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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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环监[2011]18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11.07
【实施日期】201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环监〔2011〕180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规范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了《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为落实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68号)精神,规范我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合肥市环保局委托组织实施对合肥市辖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负责对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其管理相对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四、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
1.对各环境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对各辖区管理相对人执行环保法律制度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稽查。(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环保设施验收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污染总量控制及削减情况等方面进行稽查)
3.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征收情况、现场监察记录中检查内容及行政处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