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沪财教[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08]32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现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科教文卫处(联系人:李国强,联系电话:54906064)或市教委职业教育处(联系人:黄蕾,联系电话:23116717)联系。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OO八年六月十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一)上海市奖学金1.范围与条件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品学兼优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在籍在沪学生,可享受上海市奖学金。
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牢固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简称中央补助资金)。
(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县)分别计算完成。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均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市与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相关学校。
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方案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
以下是分享的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方案一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引导学生关心社会关心他人,提高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积极向上。
同时确保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使学校助学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奖学金、助学金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1.成立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证资金及时支付;确立贫困生名单;组织申报工作。
2.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和发放形式。
3.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设政教处。
三经费来源社会爱心企业资助专项经费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以保障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四奖学金类别:(一)学生个人方面奖励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进步生奖学金两类。
奖励办法和条件:1.优秀学生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学期颁发一次。
奖给本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科成绩优异的学生,奖励名额:各年级20名。
(1)、七、八、九年级在每学期开学初根据上学期期末成绩,综合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通过考核确定20名学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各年级分设一等奖学金4名,二等奖学金6名,三等奖学金10名。
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元。
2.进步生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学期颁发一次,奖给本校在学习方面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参加期末考试,各门考试学科总分成绩比段考(期中考试)成绩有明显提高,在校能遵守纪律,思想端正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年级组同意,学校审批后可获进步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元。
每班推荐2名学生参评。
(二)颁奖时间优秀学生奖学金、进步生奖学金在每学期的开学典礼上进行表彰,发给证书和奖学金。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上海市教育局直属单位,致力于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为受资助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管理。
一、资助政策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以下资助方式:1.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之要求,为高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
2.奖学金:根据高校学生的成绩、综合素质和特殊情况,通过竞赛、评选等方式向这些学生提供的资助。
3.助学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以低利率向其提供的教育贷款。
并且在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约定方式进行还款。
4.勤工助学: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一种形式的资助,即让学生参加与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学生社团等活动。
二、管理制度为有效的管理资助资金,并且保证资助的公平性、公正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了以下管理制度:1.开展资格审核:所有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要接受资格审核。
2.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文化体制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地对学生资助资金进行管理。
3.制定管理过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资助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服务及保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以下服务及保障:1.宣传政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学生群体普及知识,提升学生对各类资助的认识度。
2.信息服务: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由于本中心是由教育部与计委直接操控,所以资讯方面是非常完整。
3.亲切服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直把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位,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管理,帮助受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开展工作针对高校学生的学业管理等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以下工作:1.奖励制度建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了奖励制度,以鼓励学生提升学业成果,进而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
2.奖助贷申办推进:为了减轻学生的经济压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充分利用国家资金以及学校自有资金,通过加大奖学金资助额度、推动助学贷款等方式,支持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多少钱一年
国家奖学金多少钱一年国家奖学金一般多少钱一年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奖学金分为两类,每类有两个等级,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国家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00元和3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等级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是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除了中央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外,很多地方政府也设立了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奖学金,以激励本地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例如北京市政府设立了北京市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00元、3000元和1000元。
此外,上海市政府设立了上海市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高校的奖学金设置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评定方法还需要根据所在高校的制度进行了解和申请。
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本人在思想方面,遵纪守法,积极进取,阳光向上;在学习方面,勤奋刻苦,积极配合老师的工作,认真按时完成作业,不旷课,不早退,成绩优异,学习成绩靠前;在班级工作方面,努力配合班委工作,真心实意为同学们服务;在社团工作方面,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奉献自我,锻炼自我;在文体活动方面,热心参与班级风采展示,积极展示自我风采;在社会实践方面,乐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承接兼职,提高自己书本外的能力。
因此,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望批准。
一个班奖学金有几个人奖学金都是按学校不同而不同呢,大一的奖学金就是在你上大二的上学期开学两个月左右就会发了,当然这之前都评定完了,主要是按照学习成绩来评定。
每个专业多少人会得到奖学金也不同,这个是按专业,不是看整个院有多少人,一般学校有学习奖学金按一等二等三等,一等的只有专业人数的3%获得,就是说要是你们专业有200个人,只有六名同学获得一等奖学金,二等10%的获得,三等15%获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学[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精神,2008年,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
上述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预算下达、申请、评审、发放、监督与管理等工作,为推进本市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为使我市各政府类奖助学金工作更为规范和更具操作性,结合本市近年来工作实际,经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后,市教委、市财政局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本市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试行细则和办法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六条调整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以国家下达本市本、专科生奖励名额为基础,按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第七条调整为: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分配,250个为部属高校名额,750个为地方高校名额;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中的本、专科生结构,参照国家奖学金中的本、专科生比例结构确定;学校名额分配根据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成立健全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提出我校实施办法:一、资助主要内容(一)国家助学金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不含毕业年级在校生和成人中职班学生),资助每人每学期500元,农村、海岛家庭的学生,资助每人每学期750元。
享受学制的两年。
(二)“农村、海岛(崇明、长兴、横沙)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助学政策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不含成人中职班学生),符合农村、海岛(崇明、长兴、横沙)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基础上,享受此助学政策。
每人每学期资助学费最高为2000元,资助书簿费文科专业最高为200元、理科专业最高为300元。
