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
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表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日常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适用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
表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偶发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截至到1月31日
截止到3月31日
最晚到4月30日
截至到5月31日
截至到6月30日
截止到7月31日
截止到9月30日●保荐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总结报告书》要报
到交易所
●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要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报交易所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上半年两次现场检查中需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
进行第一次培训
●保荐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三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报告》仍应在检查完成后五个工作日报交易所
截止到12月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再进行现场检查,下半年两次现场检查中需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第二次培训
《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情况在各自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报交易所。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创业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旨在培育和推动高科技和高成长潜力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包括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需要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持续督导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指引。
这些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以客观、公正和专业的态度进行工作,依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现场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同时,还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等关键人员及相关方进行相应的核查。
3.现场核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如查阅文件资料、对账核实、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数据比对等,以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
4.现场核查报告的撰写和提交: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及时撰写核查报告,详细记录核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并提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通过制定这些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可以在持续督导中规范和统一现场核查工作的执行,提高核查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这对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还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发现和报告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发展。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规范运作具有积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本所备案。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中的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中的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作为募集资金的重要参与方,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持续督导是监管部门对刚刚上市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的长期监管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保荐机构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公司的顺利上市,更在于帮助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健经营。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中应当重视以下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性:保荐机构需要深刻理解监管规定,确保自身的持续督导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保荐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荐机构也需要做好内部合规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持续督导行为的合规性。
2. 投资者保护:保荐机构应该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以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企业发展:保荐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协助上市公司制定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保荐机构还应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提供专业建议和支持,帮助上市公司有效把握市场机遇,优化经营模式,稳健发展。
4. 监督责任:保荐机构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5. 信任建设:保荐机构应该注重构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促进持续督导的顺利进行。
保荐机构还应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提供支持和建议。
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三条挂牌公司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和推荐该公司挂牌的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共同负责。
第五条项目组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一)获取挂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的信息;(二)督导挂牌公司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审查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四)对挂牌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五)公司披露文件的拟定;(六)督导挂牌公司完成股份解除限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制作、股份登记等。
第六条质量控制部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一)制定持续督导的制度、规则;(二)制定持续督导工作的标准化文件;(三)向项目组传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持续督导的最新规则;(四)对项目组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五)公司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合法合规形式复核;(六)公司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七)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指定信息披露机构的沟通联络。
第七条如项目组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由项目组所在业务部另行另行安排其他项目组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目录一、持续督导计划 (2)二、定期沟通 (2)三、现场核查 (3)四、年度保荐总结 (4)五、持续督导期结束 (5)附件: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6)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确保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信守承诺、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持续督导计划(一)公司根据保荐协议有关要求确定保荐工作小组,承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原则上由公司指定两个保荐代表人和至少一名参与该项目的业务人员参与组成保荐工作小组。
(二)保荐工作小组应当在项目发行完成进入持续督导期时根据保荐协议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制订《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不限于持续督导期间应完成的工作职责、核查计划、培训计划等.(三)保荐工作小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在保荐期间和发行人建立稳定沟通渠道和定期沟通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二、定期沟通(一)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工作小组应每月定期与发行人联系沟通,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并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下列行为时,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咨询保荐代表人,并按保荐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和保荐工作小组:1.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4。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5.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若发行人发生上述行为时,保荐工作小组还需负责出具相应的核查报告。
