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
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规范程序,完善工作制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理念,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发展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为严格贯彻落实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工作,区环保局成立由况红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秦小林、赵黎明、金吉中、廖华昌和纪检组长郑荣峰、支队长赵云为副组长,各科室、支队、中心为成员的环境监管专项稽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工作。
同时将抽调部分园区、乡镇、街道的同志参加交叉稽查,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工作。
三、稽查范围新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20XX年以来按照《环保法》、《环境监察办法》等法规及文件要求,开展的环境监察、“四清四治”、建设项目管理、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环境信访及纠纷处理、环境安全监管等工作情况。
四、内容及重点(一)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稽查辖区内各污染源企业(工业企业、养殖企业、榨菜行业等)日常监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察记录单;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察记录单和巡查记录;各专项行动的方案、总结上报情况;每一个污染源档案是否按“一源一册”装订成册。
(二)环境风险防范。
重点稽查是否将环境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是否组织至少一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安全的专项行动,制定方案,上报总结,建立台账;辖区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建立规范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档案。
(三)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
重点稽查每件投诉案件处置率、满意度和及时性,是否做到一档一册。
(四)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
重点稽查应征未征的;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是否有环保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合环[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合环〔2014〕57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正风肃纪、为民服务、除弊去垢、固本强基”四个专项行动第一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合群组发〔2014〕19号),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5月4日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为改善空气质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突出“一尘两气三厂”(扬尘,机动车排气、工业废气,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防治重点,开展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物料堆场扬尘、餐饮业油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整治,淘汰市区服务业燃煤小锅炉,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和油品升级,持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3.75%以上,空气优良天数较2013年增加10%。
二、2014年重点任务(一)加强扬尘污染控制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1)2014年6月底前,规范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
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合环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0〕5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操作办法。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22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率,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处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且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人非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年度市本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测算,确定合理资金安排额度,经费从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方案
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 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并对违法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
02
稽查组织与人员安排
通过稽查,及时发现并消 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环保工作
稽查工作可以促进环保工 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环保 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次稽查重点领域
重点行业
针对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污 染行业进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 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
重点区域
对工业园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 点区域进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施 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等。
环保法规不断完善
环保局职责所在
环保局作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 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专项稽查,保障环境安全。
为加强环境保护,国家不断完善环保 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稽查目标与意义
01
02
03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专项稽查,严厉打击 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 秩序。
保障环境安全
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方案汇报人: 2Fra bibliotek23-12-13
目录
• 工作背景与目标 • 稽查组织与人员安排 • 稽查方法与流程设计 • 稽查内容与标准制定 • 稽查时间安排与进度计划 • 稽查结果报告与反馈机制建立
01
工作背景与目标
环保局专项稽查背景
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 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的 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制度
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制度一、现场环境执法工作规范1.对重点污染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躁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二、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求l、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5、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三、污染源现场巡视要求l、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2、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检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3、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4、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环境监察记录》、《环境污染源及防治设施监督表》、《重点污染源(监管)企业现场监察登记表》等。
5、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l、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
五、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要求l、执法队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积极参与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执法队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能的责令其改正。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度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合环宣[2017]18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的通知
(合环宣〔2017〕18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工作的满意度,依据《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6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9号),特制定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范围
由市环境保护局或市环境保护局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引导、支持、调节、普遍约束作用的文件。
不包含市环境保护局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分工
局法规宣传处是全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处室,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报告、送审、公布以及备案等工作,配合。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环保局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级以上“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督办意见》同时作废。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包括“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和“限批”,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
第四条省级“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案件可与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经省环境监察局提出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省级环评“限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研究决定。
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合环[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合环〔2009〕28号)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分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发挥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率。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发挥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
第三条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程序为: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审议、网上公示、审批下达。
第二章部门初审第四条市环保局在每年2月份组织全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市环保局会商市财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按全市环保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进行分类切块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项目申报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实施清洁生产、建设环境友好企业中的污染防治内容等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生态示范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目前无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
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 (2)
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
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 目标和内容:明确市环境监察稽查的目标和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察和
稽查,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检查,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核查等。
2. 稽查对象和范围:明确稽查对象,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等,还应确定稽查范围,包括涉及的区域和行业。
3. 稽查机构和人员:明确市环境监察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稽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稽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监察技能。
4. 稽查程序和方法:明确稽查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稽查申请、稽查计划制定、稽查准
备工作、稽查实施和稽查报告的编制等。
5. 稽查工具和设备: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配备相关的稽查工具和设备,比
如监测仪器、采样设备等。
6. 稽查时限和频次:确定稽查的时限和频次,确保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7. 稽查结果和处理:对稽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停产停业等。
8. 稽查宣传和培训:加强市民对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对环境保
护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9. 稽查监督和评估:建立稽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稽查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是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方案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市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环境监察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全面落实省市环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稽查目标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和规范的活动。
全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目标是:通过市县区自查和上级稽查,全面规范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健全监管机制,总结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三、稽查内容我市环境监察稽查将围绕我市和上半年市县区环境监察重点业务开展,具体是:(一)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工作规范化。
重点稽查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次数是否满足监察频次要求;现场监察记录所反映的现场监察内容是否完整;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表述是否准确;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与报送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在线监控现场监管和减排监察系数现场检查是否开展;现场监察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限期整改与挂牌督办是否落实到位。
(二)对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稽查。
