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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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合环[2016]4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04.11【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合环〔2016〕49号)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2016年4月11日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125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2015.3.30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2015.3.30

各有关单位:《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已经我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3月30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扬尘防治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详实的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0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空气污染,又称为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安徽省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浓度为重点,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施工现场空气污染应急方案

施工现场空气污染应急方案

目录1.总则 (3)1.1目的 (3)1.2扬尘防治的目标 (3)1.3编制依据 (3)1.4适用范围 (4)2.组织机构与职责 (4)2.1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4)2.2各部门职责 (6)3.预测预警机制 (8)3.1信息收集与监测 (8)3.2预警报告原则 (8)3.3预警行动 (8)4.应急等级 (8)4.1防护级别 (8)4.2回避级别 (9)4.3疏散级别 (9)5.启动条件及响应 (9)5.1监测数据对应的启动条件 (9)5.2来自外部、公司信息沟通的启动条件及对应级别 (9)5.3来自市安监、环保部门的指令的启动条件及对应级别 (9)6.启动应急的程序 (10)6.1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下的启动程序 (10)6.2来自外部、公司信息沟通的启动程序 (10)6.3来自市安监、环保部门的指令的启动程序 (10)7.应急响应相关要求及应急解除 (10)7.1应急响应相关要求 (10)7.2启动回避应急 (11)7.3启动疏散应急 (11)7.4应急响应的解除 (12)7.5其他要求 (12)8.应急培训和演练 (12)1.总则1.1 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制订本预案。

1.2扬尘防治的目标1.2.1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2达到省市规定的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2.3通过应急预案的发布,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力度。

1.2.4达到合肥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1.3编制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1.3.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1.3.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1.3.5《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1.3.6《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号)1.3.7《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合造价〔2013〕17号)1.3.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秘〔2014〕7号)1.3.9《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91.3.10《合肥市扬尘治理阶段性方案》1.4适用范围1.4.1 本地块可预见的具有隐患的大气污染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0日合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美丽合肥为愿景,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我市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码头工程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码头工程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码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巢湖市山水水运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一七年八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码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巢湖市山水水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宏群联系人郑宏群通讯地址安徽省巢湖市高林镇联系电话139****5288传真/邮政编码238000建设地点合肥市环湖港区高林作业区立项审批部门合肥市港航管理局批准文号合港航港[2017]80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F5531货运港口占地面积(平方米)12785.97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1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11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1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已投产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背景及由来巢湖市山水水运服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项目位于合肥市环湖港区高林作业区,内河航道为Ⅵ级航道,工程建设内容为1个栈桥泊位、3个皮带运输机泊位,使用岸线长度220米,港区距离巢湖湖区1210米。

主要从事砂石货物的装卸,为附近矿山企业提供水运服务。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皖环函〔2017〕1341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政府同意,将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各设区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域,对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五个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重点控制区域自2018年起,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未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的省辖市。

二、执行时段执行年度的11月1日至次年度3月31日,以及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实际需要,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时段。

三、有关要求(一)首批列入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各市人民政府应于当年2月底之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现有企业,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完善相关污染物治理设施。

辖区内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于当年11月1日前完成污染物排放设施改造升级,确保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新受理环评的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相应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建设。

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段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合肥市环境保护

合肥市环境保护

合肥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刘国华成员:吴峻、查晓村、赵顺琐、杨家琛周加桂规划编制办公室主任:杨家琛副主任:熊鸿斌、尚广萍成员:周坤、袁家柱、马万里、朱国君、许晓明、夏云起、庞庆、沈建群、曹勇、曹晨规划编写组组长:熊鸿斌副组长:尚广萍主要编写人员:熊鸿斌、尚广萍、沈建群、马兵江、杨新喜、金萍、程君石、李林、姚国峰、李梅、陈庆青、汪伟、候萍审核:赵顺琐目录前言第一章合肥市环境保护“十五”主要成果和“十一五”主要目标 (1)一、合肥市“十五”环境保护主要工作成就 (1)二、合肥市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3)三、合肥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4)四、合肥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6)第二章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12)一、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及趋势分析 (12)二、规划目标 (13)三、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14)四、主要工作措施 (15)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及环境噪声控制 (17)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及趋势分析 (17)二、大气环境保护及环境噪声控制目标 (18)三、大气污染物削减量分析 (19)四、大气环境保护及声环境控制主要工作措施 (19)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辐射环境管理 (22)一、固体废物排放和放射性现状及趋势分析 (22)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辐射环境管理目标 (22)三、主要措施 (23)第五章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 (25)一、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目标 (25)二、主要措施 (25)第六章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 (32)一、工作目标 (32)二、主要工作措施 (32)第七章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34)一、工作目标 (34)二、主要任务 (34)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 (37)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7)二、环保投资和重点工程项目 (41)前言“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我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快速增长期。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12.24
•【字号】皖环函〔2019〕1120号
•【施行日期】2019.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请认真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

