额或追加限额的金额大小,根据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已不属于承保范围的,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也不承保,尤其是当买方已处于违约状态时。

加粗的词语和短语具有特别含义,其定义将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E章中具体描述。

B - 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管理B.1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本章约定了被保险人在管理其买方授信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以使其已投保的应收账款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仍获得承保。

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某一买方的追加限额,则对于该买方被保险人应按照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告知所有逾期应收账款及其它增加风险的因素,申请理赔及发起追收行动。

若被保险人持有超赔限额,告知义务应在主保单项下履行。

若被保险人享有的是特别超赔限额,告知义务应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履行。

B.2 –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本章约定了保险人如何计算和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B.2.1 –每个自然月,保险人将按以下方法计算被保险人于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下应缴纳的保险费:针对每个买方,以该买方在该自然月每一追加限额中的最高值乘以特别条款中规定的费率。

B.2.2 –在保险人签发额度撤销通知的自然月当月,被保险人仍须缴纳保险费,但在下列情况中,后续月份无须缴纳保险费:(a)保险人撤销某一追加限额;或者(b)被保险人取消某一追加限额,只要该取消申请不是在保险人签发该被取消的追加限额的初始承保期间内提出的。

中信保赔付条款

中信保赔付条款

中信保赔付条款.*002102020120187190*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 适保业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和赊账(OA )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L/C ),信用期限在 360 天以内;(二)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 保险责任2.1 可保风险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 买方拖欠货款 ;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 开证行拖欠;3. 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 )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 )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 )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 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2.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4. 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中信保 赔款转让协议 三方协议

中信保 赔款转让协议 三方协议

中信保赔款转让协议三方协议协议名称:中信保赔款转让协议协议日期:[协议签署日期]协议双方:甲方:[转让方名称]乙方:[受让方名称]丙方:[中信保名称]背景:1. 甲方是[转让方名称],拥有[相关赔款]的权益。

2. 乙方是[受让方名称],希望获得[相关赔款]的权益。

3. 丙方是中信保,作为第三方,具备处理[相关赔款]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述背景,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1 [相关赔款]:指[相关赔款的具体描述]。

1.2 转让价款: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赔款]的金额。

二、转让事项2.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相关赔款]的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相关赔款]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清单]。

2.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证明后的[指定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

三、丙方的责任和义务3.1 丙方作为中信保,负责处理[相关赔款]的事务,并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3.2 丙方应根据[相关赔款]的处理进度向甲、乙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3.3 丙方应保证甲方在转让后不再承担与[相关赔款]相关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的陈述和保证4.1 甲方声明和保证其对[相关赔款]的权益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

4.2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件和证明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

4.3 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相关赔款]的权利主张或纠纷。

五、乙方的陈述和保证5.1 乙方声明和保证其具备接受[相关赔款]转让的能力和资格。

5.2 乙方保证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反商务合同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的定义与特点三、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期间3.保险金额4.保险费率5.赔偿支付6.争议处理四、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的优势与意义五、结语正文:一、引言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作为一种针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保险产品,旨在帮助企业规避出口贸易中的风险,保障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的定义、特点以及具体的保险条款。

二、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的定义与特点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全称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是一种针对我国出口企业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其主要特点有:1.保险期限短:一般为一年以内。

2.保险金额大:根据企业实际出口业务需求确定。

3.保险费率低:相较于其他保险产品,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的费率较低。

4.赔偿支付快: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迅速进行赔偿。

三、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债务;(2)买方政治风险,如买方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3)汇率风险,如合同约定的结算货币贬值导致企业收汇减少。

2.保险期间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通常为一年以内。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企业实际出口业务需求确定,保险公司会根据企业提交的合同、发票等材料进行审核。

4.保险费率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的费率较低,具体费率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出口市场、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5.赔偿支付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为企业实际损失,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6.争议处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一、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简介二、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范围2.保险责任3.保险期间4.保险金额5.保险费率三、条款的适用对象四、条款的注意事项五、条款的益处正文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是一种针对中国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保险服务。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款安全,降低因进口商信用风险导致的坏账损失。

下面我们将详细了解该条款的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注意事项以及益处。

一、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简介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简称中信保条款,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制定的,旨在为中国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障。

当出口企业遇到进口商拖欠货款、破产等信用风险时,中信保将根据条款向出口企业提供赔偿。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范围: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覆盖的范围包括货物出口、服务出口和工程承包等业务。

2.保险责任:中信保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进口商拖欠货款、破产、无力支付债务等信用风险。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出口企业可在保险期满前申请续保。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销售额和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最高可达合同金额的 90%。