重点稽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是否在2人以上,环境监察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与案由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视听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等。
五、稽查方法本次稽查采用案卷查阅与现场调查的方式开展。
在各县区组织自查整改的基本上进行交叉互查,通过案卷查阅找出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现场调查,对稽查对象在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过程中职责履行情况逐项打分,做出初步判断,提出整改意见。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定稿版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环察[2013]87号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环察〔2013〕87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更好服务合肥跨越式发展,根据市政府合政办〔2013〕23号文件转发市纠风办《合肥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环保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重点,以社会广泛参与为基础,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科学规范实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二、目标任务认真查摆分析2012年度政风行风评议成功经验和存在不足,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认真落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透明,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办事程序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认真解决,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及各项矛盾得到及时排查和妥善处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形象进一步改善,努力实现在全市执法机关政风行风评议争先进位。
三、组织领导成立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组长为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它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为局直属单位、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负责相关活动的组织落实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评议对象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所有工作人员。
五、评议内容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依法行政、行风建设、党风廉政、政务公开、系统管理等情况,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环保各项工作职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97年4月22日起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署、省属在肥单位,驻肥部队、各大专院校: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顺利实现我市“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我市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1999年,本辖区内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指标内,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
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巢湖、董铺水库饮用水源水质分别达到国家《城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Ⅱ类,南淝河、十五里河水质达到《合肥市地面水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标准;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40%。
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把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持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形成制度。
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和考核各级政府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第八条??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发现不属于稽查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需要被稽查单位事先准备材料的,在实施稽查前,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
第十二条??开展稽查工作时,稽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被稽查单位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稽查事项。
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由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在《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中提出稽查建议,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并及时送达被稽查单位。
第十五条??被稽查单位应当自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作出《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合环宣〔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合环宣〔2018〕5号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93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市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现将贯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上会集体审议。
二、审查职责和方式属于审查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文件或政策起草单位作为自我审查责任单位,属于审查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局法规宣传处作为自我审查责任单位。
1.市环境保护局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自我审查表》,并将自我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提请上会集体审议。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依照有关工作要求,将作为提请市法制办进行“三统一”审查的基础材料提供。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合环宣[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合环宣〔2014〕84号)各开发区环保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和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流程,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制定《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6月6日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规则一、工作机构和职责:1.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局辐射管理处、开发区环保分局为环境违法案件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管辖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察、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立案建议和处罚建议、有关文书送达、督促案件执行(含强制执行)、案卷装订。
2. 法规宣教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请局领导或审议组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处罚听证会议、案卷归档。
3. 监察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
二、行政处罚办理流程和要求:1. 立案。
案件承办单位通过检查、举报、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提出立案申请,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在程序软件中录入有关信息,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领导批准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每起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负责,从立案至结案归档,实行案件责任制。
2. 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调查取证,在7日内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法规处审查登记。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合环审[2013]95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工作的通知(合环审〔2013〕95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合肥市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六项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工作,现将我局六项行政许可办理流程重新修订(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1.经市政府批准、市法制办核准,我局六项行政许可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审批,污染物处理、防治设施及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和场所拆除、闲置的审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
六项行政许可全部实行窗口一站式办理,涉及到的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窗口办理工作。
2.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要热情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式服务、超时默认等相关制度,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断提高窗口即办率和群众满意度。
3. 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参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7月30日合肥市环保局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流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及验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1.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文本)三份附件: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报告一份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一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环境敏感项目为专家技术评审后的修改报批文本)三份附件: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报告一份特殊敏感项目需附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一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五份附件:建设单位要求对环评文件审批的《报告》一份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位置示意图一份建设项目生产区平面布置图一份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批文(复印件)一份2.办理流程:中心窗口对申报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的预审(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敏感项目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方可申报)→申报材料齐备即受理、登记→现场勘察→出具审批意见→办结返还申报单位3.承诺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5个工作日(自收到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并完成环评文本修改后计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特殊环境敏感项目自收到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并完成环评文本修改后计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合环辐[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合环辐〔2013〕58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为贯彻全省辐射工作会议精神,保障核技术应用单位安全、合法、规范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有效防范辐射事故,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决定从2013年6月1日到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现将《合肥市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及《执法检查工作要求》、《2013年合肥市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包干任务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市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实施方案2.检查工作要求3.2013年合肥市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包干任务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5月22日附件1合肥市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全省辐射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核技术应用领域安全管理,决定从2013年6月1日到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本次执法检查总体目标是:巩固2012年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清除辐射安全隐患,提高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意识,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我市辐射安全环境。
二、主要内容检查覆盖所有核技术应用单位,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严肃查处无证经营、未批先建、拒不整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年度安全评估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环监[2011]18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11.07
【实施日期】201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环监〔2011〕180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规范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了《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为落实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68号)精神,规范我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合肥市环保局委托组织实施对合肥市辖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负责对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其管理相对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四、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
1.对各环境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对各辖区管理相对人执行环保法律制度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稽查。
(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环保设施验收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污染总量控制及削减情况等方面进行稽查)
3.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征收情况、现场监察记录中检查内容及行政处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