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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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19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19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19年)正文:----------------------------------------------------------------------------------------------------------------------------------------------------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19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1•【字号】•【施行日期】1998.09.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地(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核发机关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的,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编号、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3号)。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8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4日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本地、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4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21【生效日期】1998-09-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省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地(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核发机关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的,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编号、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

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者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

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

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即将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者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赋予批评教育。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

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许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2、不许刁难管理相对人,不许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3、不许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4、不许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者保护,做到克己奉公;5、不许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6、不许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9、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赣公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公字〔2015〕159号各设区市公安局:现将《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2015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三)典当业;(四)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印刷业;(六)旧货寄售或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八)开锁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治安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证明,是执行职务的必备条件。

本制度旨在规范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和注销等环节,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申领与发放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五)具有良好品行,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执法证件,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单位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执法证件。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与保管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接受当事人、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查询。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损毁。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携带执法证件外出执行公务。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者死亡,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第四章执法证件的年审与注销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执法证件进行审查,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年审不合格的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一)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开除公职;(三)被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退休或者死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府厅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培字[2009]328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培字[2009]328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培字[2009]328号)各设区市安监局: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权威,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6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到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换发新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换发执法证件的范围为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且其执法证件于2010年5月31日前到期人员。

二、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认真组织,按要求填写《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设区市安监局为单位统一汇总,并填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局人事处。

三、报送工作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报送材料时需发送换证人员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电子版照片至邮箱:****************.cn。

各有关单位须将过期证件收齐,换证时一并交省局。

若原证件丢失,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持证人培训情况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换证等情况。

在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人事处。

联系人:王瑞科,电话:************传真:************。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9月1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0〕2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江西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赣能运行字〔2014〕236号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试行)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3〕23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暂行)4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3〕27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考核奖励暂行办法5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2〕24号江西省统调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6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0〕39号江西省地区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能源局赣发改能源字〔2011〕112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2〕7号江西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1〕18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1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2〕238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3〕39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1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4〕118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行政处罚细化标准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5〕60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0〕578号江西省统调电厂电煤库存考核暂行办法2江西省计划委员会赣计能交字〔1998〕0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厅赣发改投资字〔2011〕13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和安排办法的意见》的通知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投资字〔2003〕29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6〕54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备案通知书的通知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8〕2133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9〕62号关于解除液化石油气、电煤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厅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林业厅赣发改工业字〔2005〕97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6〕48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收费字〔2006〕128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法》的通知1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04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166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284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4〕13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调字〔2001〕56号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16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赣发改价监字〔2010〕5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17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赣计价检字〔2002〕196号关于规范全省交通系统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18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赣计价检字〔2002〕831号关于规范全省金融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1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发改环资字〔2013〕14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煤矿安监局赣计工字〔2003〕1312号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2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开行江西省分行、工行江西省分行、农行江西省分行、中行江西省分行、建行江西省分行赣计工字〔2003〕4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2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3〕1132号江西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08〕50号关于加强我省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09〕1776号关于加强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2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2006〕5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交运字〔2006〕876号省发改委、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1〕1076号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29江西省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3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7〕09号江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能源局赣能电力字〔2010〕18号关于对供电营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的通知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就业〔2014〕14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和规范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2010〕180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字〔2010〕1837《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9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2〕25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旧机动车价格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10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检字〔2002〕184号关于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1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2〕286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决定1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地区字〔2001〕1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1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0〕148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1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1〕83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17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委员会赣计设字〔1991〕31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结束——。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7【实施日期】200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年发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5-12-16【生效时间】2015-12-16【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一)将第四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修改为:“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将第十条中的“城建监察证件”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件”。

(四)将第十九条删除。

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一)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赣府厅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省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法律法规依据目录

法律法规依据目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05.09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01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摘要内容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3.01
第二条 [适应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简要摘录索引
行政执法依据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摘要内容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0执行日期:1996-12-2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编号规则及编排示例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编号规则及编排示例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编号规则及编排示例
一、编号规则
行政执法证号由11个代码构成,图示如下:
行政执法监督证号由11个代码组成
二、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区域代码
注:如需要增加县级代码,必须书面向省政府法制办请示,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
设定并公布。

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部门及乡镇统一代码
注: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依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设立的执法部门。

2.不得擅自增加代码。

如需要新增代码,必须书面向省政府法制办请示,由
省政府法制办统一设定并公布。

四、编排示例
以发展改革部门、南昌市(南昌县某乡)为例
垂直管理部门,以省工商系统为例。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抚府办字〔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通知抚府办字〔2015〕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聘任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4〕5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聘请胡雨水等33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聘任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参与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是我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的重要举措。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和支持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特邀监督员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结合自身工作,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尤其是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特邀监督员应当认真负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树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组织联络和相关服务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推进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8(000)019
【摘要】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
九八年九月三日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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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并对外公告。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或者在网上学满规定的课时,并经考试合格;
(四)上年度考核合格。

第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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