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辽宁律师专家库的通知-大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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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发放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证的通知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发放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证的通知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发放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3.03.23•【字号】辽律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发放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证的通知(辽律发[2003]1号)各市律师协会:根据省五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省律师协会设计印制了“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证”。

作为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的身份证明,会员证将免费下发到各位会员手中。

现就会员证发放的相关的事宜通知如下:一、会员证发放的范围会员证发放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在辽宁省注册并公告的执业律师或在辽宁省退休的执业律师;(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司法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会员证发放范围之内:(一)曾经在辽宁省注册并公告的执业律师,已经调转到其他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执业或工作的;(二)曾经在辽宁省注册并公告的执业律师,中止年度注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的;(三)其他丧失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情况。

二、会员证发放的程序会员证发放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会员填写会员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由会员所在市的律师协会负责初步审查会员证申请表并签署审查意见;(三)由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填写其所在市会员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将填写完的会员证登记表上交省律师协会一份;(四)由省律师协会审核会员证登记表并依审核结果将会员证分发给各市;(五)由各市律师协会向具体的申请人发放会员证,并将相应的会员证号补填到会员证申请表和会员证登记表上;(六)各市律师协会将填完整的会员证申请表和会员证登记表各一份送交省律师协会存档。

各市律师协会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了解本市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认真填写会员证申请表,务必在4月25日前将本市的会员证登记表送交省律师协会。

联系人:汪盛、房华联系电话:************、86626620附件:1、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证申请表(略)2、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证登记表(略)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印发《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doc

印发《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doc

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大连市律师协会文号:大律发[2005]1号发布日期:2005-2-6执行日期:2005-2-6生效日期:1900-1-1各、驻连分所:现将大连市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附件: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一、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律协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加快律师协会的建设,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促进我市律师业务的新发展。

本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审议大连市律协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大连市律协会费收支情况报告;搞好大连市律协的换届选举,选举产生大连市律协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选举产生出席辽宁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二、关于新一届市律协议事决策机构的组成为进一步提高市律协管理和决策的效率,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以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改革市律协现有的议事决策机构。

新一届理事会仍由原51名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设会长1人,副会长由上届的4人增加为6人。

以利于日常议事决策,更好地行使职权和职责。

为加强监督管理,新一届设立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

聘请名誉会长1人,聘任秘书长1人。

三、关于代表、理事等的条件及产生(一)代表的条件、比例、数额及产生办法。

1、代表的基本条件是,2004年度在大连市注册的执业律师,且执业五年(2000年3月31日以前执业),其中在大连执业不低于三年(2002年3月31日以前),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良好,无不良记录,热爱律师事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中共大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成立大连市律师协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成立大连市律师协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成立大连市律师协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4.03.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大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成立大连市律师协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按照市局党委的要求,在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成立大连市律师协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市律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新市律协党委书记、市司法局副局长
组员:杨家君市律协党委副书记、会长
赵怡市律协党委副书记、秘书长
王恩群市律协党委委员、副会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杨家君市律协党委副书记、会长
成员:赵怡市律协党委副书记、秘书长
张克明市律协党委办公室专干
于波市律协党委办公室专干
中共大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成立专家库的公告

成立专家库的公告

成立专家库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专家: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高效、权威的咨询服务,我公司决定成立专家库,汇集各领域的专家资源。

现公告如下:
一、目的:
通过成立专家库,旨在整合各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我公司及合作伙伴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共享。

二、领域范围:
本专家库将覆盖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科学技术、经济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医药卫生、环境生态等。

三、招募方式:
1. 任何具有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的个人均可报名参与。

2. 请将个人简历和所属领域的专业背景发送至我公司邮箱[email protected],并注明“专家库报名”。

3. 报名截止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四、专家评选:
1. 我公司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将成为本专家库的成员。

2. 成员名单将公布在我公司官方网站和企业平台上,供社会各界参考。

五、权益与义务:
1. 本专家库成员享有提供专业咨询与技术支持的权益,并可获得相应的酬劳或知识产权收益。

2. 成员需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保护机密信息,尊重诚信道德规范。

3. 成员有权随时退出专家库,但应提前书面告知我公司,以便进行相关处理。

六、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通过邮箱[email protected]与我公司联系。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日期。