5.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出口企业的行业、规模、信用风险等因素制定,通常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三、条款的适用对象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出口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四、条款的注意事项1.保险合同的签订:出口企业应在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前,与中信保签订保险合同。

2.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应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销售额和信用风险等级确定,不宜过高或过低。

3.保险期间的监控:出口企业应在保险期间内密切关注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中信保。

五、条款的益处1.降低坏账风险: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能够帮助出口企业降低因进口商信用风险导致的坏账损失。

2.提高企业竞争力:有了中信保的保障,出口企业可以更加放心地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中信保 赔款转让协议 三方协议

中信保 赔款转让协议 三方协议

中信保赔款转让协议三方协议协议名称:中信保赔款转让协议甲方:中信保险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XXX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丙方:XXX银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具备向被保险人提供赔款服务的资格。

2.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拥有一笔由甲方保险公司赔付的赔款。

3. 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银行,具备处理资金转移的资格。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甲方向乙方转让赔款的相关事宜,保证乙方能够及时收到赔款,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二条赔款转让1. 甲方同意将由其向乙方支付的赔款金额转让给乙方。

2. 赔款金额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具体金额以甲方实际支付为准。

第三条赔款支付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赔款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XXX银行账户名:XXX公司账号:XXX2. 乙方确认收到赔款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收款确认凭证。

第四条赔款转账手续费1. 赔款转账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在支付赔款时,将赔款金额与转账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赔款保证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赔款转让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2. 如因乙方提供的赔款转让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甲方或丙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赔款追溯1. 甲方、乙方、丙方均同意在赔款转让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确保赔款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2. 乙方应配合甲方、丙方的要求,提供与赔款转让相关的文件、凭证、银行流水等信息。

第七条保密条款1. 甲方、乙方、丙方对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伟凯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26日出口信用保险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机制 / 支持出口政策工具历史起源出口信用保险目的出口!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中信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业务范围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中长期)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其他今天的讨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风险分析理赔要求和注意事项海尔签订销售合同时的注意事项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作用 /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使用范围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 类型承保风险作用 / 特点特定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出口商进口商中国信保买方缺资金,卖方不信任无法达成交易投保信用保险调查资信审批限额信用销售,形成应收账款账期结束,支付货款追偿应收款信用期限到期信用保险赔付应收款信用保险(普通模式)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的签署合同签署注意事项商务合同进口方信用评估保险合同投保人由合同约定,可以是几家关联公司共同投保。

保费支付义务被保险人出口商,关联方受益人保险范围 (注意排除事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海尔境外关联公司投保适用的交易承保范围索赔须知境外关联公司销售合同权益转让协助赔偿义务关联公司股权变更不被承保范围海尔的短期信用险适用的交易出口合同信用证期限标的合同条款要求承保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损失赔偿比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标的合同商务合同有效力商务合同条款信用证开立保险除外责任 (negotiable)通用除外责任非信用证情况下的除外责任信用证情况下的除外责任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海尔签订和执行业务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出口销售合同:合同的签署和执行过程中与中信保流程的衔接接触客户签订合同发货出运货款催收跟踪收汇贸易谈判限额申请出运申报报损索赔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赔偿比例及责任限额注意事项保险生效日 / 期限 / 保费支付信用限额是否可循环使用注意限额闲置期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的最高赔偿额信用限额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调整限额风险提示信用限额使用频率商务合同终止条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保险人的追偿及被保险人的相关责任索赔递交可能损失通知书30日 / 10日, 120日递交相关文件拒绝赔偿因素赔付赔付金额计算扣除款项赔付时间(诉讼/其他担保)追偿追偿义务追偿费用(律师费等)中信保代位求偿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追偿义务保险排他性信息披露及时通知保护债权协助保险人核查资料、实施海外调查和追偿保密:对保单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信息保密被保险人未履行保单下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中信保赔付程序和标准

中信保赔付程序和标准

中信保赔付程序和标准
中信保险的赔付程序和标准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来执行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审核,核实索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一旦理赔审核通过,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赔付标准可能涉及赔偿金额、赔付方式、赔付期限等具体内容。

此外,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可能有不同的赔付程序和标准,例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险等,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中信保险的赔付程序和标准应当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中信保 赔款转让协议 三方协议

中信保 赔款转让协议 三方协议

中信保赔款转让协议三方协议协议名称:中信保赔款转让协议协议编号:[编号]本协议由以下三方共同订立: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为“转让方”)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为“受让方”)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丙方:[丙方名称](以下简称为“中信保”)地址:[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丙方联系电话]鉴于:1. 转让方享有中信保向其支付的赔款金额;2. 转让方希望将其享有的赔款金额转让给受让方;3. 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方的赔款金额;4. 中信保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赔款支付给受让方。

