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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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综合案例分析题

1、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8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注明按照UCP6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依附,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点:(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

(2)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

(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为投保金额不足。

问: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不符理由不成立。《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商业发票可以不需要手签。

(2)不符理由不成立。《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凡是全套正本提单以一份或以上构成均可。

(3)不符理由成立。《UCP600》中规定,保险单上保险金额应该至少为CIF或发票金额的110%。

2、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卸货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信用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明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修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为什么?

答案:(1)该条款(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并且签字由开证行检验)不能接受,属于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软条款(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撤销该条款)。

(2)该条款同样是一种软条款,不能接受。由开证一方指定船只不符合有关惯例要求;由开证行加押电文通知装运及提交加押电文议付也是一个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条款,影响信用证的生效。

3、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答案:(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

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4、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

答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既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

5、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

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答案: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6、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答案: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①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②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

款两空。(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

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

7、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8年1月3日按CIF条件

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

拿大商人于2008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

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这个案例中,我方对于信用证修改书,未予理睬,按原证发货,请

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答案:开证银行不可以拒付。

UCP600关于信用证修改的原则是信用证的修改必须获得受益人的

同意才能生效。实际业务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以与修改之前或者修改之后的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如果他提交的单据与修改之后的信用证相一致则表示接受该修改;相反如果提交与原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即表示不接受该修改。这一点是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出发,以及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性质所规定的。

8、A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A公司交单后被拒付,理由是商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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