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自查报告(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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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开工资自查报告〔共5篇〕
第1篇:劳开工资统计自查报告 XX公司2022年劳开工资统计自查报告县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县劳开工资统计专项巡查的通知》〔泾统[2022]42号〕文件下发以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劳开工资统计自查工作,按文件要求,逐项自查,现将我公司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本情况自查
我公司按统计法法律法规和《劳开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无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事件发生。
〔一〕劳动统计根底工作情况:我公司统计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科,设置1名专人负责劳开工资统计工作,按规定建立了统计台帐并存有劳动统计原始记录。
〔二〕主要统计数据情况:2022年上报的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人数、劳动报酬等指标数据上报数与自查数根本相符。
二、自查主要内容
1、统计人员尚无《统计从业资格证》;
2、统计人员按规定设置和保存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3、自觉支持和配合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4、能够及时向本地统计机构上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无迟到、拒报统计资料行为;
5、未接到当地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本单位提供不实统计数据的要求。
三、自查情况
我公司能够学习和贯彻《统计法》,没有发生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情况;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失察和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擅在自开展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行为;没有发生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行为;我公司设立统计机构,并设置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统计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无统计资格证书。我公司将要求统计人员参加相关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确保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符合统计有关要求。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2篇:劳开工资劳开工资统计指标解释和问题解答
〔2022年11月〕
一、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丧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指各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民办教师、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4.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单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
5.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6.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个局部。 7.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局部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8.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指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不管资金来源,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9.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播送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10.国有控股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文〕精神,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该项指标由全部法人企业单位填报。
“国有控股〞可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股〕两种。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股〕。
11.单位数: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劳动统计原那么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1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12.长期病、休假人员: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13.死亡:减少人数中的死亡指标,指因各种原因死亡而发生的减员。
二、问题解答
1.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如何统计?
答: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来统计。
2.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保险代办员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答:金融保险单位雇佣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兼职人员暂不统计。保险公司的营销员那么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3.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那么其所有工作的单位都作为“其他从业人员〞来统计。
☆4.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如何计算
答:建筑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应统计为在岗职工。另外,建筑企业外发工程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承包方的工程完成量计入发包企业,因此,承包方使用的用工人数应计入发包方单位从业人数,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相应地,其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6.单位代职工个人交纳的各项扣款,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房水电费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代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但是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