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合环宣[2015]1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02.25
【实施日期】2015.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环宣〔2015〕1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含会签文件主发文单位为市环保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有 6件。
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11”,现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合肥市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环宣〔2011〕21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
知》(合环〔2009〕28号)有效期到期予以废止。
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附件:市环保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1月清理)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省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推动“五大发展”的美好安徽建设,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合环[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合环〔2014〕57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正风肃纪、为民服务、除弊去垢、固本强基”四个专项行动第一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合群组发〔2014〕19号),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5月4日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为改善空气质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突出“一尘两气三厂”(扬尘,机动车排气、工业废气,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防治重点,开展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物料堆场扬尘、餐饮业油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整治,淘汰市区服务业燃煤小锅炉,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和油品升级,持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3.75%以上,空气优良天数较2013年增加10%。
二、2014年重点任务(一)加强扬尘污染控制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1)2014年6月底前,规范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
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6]5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日合肥市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16年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厅〔2013〕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全市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全年常态化管理机制,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基本形成以秸秆还田为主的多元化秸秆综合利用格局,力争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进一步开创秸秆“三全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一)突出禁烧管理1.落实网格化管理。
坚持“市督导、县(市、区)负责、乡镇(街道、社区)为主、村(居)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禁烧机制,强化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组三级管理网格职能。
按照全域禁烧和常态管理要求,切实发挥三级网格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困难帮扶、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职责。
午秋两季主要农作物收种期间,乡村组三级管理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要加大巡查盯守力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全面防控和及时处置秸秆焚烧现象。
2.突出大户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1日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板(2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板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副组长:成员:四、安环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学习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学習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共6章91条。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合环宣[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环宣〔2013〕83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含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环保局或由环保局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工作职责:法规宣教处是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处室,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报告、送审、公布,以及备案等工作,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机关各处室和下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1.规范性文件起草前起草单位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保证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2.规范性文件文稿在提交局领导讨论前,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文稿、起草说明(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等)和有关依据送法规宣教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局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由局主要领导签署发布。
对未经法规宣教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不予上会讨论。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合环固函〔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合环固函〔2018〕1号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2017年11月22日,安徽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安徽省危险废物防治“十三五”规划》,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涉危险废物项目环评审批1.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要求,全面分析和严格审查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
对环评文件错评、漏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测产生量与实际产生量相差过大,提出的危废处置利用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应采取专项论证、环境影响后评价等必要的补救方法,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2.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设置,应当符合《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审批机构应当征求同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程序1. 企业跨省转入(出)危险废物,应由危险废物接收(转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项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初步意见,市环保局根据企业申请和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初步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相关初审意见,提交省环保厅审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2.4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内容: 必须获得环保部门的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才可关闭或封场。
其它固体废物定义
(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 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 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废)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 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特性: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 毒性、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否
是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专家认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否 (2016)
是
是否
是
一般工业固废
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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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国家、地方 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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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法规
国家 及江 苏省 一般 工业 固废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
第五十七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01号《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者传染性的废物。
第四条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经贸、卫生、物价、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设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负责全市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核发《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注册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或委托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预处理,使之符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接收要求。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阶段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
行动阶段性总结报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环固函[2017]26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报告
(合环固函〔2017〕260号)
省环保厅:
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水平,消除风险隐患,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皖环发〔2017〕69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市及时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联合合肥市公
安局制定了《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中信用征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合环宣函〔2018〕2号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中信用征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中信用征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合环宣函〔2018〕2号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全市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安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信用办〔2017〕40号)、《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6〕46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环境信用记录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信用征集的信息范围环境信用征集的信息范围是指全市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的环境管理信息。
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
(一)基础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信息、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获得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情况、环境风险管理信息、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及其他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信息。
(二)不良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信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信息、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的责任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非企业责任的除外)的信息、企业因环境污染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等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不良信息。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关于下达新站区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通知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关于下达新站区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5.30
•【字号】合综试管〔2016〕103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下达新站区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通知
合综试管〔2016〕103号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社区,驻区有关单位:
为完成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巩固大气污染整治成果,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新增大气考核任务及2016年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任务要求,经管委会同意,现下达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如下:
二、新站区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附件1)
三、本通知涉及的2017年、2018年任务,请一并落实。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2016年5月30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合环固函[2016]3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环固函〔2016〕3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分局):
为落实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全省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工作要点》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2016年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5日
2016合肥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一、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依据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及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确保2016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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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分局):
为落实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全省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工作要点》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2016年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5日
一、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依据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及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确保2016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2.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督查考核,特别是电镀、化工、农药等行业以及危废经营单位等。
强化后督查,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面、及时的整改,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整改不力的企业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3.继续扩大申报登记范围,将汽车4S店、各类实验室(检测机构)全面纳入在线申报范畴,进一步摸清家底,为下一步全面规范管理夯实基础。
对申报登记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结合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为我市危废处置能力建设发展提供方向指引。
4.对国、省控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转移及处置情况在市局外网进行信息公开,同时有计划地督促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动自行公开相关信息。
5.优化完善危险废物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6.开展全市固体废物产生量调查,发布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告。
7.研究制定汽车4S店(维修厂)污染防治指导性意见。
二、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保障能力
1.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我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力争两至三年内解决我市医疗废物、液态危险废物及焚烧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2.加强对跨省、跨市移入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情形的发生。
规范审批及备案程序,严格转移联单制度,落实跨境转移废物到厂报告制度,并随机现场抽查。
三、进一步强化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和进口固废企业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环境监管和基金补贴审核工作,引导废弃电器电子处理企业根据国家第二批处理目录及时完善相关处理设备,提高深度加工处理能力。
督促企业按时完成ERP系统与环保部废弃电器电子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2.对申请进口废物企业严把初审关,杜绝非法进口、倒卖进口许可证或不规范利用进口废物的情形发生,督促相关辖区环保部门落实对进口废物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四、继续开展固体废物环境宣教及培训工作
1.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班,全面落实环保部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以及新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
2.争取财政资金,制作一批危险废物标签标识,免费发放。
3.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进行修编。
4.加强与有关环保公益组织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助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来源:/fg/detail2016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