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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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厦卫政法〔2019〕298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区卫健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以及《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任务委内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9〕45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7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区卫健局、各处室、市卫生计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确保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各项办事流程;按照便民原则,及时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方便群众获取执法信息,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避免出现执法不公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省卫生健康委已经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或信息系统的,结合实际,务必不折不扣执行,确保统一规范;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

四、各区卫健局、各处室、市卫生监督所应于12月10日前将落实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总结报政策法规处,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也一并及时反馈政策法规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厦府[1996]综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厦府[1996]综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厦府(1996)综226号1996年10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经厦门市法制局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序号|单位|地址|负责人||--|--------------|--------------|---||1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八楼|翁云雷||--|--------------|--------------|---||2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厦门市同安路5号|黄守忠||--|--------------|--------------|---||3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新华路43号|欧金祥||--|--------------|--------------|---||4 |厦门市国家安全局|厦门市莲前西路199号|陈耀庆||--|--------------|--------------|---||5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黄祥琪||--|--------------|--------------|---||6|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公园东路28号|林细缨||--|--------------|--------------|---||7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湖滨北-|---||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禾祥西路200号|陆明亮||--|--------------|--------------|---||9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洪进益||--|--------------|--------------|---||10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公园东路84号之四|黄新金||--|--------------|--------------|---||11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禾祥西路光华大厦|陈永欣||--|--------------|--------------|---||12|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湖明路中段物价大楼四楼|薛竹||--|--------------|--------------|---||13 |厦门市宗教事务局|厦门市思明西路58号|吴在庆||--|--------------|--------------|---||14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思明北路149号|王元吉||--|--------------|--------------|---||15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六楼|王照平||--|--------------|--------------|---||16 |厦门市林业局|厦门市厦禾路401号|苏全良||--|--------------|--------------|---||17 |厦门市水利水电局|厦门市深田路42号|刘水在||--|--------------|--------------|---||18 |厦门市水产局|厦门市蜂巢山路37号水产大楼|缪乐生||--|--------------|--------------|---||19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厦门市湖里信息大厦十二楼|黄菱||--|--------------|--------------|---||20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斗仔尾路186号|刘祥伦||--|--------------|--------------|---||21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公园南路2号|彭一万||--|--------------|--------------|---||22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厦门市后滨路55号|黄鸣洲||--|--------------|--------------|---||23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海后路38号四楼|朱玉珍||--|--------------|--------------|---||24 |厦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厦门市湖滨北路体育中心|林建章||--|--------------|--------------|---||25 |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升平路49---||26 |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五楼|庄表峰||--|--------------|--------------|---||27 |厦门市统计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钟将材||--|--------------|--------------|---||28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刘励||--|--------------|--------------|---||29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南路闽南大厦二十层|郑振生||--|--------------|--------------|---||30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美湖路11号|吴瑞炳||--|--------------|--------------|---||31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湖滨南路56号|吴子琳||--|--------------|--------------|---||32 |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厦门市公园北路3号|许开水||--|--------------|--------------|---||33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厦门市美湖路15号|张益河||--|--------------|--------------|---||34 |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百家村路45-49号|郭叔周||--|--------------|--------------|---||35 |厦门市技术监督局|厦门市湖滨南路78号|曾靖碧||--|--------------|--------------|---||36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湖滨东路41号|陈炳炎||--|--------------|--------------|---||37 |厦门市民防办公室|厦门市石泉路15号|陈起运|--------------------------------------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序号|单位|地址|负责人||--|--------------|--------------|---||1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厦门市湖滨中路白鹭洲商业城|徐火营||||B2-2 |||--|--------------|--------------|---||2 |厦门市卫生防疫站|厦门市溪岸路174号|王祖涵||--|--------------|--------------|---||3 |厦门市植保植检站|厦门市公园南路5号|陈国兴||--|--------------|--------------|---||4 |厦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厦门市厦禾路401号|潘明亮||--|--------------|--------------|---||5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局|厦门市民族路100号|黄从展||--|--------------|--------------|---||6|厦门市渔政管理处|厦门市蜂巢山路37号|蔡加量||--|--------------|--------------|---||7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厦门市升平路49号三楼|徐文东||--|--------------|--------------|---||8 |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厦门市湖明路物价大楼五楼|张火旺||--|--------------|--------------|---||9 |厦门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厦门市湖滨北路体育中心北侧|边志强||--|--------------|--------------|---||10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厦门市湖滨北路119号|黄碧尚||--|--------------|--------------|---||11 |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六楼|许木土|--------------------------------------——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厦府[2004]143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2004]1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多年来,我市致力于建设“美、绿、亮、洁、畅、居”的城市环境,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居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形象日益优化,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交通管理一等模范城市”、“国际花园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荣誉称号,但与当前我市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和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创造良好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1、城市管理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施高效、协调、有序的城市管理是贯彻落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2、加强城市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我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各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管理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城市管理上升到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实现“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转变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服务,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和公告。

