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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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三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前言 (1)

1.1编制依据 (2)

1.2评价原则 (7)

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7)

1.4评价范围 (8)

1.5评价时段 (10)

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1)

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6)

1.8评价标准 (23)

1.9主要技术路线 (26)

2规划概述与分析 (27)

2.1规划背景 (27)

2.2规划概述 (28)

2.3规划协调性分析 (49)

3环境质量现状与预测 (50)

3.1环境质量现状 (50)

3.2环境影响预测 (51)

4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55)

5 规划调整建议 (57)

6综合结论 (58)

第一章总论

1前言

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方案》中提出: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华南环科所成立了项目组,在对

规划分析的基础上,对规划可能影响的周围环境进行了现状调查分析,其后收集了有关基础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针对《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3年6月25日版)编制了《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1.1编制依据

1.1.1国家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8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8年7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7;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12;

(2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12;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实施;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月1日;

(2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12;

(2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5]45号;

(2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年10月;

(3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1994.1;

(3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8;

(3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

(3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37号;

(3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2006.9;

(35)《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办[2004]98号;

(36)《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

(37)《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

(3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39)《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4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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