(三)对于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荐工作小组应将每月定期沟通情况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在保荐工作档案中备查。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行为,充分发挥公司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提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持充分的职业操守,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应当指定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应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应由项目组负责。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应当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并明确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应与上市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主要有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第九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有关事项形成结论时应保持独立性和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不应简单地依赖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而应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第十条持续督导期间,除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资格外,公司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拟离职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持续督导的交接工作,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并协助新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和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明确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等项目主办人、持续督导专员等有关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职责,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持续督导工作的违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促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在与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保荐协议、推荐协议或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对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是对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部门及人员职责界定的一般规定。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不同类别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六条公司从事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不含公司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改承诺以及挂牌企业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等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投行保荐业务质量,规范持续督导期保荐工作,切实控制投行保荐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行保荐项目。
上市公司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股改、恢复上市推荐等涉及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上市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具有证券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归属部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内之行为进行持续且充分的关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为投行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最低要求。
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所属业务部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不应只限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影响发行人上市持续经营、合规内控等各类因素进行持续关注与督导,并按规定实施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
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包括: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声明或向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的证监局、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等,相关持续督导措施须经公司批准后作出。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组织、实施第五条保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为项目持续督导第一责任人,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责任部门,投行管理总部为持续督导管理部门。
第六条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执行持续督导项目的关注事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
第七条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实施部门,统一协调、安排本部门持续督导工作;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指定人员进行工作底稿复核,出具复核意见;督促保荐代表人工作底稿归档、保管、移交;对本部门持续督导项目出现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并组织实施专项核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保荐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推动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运行的重要角色。
作为保荐机构的核心职能之一,持续督导是保荐机构在企业上市后的重要职责之一。
本文将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定义、目的、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是指保荐机构在企业上市后,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持续督导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促使上市公司按照规则和制度进行经营,提高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保荐机构应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保荐机构还需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
2.对上市公司业务运营的监督:保荐机构应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市场竞争力和战略规划等方面。
通过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提升经营水平和竞争力。
3.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保荐机构应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应指导上市公司制定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检查和评估,确保披露的信息符合监管要求和市场运作规则。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持续督导可以帮助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保荐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使企业按照规则和制度进行经营。
持续督导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荐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来源和中介机构,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可以确保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决策依据,降低投资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专员工作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延续督导专职工或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业务延续督导力量,提升保荐业务延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保荐业务延续督导工作中的风险,依据有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延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深证会(*)52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中小板、创业板上*的IPO项目,上*5个交易日内,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须指定一名延续督导专员,将延续督导专员名单书面报请公司核准后,通知上*公司,并将该延续督导专员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报送投行管理总部,统一上传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
每名延续督导专员不得担任超过十家深交所上*公司的延续督导专员。
第三条延续督导专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具备一年以上投资银行有关业务经历;2、熟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规则》、《创业板股票上*规则》和保荐工作有关规定等证券*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3、诚信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延续督导专职工或员工作要求和职责延续督导专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信守信,勤勉尽责,依照《证券发行上*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规则》、《创业板股票上*规则》和保荐工作有关规定的要求,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延续督导职责:1、协助保荐代表人拟定上*公司延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2、与保荐代表人共同对上*公司进行定时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3、协助保荐代表人审阅上*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文件;4、协助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5、主动、延续关注并了解上*公司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事项的变化情形和规范运作情形,关注上*公司有关媒体报道和*场传闻,关注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监控人履行承诺的情形,发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工作有关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应当及时协助保荐代表人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6、协助保荐代表人对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公司控股股东有关人员进行培训;7、协助保荐代表人做好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出席深圳证券交易所约见、对上*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8、及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问询函
