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迟迟未办过户,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属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防止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展保全;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一房多卖的情况已经变得很常见,尤其是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如果在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那么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买家以他人名义购房,此情形如果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的,应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知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

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假设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买卖交易签订合同时,作为买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二手房买卖时,三个合同特别重要,第一个合同是中介委托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买房,那中介一般不会让你直接见卖房人,他们会担忧你会跨越他,直接和卖房人达成协议。所以,中介一定会让你跟他签一个中间合同。

第二个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上,买房人一定要签仔细房屋原来的所有权是谁,房屋的面积有多大,房屋的价格是多少,各种费用的结清问题。对于出卖人来讲,本钱最低的方法就是签订一个相对细致的合同,各个条条框框都签订好了,也能防止纠纷。

如果买二手房时不是一次性付清的,那就得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这个合同涉及到卖房人,买房人,卖房人的贷款银行,买房人的贷款银行,还可以再加三方,卖房人的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买房人的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还有中介公司,这个贷款行为可能涉及到七方,因此比较复杂。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想签订一个细致的合同,可以请个律师。

如果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家违约,作为买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合同解除权不能任意行使,即使卖方违约,买家要行使解除权仍需要具备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内约定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具备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即合同法的对方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权,主要包括对方逾期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对方违反合同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将不履行合同的等等。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在二手房交易中经常涉及,我就定金的相关问题简要补充几点: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或履行合同之前,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而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约或履约的保证金。《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通常也称为定金罚那么条款。

1)定金交付越多,是否赔偿越多?《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数额最多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如果一方违反订金合同约定,多交的定金部分,另一方需要退还或不需要双倍返还。因此,超过法律规定数额的“定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适用定金罚那么。

2)买卖合同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定金罚那么是否适用?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而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即使交付了定金,“定金罚那么”也得不到适用。因此,不一定交付了定金,就一定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签约,或适用定金罚那么。在此,双方在签订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时,应先就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将买卖合同附于定金合同后;或将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在定金合同中列明;或将定金条款写进买卖合同内。以防止日后一方以买卖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不签订买卖合同,发生定金罚那么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形。

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对定金有明确的规定,具有担保性,适用定金罚那么,但“订金”法律没有明确的加以规定,一般视为预付款,且不具有担保性,不适用定金罚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所付款项为“定金”,并约定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另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一、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A: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那么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

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

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

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决

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

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那么协调处理。

二: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

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A: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

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

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

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躲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

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三: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A: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

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

人(知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

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

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

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

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假设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四: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A: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置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缺乏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五:借用他人名义购置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A: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置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置房屋,而到达躲避购置条件,实现购置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A: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A: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八: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A: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假设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分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那么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九: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A: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本钱,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卖他人所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在出卖方一房二卖,出卖人将房屋以高于买受人所出价格,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从出卖人转售的更高房价款中分享利益。

十: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A: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时机损失等)、缔约花费的本钱等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十一: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置权的,如何处理?

A:房屋的优先购置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假设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置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置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置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置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置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置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置权。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置。

十二: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

A: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效劳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时机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时机或媒介效劳负责,假设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十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A: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置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延伸阅读:真实案例

1 .合同无效应返还全部定金

案情简介: xx 年 6 月 21 日,朱向阳的父亲由陈荆松做为中介方,以朱向阳的名义与王慧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置位于沈阳市某区的商品房一套,朱向阳的父亲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王慧海定金 20000 元。合同签订后,朱向阳发现该合同上卖方(房主)写的是邱木真,而在卖方(房主)上面签名的却是王慧海,经到沈阳市房产局咨询和核实后,朱向阳找到王慧海,要求退还定金20000 元。得知该房屋系刘菁珊购置的邱木真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朱向阳的父亲所交的 20000 元定金实际上在刘菁珊手中,朱向阳的父亲找到刘菁珊,经交涉,刘菁珊同意退回 17000 元。朱向阳的父亲于 xx 年 6 月 29 日在收到 17000 元后,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 " 另外补偿叁仟元整房主 " 。后朱向阳在向刘菁珊索要 3000 元未果的情况下,于 xx 年 12 月 7 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刘菁珊返还 3000 元定金,王慧海对刘菁珊的返还义务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朱向阳与王慧海、陈荆松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王慧海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刘菁珊亦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故该房地产经纪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因此刘菁珊应当返还全部定金20000 元;被告王慧海与朱向阳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刘菁珊应返还朱向阳 3000 元定金款;二、被告王慧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卖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出售房屋,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做法很不一致,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但是近年来,法院日渐趋向于认定有效。本律师认为,判断民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是《民法通那么》、《合同法》,而不应该是行政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人王慧海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与房主没有任何联系。王慧海明知刘菁珊不是房主,自己既没有房主的委托手续,也没有刘菁珊的委托手续,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主观存在过错。并且王慧海将定金转交给刘菁珊也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该转交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王慧海对《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效和定金的转交均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回绝卖房双倍赔偿定金案

