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协会律师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依法组织专业服务的机构,依法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组织业务,保证律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证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利益一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设立,并按照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适的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人员,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事务所内律师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记录律师的执业情况和专业成绩。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质量评价制度,评估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记录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执业自由。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和推广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合理的宣传和推广策略。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宣传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
2024年最新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2024年最新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一、概述2024年是律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律师协会将以服务律师行业和推进司法建设为宗旨,制定以下工作计划,为律师们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律师职业培训1. 举办系列法律研讨会和专题讲座,邀请资深律师和法学专家分享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
2. 组织律师培训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
3. 推动与高校合作,开展法律实务课程,为年轻律师提供更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训。
三、提升律师行业形象1.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律师行业的认知和了解,推广法治理念。
2. 创建律师服务平台,加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活动,展示律师社会责任,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四、加强律师执业监管1. 完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提高入行门槛,确保律师质量。
2. 强化律师执业监督,加大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职业操守。
3. 推进建立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价体系,对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进行评估和监管。
五、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1. 组织律师代表团出访,与国际律师组织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和合作,促进国际律师服务贸易。
2. 开展国际律师合作项目,为律师提供国际化业务拓展的机会和平台。
3. 加强对外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保护事务,提升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
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1. 积极参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律师行业改革建议,推动司法体制的完善。
2. 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推进法治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七、加强组织建设1. 完善律师协会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 提高律师协会组织能力,加强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3. 推进律师职业发展规划,为律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竞争力。
八、推动法治文化建设1. 加强法律文化宣传,通过展览、讲座、文化活动等形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2024年
一、总则1.强调律师在业务推广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树立积极向上的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
二、业务推广方式1.律师可以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业务推广。
但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律师业务宣传材料1.律师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个人及事务所的专业经验、业务特长。
不得夸大业绩,不得使用与实际业务无关的词汇和图片。
2.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与律师事务所或个人专业背景无关的称号、奖项等,不得冒用他人事务所或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
四、律师业务推广费用2.律师应当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效果支付费用,不得以不实数据或虚构推广效果为由逃避费用支付责任。
五、律师业务推广的其他行为规定1.律师不得通过送礼、请客、安排旅游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以获取业务机会。
2.律师不得与他人合谋或串通进行业务推广,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形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律师应当尊重竞争对手和同行实力和业绩,不得捏造事实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和同行,不得借机贬低竞争对手和同行的声誉。
4.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和低俗的宣传内容,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5.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客户的敏感信息。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律师,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书面警告、责令停止业务推广行为、公开谴责等。
情节严重者将进行惩戒处理。
总结:本规则旨在规范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形象和职业威望。
律师应严格遵守规则,慎重选择业务推广方式,以诚信和专业能力赢得客户信任。
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要理性判断,避免受到不实宣传的误导。
辽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辽宁律师协会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招聘专门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具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担任公职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作,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律师公证管理机构的公务员及经编制部门批准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务员;(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五、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要求
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在推广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法》《广告法》等。
2.诚信原则:律师在推广业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
大、虚假宣传。
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信任或商业机会。
3.合法合规宣传。
必须采用合法合规的宣传方式,不得采用非法手
段进行宣传。
4.保护客户隐私。
必须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
信息
5.恪守职业道德:律师在推广业务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做出
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6.尊重市场规则:律师业务推广活动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优
质服务吸引客户,而非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7.透明度要求:在费用收取、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应向潜
在客户提供清晰、完整且易于理解的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8.提供高质量服务:律师在推广业务时必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
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品牌推广管理规定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品牌推广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品牌推广活动,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的知名度、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保障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
二、品牌推广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品牌推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宣传推广行为。
(二)真实性原则所宣传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资质、业绩、团队、服务内容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
(三)专业性原则品牌推广应突出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特点,展示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律知识、实践经验、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四)公正性原则不得通过贬低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品牌推广,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保密性原则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涉及客户和业务的敏感信息。
三、品牌推广的内容(一)机构资质与荣誉可以宣传法律服务机构的合法设立资质、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行业认证等,以证明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专业团队介绍机构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人员的资质、学历、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展示团队的专业实力。