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五届二十五次会长办公会通过)2010年9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大连市律师协会协会网站(下称“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协会网站安全、快捷、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网站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网站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展现我市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及时传播协会的工作信息,提高我市律师行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律师服务。

第四条协会网站是大连市律师协会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官方协会网站,注册域名为。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是协会网站的主管机构,统一部署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一)负责协会网站建设的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二)负责制定协会网站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协会网站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一)协会网站运行的策划;(二)协会网站工作人员的选定与管理;(三)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四)代表协会网站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五)对协会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第七条从事协会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协会网站信息应指定专人通过自编、报送、网上汲取等方式获得。

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条协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与服务应遵循“发布者负责;承诺者办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协会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足球联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足球联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足球联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大律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足球联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律发[2012]9号)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足球联赛已经成功举办了七届,为使今年的足球联赛举办的更加成功精彩,同时充分发挥各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经研究决定,本届联赛由会员事务委员会和区(市)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联合举办。

现将《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足球联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积极组织本所律师参加。

附件:附件1 第八届足球联赛方案.附件2 各区报名联系人及方式.大连市律师协会2012年5月31日附件1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足球联赛实施方案一、比赛宗旨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相互之间的交流,提高律师的身体素质,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展现律师的良好精神面貌,扩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协会活动的参与度,提高协会及区县(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中的认同感,提升协会的组织力与影响力。

二、赛事组织统筹协调:杨家君、张玉良比赛组织:会员事务委员会刘同强、康振宇队伍组织:区市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王帅、各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赛事宣传:宣传联络委员会金丽君三、参赛队伍1、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以所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参赛队。

各区组队数量:中山区3个;西岗区1个;沙河口区1个;甘井子区1个;金州新区1个;高新园区、旅顺口区、北三市、长海县1个。

各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数量,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律师工作委员会共同组队参加。

2、对于律师事务所单独组队或者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组队的,也要以所在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限,以某某区某某联队方式参赛。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辽司〔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2020年5月20日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种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律师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为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创新发展。

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管理创新,丰富服务载体,优化服务产品,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我省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相适应,实现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坚持立足实际。

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现将《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为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展示我市律师行业在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良好形象,激励广大律师为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省司法厅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

为确保评选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出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积极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夯实基础,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大连市司法局成立“双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指导、监督。

组长由大连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大连市律师协会会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双优评选活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下称办公室),主任由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担任。

成员由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大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组成,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总结等工作。

大连市律师协会印发《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大大连”构建和谐大连提供法律服务的决定》.doc

大连市律师协会印发《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大大连”构建和谐大连提供法律服务的决定》.doc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大大连”构建和谐大连提供法律服务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大连市律师协会文号:大律发[2005]4号发布日期:2005-3-29执行日期:2005-3-29生效日期:1900-1-1全市各:现将大连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大大连”构建和谐大连提供法律服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对先进事迹、典型材料及时上报市律师协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大大连”构建和谐大连提供法律服务的决定(2005年3月26日大连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市委九届九次会议精神,按照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大大连”和构建和谐大连的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建设“大大连”、构建和谐大连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广大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全市广大律师要进一步增强建设“大大连”、构建和谐大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大大连”、构建安定祥和大连、诚信友爱大连、政通人和大连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全市律师要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大大连”建设,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发挥律师的服务优势,积极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提供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各类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服务;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服务。

为促进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

进一步加强在国际投资纠纷、国际劳资纠纷、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和反倾销诉讼、反垄断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诉讼领域中的参与能力。

精编【法律法规知识】法律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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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法律业务专家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关于设立辽宁省法律业务专家律师库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为了更好地发挥执业律师的职能作用,为我省的社会持续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省律师协会决定设立“辽宁省法律业务专家律师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设置专家库将按法律业务进行细化,初步设立“刑事”、“行政”、“婚姻继承与妇女儿童保护”、“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涉外与WTO”、“公司”、“房地产”、“劳动保障”等8个分库。

二、专家律师的要求专家库由我省的执业律师组成。

专家律师需符合以下条件:1、政治坚定。

能够坚定不移地拥护党的领导和法律的权威,能够自觉地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精通某一类业务。

多次承办过某一类业务,或以某一类业务作为主要的业务(即形成专业化),或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某一类业务案件,或对某一类业务具有较深的造诣,其业务理论文章在此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评价。