案情简介: xx 年 6 月 30 日原告高素琴与被告孙和平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被告孙和平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高素琴,双方协商,原告高素琴向被告孙和平先交纳定金人民币 5,000 元。之后,高素琴向被告孙和平交纳定金 5,000 元,被告孙和平为此给高素琴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中写明,该房屋系私有产权,总价额

73,000 元;孙和平在 xx 年 7 月 12 日应搬出此房,屋内设施不动;假设孙和平不卖此房需赔偿高素琴 10,000 元,假设高素琴不买此房那么定金不退。收条还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高素琴向孙和

平押 3,000 元,办理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交付定金时孙和平正在办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证,双方亦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xx 年 9 月高素琴以孙和平未能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孙和平返还定金未果,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和平双倍返还定金 10,000 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高素琴与被告孙和平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经房屋中介所介绍,双方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之间有收条为凭,从该收条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认定有效孙和平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将该房出售给高素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高素琴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孙和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素琴双倍返还定金 10,000 元。

律师点评: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本案中,根据定金收条中记载的内容,高素琴交付的属于履约定金。假设房主孙和平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义务时,那么高素琴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惩罚性,目的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在当事人违反约定时给对方合理补偿,因此也具有补偿性。本案中,孙和平违反约定回绝为高素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高素琴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高素琴可以要求孙和平双倍赔偿定金。《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那么。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交付的 10000 元是购房定金,并约定了定金的惩罚性质,即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须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没收定金。需要说明的是:假设合同已经写明“定金”,即使没有注明定金的性质,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假设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而写明的是“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名称,但同时规定了定金的性质,那么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20% ,否那么超过的部分无效。而且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 .协议收回定金那么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案

案情简介:原告李耀鹏与被告严树英双方于 xx 年 5 月 18 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严树英将房屋一套以 49500 元的价格卖给李耀鹏,李耀鹏在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 4000 元。合同签订后,李耀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xx 年 5 月 29 日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当时严树英所带证件不齐备,故产权过户手续未能办成。之后,严树英通知李耀鹏再等几天,后又告诉李耀鹏说,她的房子不能卖了。后双方重新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约定:“由于严树英违约,严树英于 xx 年 6 月 6 日将购房定金4000 元还给李耀鹏,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终止。”被告于 xx 年6 月 6 日将全部房款及定金 4000 元全部退还给李耀鹏。但是李

耀鹏认为严树英违反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支付 4000 元违约金。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耀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严树英支付违约金 4000 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 xx 年 5 月 18 日所签的合同书及以后所补充的协议内容,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该合同书中的明确表示在被告退还定金后同意该协议终止,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新的约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假设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耀鹏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定金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生效。为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严树英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耀鹏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李耀鹏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都一律随即终止,李耀鹏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无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4 .未取得产权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

案情简介:甲在 xx 年 3 月 13 日购置一套商品房, 6 月1 日入住, 11 月 30 日开发商做产权作登记,甲 12 月 20 日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同年 11 月 20 日,甲与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建筑面积129.70 平方米的房屋,以 158 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在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两项内容:一是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待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二是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对此买卖行为均不得反悔,否那么由违约的一方以总房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在双方约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来后,宋某就一直没有再履行过合同。 xx 年 3 月 9 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宋某以总房价款的10 %支付违约金 15.8 万元。在庭审中宋某辩称,是甲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就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宋某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还明确了不交易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宋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法院判决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甲 10 %的违约金 15.8 万元。一审判决后宋某提出上诉,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宋某与甲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但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的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确实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

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了双方对这一规定完全知晓,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能办理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目前对于未取得产权证出售房屋的情况,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请读者注意诉讼当中的风险。