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问询函1.引言1.1 概述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是指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中的保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持续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荐业务是证券市场中的关键环节,它涉及到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上市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督导工作通过对保荐机构的经营管理、业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和评估,帮助证券监管机构了解保荐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隐患和合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职责,提高保荐业务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重要性、问询函的作用和意义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将介绍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性,明确为什么需要开展这项工作。
其次,将重点分析问询函在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说明它对于保荐机构的规范和监管的作用。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和问询函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设计是保证文章整体逻辑性和层次性的重要一环。
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首先,概述部分对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问询函的主题进行简要介绍,简要说明了该问询函的背景和关键内容。
其次,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概括性介绍,指导读者理解文章的整体框架。
最后,目的部分明确了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即通过分析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和问询函的作用,探讨其重要性和意义。
正文部分则包括背景介绍和保荐业务的重要性两个方面。
首先,背景介绍部分主要从保荐业务的概念、发展背景和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背景了解。
然后,保荐业务的重要性部分从市场稳定、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角度阐述了保荐业务对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考核内容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考核内容
为了确保保荐机构能够按照规定开展持续督导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如下考核内容:
1. 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应按照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推进。
2. 督导报告:保荐机构应按照规定制定督导报告,内容应包括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管理等方面,以及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3. 督导记录:保荐机构应做好督导记录,记录督导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督导结果,并及时向证监会提交督导记录。
4. 督导人员素质:保荐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督导人员素质,如专业知识、工作能力、责任心等方面,以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风险管理:保荐机构应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对标的公司的风险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的有效性。
6. 其他方面:保荐机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如信息披露、变更申请等方面,以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通过以上考核内容,证监会能够全面了解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2011-10-18各保荐机构、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对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所决定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参与试点的保荐机构应当为每家上市公司指定一名持续督导专员,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每名持续督导专员最多可同时担任十家本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专员。
二、持续督导专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保荐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持续督导职责:(一)协助保荐代表人制定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二)与保荐代表人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三)协助保荐代表人审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四)协助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五)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事项的变化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涉及本所保荐工作相关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应当及时协助保荐代表人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本所报告;(六)协助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七)协助保荐代表人做好回复本所问询、出席本所约见、对上市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八)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
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9年11月20日重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精神,规范项目人员持续督导工作流程,提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再融资情况下的持续督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谓持续督导,是指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投资银行总部负责本办法所称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共同监督工作。
投资银行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项目人员应该按照本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投资银行总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为项目组。
项目组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和一名项目主办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中应指定一名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负责。
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组与发行工作项目组应保持延续性。
如项目组人员发生变动,由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持续督导人员。
第七条项目组进行持续督导前,应制定详尽可行的持续督导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等,以提高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性。
第八条持续督导的任何工作至少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与,相互复核,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九条项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项目风险责任书》中,应明确在持续督导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监督工作由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银行总部共同负责。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版本:编制:校对:编制部门: 质量控制部编制日期: xx 年 6 月修订记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风险,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保荐业务。
保荐代表人代表公司负责对所保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职责第三条公司保荐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保荐代表人负责制,两名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每个持续督导项目由公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对持续督导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必要时可申请由初级员工池人员协助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一) 真实原则。
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实际问题,保证所有对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二) 勤勉尽责原则。
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应尽职责,诚实信用,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三) 独立原则。
保荐代表人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的,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四) 保密原则。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项目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其中:(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三) 对于继任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制度
持续督导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在现代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下面我将从督导目的、督导内容、督导方式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持续督导制度。