3、执业年限。

不间断从事律师职业应当不少于5年,除非在某一类业务领域内具有非常高的声誉(或者精通外语、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并承办过不少于5件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业务。

4、无投诉。

在最近3年,没有被当事人投诉。

5、无处罚。

从未被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罚。

三、专家律师的产生专家律师的产生方式有两个:1、由各市律师协会推荐。

按专家库的设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分库可以推荐4名律师,其他各市每个分库可以推荐两名律师。

2、由律师自荐。

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长,选择其中的一个分库,毛遂自荐。

无论是推荐,还是自荐,都需要由律师填写《辽宁省法律业务专家律师库推荐(自荐)表》,并且一名律师只能进入一个分库,推荐(自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库的,取消其进入专家律师库的资格。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一季度全市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一季度全市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一季度全市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一季度全市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一季度专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市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申请方式与时间2024年3月27日前,在“大连政务服务网”注册登陆“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律师执业许可”事项,“全程网办”。

三、工作要求1.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通知拟申请执业律师准备申请材料,并到大连市律师协会在《专职律师执业登记表》(附件1)、《兼职律师执业登记表》(附件2)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2.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身份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加盖原件已审章,并在《专(兼)职律师执业登记表》(附件1、附件2)相应栏中加盖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3.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将申请人的两寸蓝底律师袍照片一张装袋统一上报,照片背面写明姓名、执业机构和与信息表对应的编号。

4.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收回申请人的实习证原件,统一交回。

2018辽宁省律师专家库评审结果

2018辽宁省律师专家库评审结果
11
刘安宁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2
王东妮
辽宁京都律师事务所
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3
孟雪峰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4
靖英琳
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5
杨乃茹
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6
刘建华
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
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7
栗志明
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8
李红军
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9
许立伟
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20
于洪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21
孙密文
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06
刘旭
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
环境资源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07
于传治
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08
唐鹏林
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律事务律师
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10
陈敏
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
2018辽宁省律师专家库评审结果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辽宁律师专家库业务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律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2018年12月14日,省律师协会组织辽宁律师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律师专家的共26名律师进行了评审,有21名律师入库各律师专家库,入库律师名单如下: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了充分展示和宣传我市律师队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广大律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省司法厅统一工作部署,市局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出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展示和宣传律师队伍为实现科学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作出的突出贡献,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评选原则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2、坚持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评优工作要真实反映我市律师业发展现状。

各区市县推荐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要真正代表行业水平,受到业内外广泛认可,成为行业学习的典范。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一)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1、忠于宪法和法律;2、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3、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依法纳税;6、律师事务所2013-2015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大连市司法局审批办公室关于批准成立辽宁君顾等三家律师事务所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审批办公室关于批准成立辽宁君顾等三家律师事务所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审批办公室关于批准成立辽宁君顾等三家律师事务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审批办公室关于批准成立辽宁君顾等三家律师事务所的通知中山区、沙河口区、高新区市司法局: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批准设立辽宁君顾等三家律师事务所的批复》(辽司[2017]17号),现将我市获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1、批准设立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环球金融中心A幢1单元5层4号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XXX合伙人:XXX、刘云峰、魏洪涛执业许可证号:221022017105804462、批准设立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住所:大连市高新园区亿阳路6A号5层组织形式:分所负责人:张颖派驻律师:张颖、张逸远、张彩恋执业许可证号:2210220171320832二、批准以上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四、律师事务所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所名称、章程、协议、住所、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司法行政机关逐级依法审查后,报辽宁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

五、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通知,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刻制印章等相关开业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向大连市司法局提交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验设立资产是否到位的验资报告。

大连市司法局审批办公室2017年3月1日。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调研活动的通知-辽律发[2003]7号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调研活动的通知-辽律发[2003]7号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调研活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调研活动的通知(辽律发[2003]7号)各市律师协会:为了进一步推动律师维权工作的开展,深化律师业的改革,经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拟撰写《中国律师执业权益保护与发展报告》(下称《报告》)。

该《报告》将会对1997年至2002年内全国律师行业发展中,特别是对律师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的一个综合性文献,意在囊括所有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内外部因素,并通过研究分析,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实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目的。