基于上述背景,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事项1.1 转让方同意将其享有的由中信保支付的赔款金额(以下简称为“赔款”)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方保证其享有的赔款金额的合法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冻结、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

1.3 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方所转让的赔款,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转让价款]元(大写:[转让价款大写]),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支付期限]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转让方。

2.2 转让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2.3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的赔款转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中信保的赔款支付凭证、转让方的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条赔款支付及责任3.1 中信保同意在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后,将赔款支付给受让方,并提供相应的赔款支付凭证。

3.2 受让方在收到赔款支付凭证后应及时核对赔款金额,并确认赔款金额的准确性。

3.3 若因中信保原因导致赔款支付失败或延迟,中信保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一、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简介二、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范围2.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3.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5.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三、条款的适用对象和优势四、结论正文一、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简介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制定的,旨在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保障企业出口收款的安全。

福费廷保险是一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针对企业出口货物的信用风险进行保障。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范围福费廷保险主要保障企业在出口货物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导致的货款损失。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出口、服务出口和承包工程等。

2.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进口商破产或无法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拖欠货款、进口商拒绝接受货物、进口商违反合同约定等。

免除责任主要包括:战争、敌对行动、恐怖主义、核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3.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货物装运之日起。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企业的出口业务规模和风险等级进行核定,保险费则根据企业的信用风险和出口业务规模进行定价。

5.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企业可向中信保申请赔偿。

争议处理方面,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三、条款的适用对象和优势福费廷保险适用于我国出口企业,尤其是那些向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企业。

福费廷保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降低企业出口信用风险、保障企业收款安全、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等。

四、结论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信用风险保障,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保障企业出口收款的安全。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概念与特点三、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期间3.保险金额4.保险费率5.赔偿支付四、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优势五、结论正文:一、引言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是我国中信保公司针对出口企业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帮助企业规避出口贸易中的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本文将对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该产品。

二、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概念与特点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是指中信保公司为保障出口企业应收账款安全,对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证、保函、保理等福费廷业务进行保险的一项服务。

其主要特点是:1.保障范围广:覆盖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各种福费廷业务;2.保险期限长: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短期或长期的保险服务;3.赔偿比例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企业可获得高达90%的赔偿。

三、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汇率风险等。

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债务;- 买方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企业无法收回货款;- 汇率波动导致企业应收账款价值受损。

2.保险期间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可灵活设置,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短期、中期或长期的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保险费率。

3.保险金额企业可根据自身出口业务规模,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越高,企业所需支付的保险费也越高。

4.保险费率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保险费率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出口市场、保险期间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可通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在线报价系统,查询相关费率信息。

5.赔偿支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企业发生损失后,中信保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帮助企业减轻损失。

中信保合同协议书

中信保合同协议书

中信保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中信保合同协议书甲方:_______(公司名称)乙方:中信保_______分公司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乙方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中信保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保险范围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保中信保业务,并按照乙方提供的保险方案进行投保。

1.2 乙方根据甲方的投保申请,同意为甲方提供中信保业务保险服务。

第二条 保险期间2.1 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甲方需续保,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第三条 保险费率3.1 甲乙双方根据中信保业务的保险费率标准,确认本次投保的保险费率为____%。

3.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赔偿4.1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4.2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需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5.2 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退还剩余保险费。

第六条 保密条款6.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简介
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3.保险条款的具体细节
4.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正文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是一种为中国出口商提供的保险服务,旨在保护出口商在出口贸易中的收款风险。

这种保险条款可以为出口商提供一定的保障,避免因进口商的付款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保险赔偿等。

其中,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限是指保险生效和终止的时间段;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义务;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的赔偿。

保险条款的具体细节包括: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期限的计算、保险责任的划分、免责条款的列举、保险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等。

这些细节都需要被保险人仔细阅读和理解,以便在出现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申请保险赔偿。

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中国的出口商,尤其是那些向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企业。

在使用保险条款时,出口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条款,以确保保险覆盖范围与出口贸易的风险相匹配;二是要准确填写保险申请表,以便保险公司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核;三是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现保险事故,以便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进行审批。

总之,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是一种为中国出口商提供的重要保险服务,可以帮助出口商规避收款风险,保障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中信保索赔申请书