5 .未还清贷款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情简介:甲 xx 年买的房子, xx 年 8 月 1 日取得房产证,但甲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银行贷款还未还清,房屋做了抵押。 xx 年 12 月 21 日,甲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该房屋。房子卖完不久,房价就涨了将近 20% 。于是,甲起诉到法院,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到达收回房子的目的。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那么,为维护交易平安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因甲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你所购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所购房屋在所有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甲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王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甲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甲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甲已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从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以及甲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真实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6 .最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xx 年 4 月 15 日 , 何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约定贷款购置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子。何某xx 年 2 月 28 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未实际入住。 xx 年 3 月2 日,在北京 XX 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下 , 刘某、何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合同》 , 合同约定 , 刘某购置何某的房子,价款 40 万元。合同签订后 , 刘某支付中介公司首付款 20 万元,其中含定金 2 万元 , 中介公司将其中 1 万元留作自己的中介费,其余 19 万给付了何某。刘某在等待开发商给何某办理房产证,以便于尽快过户,但是该工程的开发商已被撤销了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房地产公司已是人去楼空,该工程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所购工程的所有购房人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于是刘某状告中介公司 , 要求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无效 , 并要求返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开发商已不存在,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房款。

律师点评:目前法院对于没有产权证即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买卖案件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例按此处理,但是对于签订合同时没有房产证,卖方最终也不可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房产证,买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 一般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买方或中介公司将已收的房款返还给买方。

二手房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房地产交易中的合同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近年来,随着房价持续上涨,二手房交易成交量不断攀升,二手房房屋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文将会介绍一起二手房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并从中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 案例介绍 徐先生在2015年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合同约定购房总价为130万元,首付40万元,余款90万元贷款。2019年,徐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如期还款,产 生了一些欠款情况。由于买卖双方未能及时解决纠纷,并引起了关注,故介绍如下: 原告方诉求 徐先生认为,欠款是因为其贷款银行未能及时批准贷款,导致其无法按时还款。另外,徐先生认为原房屋的面积与卖家在合同上标注的面积不符,应该有所补偿。 被告方诉求 卖家方认为,面积是按照建筑方案测量得出的,不存在公证验收问题。其次, 卖家方认为,徐先生欠款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其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的判决 在此次案件中,法院认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签订的房产 买卖合同,均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2.徐先生欠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委托代理的贷款机构未能及 时批准其所申请的贷款,另一方面是徐先生个人问题。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 3.对于房屋面积问题,应该通过测量面积,确定实际数值,并与合同上 的面积进行对比,若确实存在差异,应该根据差价,按照差额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徐先生归还因欠款所欠卖家方的款项,并对房屋面积问题 进行了调节。卖家方因此获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 总结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的经验: 1.二手房房屋交易,一定要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中应该仔细审查并且确认;

二手房买卖中的典型纠纷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的典型纠纷案例分析在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的大背景下,二手房交易作为一种常见形式 的房地产交易方式,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案例的出现。这些纠纷案例 不仅给参与交易的双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 出了挑战。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探讨影 响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合同虚假陈述 Mr. Wang在购买二手房时,房屋中介向他提供了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注该房屋的面积为150平方米,然而实际测量结果为120 平方米。Mr. Wang发现合同中的面积虚假陈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例中的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合同虚假陈述。在二手房交易过 程中,房屋中介或出售方常常会夸大房屋的优点,而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隐瞒。这种行为对购房者的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 解决该纠纷的方法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购房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 的权益,仔细审查合同中的信息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合同 虚假陈述,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其次,政府和相关监 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中介和出售方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合 同虚假陈述的发生。 案例二:抵押权纠纷 Ms. Li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售方未向她披露该房屋存 在抵押权,导致Ms. Li在购房后被债权人追债,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

