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应当经过资格认证,统一申领和使用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发。

行政执法证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的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内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进行管理,并接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出租、抵押、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

第九条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条下列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认证:

(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国

家公务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

(二)符合职业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终考核无不称职或其他不良记录;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应当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测试行政执法人员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关行政执法理论的基础法学知识,;

(三)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等应用法学知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由各行政执法单位自行组织,考试成绩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命题,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旗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记录编入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已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人员退休、辞职、死亡或被辞退、开除公职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注销手续。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

(二)确定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自治区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

下列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机关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确需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学者为特邀监督员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证件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二)证件编号;

(三)行政执法的性质、类型、类别、区域;

(四)发证机关;

(五)证件有效期限;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汇总人员资料进行初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登记表,包含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任职务、所属单位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总花名册,包含行政执法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办公地点、执法区域、处罚种类、法定权限等;

(三)行政执法培训纪录及专业考试成绩证明。

申领委托行政执法证的,由委托单位办理,并同时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依据等资料进行审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