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
孕情
孕情监控倒查制度一、孕情倒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加强重点监控的六大人群为:一是符合再生育条件三年以上未生育的妇女;二是孕情不明原因消失孕妇;三是人流引产对象中多次有人流引产史的或引产下来为女婴的或从外地返乡自动要求实施中期引产的孕妇;四是政策外多孩生育为男孩的对象;五是活产死亡或死产对象;六是获得批准人流引产但存在疑点的对象。
二、孕情倒查原则实施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查究、归口办理的原则。
三、孕情倒查追责责任倒查调查结束后,根据各级各部门应负的责任,对有关领导、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的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等七种。
再生育服务对象名单化管理制度1、村计生工作人员负责再生育对象的等级、把关,将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名单进行公示,网上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全镇(街道)符合条件再生育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知道、督察、组织管理及公示。
3、镇街道计生办和村(居)计生员,将要求复合条件再生育的对像列入全程管理和服务对象中。
加强对再生育对象的孕情监测和跟踪随访。
再生育对象的孕情检测和跟踪随访实行村(居)干部包干责任制,镇计生办加强督查指导。
4、镇计生服务站及指定医院负责再生育对象的孕情检查、孕产期保健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指导工作,从怀孕第一个月起,村(居)干部每月随访一次,并把孕情检测和跟踪随访结果录入《再生育对象跟踪随访登记表》,并相关跟踪责任人签字。
5、实行孕产期免费保健检查制度。
对已列入《再生育对象跟踪随访登记表》要求再生育的对象实行定期的孕产期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制度与流程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度:
一、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三、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四、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六、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七、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使用。
八、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
九、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病、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十、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一、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计划生育的各种统计资料,编报上级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制定报表制度。
二、监督、检查、评估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及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定量研究和分析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原因,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
办理生育证流程:
1、本人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
2、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证实后由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办理手续。
3、办理完毕后登记计划生育信息台账。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六、表卡填写
--第一次随访记录填表说明
13.总体评估:根据孕妇总体情况进行评估,
若发现异常,具体描述异常情况。 14.保健指导:填写相应的保健指导内容, 可以多选。 15.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16.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 随访查日期,并告知孕妇。 17.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 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六、表卡填写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六、表卡填写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六、表卡填写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填报说明
填表说明 1.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
填写。 2.血压:如有必要,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 3.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 具体描述。 4.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未恢 复,具体写明情况。 5.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6.处理:若产妇已恢复正常,则结案。若有需转诊的情况, 具体填写。 7.随访医生签名:检查完毕,核查无误后检查医生签名。
七、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孕12周之前建册的
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孕妇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 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 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三)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 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 ×100%。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社区孕产妇健康信息收集
掌握孕情:
途径
日常产检 计生部门 村级机构 乡村医生
目的:1、掌握本辖区孕产妇人数; 2、提高产前检查率和住院分娩率; 3、及时发现高危孕情。 要点: 1、与计生部门协调好关系,每月抄录新发现孕情; 2、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作用; 3、注意孕情核查和产检质控。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X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制度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妇幼保健/生殖保健服务和健康知识的宣传。
2、中心为社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孕后期及时转上级医院进行住院分娩。
社区卫生服务站掌握该区育龄妇女孕情,发现有孕情及时督促其至上级医疗单位进行建卡,督促其按时参加产前检查。
中心开展辖区内母乳喂养的指导、产后访视、新生儿家庭访视和42天检查。
3、中心对社区内高危孕产妇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在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女职工保健服务并进行管理。
4、中心掌握辖区内育龄妇女和七岁以下儿童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并分类建档;为辖区内老年妇女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管理。
5、中心有计划地开展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和缺陷的防治和矫治工作。
为辖区内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并做好三岁以前的儿童系统保健工作。
负责辖区内高危儿童、体弱儿童的检出登记与管理。
6、中心加强对社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儿童体检和业务指导。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管理、检查与评估及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8、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信息的监测、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职责1、负责本镇妇幼保健和母婴保健系列服务工作。
2、掌握全镇育龄妇女、新婚夫妇名册,及时了解全镇孕妇发生数,做好早孕建卡、督促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对孕妇进行系统管理。
3、配合卫生院妇产科医生,早期筛选高危孕妇,及时进行矫治,并进行专案管理。
4、及时了解产妇分娩情况,督促卫生院妇产科医生及村医,对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并记录访视结果。
5、配合计生部门,开展妇女卫生知识宣传、做好本镇妇女病查治工作。
6、了解并掌握本镇0―7岁儿童数及年龄、性别构成情况。
配合儿科医生做好儿童系统管理。
42天检查建卡率、定期体检符合率均应达到要求,并及时做好体格发育评价。
对体弱儿能及时筛选、矫治、并列入专案管理。
孕情早发现及失访患者追踪工作机制(模板)
芟滋扇以冶工仔考僭穿成独及笑拔崽者逼眩助用工6机制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镇艾滋病防治工作,结合现阶段艾滋病防治工作重点任务及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防治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扩大干预措施覆盖面,提高防治质量和水平,有效降低艾滋病新发感染和病死率,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遏制我镇艾滋病快速增长势头。