各市应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对排放值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违法情况,依法立案查处。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4]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0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0日
合肥市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行意义
在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区域禁行措施,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遏制城市机动车污染物快速增长的态势,促进城市交通向绿色交通、低碳交通转变,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顺利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禁行内容
(一)禁行车辆。

黄色环保标志汽车及无环保标志汽车。

军车和执行紧。

2020年公需课《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及城市发展评析》考试题目及答案

2020年公需课《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及城市发展评析》考试题目及答案

2020年公需课《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及城市发展评析》考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明确示范区(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2、如今,(昆山)又提出了“下一站上海”,面向未来15年,建设城区东而的娄江新城,其重要依托便是西北工业大学和西交利物浦校区, 为航空产业、高端装备、新材料、汽车零部件等产业发展提供创新支撑,与上海在产业链等方而形成良性互动。

3、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11月,试点碳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

4、在合肥,“科大系”企业多达几十家,涉及(人工智能)、高温超导、纳米材料、新能源等多个领域。

5、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徽州民宿等多种业态蓬勃发展,七成以上村庄、十多万农民参与旅游服务,全域旅游格局初步形成,“(泉水鱼)” 成为我国首个纯渔业农业重要文化遗产。

6、2019年7月,(嘉兴)市委正式通过《关于实施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位战略打造以一体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典范的决定》。

《决定》明确了实施首位战略的总体思路:12410o7、统筹推进省际之间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积极参与国家标识解析与(标准体系)构建。

8、目前,(宁波)成功获批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浙江自贸区宁波联动创新区,杭州湾新区获批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

9、2020年中国GDP万亿城市(23)个?10、2004年,(合肥)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

2010 年进入国家科技部的创新型试点市和国家发改委的创新型城市试点。

11、针对产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合政秘〔2017〕10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合政秘〔2017〕10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月10日印发实施的《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政秘〔2014〕7号)同时废止。

2017年9月21日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工作原则1.4 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3 市应急指挥部专家组2.4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3 预警预报3.1 预警分级3.2 监测预警3.3 预警发布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启动4.3 响应措施4.4 信息报送与公开4.5 响应终止5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人力资源保障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6.3 通信保障6.4 经费保障7 责任追究8 预案管理与更新9 附则9.1 名词术语9.2 预案解释9.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有关精神,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快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为要求,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排放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要求。

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VOCs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整治范围,确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为重点,同步开展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污染整治。

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VOCs污染整治的重点行业。

三、工作目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机溶剂。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整治,科学制定VOCs污染整治方案,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分阶段完成VOCs污染整治任务,做到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确保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达标。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努力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四、主要任务(一)开展VOCs排放现状调查。

各市根据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以及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调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皖环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7〕19号各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大气主要污染物源头管控,有效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起,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取得的总量指标从两项增加为四项。

在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基础上增加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两项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二、严格环评审批要求。

涉及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包含相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及控制措施等相关内容。

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VOCs产生、排放及控制措施等相关内容不得遗漏。

三、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区域内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上年度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相应污染物指标应执行“倍量替代”。

其中,上年度PM2.5不达标的城市,新增SO2、NOx和VOCs指标均要执行“倍量替代”。

上年度PM10不达标的城市,新增烟(粉)尘指标要执行“倍量替代”。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新建火电项目无需执行“倍量替代”。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时应严格把关,严禁重复使用总量指标来源。

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指标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引言合肥市是中国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之一。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合肥市面临着重污染天气的威胁。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市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份合适的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背景重污染天气指的是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天气现象。

在合肥市,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废气、机动车排放、燃煤等。

重污染天气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也影响了环境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合肥市政府需要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目标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目标是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减少重污染天气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应急情况下能够高效协同工作。

4.应急预案内容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预警和监测建立健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空气质量状况,并发布预警信息。

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排放管控,确保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 健康保护加强对市民健康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防护意识。

同时,组织医疗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健康问题。

4.3 污染物减排通过限制工业生产、机动车行驶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与此同时,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排放企业的合规运行。

4.4 交通管理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采取交通限行、停车优惠等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放。