首先,持续督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达到既定的目标。
通过不断地对企业进行督导,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避免事态的扩大和降低风险。
同时,督导制度也可以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持续督导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评估。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估、对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对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等。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全面督导,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和改进。
再次,持续督导制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定期会议、现场巡查、问卷调查等。
不同的方式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和组合。
例如,定期会议可以方便对工作进展进行汇报和讨论,现场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问卷调查可以获取员工对工作环境和管理制度的反馈意见。
最后,持续督导制度需要借助于专业的督导人员和工具来实施。
专业的督导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准确地对企业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
同时,还需要使用一些专业的工具和方法,如绩效评估系统、流程管理软件等,来帮助实施督导制度。
在实施持续督导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督导要及时、全面和客观,不能有漏洞和偏差,要保证对企业各个方面的全面监督。
其次,督导要注重反馈和改进,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帮助企业制定改进措施和实施计划。
最后,督导要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以达到最终的目标。
综上所述,持续督导制度是现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持续改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督导目的、内容、方式和工具,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实施持续督导制度需要注重全面性、及时性和客观性,并与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以达到最终的目标。
持续督导工作要求比较(两交易所)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金往来情况;
定期现场检查内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容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 况;
督导期督促上市 公司作出说明并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
限期纠正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三)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发生《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专项检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所采 取的检查方法和措施、获取的现场检查资料和证据等;本次现场检 查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保荐总结报告书
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报送《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本所相 (一)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关业务规则;
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行为;
深交所对创业板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深交所对创业板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做了哪些规定?...好评回答•在主板市场,按有关规定,股票发行承销商和上市保荐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承销商有责任对发行公司进行上市辅导。
由于承销股票收入可观又几乎没有风险,股票承销业务的竞争处于白热化和无序化的状况。
券商承销股票几乎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而是尽力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有的券商不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充分、真实、及时的信息,而是在如何包装上为上市公司竭尽全力,甚至与上市公司一起联手作假。
这些在创业板市场是绝对不容许的。
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对券商的保荐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从制度上强化保荐人的责任。
在深交所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绝大部分内容都与保荐机构的工作内容、保荐职责紧密相关,可以说,创业板实际上极大强化了保荐机构的保荐职责。
•同时,为加强创业板公司的规范运作,创业板在原有主板保荐机构职责基础上增加了现场检查等职责,其对保荐机构职责的具体规定如下:(1)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深交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深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4)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办法(试
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服务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甬证监发[2010]105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8.12【实施日期】2010.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证监发〔2010〕105号)各相关保荐机构:为规范保荐机构在宁波辖区执业行为,促进保荐机构加强持续督导工作,我局制定了《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为规范保荐机构在宁波辖区的执业行为,促进保荐机构加强持续督导工作,更好地发挥保荐机构在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按保荐机构单个持续督导执业项目分别进行。
(二)评价主要针对保荐机构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履行的职责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具体评价项目见《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表》。
(三)评价实行扣分制。
按照《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扣分。
根据评价结果,将保荐机构执业项目质量分为A、B、C三级。
二、评价分类标准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分级标准如下:评为A级的持续督导工作项目,总体应做到执业行为规范,工作成效突出,且累计扣分低于10分(含10分);评为B级的持续督导工作项目,累计扣分应低于20分;累计扣分高于20分(含20分)的评为C级。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1.日常监管。
宁波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及时将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情况记载于《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表》中,并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保荐机构反馈前一阶段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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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9年11月20日重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精神,规范项目人员持续督导工作流程,提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再融资情况下的持续督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谓持续督导,是指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投资银行总部负责本办法所称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共同监督工作。
投资银行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项目人员应该按照本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投资银行总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为项目组。
项目组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和一名项目主办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中应指定一名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负责。
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组与发行工作项目组应保持延续性。
如项目组人员发生变动,由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持续督导人员。
第七条项目组进行持续督导前,应制定详尽可行的持续督导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等,以提高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性。
第八条持续督导的任何工作至少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与,相互复核,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九条项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项目风险责任书》中,应明确在持续督导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监督工作由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银行总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投资银行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投资银行总部指定的专人应不定期的走访发行人,听取发行人的意见和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督导工作记录和档案,了解并指导项目组持续督导工作,检查项目组及项目人员是否做到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风险监管总部应对每一个发行项目指派专门审核人员,依据“节点控制”原则,对持续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项目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人员有权调阅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提出相关问题,要求项目组重新调查或深入调查相关情况,项目组必须积极配合,回答相关问题,按要求进行重新调查。
