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4/×××-20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材料)
DB34/×××-20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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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接触池在高排放标准市政污水厂中的应用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Innovation|科技与创新2024年第05期DOI:10.15913/ki.kjycx.2024.05.004臭氧接触池在高排放标准市政污水厂中的应用杜梦婵,王洪刚,程树辉,李晓(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82)摘要: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而不断严格。
某市政污水厂进水含部分工业废水,同时出水COD(化学需氧量)标准比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更高,对水厂COD削减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水厂深度处理工艺需要强化。
比较了臭氧氧化工艺和活性炭吸附工艺2种设计方案,因为臭氧接触氧化的处理能力可以满足需求并且清洁无二次污染,流程相对简单、运行维护相对简便经济,所以比臭氧催化氧化法和活性炭吸附法更适合本工程的情况。
介绍了采用臭氧接触氧化法时臭氧接触池的设计要点,相较臭氧催化氧化法,可节约工程投资、节省占地。
关键词:市政污水厂;高排放标准;难生物降解COD;臭氧接触池中图分类号:X7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24)05-0015-05城市近郊产业园的建设使地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除满足生活污水的处理需求外,还要考虑产业园区的工业废水。
一方面,当工业废水排入时,市政污水厂进水COD的组分变得更为复杂,其难降解有机物比例有所升高;另一方面,环境保护要求日益提高,污水厂出水排放标准也随之日渐严格[1]。
以上2个方面的因素对污水厂的COD削减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安徽省某市政污水厂来水中包含以造纸工业废水为主的综合工业废水,难生物降解COD较高,而出水COD标准严于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一级A标准,比目前大部分污水厂出水标准更严格[2-4]。
二级处理加常规深度处理措施不足以达到排放标准对处理程度的要求,需要对深度处理进行强化。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14年5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走访、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并多次与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座谈、研讨,2015年3月底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5年4月,省环保厅印发文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及典型工业企业等34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截止日期,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标准司、省环保厅部分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法规处、环评处、项目处、总量处、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合肥市环保局、马鞍山市环保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余12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对于各方的反馈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合理的采纳,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初审稿)。
2015年7月3日,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审会。
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稿)。
2015年10月,省环保厅再次印发文件,征集了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安庆5个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个省直部门的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14年5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走访、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并多次与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座谈、研讨,2015年3月底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5年4月,省环保厅印发文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及典型工业企业等34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截止日期,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标准司、省环保厅部分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法规处、环评处、项目处、总量处、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合肥市环保局、马鞍山市环保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余12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对于各方的反馈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合理的采纳,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初审稿)。
2015年7月3日,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审会。
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稿)。
2015年10月,省环保厅再次印发文件,征集了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安庆5个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个省直部门的意见。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一、背景巢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地处长江中游,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巢湖流域水环境面临严重的污染问题,给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施“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势在必行。
二、目标本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十五年的努力,实现巢湖流域水污染总体治理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适应,水质显著改善,生态环境明显优化,水环境质量基本恢复到良好状态。
三、措施1.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水污染防治法规,建立健全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度。
2.加大监测力度:建设巢湖流域水体监测站点,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
3.加强工业治理:严格控制工业排放,推动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施严格的审核监督制度。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农田污染治理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合理使用管理。
5.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6.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垃圾对水体的污染。
7.加强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投入,研发环保技术,提升水污染治理技术水平。
8.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9.加强跨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实施本计划将分阶段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计划按时、高质量完成。
五、效果评估将定期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治理效果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措施,确保实现“十五”计划的目标。
六、展望希望通过“十五”计划的实施,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加清洁的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态环境。
以上是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谢谢!。
巢湖水质的污染及治理建议书
巢湖水质的污染及治理建议书尊敬的市环保局:我是一名关注环境保护的市民,随着近年来对巢湖水质污染的观察和研究,我深感巢湖的水质状况令人担忧。
巢湖是我市的重要水资源,也是我们城市的饮用水源,但由于人类活动和工业发展导致的水质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巢湖的水质,我特向您提出以下的治理建议:一、了解巢湖水质污染的原因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巢湖水质污染的原因,并确定主要的来源。
经过调查,发现巢湖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工业废水的直接排放,农村非法排污和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
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污染物和养殖业的养分过度输入,还进一步加剧了巢湖水体的富营养化。