该案例中的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未披露抵押权信息。在二手房交 易过程中,若房屋存在抵押权,出售方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购房。 解决该纠纷的方法首先要求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诚实披露所有相关信息,包括抵押权等任何负面因素。其次,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前,应 咨询专业人士进行抵押权查询,以确保房屋的交易风险。 案例三:产权纠纷 Mr. Zhang向Mr. Liu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易完成后,Mr. Zhang 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该房屋的原房主和其他亲属存在继承关系 纷争,导致产权归属不明确。 该案例中的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产权纠纷。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要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仔细调查和核实,确保房屋的产权清 晰明确。 解决该纠纷的方法包括扩大过户范围,加强对产权归属的调查和核实,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房屋中介和出售方应加强对房屋产 权的核实,确保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产权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二手房买卖中的典型纠纷案例主要包括合同虚假陈述、 抵押权纠纷以及产权纠纷等。为了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购房者需要 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认真审核合同并核实房屋信息。同时,政府和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等相关机构的监管,提供更完善的法律 保障机制,减少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最近,一起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该案涉及买方小李与卖方小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了一系列的 法律问题和争议。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该案的经过和争议点。 案件中,小张作为卖方,通过中介公司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小李作为 买方,看中了该房屋,并与小张商议后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按照协议, 小李应当支付房屋总价款的80%作为首付款,并在一年内支付剩余的20%。 然而,协议生效后,小张却变卦,坚持要求小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小李对此表示不同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履行合同,并支付违 约金。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考察了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房屋首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方式。在该案中,虽然卖 方一开始同意首付款和尾款分期支付,但因买方未能按协议支付首付款, 即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已经失效。 接着,法院对于小张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进行了审理。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案中,小李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违约方应当承担实际损失,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该案中,由于小张可以重新出售该房屋,因此没有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小李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此外,法院还关注了小张是否应当返还小李已支付的部分房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买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尾款的,卖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部分房款。在该案中,因小李未能按时支付尾款,小张解除了合同,应当返还已支付的部分房款。 总结来说,在该案中,由于小李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小张有权解除合同,但小李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此外,因小李未能按时支付尾款,小张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部分房款。 通过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卖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当地判决纠纷案件。希望买卖双方能够在签署合同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 【正文】 案例一:买方违约 甲方(买方):李某 乙方(卖方):王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进 行分析。 一、案情描述 2019年5月1日,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街XX号的房产转让给甲方,总价为500万元,双方于同日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约定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余款。然而,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以无法筹集到余款为由,表示无法按时 支付。 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 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已构 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

1. 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甲 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余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逾期支付 违约金。 2. 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 当返还已付的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需支付违约金总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即150万元。 四、法院判决 经双方协商未果后,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 还首付款及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 已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1. 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方将房产返还给甲方。 2. 返还首付款 甲方应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50万元给乙方。 3. 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买卖双方对房屋面积纠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买方小李与卖方小张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为100平方米。然而,在购买前小李并未对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核实,导致房屋交付后,小李发现实际面积仅为80平方米。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最终将此纠纷提交法院处理。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100平方米为重要约定条款之一,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执行,卖方未在合同中同意改变房屋面积,也未告知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质疑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鉴定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或者履行方式等事项。”基于此,小李可以要求法院对房屋面积进行鉴定。经过鉴定,结果确实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存在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 基于合同约定与房屋实际情况的差异,法院最终判决卖方小张返还小李购房款,并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案例二: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隐瞒房屋瑕疵引发的纠纷案例 小王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小张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没有任何瑕疵,并且卖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然而,购买后小王发现房屋存在墙面渗水的问题,对正常居住造成了困扰。 第1页/共2页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小王与小张发生争执,小王认为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瑕疵并追究其责任,小 张则表示并未故意隐瞒。案件最终交由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卖方应对房屋的瑕疵负责。墙面渗水问题属于严重影响居住功能的瑕疵,属于合同约定的修复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的,另一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受的财产,并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基于此,小王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小张返还购房款,并承担修 复费用以及小王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综上,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慎重约定房屋的面积以及瑕疵 情况,同时在购买前应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核实,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同时, 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通过合作解决争议,或者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购房者小明在二手房市场上购买了一处房产,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交付房款后,小明发现房产存在问题,例如墙体渗漏、管道设施故障等。小明与房主沟通后,房主拒绝承认房产存在问题,并拒绝退还房款。 小明随后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房款。 二、案件分析 1.合同条款 在此案中,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房产交易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房产的基本情况、面积、设施设备等详细信息; -出售方对房产的权属情况和质量做出保证; -买方对房产进行查验并验收;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买方权益保护 -欺诈行为:房主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房产的质量问题; -抗辩权:小明可以主张自己对房产的查验和验收程序,并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房产存在问题; -替代权利:小明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 3.公证鉴定

