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生产余料和废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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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余料和废料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生产余料、废料管理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各级项目部(厂)施工生产余料、废料的管理。2 引用标准

Q/LY G 13-02—2007 施工生产环境运行管理程序3 术语和定义

3.1 余料:施工生产剩余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括边角料、包装材料等,可分为有可用价值和无可用价值两种余料,在本标准中专指有可用价值的余料。 3.2 废料:在施工生产中无可用价值的余料。4 职责

4.1 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处负责编写和修订本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4.2 二级公司(厂)物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4.3 项目部(车间)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施工生产余料和废料进行管理。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项目部(车间)的物资部门负责余料、废料的回收,技术部门参与确认废料在施工生产中是否可再利用。

5.2 材料使用者必须退交余料,对拒交、故意抛撒、毁坏、掩埋材料者,由所在单位负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3 施工余料处理一般应在工程结束后的收尾期间进行,生产余料和废料处理可按月、按季度定期进行。

5.4 变卖处理余料、废料必须按规定进行请示,严禁先斩后奏,严禁化整为零。5.5 属于顾客提供材料的余料,按顾客要求处理。5.6 余料的处理

5.6.1 有条件转场使用的必须转场使用,转场时按内部调拨办理,必要时可由上级物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5.6.2 没有条件转场时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a)与供货商协商,由供货商进行回收;b) 变卖处理。

5.6.3 需要处理时,由项目部(车间)物资部门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所得收入必须按财务规定入账。

5.6.4 处理的余料批量在10吨以上时,须向上级公司主管经理请示报告,上级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才能处理。处理须在上级公司物资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5.7 废料的处理

5.7.1 经项目部(车间)技术部门(人员)确认边角料、包装材料等无用时可视为废料,拆除临时设施回收的材料等不能再次利用的也按废料处理。5.7.2 废料的处理方式为:

a) 社会上有单位回收的,进行变卖处理;b) 社会上没有单位回收的,按废弃物进行处理。

5.7.3 变卖处理废料由项目部(车间)物资部门向上级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组织实施,变卖处理废料所得收入必须按公司财务规定入账。

5.7.4 废弃物处理的具体操作执行《施工生产环境运行管理程序》的规定。

5.8 工程余料和废料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物资、财务、审计和纪委等相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5.9 两级公司物资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部(车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整改。6 报告和记录

《余料/废料处理申报单》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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