(三)服务领域与特色明确机构所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如刑事辩护、民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并突出其服务特色和优势。
(四)成功案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但应注意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处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五)社会责任展示法律服务机构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会法治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为和贡献。
四、品牌推广的方式(一)线上推广1、建立官方网站,发布机构信息、业务介绍、专业文章等内容,并确保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2、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案例分享、服务动态发布等。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先进公职律师单位和优秀公职律师的决定-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先进公职律师单位和优秀公职律师的决定
正文:
----------------------------------------------------------------------------------------------------------------------------------------------------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先进公职律师单位和优秀公职律师的决定
各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公职律师是我市律师队伍的组织部分,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单位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结合各自情况,积极探索公职律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公职律师在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行政案件的办理质量,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维护我市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开展业务培训等方面也做出了贡献。
为表彰和鼓励先进,决定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先进公职律师单位:
1、大连市公安局;
2、大连市国税局。
二、优秀公职律师:
1、卢纪军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2、赵卫建大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
3、王东宁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4、傅全文瓦房店市公安局;
5、李晓光大连市政府法制办;
6、赵福胜大连市政府法制办;
7、张军庄河市政府法制办;
8、刘璕大连市国税局法制处;
9、王东坤大连市妇联;
10、冯晋江大连市司法局;
11、刚敬余大连市司法局;
12、欧奇大连市司法局。
希望全市公职律师向他们学习,立足岗位,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和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12年1月17日
——结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0年3月组织宣布立法制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旨在为律师业务推广提供有效的支持。
根据规定,律师推广行为包括广告宣传、影响性咨询、公共职务、业务宣传等,具体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要求。
一、律师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尽管律师推广行为属于商业推广行为,但是绝不可以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律师推广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二、设立合法的律师推广机构。
律师业务推广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立有相应资质的律师推广机构来管理和控制律师推广行为。
律师推广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及时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如实际宣传、教育、影响力咨询、专业服务等。
三、控制律师推广成本。
律师企业应当控制自身的推广成本,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成本。
通过有效控制成本,加强技术支持,优化活动体系,提升推广效果。
四、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律师企业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中应当坚持以诚实守信为本,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诈性宣传等不正当促销行为,以维护律师推广行业的良好声誉。
五、建立律师推广行为评价体系。
律师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价方式,以便及时了解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效果及客观反馈,以调整推广方向,提高推广效果。
六、坚持整改改进原则。
一旦发现律师推广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改进,消除违法违规现象,严肃查处违法推广行为,保障全国律师推广行为的正常运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的出台,将有助于为全国律师推广行业提供全面、可靠的支持。
律师企业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实施有效的推广管理措施,全面提升推广效果,积极建设全国律师推广市场的良好格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法律服务的领头羊,将继续践行社会责任,推动全国律师推广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全国律师行业的统一性管理,确保全国律师推广行业居世界范围内,达到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支持。
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律师协会工作人员职责:1.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2.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 维护协会形象,保守协会秘密;4. 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5. 接受协会领导和监督,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条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权限:1. 参与协会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 依照规定程序,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3.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协助协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1. 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兼职工作人员按约定工作时间工作;2. 工作时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
第七条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制度;2. 保守国家秘密和协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协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工作汇报:1. 工作人员应定期向协会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2. 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
四、考核与奖惩第九条考核:1. 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奖励: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有突出贡献的,可晋升职务或提高薪酬。
第十一条惩戒: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2. 对严重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夏季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夏季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夏季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夏季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材料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7月6日前,由各区市县司法局统一报送律师新执业材料。
二、申请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
申请专/兼职律师的人员必须通过大连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工作要求:1、负责通知拟执业律师准备专兼职律师执业材料,去大连市律师协会在《专/兼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加盖大连律师协会公章。
2、申报材料中的身份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由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在材料中加盖原件已审章,并在《专/兼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加盖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公章。
3、准备两寸蓝底律师袍照片一张,照片背后写明姓名,执业机构和与信息表对应的编号,照片由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装袋统一上报。
4、拟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由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并统一上报。
5、信息表及审批表格式要严格按照厅审批处下发模板,(内容)不得修改,上报的公告名单中人员情况需与信息表中一致,由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报市局。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律师参与普法宣传注意事项
律师参与普法宣传注意事项
1. 专业知识:确保对相关法律领域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准确、清晰地解释法律条文和解答受众的问题。
2. 了解受众:在进行普法宣传之前,了解受众的背景、法律需求和法律知识水平,以便能够以他们容易理解的方式传达信息。
3. 简明易懂: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来解释法律概念和规则,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艰涩的法律术语,确保受众能够理解。
4. 实例和案例:通过具体的实例和案例来解释法律原则,这样可以使法律概念更加生动和具体,有助于受众更好地理解。
5. 尊重法律:在普法宣传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不发表违反法律或可能引起争议的言论。
6. 客观公正: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准确传达法律的精神和内容。
7. 互动和参与:鼓励受众提问和参与讨论,积极与他们互动,以增强他们对法律的兴趣和参与度。
8. 适应媒体:根据宣传的媒体形式(如讲座、文章、视频等),选择合适的表达方式和风格,使信息更易传播和接受。
9. 更新知识:法律不断发展和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修改,确保普法宣传的内容是准确和最新的。