中信保索赔申请书

中信保索赔申请书尊敬的中信保相关工作人员:你们好呀!我是[申请人姓名],今天怀着十分忐忑又有点小委屈的心情来向你们提交这份索赔申请书呢。

我和中信保打交道也有一段时间啦,一直都觉得中信保就像是我们在商业海洋里航行的一个超级靠谱的护航者。

可现在呢,我不得不来申请索赔,就像一个受了委屈的小孩子来找大人帮忙一样。

一、事情的起因。

我有一笔和[对方公司名称]的业务往来。

当时啊,那可是充满了希望和憧憬的呢。

我们谈好了各种条款,产品、价格、交货日期啥的,都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我想着,这肯定是一次顺顺利利的合作啦,就像我们之前好多成功的合作一样。

我满心欢喜地按照合同要求,把货物准备好发出去了,那感觉就像是把自己精心养大的孩子送到了一个看起来很靠谱的人家。

二、出现的问题。

可是呢,谁能想到,事情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开始跑偏了。

对方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付款。

一开始我还想着,可能是有点小误会,就很耐心地和他们沟通。

我发邮件、打电话,客客气气地询问是怎么回事。

但是呢,他们总是找各种借口,今天说财务出了点问题,明天又说有个手续没办好。

我就这么等啊等,感觉自己像个被放了鸽子的傻小子。

我这心里啊,从一开始的耐心等待慢慢就变成了担忧,再到后来就变成了失望和焦急。

三、对我的影响。

这事儿对我影响可太大啦。

我为了准备这批货物,投入了好多的资金呢。

这些钱有一部分是我自己辛辛苦苦攒的,还有一部分是我从朋友那儿周转来的。

现在钱收不回来,我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而且,因为这个事情,我后续的一些计划也都被打乱了。

我本来打算用这笔回款去扩大我的业务,再进一批新货,开拓一些新的市场。

现在好了,这些计划都只能搁浅了,就像一艘原本要远航的船被困在了港口。

四、我的诉求。

所以呀,我现在特别诚恳地希望中信保能够帮我处理这个索赔的事情。

我知道中信保一直都是很公正、很有力量的。

我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让我能把损失弥补回来一部分也好啊。

我也相信中信保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流程,好好地审查这个事情的。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保险条款的条款说明和解释5.保险条款的生效和终止正文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制定的,旨在为出口商提供信用风险保障。

该保险条款旨在帮助出口商规避进口商付款风险,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

一、概述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国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合同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导致的货款损失。

该保险条款旨在降低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提高出口商的收款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包括进口商破产、拖欠货款等;政治风险主要包括进口商所在国的战争、内战、政治变革、制裁等。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出口商按照合同发货之日起,至进口商按照合同支付货款之日起 180 天止。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合同中约定的货款金额。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合同中约定的货款金额、进口商的信用等级和所在国的政治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三、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限制1.适用范围: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国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合同。

2.限制:保险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内部纠纷;(2)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未履行相关法定手续;(3)进口商所在国的制裁、战争、内战等导致的货款损失。

四、保险条款的条款说明和解释1.保险条款的条款说明:中信保出口信用福费廷保险条款的条款说明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内容。

2.保险条款的解释:如对保险条款有疑问,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惯例进行解释。

五、保险条款的生效和终止1.保险条款的生效:保险条款自出口商与中信保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中信保的合同模板

中信保的合同模板

中信保的合同模板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为达成共同商业目标,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下列约定: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为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障服务,即信用保险服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以享受甲方提供的信用保险服务。

第二条保险项目及保费支付1. 信用保险项目: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管理、应收账款保险等信用保险服务。

2. 保费支付: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费,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保费支付协议》。

第三条保险责任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信用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应收账款进行保障和风险管理。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乙方遭受的风险进行赔偿,具体赔付条件详见附件《赔付规定》。

第四条保险服务期限1.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2.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续约合同,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合同解除1. 在服务期内,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 在解除合同后,两方希望继续合作的,可重新洽谈新的合同约定。

第六条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并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给第三方。

2. 若有泄密现象发生,责任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相关附件具有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八条合同变更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变更需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九条合同附件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费支付协议》、《赔付规定》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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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2020120187190*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本保单的 黑体字 部分见名词解释。

1. 适保业务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 出口 ,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 )和赊账( OA )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L/C ), 信用期限 在 360 天以内;(二)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 保险责任2.1 可保风险第二条 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买方 破产 或无力偿付债务;2. 买方 拖欠 货款 ;3. 买方 拒绝接受货物 。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开证行破产 、停业或被接管;2. 开证行拖欠 ;3. 开证行 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 )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 )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 )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 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 保险人 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 开证行 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 开证行 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2. 开证行 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 开证行 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 开证行 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4. 导致 开证行 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 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 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 出口 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买方按照贸易合同约定付款或者 开证行 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