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六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国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八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厦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管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各区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无照流动商贩管理、非机动车占道管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我市物业管理,市砂、石、土资源管理,市养犬管理,市建筑废土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执法公示第六章行政执法证据第七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八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要求严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第1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文辉2021年8月24日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在7个工作日内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职责划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职责划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职责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厦府[2009]294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职责划分的通知(厦府〔2009〕29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良好工作局面,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第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现通知如下:一、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工作机制,划分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1.负责查处在思明和湖里辖区内由市市政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及两侧范围内,需要规划、环保和市政园林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行政许可或由其直接管理项目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以及养犬管理方面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2.负责查处在思明和湖里辖区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建筑工地项目内,违反环保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卫管理和建筑废土管理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3.负责查处由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管理的万石植物园、南湖公园、忠仑公园、海湾公园、白鹭洲公园等城市公园和筼筜湖区管理范围内的,违反规划管理、环保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卫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方面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4.负责查处在厦门近岸海域范围内、由市市容环卫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查处拟对个人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人民币20万元以上罚款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6.负责查处厦门大学、集美大学、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划管理、环保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卫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方面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7.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需要直接管辖的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与职责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四章行政强制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协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规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厦府办〔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2日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开放,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能力和服务效率,根据《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政务部门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政务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需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是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枢纽。

第四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两种类型:开放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授权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开放共享类为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如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公开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授权共享类为按照授权许可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已经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围绕局2022年工作总体部署,现提出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意见。

一、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一)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列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重点课程,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牵头处室:机关党委,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二)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宣传工作,综合运用传统方式和新型融媒手段广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1•【字号】厦府[1990]综171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1990)综171号1990年9月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省政府闽政(199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局闽政法(1990)05号文件通知,我市对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包括厦门市人民委员会、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名义发布或转发的行政措施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23件规范性文件:1.《转发市经委、计委、交通局、商业局关于贯彻闽政(1980)14号文件的意见》厦政(1980)94号2.《关于颁布〈厦门市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3)98号3.《转发市运输指挥部修订〈厦门市火车站进出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84)综453号4.《关于加强对虾养殖基地产品管理的通知》厦府(1986)综349号5.《关于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毛对虾资源的实施办法》厦府办(1987)026号6.《关于对旅游单位收取外汇兑换券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厦政(1982)外24号7.《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政(1982)综216号8.《关于颁发〈厦门市统一凭证管理办法》的通告〉》厦政(1982)82号9.《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五年内免缴税款的通知》厦府(1985)综273号10.《关于同意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厦府(1988)综190号11.《关于城市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厦革(1972)37号12.《关于立即制止违章开采沙石,切实保护好风景资源的紧急通知》厦府(1986)综568号13.《厦门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厦政(1981)210号14.《厦门市国家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厦政(1981)309号15.《颁布〈征用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2)85号16.《关于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0)179号17.《厦门市灭火机管理暂行规则》(57)厦公治字第0100号18.《厦门市工厂企业消防组织暂行规定》(60)厦委公字第106号19.《关于严格控制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厦府(1984)035号20.《关于颁发“厦门市公费医疗预防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5)厦委卫字第382号21.《厦门市药业小贩暂行办法》厦政(1981)93号22.《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厦府(1986)综078号23.《关于市区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废弃物的通告》厦府(1986)综351号特此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局工作的准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好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作风,清正廉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等其他局级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局级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也可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同有关局领导商量决定。

第七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级领导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

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

第八条局领导班子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九条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十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局专题会议、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2023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队人员招聘笔试备考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3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队人员招聘笔试备考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3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队人员招聘笔试备考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关于行政执法决定的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B、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需要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批准后,依据法定程序纠正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现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需要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D、本系统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需要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答案:B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是( )A、福州市政府规章B、福建省政府文件C、福州市公安局文件D、安溪县政府文件答案:A3.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是完善立法体制的重要内容。

