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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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行业发展之源,会计工作之本。近年来,国内外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会计诚信问题的普遍关注,会计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失真,有账无实、账实不符,会计信息不真,有多套账等。它的出现,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仅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的伤害,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极大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巨大障碍。如何维护会计中的诚信原则,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

一、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1.企业产权制度不合理,造成委托人“虚位”

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代理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对企业资源进行经营活动,代理人成了企业的“内部人”,而委托人则成了“外部人”。一旦委托人变得远离企业或者根本找不到确定的真正代表,那么会计诚信就失去了动力和约束力,经营者为了其短期利益使得会计造假行为愈演愈烈。

2.会计从业人员与会计执业机构缺少独立性,导致监管

机制失灵

①会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地位。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在会计核算和决策的过程当中,会计人员总是要听从管理当局的控制和指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账册,账外设账。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除了无奈之外,已别无选择。

②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缺少独立性地位。我国当前审计市场的特点是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集中度低、竞争激烈。为了生存,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降低审计收费,另一方面不断靠拉关系、走门子来争夺客户资源。为了不得罪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不但起不到应有作用,反而变成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工具,使得会计诚信进一步缺失。

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在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没有提到民事赔偿问题,难以使违规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制,即使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事务所出资人也仅承担有限责任,这对注册会计师构不

成巨大威慑。

二、重塑会计诚信的对策

1.明晰产权,重塑委托人。产权是诚信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诚信。笔者认为,当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国有股减持,并逐渐过渡到国有资本变债权,非国有资本变股权。这样做有助于解决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问题。

2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推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发放及业绩评定权等从单位分离出来,保证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解除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会计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敢于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加速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应限制事务所对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选择,以提高事务所和个人执业的风险意识,增加其对审计质量的关注。只有加速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违规时承担无限责任,其面临的风险以及责任加大,铤而走险的几率才有可能大大减少。同时,还应增大对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提高其执业的审计质量。

4.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惩处力度一是加大惩罚力

度。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对造假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不仅要其付出倾家荡产、声名狼藉的代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坐牢,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二是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无论是公司、律师,还是评估师、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5.加强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对会计造假行为,我们不仅要加大惩罚力度,更重要的是加强诚信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诚信意识。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因此应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全体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所有会计人员要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6.推行诚信保险制度。根据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要求其在保险公司投保诚信险。当公司出现失信,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必须负责赔偿。这样就一方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又使保险公司为了自己不受利益损失,必然加大对投保公司的监督,通过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降低监管成本。

最后,笔者认为我国《会计法》应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来强制约束。将会计诚信直接写

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公众对杜绝会计造假、重塑会计诚信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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