3. 除外责任第四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 保险人 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破产 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或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前被保险人依照销售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1. 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2. 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3. 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1. 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 开证行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2.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3. 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4. 保险费第五条 本保单设置年度保险费。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年度保险费后,自年度保险费缴纳之日起, 保险人 按本保单规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内符合本保单第一条的 出口 贸易纳入保单的保障范围。

5. 索赔与追偿5.1 索赔时间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 2.1 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 保险人 提出索赔:(一)买方或 开证行 发生拖欠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 30 天内向 保险人 提出索赔;(二)在发生除拖欠外的其他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保险人 提出索赔。

超过上述索赔期限,影响 保险人 权益的, 保险人 有权降低赔偿比例,但事先经 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除外。

5.2 索赔流程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索赔申请书》和如下基本索赔单证 / 文件:(一)贸易合同(或订单、形式发票、往来邮件等能够证明贸易合同关系的文件);(二)商业发票;(三)有效的(有海关验讫章)出口报关单;(四)海运提单等货物运输(或交付)凭证;(五)买方拒收货物证明文件(仅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风险时提供);(六)政治风险证明文件(仅政治风险时提供);(七)买方( 开证行 )破产证明文件(仅破产风险时提供);(八)信用证文本及 开证行 拒付文件(仅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提供)。

被保险人提交的基本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 保险人 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 保险人 有权暂不受理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索赔后,有义务协助 保险人 开展海外调查工作,并在 保险人 要求时签署相关授权委托文件。

被保险人索赔后又收回货款的,应在收到货款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 保险人 。

5.3 定损核赔流程第八条 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及基本索赔单证后,保险人 在 30 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险责任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核赔结果为同意赔付的, 保险人 在被保险人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及 / 或信用证项下权益转让给 保险人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4 损失计算第九条 保险人 在核定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 保险人 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三)被保险人已从 开证行 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为核定损失金额与保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但 保险人 在单一买方 / 开证行 项下支付的赔款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单一买方 / 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

对于以美元计价的销售合同保险人以美元支付赔款;以非美元外币计价的销售合同,以涉案首笔出口的出运日期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以外采用中行折算价)将非美元外币折算成美元支付赔款。

5.5 最高赔偿限额第十一条 本保单设置 最高赔偿限额 。

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 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 出口 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5.6 涉及货物处理情况的理赔第十二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原则自行或按 保险人 要求积极处理货物,否则 保险人 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处理完毕前, 保险人 可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应按照 保险人 要求继续处理货物,货物处理收益抵减相应处理费用后的结余由保险双方按各自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5.7 追偿方式及追偿费用的分摊第十三条 保险人 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及 / 或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 保险人 。

同时,被保险人仍有义务提供相关授权文件或其他必要方式协助 保险人 向买方或 开证行 追偿。

对赔款金额外的欠款,被保险人可签署委托文件授权 保险人 代为追偿。

追回欠款情况下, 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按双方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与追回款。

对于实际币种为非美元外币的追回款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追偿费用,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或支出之日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或人民币),按照上述约定分配或分摊。

5.8 追回款的处理第十四条 赔付前追回欠款的, 保险人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损失金额;赔付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买方或 开证行 追回或处理货物收到的任何款项,视为代 保险人 保管。

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 保险人 应得部分退还 保险人 。

5.9 退回赔款第十五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 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 保险人 已支付的赔款: (一)贸易关系虚假;(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 开证行 私自达成和解协议;(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 保险人 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四) 保险人 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6. 被保险人义务6.1 基本原则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应保持与未投保时所应有的必要的谨慎原则经营。

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权益。

6.2 诚信原则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可能影响 保险人 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 保险人 。

6.3 不利信息的告知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 开证行 不利的消息或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 保险人 。

买方或开证行 进入 破产 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6.4 不得重复投保第十九条 未经 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的约定保险范围内的 出口 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6.5 协助核查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 保险人 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6.6 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 保险人 双方应对本保单条款、单证及 保险人 提供的有关买方的相关信息保密。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6.7 相关罚则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规定履行其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 保险人 利益时, 保险人 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7. 其他规定7.1 保单解除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 3 个月内,在书面通知保险人 后有权解除本保单, 3 个月内发生索赔的除外。

解除通知到达 保险人 之日即为保单解除日;保单解除后, 保险人 按照本保单规定扣除保单费后退还年度保险费,并不再承担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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