项目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提请部分内核成员,不定期走访发行人,进行实地审核,听取发行人的意见和项目负责人的汇报。
第十四条项目审核人员和投资银行总部主管领导应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并上报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和风险监管总部。
第四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目的、内容、手段和方法第十五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目的和内容1、督促发行人全面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2、督促发行人建立并执行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3、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有效实施其发展规划,严格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具体内容见“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十六条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持续督导工作分为事前督导、事中督导和事后督导。
事前督导指项目组应定期对发行人一个完整或非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提前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督导工作计划;事中督导是指在发行人重大事件进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及时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对事件做出评估,对发行人相关行为进行指导;事后督导是指在发行人重大事件发生后,项目组应督促发行人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事件,应督促发行人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事件,以及虽然不要求公开披露,但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股价已经或预计将产生明显影响的事件。
第十七条公司在与发行人签署《保荐协议》(附件一)时,应明确规定公司和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应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应遵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制度》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持续督导的尽职调查分为月度调查、季度调查、半年度调查和年度调查。
月度调查按月进行,主要采用询证方式。
项目组应向发行人发放调查问卷,并应要求发行人就调查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并由董事会秘书签署。
季度调查指在季度报告发布前进行的尽职调查。
季度调查可以在询证基础上,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其他方式如现场走访、会谈等等。
应要求发行人做出书面说明,并由董事会秘书签署。
半年度和年度调查指在半年报和年报披露前进行的尽职调查。
半年度和年度调查,应在询证基础上,增加现场考察、走访取证、核对检查等手段。
应要求发行人做出书面说明,并由参加半年度和年度董事会的董事签署。
第二十条项目组应确保发行人具备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要求、有实际可行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投融资和对外担保制度、高管人员监督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应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发现发行人股价异常波动、成交量异常变化,或由任何渠道得知发行人可能在信息披露、公司运作经营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时,应主动展开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对其它中介机构的核查第二十一条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除对发行人进行督导外,还应对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发行人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督导。
第二十二条对上述中介机构的督导工作,包括对其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结论的督导。
应督促其它中介机构做到工作程序及时合规、工作内容全面有效、工作结论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应对其它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独立核查,并做出独立结论。
第二十四条如项目组独立核查后,与其它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有实质性差异,应提请发行人关注,并向有关中介机构了解产生差异的原因。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六章持续督导期内发现问题的解决第二十五条对持续督导期间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应及时向企业融姿总部和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保荐代表人在第一时间向发行人发出书面整改建议书,保荐代表人应在整改建议书上签字;经部门或研究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以公司名义发出整改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如发行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项目组应及时向投资银行总部和主管领导汇报,提出解决办法。
必要时,应进一步由公司向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如系无法通过整改解决的问题(如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发行人业绩大幅度下滑、成为收购目标公司等),保荐代表人应督促发行人尽快做出可靠判断并进行披露。
必要时,可建议公司单独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必要时,投资银行总部、项目审核人员可不通过项目组,对重大事件进行独立核查。
第七章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填报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项目组应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是保荐档案的组成部分。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采用纸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
工作底稿的建立和保管应遵照《投资银行总部保荐档案管理制度暨工作底稿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项目组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投资银行总部办公网络向投资银行总部报告持续督导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组应在每个完整或非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填报《持续督导工作计划表》(附件二);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1、了解发行人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等定期公告披露计划;2、了解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召开计划;3、了解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股权变动、董监事高管人员变动、投融资、对外担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分子公司设立、业务调整和资产重组、产品和市场机构调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业务发展等计划;4、了解发行人其他方面的工作计划项目组应在每个月末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持续督导工作月度总结表》(附件三)月度持续督导重点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是否合法有效;2、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合理;3、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情况;4、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5、是否存在未履行相关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资、融资和对外担保;6、是否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波动;7、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是否按计划正常进行;8、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9、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10、是否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潜在重大资产损失;11、是否存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或冻结的情况;12、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纠纷;13、是否签署重大合同;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成立新的分、子公司;15、是否存在二级市场走势异常;16、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项目组应在在发行人披露法定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前3个工作日内,填报《持续督导工作季度总结表》(附件四)。
季度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定期报告的披露是否合规。
包括定期报告编制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全体董事是否签署定期报告;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对定期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披露时间是否符合要求;2、三会运作是否合规。
包括三会召开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项目组是否派人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3、其他。
包括是否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董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发生重大业务调整或资产、债务重组;是否发生产品和市场结构调整;关联交易是否合法有效、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相关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和对外担保;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异常波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是否按计划正常进行;主要股东股权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潜在重大资产损失;主要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或冻结;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纠纷;是否签订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成立新的分、子公司;二级市场走势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