二、加强工业污水的处理针对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导致的巢湖水质污染问题,我们呼吁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的监管与治理。
一方面,完善废水排放标准,对于直接排放到巢湖的工业废水进行严格限制,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
另一方面,要加强巢湖周边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实现污水零直排放。
三、加强农村污水处理针对农村非法排污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导致的巢湖水质污染问题,我们建议在巢湖周边农村地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一方面,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污水排放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确保农村居民正确处理污水。
四、治理巢湖富营养化问题巢湖水质富含营养物质,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富营养化现象,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早发现富营养化问题的迹象,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在农业生产和养殖业中,鼓励使用科学的农药和化肥,避免过度施用。
五、加强环境意识教育和宣传除了以上的治理措施外,我们认为加强环境意识教育和宣传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公众对于巢湖水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只有公众的环保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才能够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巢湖水质,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4/ XXX -2015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2016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 发酵及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 铁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HJ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测定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T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T 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T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OC)
ICS××××××D20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2015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in the ChaoHu Basin(征求意见稿)2015-××-××发布 2016-××-××实施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I1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术语和定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实施与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7
•【字号】皖政秘〔2016〕182号
•【施行日期】201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限值的批复
皖政秘〔2016〕182号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关于批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请示》(皖环〔2016〕36号)悉。
经研究,同意《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34/2710—2016)。
该标准为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请自行公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7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7•【文号】环办函[2003]307号•【施行日期】2003.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3]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8号)的要求,确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巢湖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请于2003年8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送我局。
附件: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巢湖计划》)为依据,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以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生态整治、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清洁生产为重点,突出解决巢湖西半湖北区及东半湖湖口区的水污染问题。
二、实施原则(一)以《巢湖计划》要求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维护流域生态用水安全;重点控制总磷(TP)、总氮(TN),遏制湖泊富营养化;坚持以控源(污染源)和湖泊生态修复相结合,治理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点源治理与面源(包括内源)治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科学性;实施总量控制措施,结合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建立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1•【字号】皖政办[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75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流域水污染治理“十五”计划批复精神,实现我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改善淮河、巢湖流域水体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安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意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十五”期间,我省共需建设43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总规模158万吨/日,总投资36.2亿元。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改善水体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使之尽早发挥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责任淮河、巢湖流域各市政府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
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
各市政府要将辖区内每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具体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同时,应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巢湖市政府令第21号
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正文:---------------------------------------------------------------------------------------------------------------------------------------------------- 巢湖市政府令(第21号)《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宋国权二○○七年六月十二日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内污水排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污水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保、规划、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须遵循统一规划与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污水排放系统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开发地区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户)对其排入污水主管网的污水排放设施负有建设责任,所建设施须符合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污水排放系统规划。
市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商业、旅游及其他用地的自建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计划,须纳入其建设规划;住宅区自建污水排放设施,须纳入住宅区配套建设计划。
巢湖水环境现状和治理方案(课堂)
自然地理 谈晟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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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01 - 地理位置概述 02 - 问题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03 - 解决对策 04 - 文献中研究方法总结 05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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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地理位置特征
