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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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 2 )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 3 )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4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 5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 6 )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 、甲方的义务:

( 1 )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 3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 4 )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 5 )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 7 )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 8 )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 2 )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 3 )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 )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 5 )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

( 6 )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7 )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乙方的义务:

( 1 )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 2 )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的合理监督。

( 3 )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 )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 5 )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 6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 8 )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 9 )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 10 )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应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 、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

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 、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

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 、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

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

内积极配合。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

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 、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 ,

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

推介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 、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

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

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 5)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 、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发放、

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 、资金交收

( 1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基金产品募集专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

知乙方。

(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如乙方变更

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 、客户服务

( 1 )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 2 )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甲方及时提供的准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投资者能

够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业务资料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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