同时,加强公共交通运营,提倡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4.5 应急资源调配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合理调配应急资源,确保应急物资供应的稳定和及时。

4.6 社会参与鼓励各单位和市民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共同努力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挑战。

同时,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发挥其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5.应急预案执行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应急预案由市政府进行组织和指挥,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目录一、工程概况......................................2二、编制目的......................................2三、编制依据......................................2四、适用范围......................................3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3六、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4七、部门责任分工...................................4八、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分级........................5九、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6十、应急响应流程..................................7十一、空气重度污染应急措施及分工.................8十二、监督查处....................................11十三、应急演练....................................11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污染防治预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肥佳海工业城H—3区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合肥市新蚌埠路与魏武路交叉口合肥佳海工业城内结构形式:框架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约为8244。

47㎡。

各单体面积:H7/H8楼为4844。

79㎡,H16楼为2403。

12㎡,物管用房、泵房地上690㎡,地下160㎡,开闭所为146。

36㎡.二、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能力,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三、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5、《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6、《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号)7、《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合造价〔2013〕17号)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秘〔2014〕7号)9、《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910、《合肥市扬尘治理阶段性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建筑施工现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为了保证本项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成立控制扬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导现场施工扬尘的控制工作。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合环〔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环〔20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主要煤粉尘排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兼顾其承受能力,确定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4.97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
排污系数为1.75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内容执行。

三、我市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实际征税情况定期进行评估,按需对排污系数实行动态调整。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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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合环[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合环〔2014〕57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正风肃纪、为民服务、除弊去垢、固本强基”四个专项行动第一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合群组发〔2014〕19号),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5月4日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为改善空气质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突出“一尘两气三厂”(扬尘,机动车排气、工业废气,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防治重点,开展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物料堆场扬尘、餐饮业油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整治,淘汰市区服务业燃煤小锅炉,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和油品升级,持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3.75%以上,空气优良天数较2013年增加10%。

二、2014年重点任务(一)加强扬尘污染控制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1)2014年6月底前,规范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

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

2014年底前政府投资性项目和二环路内建设项目全部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协作单位:市交通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以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率先实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等规模化应用。

2014年起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建保障性住房住宅产业化比例年均增长10%。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协作单位:市重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减少道路运输扬尘。

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严禁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使用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应实施严格密闭运输。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协作单位:市重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控制混凝土搅拌站扬尘。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布局规划,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搅拌站,一律搬迁或关停;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达标整治。

2014年底前完成混凝土搅拌站的整治,整改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协作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整治物料、废弃物堆场扬尘,防治拆迁工地扬尘。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对市区大型储煤场全封闭管理,未完成全封闭的予以关停。

新、改、扩建储煤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作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严禁秸秆和废弃物露天焚烧。

加强夏、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重点局,协作单位:市林园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6.绿化、硬化裸露土地。

继续推进城市森林、公园绿地建设。

实施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河渠湖库边岸绿化,加快闲置土地的临时绿化。

2014年底前完成市区二环路以内及主干道两侧裸露土地的绿化、硬化。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协作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7.加强矿山生态修复。

在建和在生产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014年底前整治到位,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协作单位:各县、市。

(二)加快锅炉淘汰与整治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适时扩大禁燃区范围。

2014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及县城完成服务业小锅炉整治,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协作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实施重点工程减排1.实施除尘器提标改造。

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脱硫设施建设。

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

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3.加快脱硝设施建设。

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作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加快落后产能淘汰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时期全市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作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2)加强小型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依法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作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加大钢铁、化工、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2014年底前完成60%以上钢铁、化工、石化、煤炭、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作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2.严格项目环保准入。

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

禁止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过剩产能。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作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合肥供水集团、合肥供电公司。

(五)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作单位:市质监局、市农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2.加快油气回收和油品升级。

(1)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作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2)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作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整治餐饮油烟污染。

2014年底前,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

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开发区,协作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六)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2014年上半年淘汰全部黄标公交车和市及市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黄标公务车; 2014年下半年淘汰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2015年底前淘汰全社会黄标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协作单位: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

大气环境质量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城市形象。

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相互支持、齐心协力,部门联动,合力攻坚,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紧扣矛盾,真抓实干。

大气污染防治是项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要紧扣黄标车限行、控制渣土遗撒、秸秆禁烧、工业废气减排、小锅炉淘汰与整治等重点任务,细化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把握工作节奏,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广泛开展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

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

通过畅通12345、12369举报热线、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

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宣传报道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及时曝光污染大气环境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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