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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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规定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规定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法定条件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没有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依据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在统一条件外增加公共服务条件。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入驻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在办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七)特种作业操作证;(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九)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批;(十)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办事窗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的下列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入驻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在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公共服务申请、送达公共服务产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三)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四)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六)重大危险源备案;(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日期:1997-11-27执行日期:1997-11-27生效日期:2005-6-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规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区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区行署)、市、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套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

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上应当贴有持证人员的一寸免冠照片,照片上应当加盖发证机关的钢印。

第七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均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使用国务院各部委制发的执法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熟悉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经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四)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 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

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
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

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I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 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 指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执 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 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 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 动。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 别使用。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 终端等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或听证 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 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字化记录工 作机制,实现在本系统标准相同、要求一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 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第七条一般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一)行政许可1. 申请与受理: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不 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2. 审查:应当如实记录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内 容,并出具审查意见;举行听证的,应出具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及制作听证笔录。

3. 决定:应当依法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许可证件。

4.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处罚1.立案:应当依法制作《立案审批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新政办发[2005]19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6号2005年11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129号令),自2005年6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从总体上看,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施顺利,效果很好。

但是,也存在执法证件种类繁多和“证出多门”现象。

一方面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的贯彻执行,也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难辨证件效力,无所适从,从而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两证”工作的管理,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两证”在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的作用及权威,现就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坚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心组织、严肃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要加大对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强化广大群众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两证”使用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两证”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3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3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资格的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经费保障。

行政执法证件制作所需经费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等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和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组织本级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初核、管理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初核、管理工作。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

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

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0.05.20
•【字号】新应急规〔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的
通知
新应急规〔202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已经2020年5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20日。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一、总则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备案管理,涉及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三、备案程序(一)备案申请: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前,应填写《行政执法备案申请表》,并向上级行政执法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二)备案审核: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应收到备案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核。

备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措施、执法人员资质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备案公示:备案审核通过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及时公示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网站或其他有效媒体,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措施、执法人员资质等。

(四)备案记录:备案审核通过的行政执法活动,应进行备案记录,并留存备案申请材料、备案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备案内容(一)行政执法依据:备案申请应明确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确保依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二)行政执法措施:备案申请应明确行政执法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强制的方式等。

(三)执法人员资质:备案申请应提供执法人员的资质证明,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行政执法程序:备案申请应明确行政执法的程序要求,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听证程序等。

(五)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申请应提供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规。

五、备案管理(一)备案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机构应定期将备案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备案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相关工作。

(三)备案异议申请:当事人对备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备案机构应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证明,是执行职务的必备条件。

本制度旨在规范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和注销等环节,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申领与发放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五)具有良好品行,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执法证件,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单位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执法证件。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与保管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接受当事人、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查询。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损毁。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携带执法证件外出执行公务。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者死亡,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第四章执法证件的年审与注销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执法证件进行审查,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年审不合格的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一)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开除公职;(三)被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退休或者死亡。

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

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应急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和执法备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行政许可的备案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备案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面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含履行法制职能的机构,下同)统一管理行政执法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含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备案及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调查评估统计机构(含履行调查评估统计职责的机构,下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备案及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承办行政许可的业务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许可事项的备案及管理。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将半年行政执法事项以汇总表形式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行政处罚情况;(二)行政强制情况;(三)行政许可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情况;(五)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情况。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和证据材料、案件审理材料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产品或者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的;(二)地区(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产品或者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三)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的;(四)吊销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考核合格证的;(五)撤销有关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考核合格证的。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应急管理部规定办理备案。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强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强制决定和证据材料、案件审理材料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查封扣押;(二)征用;(三)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四)重大隐患代为治理;(五)警戒疏散;(六)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合法、公正、文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全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纠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机制,保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执法监督机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应急管理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执法监督要持证上岗。

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可以调用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三)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四)对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五)其他监督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六)法制审查;(七)行政执法报告;(八)行政执法统计;(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十)行政执法争议协商机制。

XX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XX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XX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以下简称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等。

第三条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局办公室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局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妥善保管。

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执法装备管理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装备,是指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办案及工作需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和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对讲机(以下简称通讯设备)以及其他执法检测设备。

第六条配置的执法设备,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贝!!。

执法装备使用人员务必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七条执法装备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

执法装备使用人员要做到三好(用好、管好、维护好)、三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

第八条属经常性个人使用的装备,由装备使用人员领用、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属部门共用的装备,应由保管员保管,需使用时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归还,保管员应确认装备的完好情况。

第九条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

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设备畅通,确保执法过程全程流畅。

第十条在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听证、证据保全或其他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其它行政执法事项时,应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存入电脑,未能及时存入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存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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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应急管理执法行为,根据《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下同)以及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应急管理监管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领取、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司法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事机构负责应急管理部核发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司法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分为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领取执法监督证。

县级司法部门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领取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内设业务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有执法职责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含国家级开发区独立设置的应急管理部门,下同)统一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类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在行政执法证上载明的执法类别,由法制机构根据执法人员所在机构的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司法部门核定。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各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实施层级和权限、承办机构、追责范围、追责情形等,并在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行政委托事项,明确受委托单位和委托内容。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行使执法职权,承担不依法履行职责和违法违规执法的责任。

持有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对本部门执法人员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可以行使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职权。

应急管理部门内设业务机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可以在执法区域内行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调查评估、综合协调等行政执法职权。

应急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强制中的查封、扣押、重大事故隐患代为治理、停止供应措施和征用、警戒疏散措施不得委托。

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的应急管
理工作人员,可以行使监督检查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急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监管政策、专业知识,经过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三)熟悉有关行政执法的综合法律,经过司法部门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执法岗位上工作。

领取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急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参加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业务培训。

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业务培训。

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视频讲座等方式进行。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学习成绩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重要参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经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合格的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专业知识;
(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知识;
(四)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辨识管控知识;
(五)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知识;
(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其制作要求;
(八)事故和灾害调查评估知识;
(九)应急管理案例分析;
(十)执法规范化和证据规则;
(十一)突发事件舆情应对;
(十二)其它需要培训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业务培训,承办机构应当与其他机构协商安排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到司法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事机构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于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件之日起1个月内,将执法人员的下列信息录
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及专业;
(二)执法证件类别、编号及有效期;
(三)应急管理业务、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情况;
(四)执法区域;
(五)擅长执法领域(专业)。

执法人员转岗、退休、辞职、辞退、调离或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录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事机构应当将相关人员的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学院学习成绩、领取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名单及其证件编号、有效期等,及时抄告法制机构。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管理相对人行使应急管理执法职权。

执法人员在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区域内行使应急管理职权;不出示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对管理相对人行使应急管理执法权时,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不少于2名。

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时,1组执法人员不得同时询问2名及2名以上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暂扣或者向司法部门交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谋取私利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辞退或者调离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回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送交司法部门办理注销;将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证交回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事机构。

未交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急管理部门的组织人事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不再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行政执法证件收回,送交司法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报告并按司法部门的要求发布遗失声明,法制机构应当为其申请补发新证。

遗失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证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事机构按照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控告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新安监政法〔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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