10. 合作与协调:与相关机构、组织和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普法宣传工作。
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自律规定
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自律规定(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1月26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七次理事会修正)为加强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自律管理,树立我省律师队伍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辽宁省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自律规定。
一、律师执业必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不得发表、散布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不得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律师执业应当正确、合理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合理解决争议,切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能故意曲解法律,误导当事人。
不能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律师执业应当依法有序开展辩护代理工作。
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采取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等手段和方式,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四、律师执业应当尊重事实与证据。
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不得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
五、律师执业应当维护司法公正。
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六、律师执业要遵守法庭、仲裁庭规则。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退庭,不得哄闹法庭,不得侮辱、诽谤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
七、律师执业要严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不得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律师事务所宣传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宣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本所的宣传行为,树立良好的所誉,扩大社会影响,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宣传原则2.1 真实性原则: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2.2 合法性原则:宣传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2.3 公平性原则: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2.4 职业道德原则:宣传内容应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第三条宣传内容3.1 律师个人介绍:可宣传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背景、执业经历、业务专长、荣誉奖励等信息。
3.2 法律服务范围:可宣传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领域,如民事、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等。
3.3 成功案例:可宣传律师办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但需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
3.4 法律知识普及:可宣传法律知识、法律新闻、典型案例分析等,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3.5 所内活动:可宣传本所组织的各类活动,如讲座、培训、研讨会等。
第四条宣传方式4.1 网络宣传:通过所官网、社交媒体平台、博客等发布宣传信息。
4.2 印刷宣传:制作宣传册、名片、海报等印刷品进行分发。
4.3 户外广告:可在合适的位置投放户外广告,如公交车广告、户外大牌等。
4.4 媒体采访:接受媒体采访,宣传本所及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成果。
4.5 公益活动:组织或参与公益活动,提升律师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宣传管理5.1 设立宣传小组:由所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5.2 宣传审批:对外发布的宣传内容需经过宣传小组审核批准。
5.3 定期评估:定期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调整宣传策略。
5.4 违规处理:如发现违规宣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第六条附则6.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律师事务所宣传部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工作,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宣传部的职责1. 负责律师事务所整体宣传策略的制定和实施;2. 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宣传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3. 负责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材料的撰写、审核和发布;4. 负责律师事务所新媒体平台的运营和管理;5. 负责与媒体、行业协会、合作伙伴等外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6. 负责收集和分析行业动态,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参考;7. 负责宣传工作的预算管理和费用控制。
三、宣传部组织架构1. 宣传部设部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2. 宣传部设副部长一名,协助部长工作;3. 宣传部下设宣传组、新媒体组、媒体联络组、活动策划组。
四、宣传工作内容1. 宣传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形象,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认知度;2. 宣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和专业能力,树立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地位;3. 宣传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活动,展示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感;4. 宣传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建设,展示律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团队精神;5. 宣传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件、荣誉和成果,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口碑。
五、宣传工作流程1. 策划阶段:根据宣传工作内容,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包括宣传主题、目标、时间、预算等;2. 实施阶段:按照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具体宣传活动,包括撰写宣传材料、发布新闻稿、运营新媒体平台、举办活动等;3. 监督阶段:对宣传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宣传效果;4. 总结阶段:对宣传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宣传工作提供参考。
六、宣传材料规范1. 宣传材料应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的原则;2. 宣传材料应使用规范的汉语文字,避免错别字、语法错误;3. 宣传材料应注重版面设计,提高阅读体验;4. 宣传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七、奖惩措施1. 对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宣传工作不力、影响律师事务所形象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进一步加强律师宣传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律师宣传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宣传工作的意见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一员,承担着维护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律师的认知仍然停留在传统观念中,对律师的理解和认可程度有限。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宣传工作,提高律师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规范。
律师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公信力行业,只有在秩序井然、服务规范的前提下,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因此,律师行业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律师失信惩戒机制,确保律师行业的专业良性发展。
其次,积极开展律师教育宣传活动。
通过开展各类律师教育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可以组织开展法律讲座、法律宣传活动等,结合实际案例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正确对待法律问题,避免因法律知识缺乏而产生的误解和疑虑。
同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推出律师知识普及节目,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将律师形象与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力度。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重要载体,应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力度,提高其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可以通过加大财税优惠政策、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执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律师形象。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律师可以通过发布案例解读、法律问答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展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在新媒体平台上积极参与公众讨论,回答网友的法律问题,与公众直接互动,拉近与公众的距离。
律师事务所开展普法宣传服务部的职责
律师事务所开展普法宣传服务部的职责律师事务所开展普法宣传服务部的职责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在社会中承担着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的重要角色。
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律师事务所开展普法宣传服务部的设立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开展普法宣传服务部的职责,包括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组织法治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