为了证明房产存在问题,小明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进行房产质量鉴定。公证鉴定结果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有利于小明主张自己的权益。 4.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房主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房主应退还小明全部房款,并赔偿小明的损失,包括支付公证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等。 三、解决方案 1.协商解决 小明和房主可以重新协商解决此次纠纷。双方可以再次确认房产质量问题,并商议退款金额和违约责任等。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 2.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次纠纷。小明可以将房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房款。小明应提交公证鉴定报告和其他证据,证明房产存在问题,并申请房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费用。 四、预防措施 1.仔细审查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中对房产质量的约定清晰明了。 2.查验房产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买方以隐瞒房屋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描述:买方A和卖方B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当天,买方A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并认为卖方B故意隐瞒了这个瑕疵,要求解除 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与合同目的 有关的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的一方,对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根据土地管 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证件号码、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价格、支付期限等内容。合同中对 房屋的渗漏问题没有做明确的约定,卖方B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 法律建议:买方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在诉 讼过程中,买方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渗漏问题,并证明卖方B故意隐瞒 了这个瑕疵。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B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案例二:买方因卖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描述:买方A和卖方B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当天,卖方B以自己的原因未按时交付房屋,并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方A认为卖方B 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对方的损失超过违 约方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的,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在本案中,卖方B未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买方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律建议:买方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可以要求卖方B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买方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B未按时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其遭受的损失。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第1篇示例: 近日,某小区的居民小王就因为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小王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在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入住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不愉快。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小王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而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朋友的建议签订了买卖合同。入住后,小王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卖方提出维修要求。但卖方拒不承担修缮责任,双方产生了矛盾。 在这起纠纷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条款,导致出现纠纷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王认为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存在疏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卖方则认为小王在购房时应该自行核实房屋质量,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卖方。 双方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买卖合同没有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在保证房屋质量方面存在隐含义务。即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卖方在售房时仍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对小王进行赔偿。这起案件不仅为广大二手房买卖者敲响了警钟,也对卖方在售房过程中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当慎重对待,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此案正是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不仅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的条款,还要请律师进行专业咨询,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购房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否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对于购房者来说,应以保护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在购房合同中细致查看各项条款,如有疑问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日后陷入纠纷。对于卖方来说,也应该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得敷衍塞责,以诚信经营为基本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既需要买卖双方的谨慎对待,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只有双方都能诚信守约,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确保购房者和卖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希望此类案件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促进我国二手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字数:782】 第2篇示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析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析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析 (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放射 性同位素做出的专门规定,鉴于乙方完全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放射性同位素 的资质条件,且该方承诺依法办理相应的进口业务。双方基于上述共识,甲方委 托乙方为其提供kr-85放射源(以下简称“源”)的进口业务,用于相关设备。 第一条源的规格与价格的确定 具体见附件a:产品订单 第二条交易方式和流程 1 甲方应于本合同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先向乙方付清购买源的所有款项。 2 乙方收到货款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规格和价格于指定时间 内向生产厂家购买源。 3 乙方负责安排发货: 3.1乙方应在合同成立之后3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发货事宜,甲方协助乙方 完成准购、办理进口许可证,报关、卫检、提货及发货。合同成立之日特指完 成准购和办理进口许可证之日。 3.2下列情形下乙方发货可以不受上述“3.1”条所述30个工作日的限制: a如果甲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源的货款未按合同规定到帐,则乙方发货到 甲方的时间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b 乙方向位于西藏、青海等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交货时间不受上述30 个工作日限制。 3.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向环保局申办准购批件事宜,甲方负责收到源后向

当地环保机关申报备案。备案手续可向乙方和当地环保机构咨询。 3.4 乙方发货方式的选择: 3.4.1 乙方主要采用铁路和空运两种运输方式; 3.4.2 对于客户要求送货上门服务的,需要先经乙方确认,方可采用汽车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是指由乙方派公安局认可的车辆将源送货上门)。 3.4.3 乙方不提供未经乙方许诺核实的任何地点的送货上门服务,西藏地区、青海、新疆等边区地区如需送货则需特别申请,时间和运输价格均需根据情况变化双方协商后确定。 4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已经发货的通知后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 4.1 如果收货情况有所改变,甲方应于乙方发货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 4.2 如果甲方未履行上述“4.1”条所规定的通知义务,乙方的发货视为正常发货,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 5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及时交付货物。 1.2甲方有按规定验收货物的权利。 1.2.1 如因源泄露、源的活度小于应有活度的15%或其他原因导致货物到达甲方后验收不合格,鉴于源本身有半衰期,应由乙方负责办理更换事宜,代理费用由双方另立合同。 1.2.2 乙方备货时间以甲方otr书面发出的备货通知为准。 1.3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1.4甲方有及时验收货物的义务。乙方在发货后15天内,如甲方未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则视甲方已经收到货物且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概述: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基础,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的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 买方:小明 卖方:小张 案例描述: 在某城市A,小明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通过中介公司接触到了小张,小明与小张达成协议,约定以300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小张名下的房产。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交易条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小明收到了一份法院的起诉状,原告为一家银行,原因是小张拖欠了房产的贷款。小明被告知,由于房产存在抵押贷款,这意味着他无法合法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遭遇到这个突发情况后,小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分析:

