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电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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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源管理规定及办理程序

为了加强二期工程施工用电安全和容量管理,特下发二期工程施工电源管理规定,要求参加施工的全体单位严格执行办理程序,确保大修工期和人身、设备安全,其大修临时电源、水源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内容如下:

一、对外施工单位临时电源的管理

1、凡承包我公司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需申请用电(水)时,要填写《施

工单位用电(水)申请单》一式两分,到公司生产部节能办办理用电手续。施工用水、用电均实行有偿供水、供电。

2、用电单位(或部门),在供电前提出书面用电、用水申请(使用地点、

时间、容量、数量等),经节能办登记后,提交生产部运行管理口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的合理程度和厂用系统的情况,下设备变更单至对口部门和有关单位,检修部在接到设备变更单后,负责审批有关材料计划及督促检修分场落实。

3、用电、用水外委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到就近的电源箱或电源盘上接取电

源,更不允许在设备上乱接、乱挂电源,发现者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4、用电线路必须安装计量表计,电能表及其附件设备均由用电单位(或部

门)负责(包括安装费、计量表计校验费)。供电线路供电后,电缆头处要挂有明显的标志牌(由供电单位负责),并安装单位通知节能办抄电度表的底数。

5、根据河南电力公司电价标准:动力用电按每千瓦时元计费,照

明用电按每千瓦时元计费,两项电价均不含附加费,为最优惠电价;施工用水费每立方米元。

6、无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或部门),一律不办理供电手续,也不办理代

办手续。

7、施工单位(或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向生产部申请停电,由生产部通

知运行人员停电,同时通知电气分场拆除用电设施和电缆。未经允许私自停(送)电者,扣责任施工单位(或部门)

元。

8、施工单位在申请临时电源停电后,同时携带《施工单位用电(水)申请

单》到节能办,与节能办记表人员一同到电源计费点抄记电度表的读数,并填写在《施工单位用电(水)申请单》的对应栏内,然后由生产部节能办核准用电量后,到我公司财务处交纳电费或从工程费中抵扣。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生产部

施工用电审批单

施工单位用电(水)申请单

(第一联存节能办、第二联存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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