下列关于完善立法体制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重要立法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可以擅自延长问题解决时间B、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广泛赋予地方法律解释权力C、立法工作中各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可以转移到有经验部门解决D、对立法条件成熟的事项,应适时停止授权,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答案:D4.李某从事蔬菜运输行业,因交通违章被执法部门依法扣押车辆,李某请求对蔬菜妥善处理以免变质损坏,执法部门拒绝其请求,导致蔬菜腐坏损失5000元。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B、执法机关采取扣押车辆于法有据C、李某违章在先,应当自行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D、李某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5.因对甲某造成人身伤害,乙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执行不久,甲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要实行窗口式办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

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五)(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市公安局一、审批(12项)1、集会、游行、示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9、10、1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举办200人以上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活动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许可证以及爆破“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4、枪支、弹药的运输携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5、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6、中国公民因私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6条8、港、澳、台、侨胞入出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办证审批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16、19条,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9、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变更,延期加盖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0、“蓝印户口”审批依据:《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第2条11、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2、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含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二、核准(21项)1、经济民警建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公安部《经济民警着装规定》、《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2、《台湾同胞登陆证》、《临时登轮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1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4、《台湾船舶聘用人员劳务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3条5、金融等单位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公(治)76号)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1条7、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2条8、机动车报废车辆的延缓使用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9、《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0、《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8、34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4条1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13条,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4条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41条、第42条,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14、停车场改变用途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5、运输不可分割解体且体积超过规定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16、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9条17、机动车驾驶员发证及异动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8、参与高层建筑停车场的规划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资格认定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第6条20、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认定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并发给服务证)依据:《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厦府[1996]综205号)第3条,《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厦府[1994]综142号)第18条21、印章刻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第9条三、备案(6项)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3、金融营业场所金库票据库建设设计方案4、单位自建保安组织5、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市司法局一、审批(1项)1、法律援助申请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二、核准(7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20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初审依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第21号令)第65至73条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初审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49条4、申请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7条,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办法》第7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1至25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3条6、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5条7、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市民政局一、审批(4项)1、全市性或跨区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3、4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设立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4、符合“三无”收养条件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依据:民政部[1982]民福24号文,省民政厅[1982]闽民救214号文二、核准(14项)1、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名称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0条2、精神病人住院减免手续及费用;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依据:《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复函》(民发[1980]17号),《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17号)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依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4、收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第6号令)5、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第5条,《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06号)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民政部等七个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7、8、10、11条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8、公墓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9、革命烈士称号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9条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8、19条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三、备案(2项)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宗教局一、审批(5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17条3、接受境外大宗的宗教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4、宗教院校负责人任免、机构设置及招生方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国宗发[1996]040号),市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办好闽南佛学院的工作意见》(厦宗字[1999]02号)5、少数民族成份的恢复和改正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办《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更改成份规定的通知》二、核准(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建设、商业展览、拍摄影视片等活动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4、宗教团体组团出国出境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三、备案(3项)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2、邀请国内其他地区人员来厦主持宗教活动3、境外宗教人士来访市法制局一、核准(1项)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第8条二、备案(1项)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一、审批(7项)1、颁发因公护照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2、颁发因公赴港通行证及签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1484号)3、部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依据:《关于调整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厦府[1993]综131号)第2条,《关于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厦府办[1998]80号)第4条4、外国人来华、发通知签证函电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5、聘请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文)、《关于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外专发[1999]6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审批聘请外国专家的批复》(厦府办[1997]017号)6、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接待的归口管理及建立全市外宾接待登记制度的请示》(厦府办[1998]084号)7、为驻厦总领馆官员颁发签证、居留证明依据:外交部《领事工作手册》(签证部分)二、核准(3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文)2、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探视其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依据: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处理涉外事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第4条第1款3、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进行公务或采访活动依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8号)三、备案(3项)1、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遗失2、涉外案件3、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结束——。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二000年八月八日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进行监督、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明确责任,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

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细化相应的处罚幅度,不得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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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相应证件;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应载明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编号、执法权限、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加盖《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六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㈢必须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㈣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予考试;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八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㈡市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区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审核。

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㈢市法制局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每三年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发证机关办理一次注册。

经审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不予注册。

到期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无效。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管理,建立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名册,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交给他人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遗失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并出具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将其行政执法证件向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暂扣其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㈠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㈢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投诉达 次以上并经查实的;
㈣将行政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的。

前款规定的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 日以内。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㈠受到刑事处罚的;
㈡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次以上的;
㈢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将行政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被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被暂扣、收回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服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决定的,可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市法制局申请复查。

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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