1. 买卖双方缺乏尽职调查:小明在购买房产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致未能发现卖方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有义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卖方隐瞒信息:小张在与小明进行交易时,并未主动告知买方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卖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小张在这一点上存在违约行为。 3. 中介公司角色:由于小明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到了小张,中介公司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有义务对房产信息进行核实,并提供准确的信息给买方。如果中介公司未能履行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办法: 1. 法律救济: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张承担违约责任,包含合同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2. 调解协商: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律师或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诉诸法律监管:如果中介公司存在过失,买方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机构对中介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结论: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第1篇示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因为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或是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案件。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张女士就一套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二手房进行了买卖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日期以及房屋的交付等条款。但在最后的签约仪式上,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房屋装修的标准出现了歧义。甲方认为合同中的装修标准应该是木地板,而乙方则认为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自行决定。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开始了长期的争执。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和中介费用。而乙方则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拒绝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并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的相关税费和费用,也不能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

随后,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定 金和中介费用。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由于合同中未对装修标 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乙方并未违约,甲方的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的认识是合理的,法院决定责令乙方赔 偿甲方因此次购房交易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装修费用、差价和法律 费用等。乙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随后向上诉至高级法院。 在上诉过程中,高级法院仔细审理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并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高级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装 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乙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 导致双方在合同内容理解上出现了分歧。乙方应当对此次交易中的纠 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需要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在此案的裁决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往往 由于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引起。在日常的买卖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理解,并在签署前尽可能明确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条款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 或是含糊其词,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最重要的是,对于合同中 存在的争议条款,双方应当积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并尽量 避免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以上就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希望通过这个案 例的分享能够让大家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合同纠纷问题 的发生,同时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性。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当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如果出现合同纠纷,需要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维权。本文将介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选择合适的起诉地点 在起诉之前,需要选择合适的司法管辖机构。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诉讼地点应选择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则需要选择房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二、起诉之前的准备 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搜集证据:搜集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及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房屋产权证等。 2.联系律师:如果买卖双方不能自行解决争议,建议请有经验的律师进 行咨询,以确定合适的起诉方式及证据搜集策略。 3.了解法律:了解有关二手房交易的法律规定,以便在起诉过程中做出 正确的决定。 三、起诉方式的选择 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起诉方式包括口头起诉、书面起诉和调解起诉。 口头起诉:口头起诉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口头提出起诉。这种方式不需要书面材料,但容易遗漏事实和证据,且法律效力较差。 书面起诉:书面起诉是指当事人提交书面起诉状给法院,依照规定进行起诉。这种方式需要准备好起诉状、证据等书面材料,可以清晰陈述事实和要求,同时具有较好的法律效力。 调解起诉:调解起诉是指当事人在书面起诉的基础上,选择起诉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种方式有利于双方私下解决争议,同时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费用。 在选择起诉方式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四、法院受理诉讼 当起诉材料提交到法院后,法院将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如果符 合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告出庭。 五、证据交换和庭前准备 在法院受理后,开始庭前程序。这一阶段主要包括证据交换、诉讼状况告知书 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庭前准备等。 证据交换是指由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向对方交换所持有的证据,包括书 面证据和口头证据。在庭前准备中,建议双方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对方证据、准备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鉴定等。 六、开庭审理 庭前程序结束后,将进行庭审程序,即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的出示、辩论等活动,最终由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七、上诉 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即向上一级法 院提出申诉。 八、执行判决 当判决生效后,必须进行执行。如果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 九、注意事项 在起诉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1.搜集证据:买卖双方应充分搜集证据,并确保证据真实有效。 2.注意诉讼时效: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 年。 3.合法性问题:注意房屋是否具有转让合法性,有无产权纠纷等问题。 4.遵守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 十、总结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中,买卖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起诉 方式,并注意证据搜集、庭前准备、遵守合同约定等事项,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二手房纠纷以哪个合同为准呢