巢湖, 曾称南巢、居巢湖, 俗称焦湖。长江水系下游湖泊, 位 于安徽省中部, 由合肥、巢湖、肥东、肥西、庐江二市三县环抱, 东西长54.5公里, 南北平均宽15.1公里, 湖岸线最长181公里多 公里。最大水域面积约825平方公里, 最大容积48.10亿立方米, 最大深度0.98~7.98米, 是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
湿地, 位于水体与陆地之间的过渡带, 其 机理是利用湿地植物吸附、过滤、氧化、还 原以及微生物降解污染物等作用, 使原污 水 得以净化。
因此, 对巢湖流域污染负荷较重的主要 入湖河流可以采取人工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方 法, 在主要入湖河流的入湖口修建人工湿地, 进一步削减污染物, 降低巢湖入湖污染负荷, 可以有效治理巢湖水环境。
参考文献 孟平, 马涛.巢湖水污染现状、原因及生态治理法探讨[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1):17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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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解决对策
3.1 对主要流入河流进行治理
目前我国污水排放标准较低, 污水处理厂执行 标准为《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二级或一级排放 标准, 尽管 排放水质要求达到最高一级 A 排放标准, 但是出水 水质也只相当于地表水劣五类标准。在目前条件下, 如果要提高污 水排放标准, 将会导致污水处理成本 大大增加。人工湿地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4. 文献中研究方法总结
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开征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一审,欢迎于9月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第三条巢湖流域水环境分为三级保护。
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至1000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五条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将水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巢政办〔2018〕43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巢政办〔2018〕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8日巢湖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水资源〔2017〕91号)《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2018〕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河流、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有关制度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合肥市肥西县老城区初期雨水处理厂工艺设计方案
合肥市肥西县老城区初期雨水处理厂工艺设计方案胡煜【摘要】径流面源污染已成为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亟待针对性工程措施治理.以合肥市肥西县老城区初期雨水治理工程为例,介绍针对分流制初期雨水的处理厂工艺方案设计.处理厂采取“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流程,核心生物处理工艺采用曝气生物滤池,深度处理工艺采取“加砂高速沉淀池+滤布滤池”的组合工艺,确保出水稳定达标.出水经消毒后排放至潭冲河作为补水水源.工程建成后将大大改善潭冲河及派河水环境质量,提升地区的投资环境,为国内其他类似工程提供工艺设计思路与参考.【期刊名称】《净水技术》【年(卷),期】2019(038)007【总页数】5页(P47-51)【关键词】初期雨水处理工艺;曝气生物滤池;转盘滤池【作者】胡煜【作者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2001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921 工程概况肥西县位于合肥市的西南部,是合肥市的南大门。
随着国家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愈发重视,城市水环境治理也更加的迫切。
肥西县县域内水系发达,老城区主要排水水系为派河及其支流潭冲河和卞小河。
而派河流域水体环境不容乐观。
2014年派河大部分水质监测断面为Ⅴ类或劣Ⅴ类,其中潭冲河入派河口处监测断面汛期与非汛期水质均为劣Ⅴ类[1]。
目前,肥西县老城区现状为合流制、分流制排水系统并存,雨天径流污染通过排水系统进入水体,成为了肥西县污染入河的主要来源之一。
根据安徽省环科院的调查分析,以初期雨水为代表的城市面源污染已成为制约派河水环境的主要因素[1]。
因此,肥西县开展了肥西县老城区初期雨水治理工程。
肥西县老城区初期雨水治理工程服务范围涵盖肥西县老城区的派河、潭冲河以及卞小河流域,总汇水面积为19.13 km2。
工程采取“截流+调蓄+处理”的治理模式,工程内容包括:新建初期雨水截流管道,总长为13.49 km;初期雨水调蓄总容积为119 408 m3,其中截流管调蓄容积为91 364 m3,新建调蓄池调蓄容积为29 000 m3;新建初期雨水处理厂两座,分别位于潭冲河流域和卞小河流域,单座设计处理规模为36 000 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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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14年5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走访、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并多次与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座谈、研讨,2015年3月底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5年4月,省环保厅印发文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及典型工业企业等34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截止日期,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标准司、省环保厅部分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法规处、环评处、项目处、总量处、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合肥市环保局、马鞍山市环保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余12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对于各方的反馈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合理的采纳,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初审稿)。
2015年7月3日,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审会。
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稿)。
2015年10月,省环保厅再次印发文件,征集了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安庆5个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个省直部门的意见。
其中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市政府(市环保局代复)和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等6家单位出具了书面反馈意见,其余4家单位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情况,省环保厅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巢湖地方标准座谈会,邀请了省住建
厅、合肥市环保局、朱砖井污水处理厂、望塘污水处理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合肥市循环经济园污水处理厂、肥西三河污水处理厂、合肥市职教城污水处理厂等有关单位,座谈会中各方代表畅所欲言,并形成统一意见,认为本标准制定符合实际情况,技术经济可行,标准实施对改善巢湖流域水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2012年12月,标准编制组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和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的建议,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送审稿)。
2016年1月20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召开了标准审查会,邀请的11位专家表决意见为全票通过,认为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相关国、行标规定协调配套;技术参数设置科学,具备适度的前瞻性,对指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专家组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建议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报批,作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一些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根据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并送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和批准颁布实施。
巢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的单位汇总情况可见附表1,各单位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可见表2。
表1 征求意见的单位汇总表
注:在发函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反馈意见可视为对本地方标准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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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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