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1. 制定普法宣传计划:普法宣传服务部负责制定年度、季度或月度的普法宣传计划,明确目标受众和内容重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制作宣传资料:普法宣传服务部负责制作各类宣传资料,包括书籍、手册、海报、视频等,以便向公众广泛传播。
3. 组织义务讲座:普法宣传服务部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举办义务讲座,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并解答他们的疑问。
4. 利用新媒体平台:普法宣传服务部可以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法律知识、案例分析、法治故事等内容,以便更好地触达年轻人群体。
三、组织法治教育活动1. 开展学校访问活动:普法宣传服务部可以定期组织律师前往学校进行法治教育活动,向学生宣讲法律知识,并开展模拟庭审等实践活动。
2. 组织社区普法活动:普法宣传服务部可以与社区合作,组织各类普法活动,如法律讲座、法治知识竞赛等,以便提高居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3.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普法宣传服务部可以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普法宣传工作。
四、提供法律咨询1. 接受咨询预约:普法宣传服务部接受公众的咨询预约,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面对面的方式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2. 解答法律疑问:普法宣传服务部的律师会根据公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给予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3. 提供案例分析:普法宣传服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以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知识。
五、参与社会调查研究1. 组织调查研究活动:普法宣传服务部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社会调查研究,了解公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认知水平,以便更好地制定普法宣传策略。
律师事务所宣传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宣传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宣传的效果和合规性,特制定本《律师事务所宣传管理办法范本》。
第二章宣传管理机构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宣传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律师事务所宣传工作的策划、组织、执行和监督。
第二条宣传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律师事务所宣传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进行及时调整;2. 组织编写律师事务所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宣传片等;3. 协助律师事务所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包括线下和线上的宣传推广;4. 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行为,确保宣传内容合法合规;5. 分析评估宣传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宣传内容和形式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内容应当客观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宣传内容的主要要素包括:1. 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所在地、执业年限、注册律师人数等;2.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领域和业务特长;3.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和服务特点;4. 律师事务所的业绩和成功案例。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宣传形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制作印刷品,如宣传册、宣传单张等;2. 制作宣传片,展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服务品质;3. 组织或参加专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扩大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力;4. 在互联网平台建立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和案例。
第四章宣传行为的约束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宣传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宣传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事实、编造虚假;2. 宣传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3. 宣传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4. 宣传活动不得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宣传活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不得发布与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2. 不得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宣传用语;3.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使用他人的照片、视频等;4. 不得进行恶意竞争,损害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第四条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第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第十一条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三以、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第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第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第十六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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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宣传联络工作规定(试行)
(2011年7月30日六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挥律师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提升律师对外整体形象,以服务广大律师为宗旨,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大连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大连市律师宣传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拓展宣传渠道,加强对律师行业的正面宣传,以律师协会名义及时发布业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宣传优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迹以及律师行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及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的相关工作;
3、制定宣传管理制度,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宣传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指导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宣传联络工作。
第三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人员负责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联络工作,及时上报本所有宣传意义的正面新闻和有可能对律师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隐患问题。
第四条律师个人向新闻媒体投稿宣传律师工作时,应当注明律师所
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律师协会鼓励广大律师拓展宣传渠道,对律师行业进行正面积极的宣传报道。
第六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向新闻媒体投稿进行管理,投稿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向媒体发布新闻提供稿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
第八条以律师协会名义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的应当报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以律师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参与各种正式活动时应着正装。
第十条下列稿件应当事先报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
1、对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发布观点或发表看法可能影响律师对外整体形象的;
2、通过新闻媒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先进事迹进行表彰性宣传的;
3、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与宣传联络工作有关的通知、规定等内部文件;
4、各律师事务所自办刊物等。
第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举办具有社会影响的大型活动应当提前十天通告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便协助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将依据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向本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宣传材料进行优秀稿件、优秀通讯员和先进宣传团体的评比,并依据所报送的材料制作年度工作纪录片。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宣传与联络委员会提名,会长会议批准,由协会给予奖励:
1、为协会网站投送稿件及时、新颖,数量多、质量好的;
2、在各大媒体刊登的反映焦点、热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3、文章反映大连律师整体风貌并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刊登的;
4、对协会宣传管理工作提出积极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用实施的。
第十四条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建议,经会长会议批准,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通报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受到通报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三年内不得参与协会各项评比工作并列入律师事务所和个人考核内容。
1、对协会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人员负责联络管理的;
2、对有可能影响律师整体形象的负面隐患隐瞒不报或滞后上报产生
不良后果的;
3、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4、律师在个人网页和其他宣传途径中使用首席律师、大律师、最好的律师及其他不恰当宣传用语的;
5、其他对协会宣传联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