(三)其他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不含成人中职班学生),除享受“农村、海岛(崇明、长兴、横沙)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助学政策外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基础上,享受此助学政策。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每人每学期资助学费600元或1000元,资助书簿费最高为60元或100元。
(四)专业奖励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符合昔时《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目录》的专业学生,可享受专业奖励。
在国家助学金基础上,每人每学期奖励1500元。
(五)自主招生奖励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2021级学生,入校时属于本校自主招生性质的学生,可享有自主招生奖励,每人每学期奖励500元。
(六)政府奖学金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不含成人中职班学生),品学兼优,可享受政府奖学金。
每一年奖励比例为在校生的5%,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标准1500元;二等奖标准1000元,三等奖标准500元。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中西部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办法的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普通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以上所称普通高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教委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沪财教[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沪财教[2008]51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范围和对象(一)资助范围:公办、转制、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
(二)资助对象:在上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子女。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一)资助内容: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补助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下同)。
(二)资助标准:1.学费: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的相应收费标准免除,转制和民办高中学校按一般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900元)免除;2.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3.生活费:伙食费按每生每年1188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最低收费标准补助。
三、资助资金的来源按照普通高中的教育行政和经费管理体制,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政府承担。
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父母下岗或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盖章证明,父母在岗的由单位盖章证明其收入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和烈士证明)。
(三)学校审核后,交学校隶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后,学校要继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等代办性收费项目的减免和资助工作。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提出我校实施办法:一、资助主要内容(一)国家助学金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不含毕业年级在校生和成人中职班学生),资助每人每学期500元,农村、海岛家庭的学生,资助每人每学期750元。
享受学制的两年。
(二)“农村、海岛(崇明、长兴、横沙)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助学政策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不含成人中职班学生),符合农村、海岛(崇明、长兴、横沙)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基础上,享受此助学政策。
每人每学期资助学费最高为2000元,资助书簿费文科专业最高为200元、理科专业最高为300元。
(三)其他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不含成人中职班学生),除享受“农村、海岛(崇明、长兴、横沙)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助学政策外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基础上,享受此助学政策。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每人每学期资助学费600元或1000元,资助书簿费最高为60元或100元。
(四)专业奖励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符合当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目录》的专业学生,可享受专业奖励。
在国家助学金基础上,每人每学期奖励1500元。
(五)自主招生奖励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2007级学生,入校时属于本校自主招生性质的学生,可享有自主招生奖励,每人每学期奖励500元。
(六)政府奖学金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有学籍的学生(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不含成人中职班学生),品学兼优,可享受政府奖学金。
每年奖励比例为在校生的5%,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标准1500元;二等奖标准1000元,三等奖标准500元。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主要内容(一)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1.对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综合高中,不含毕业年级)就读的在校生以及在沪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生源,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二年,四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三年。
毕业学年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2.在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的来自农村、本市海岛(崇明、横沙和长兴岛,下同)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在籍在沪学生以及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另可享受专项助学政策。
其中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4000元,资助书簿费400元至600元;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2600元,资助书簿费400元至600元。
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按其所就读学校的上述标准执行。
(二)其他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
除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外,在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其学费减免、校内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补贴及其他助学金等方面开支。
二、操作办法(一)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学校对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平均发放,主要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本市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原则如下: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其他权重为10%(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办学层次、学校投入资助比例、生源结构、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
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本市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上海经济困难中职生每年可获助学金3100元
上海经济困难中职生每年可获助学金3100元上海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针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
在昨日召开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发布了最近颁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目前,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分为: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本市已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其中有些工作先于全国开展,如设立了“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等。
健全和完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代偿制度;实行上海市奖学金制度、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制度和专业奖励金制度健全和完善在政府指导下的“学校—企业合作”的勤工助学机制,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的“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机制。
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勤工助学等活动。
在普通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之外,还将面对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
首先,对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每生资助两学年。
最后一学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其次,对中等职业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资助其中所有农村、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个学生每年3100元至4500元。
上海市奖学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金三个部分则在国家政策之外,补充成为“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
鼓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适当补助,同时结合专业学习和发展组织开展勤工俭学。
上海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由3000多万元增加到2亿元,扩大了6倍。
20XX年,45924名学生受惠,各高校帮困奖学金共万元。
20XX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为%,直接就业人数比去年提高个百分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县)分别计算完成。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均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市与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相关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普通高中收到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经费时,收入列“教育经费拨款”科目;免课本和作业本费资金和发放生活补贴列“事业支出-助学金”科目。
免收课本和作业本费后,实际支出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第十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支出。
公办学校提取时列“专用基金-奖学基金”科目;民办学校提取时列“非限定性专用资金-奖助学金”科目。
第十一条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资助申请的复核、汇总和资金拨付工作,并严格执行市规定的10%资助面。
第十二条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五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