省律师协会为了配合全国律协做好《报告》的撰写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相关内容的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1、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律师维权方面的保护措施;2、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组织及构成;3、维权案件受理程序及解决的基本办法;4、维权工作成功与尚未解决的数字及比例;5、关于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制度、体系、载体、及保障措施)。

二、根据上述调研内容,我们同时印制了维权案件调查统计表,分为律师业务情况统计表(表一),维权案件统计表(表二),律师维权案件原因分析表(表三),典型案例统计表(表四),望各市认真填写。

三、请各市律师协会接此通知后,认真对待此项调研活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市律师维权工作进行清理和总结,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对调研内容进行认真研讨,但求细致、准确,以达到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良好效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大政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2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组建新一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其组成人员如下:贵立义原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于沛霖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子正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教学部主任、副教授郭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力彦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翰鼎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华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律师王恩群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鹏鸠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玫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耀东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文卿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讷建宏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承办以下工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市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办理市政府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对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各项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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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协会
辽律发[2018 ]43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辽宁律师专家库
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辽宁律师专家库的建设,把优秀的律师专业人才纳入辽宁律师专家库,为我省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储备专业化的律师人才,省律师协会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律师专家库专家入库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律师专家库的设置
根据2017年已经建立的辽宁律师专家库,2018年度可申报的律师专家分别为:
1、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2、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3、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4、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5、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6、劳动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7、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8、涉外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9、公司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10、环境资源法律事务律师专家。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高级律师职称的律师,可以直接申报加入专家库,但需提供拟申报领域的典型案例1件(必须为最近3年办理的。

案例应当包括“案件概述、法理分析、办理过程、最终结果(诉讼类附判决书)、心得体会”等内容。


(二)其他申报加入律师专家库的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积极参加律师行业各类活动;
3、具备法律方面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执业10年以上;
4、最近10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由各地律师协会出具书面盖章的证明)
5、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知名度,办理过10件以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最近3年内办理过3件以上);
6、在省级以上刊物或专业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同一专业领域论文或者公开出版的案例;或公开出版1本以上该专业领域的著作。

三、评审机构和人员组成
以《关于成立辽宁律师专家库评审委员会的通知》(辽律发[2016]22号)为基础,适当扩大评审委员会委员,组建2018年度的评审人员。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申报和评审按照“申报、形式审查、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2018年10月31日前)
1、申报专家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辽宁律师专家库申报表》(一式20份,其中1份与其他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0份,其中1份与其他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3)提交申报者撰写的在省级以上刊物或专业会议上发表的拟申报专业领域的论文或公开出版的案例3篇及以上(至少1篇为最近3年撰写);或公开出版的拟申报领域的著作1本及以上。

提交的论文,申报者为第二作者的,视为1/2篇论文,申报者为第三作者的,视为1/3篇论文,依次类推。

提交的著作,申报者所承担的撰写内容不得少于5万字。

少于5万字的,视为1篇论文。

论文或著作都要提供原件。

(4)提交申报者办理的拟申报专业领域的典型优秀案例3件(至少1件是最近3年内办理的)。

案例应当包括“案件概述、法理分析、办理过程、最终结果(诉讼类附判决书)、心得体会”等内容。

(5)提交申报者办理的拟申报专业领域的原始业务卷宗10宗(最近3年内办理过不少于3宗)。

本条规定的材料(1)、材料(2)各1份应当与材料(3)的复印件、材料(4)统一按顺序独立装订成册,并设置目录。

(著作不进行装订)
2、每名律师同时申报的专家库不得超过2个。

申报两个专家库的,要分别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2018年11月15日前)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并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评定(2018年11月29 日前)
省律师协会律师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例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者进行实质审查,并在例会上以投票的方式,对申报者进行最终评议,并确定选入律师专家库名单。

(四)公示(2018年12 月31 日前)
省律师协会对最终的评审结果在辽宁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五)公告
公示期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没有异议的评审结果予以公告,通报给各有关单位。

五、相关要求
1、各市律师协会要及时将本通知下发至各个律师事务所,确保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收到本通知。

2、各市律师协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专家律师的推荐工作,按时完成推荐工作。

同时,要对本市律师的个人申报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附件:辽宁省律师专家库申报表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辽宁省律师专家库申报表
年月日填
本表“主要工作业绩”项,按目录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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