二手房纠纷以哪个合同为准呢 引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二手房交易逐渐成为常见的房地产交易方式。然而, 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合同文本、解读等问题,买卖双方往往会产生纠纷。本文为大家介绍在二手房交易中,纠纷以哪个合同为准的问题。 二手房交易的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主要涉及的合同有: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以开发商所承诺的商品房为基础进行签订的,一般在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前完成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与二手房房主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以已实际存在的房产为基础进行签订的,房主作为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具有房屋权利,具有出售房产的权利。 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以下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 •房屋权属存在纠纷; •房产质量存在问题; •支付方式存在问题。 哪个合同更具法律效力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当商品 房尚未竣工交付时,预售合同的效力并不够充分。当房屋实际交付后,双方需要再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便完成房屋交易过户。 如果预售合同与买卖合同存在约定不一致的情况,通常以买卖合同为准。因为 买卖合同是以实际房屋为基础签订的,可以确保购房者购买到实际存在的房产。 另外,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房屋权属存在纠纷,需要确认该房产是否存在法 律问题。在购房者支付房价后,如发现买卖合同签订的房产并非房主合法所有,导致房产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此时,法律通常会支持购房者的权益。

结论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谨慎选择样板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纠纷产生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哪个合同更具法律效力,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建议双方在交易前可以寻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帮助双方合法、合理、公正地解决纠纷问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民法典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民法典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民法典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引言 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兴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并日益成为民事法律领域的 热点问题。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决措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形成原因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问题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对房屋的技术状况不了解而引发纠纷。例如,卖方 对房屋存在实质性的瑕疵问题进行欺诈或隐瞒,导致买方购买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 结构问题或地基问题。 2. 合同履行问题 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存在 未能按时履行合同、未能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合同等问题,导致纠纷的产生。 3. 法律意识问题 由于购买二手房属于一项重大的经济交易,买方的法律意识不足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例如,买方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等。 民法典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 民法典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协商解决 协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首要方式。当买卖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协商时,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变更、解除、补充原合同,以达到双方相对平等的交易目的。 2. 责任追究 民法典规定,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 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当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受害方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 责任。 3. 仲裁或诉讼解决 若协商无法解决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在仲 裁或诉讼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判断双方的权益并作 出裁决。 预防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措施 为了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购买二手房前,双方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二手房交易相关的民法典规定。这样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理性地判断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 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若有不确定的 地方,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解释。 3. 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房屋检测

二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概述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特别是在二手房交易中。本文将探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1. 房屋描述不准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通常会对房屋进行查验和描述。然而,有时候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合同描述不符,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房屋面积、户型、装修程度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装修或设备瑕疵; 房屋面临拆迁、征用等问题。 2. 价格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房屋的价格。然而,有时候卖方会在签订合同之后将房屋价格上调,或者买方认为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值。这可能导致买卖双方的价格纠纷。 3. 违约问题

违约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违约问题包括: 买方不按时支付购房款项; 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买卖双方未能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等。 4. 其他争议 除了上述常见问题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其他争议,如过户手续、物业费分摊等。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 当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买卖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房屋实际情况、价格、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讨论,寻找互相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调解或仲裁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买卖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调解和仲裁可以以更加公正和中立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向专业人士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言,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诉讼解决

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纠纷,买卖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解决。在进行诉讼之前,双方应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文件。 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该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优先考虑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纠纷。同时,买卖双方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二手房成为了购买房屋的一种选择,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也经常发生,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问题。本文将探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1.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 3.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 起诉地人民法院起诉的。 综上所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合同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合同住所地的确定 合同住所地一般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地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签订地”。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合同住所地通常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一般是中介机构办公室地点。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房屋所在地,也就是房产证所注明的房屋地址。 纠纷管辖法院的实际应用 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情况,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住所地或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存在约定,但是并不是真实居住地或房屋实际所在地。此时,管辖法院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真实居住地或房屋实际所在地;

2.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与双方真实居住地或房屋实际 所在地是否一致;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是否存在特殊情形,如双方约 定的是房屋所在地附近的中介机构。 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因为各种原因,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可能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例如,双方约定合同住所地为北京,但房屋实际所在地为上海。此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内容的,其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适用于本法的解释和适用。”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相应条款无效。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以及双方的真实居住地或房屋实际所在地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同时,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相应条款无效,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 引言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下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无 论是买房者还是卖房者,都可能因为合同条款不明或不合法而引发纠纷。 本文将重点讨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特点、纠纷类型、解决途径以 及常见纠纷处理方法,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此类案件。 案件特点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合同条款多样性1.: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受当事人协商决定,因此 合同条款的多样性引发了许多争议和纠纷。 信息不对等 2.:买房者相对于卖房者在信息获取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导致买方容易受到误导或欺诈,引起纠纷。 房屋状况问题 3.:二手房买卖往往涉及到房屋质量、产权归属等问题,房屋的实际状况可能与合同约定有出入,引发纠纷。 法律规定复杂4.: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 同的法律法规,复杂的法律环境也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纠纷类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购房者维权纠纷 购房者维权纠纷是最常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类型之一。这种纠纷 发生在购房者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合同条款不合理或卖方隐瞒信息等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等途径来维护 自己的权益。 2.卖房者违约纠纷

卖房者违约纠纷是指卖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造成损失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也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此类纠纷。 3.合同解释纠纷 合同解释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不一致,引起争议。当彼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来解决纠纷。 4.鉴定评估纠纷 鉴定评估纠纷涉及到房屋价格评估、质量鉴定等问题。当买卖双方对于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其他专业机构的介入来解决纠纷。 解决途径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 1.诉讼解决 当买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 2.调解解决 买卖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是一种灵活、迅速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协议,并由调解员监督履行。 3.仲裁解决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4.协商解决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通过友好、平等的交流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协商是最为灵活和省时的解决方式。 常见纠纷处理方法 为了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以下是常见的处理方法:

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案例 一、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有些房主或中介可能会在宣传中夸大房屋的 面积、位置、装修等信息,吸引购房者的兴趣。然而,当购房者实际 看房时,发现房屋与宣传所言有所差异,引发买卖纠纷。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宣传资料以及实地勘察的证据,向法院申请 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 二、合同条款不明确引发的纠纷 有时,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可能有些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当 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纠纷就会产生。比如,在合同 中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交付方式,一 方提出通过邮寄方式交付,而另一方坚持要求当面交付。此时,可以 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这类纠纷。 三、房屋权属争议引发的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二手房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例如,房屋出售方可 能在房屋买卖前没有清楚地办理过房产证,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过户 手续。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出售方办理 过户手续,确保房屋合法权属的转移。 四、装修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合同中可能包含了装修质量的约定。若购房者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墙体开裂、漏水等,可要求卖方依据约定进行维修或者赔偿。但是,若装修质量问题是购房者在购房前就存在或者购房者知晓而同意的,那么在后期便无法追究责任。 五、业主委员会纠纷 在某些小区中,存在着业主委员会,其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若双方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权益分配、责任范围等事项存在纠纷,将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等问题。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纠纷,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税费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税费问题是一个常见的纠纷点。卖方有时可能会借故拖欠应缴纳的税费,或者购房者对于税费的分摊存在异议。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双方应在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的承担情况,并及时履行义务。 七、违约问题引发的纠纷 当一方违反购房合同的约定时,比如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或购房者未按时付款,就可能引发买卖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寻求其他救济方式,以保护自身利益。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书9篇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书9篇 第1篇示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书 原告:XX 被告:XX 一、我们是原告XX,被告XX,因您购买我名下二手房时发生纠纷,现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二、事实及理由: 1. 原告XX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XX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XXXX小区的XX号房屋以XXXX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 2.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被告XX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购 房款项,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完成。 3. 在交易过程中,被告XX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购房 款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延误交易时间导致了原告XX的计划受阻,也使得原告XX在此期间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其他购房者,增加了原告的经济压力。 三、证据:

1. 二手房买卖合同 2. 购房款项支付记录 3. 相关通讯记录、证据等 四、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XX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剩余购房款项,并承担延误交易时间导致的经济损失。 2.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诉讼费用: 1. 原告XX诉讼费用由被告XX承担。 六、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起诉书,希望法院能公正审理此案,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院的审理。 第2篇示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如下: 一、案由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某金额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纠纷: 1. 装修标准不符: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将房屋交付时保证装修质量符合规定标准,但原告实际入住后发现存在墙面开裂、地砖脱落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环境。 2. 隐藏瑕疵:被告在交易过程中隐瞒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未告知原告存在漏水、结构裂缝等隐藏瑕疵,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在交付房屋后,被告应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导致房屋过户延误。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对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损害,特向法院请求给予支持和维护。 二、请求 1. 要求被告承担装修质量不符责任,赔偿原告维修费用及相应经济损失。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