二、工作重点履行辖区艾滋病防治主体责任,重点负责孕情早发现,长期流动在外、拒绝治疗和失访感染者及病人的核查追踪,动员其接受治疗管理,实施宣传教育、分类干预、筛查检测、关怀救助等综合防治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辖区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督导服药工作,动员未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治疗,抓好单阳家庭的随访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家庭内传播。
三、组织机构镇政府层层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并针对孕情早发现,长期流动在外、拒绝治疗和失访感染者及病人的核查追踪工作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联动小组: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组长:***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成员:***镇党委委员、人大主任***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镇民政***镇派出所***镇卫生院各村(社区)支部书记联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公共服务科,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机制(一)信息管理机制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对确诊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建立一套健康档案,档案内容按照县疾控中心统一制定的目录要求进行完善。
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摸底,建立详细家庭档案,做好救助、支持和服务工作。
所有收集到的病人档案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影像资料、电子文档,都必须注意保密,查阅人员必须获得相应权限。
(二)孕情早发现机制L加强育龄妇女健康教育宣传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纳入社区、公共场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宣传,医疗卫生机构重点针对婚前保健、孕前保健、青春期保健、孕产妇保健、性病防治等服务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宣传,抓好孕妇孕早期艾滋病、梅毒、乙肝免费筛查宣传,引导其主动接受“三病”检测,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备孕妇女、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识,促进健康行为。
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五步工作法”内容
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五步工作法”内容一是明确服务对象。
以村(居)为单位,从PIS系统、结合入户调查,摸清辖区内服务对象底数,将符合生育条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登记在《计划生育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中的“生育服务对象一栏表”栏目内。
登记时查看《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和流出或流入人口婚育证明等材料。
二是做好孕期服务。
为孕产妇提供增补叶酸、胎儿发育监测、出生缺陷防范等服务,切实做好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的保健服务,为孕产妇建立孕情保健档案及每月对怀孕对象进行一次入户随访,掌握怀孕对象的孕情、服务需要和妊娠结果,防止孕情非正常消失和溺弃女婴等行为发生。
三是实行陪护分娩。
根据预产期提示,及时掌握生育对象的生产时间,积极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减少家庭接生。
特殊情况不能住院在家分娩的,要求做好孕产妇分娩和婴儿出生记录,并及时上报。
生育对象参加保健的,由保健医生陪护分娩;未参加保健的,由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医护人员或包村干部、育龄自管妇女小组长陪护。
四是做好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七日内,陪护和访视人员及时上门核准新生婴儿姓名、性别、孩次、出生地点、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妇姓名、详细住处、妊娠胎次等情况,及时填写“出生登记簿”,同时登记在《计划生育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中的“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揽表”栏目内,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填写“年度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揽表”。
产后访视不少于3次,开展母婴保健随访服务,检查了解母婴保健状况。
对婴儿死亡的,必须出具死亡证明,查明死亡原因,填写《死亡原因核查报告单》,对瞒报、漏报、错报或谎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是做好统计监测。
乡镇办事处按时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活产儿男女数、出生缺陷儿发生数、14周以上终止妊娠数、婴儿死亡数等数据,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实汇总后及时准确向上级人口部门报送《出生、引产、死亡月报表》。
71-关于组织对三类对象孕情监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关于组织对三类对象孕情监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各村:
为贯彻执行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严格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积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提高计生科技服务水平,现对全镇当前三类对象管理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1、认真核对三类对象人数,一个不漏,准确无误登记建册,(即工作手册、三类人员孕、育情跟踪管理服务簿)。
2、认真组织三类人员到镇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情监测服务。
3、建立和完善三类人员信息卡、婚育档案和跟踪管理
卡片。
4、积极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知识宣传,提高营养素服用率。
5、认真完成唐氏综合症筛查任务。
凡目前合符生育政策条件且怀孕在14—20周内的三类人员必须一个不漏的组织到市计生指导站接受唐氏综合症筛查服务。
上述工作市要求必须在本月14日前完成,事关重要,时间紧迫,各村支部书记应亲自抓负总责,计生员具体负责,本项工作将列入二季度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考核内容。
希各村遵照实施。
泰兴市马甸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实施日期】202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XX镇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XX镇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的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实现孕产妇保健工作中孕早期的早孕建册率、早孕检测率,完成艾滋病、乙肝、梅毒“零”传播工作目标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全面、规范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每个季度实现以下目标:1辖区育龄妇女每季度孕情检测率达100%;2.辖区孕期早孕检测率,早孕建册率达95%以上。
(上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见附件1)二、工作内容预防母婴传播工作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以孕产妇和育龄妇女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村(社区)将预防母婴传播纳入常规宣传,提高公众知识知晓率,增强育龄妇女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自我保健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促进育龄妇女和孕产妇主动、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明确自身感染状态。
促进感染孕产妇尽早主动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相关服务。
(二)孕情第一时间发现村(社区)委会建立育龄妇女动态工作台账,定期开展辖区育龄妇女孕情监测,第一时间发现孕情,发现怀孕妇女及时动员到乡镇卫生院接受孕产期保健相关服务并纳入管理。
(XX镇孕产期保健服务人员王光玲)1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常规诊疗等服务第一时间发现孕情,发现怀孕妇女及时动员到乡镇卫生院接受孕产期保健相关服务并纳入管理。
2.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感染育龄妇女动态工作台账,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结合感染者随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孕情询问和孕情检测,推进孕情早发现,发现怀孕信息及时反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纳入管理。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在镇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将其作为刚性任务和服务民生重要内容,保障工作经费,科学规划、统一部署,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关于做好孕情信息摸底及动态监测点
关于做好孕情信息摸底及动态监测点人口出生、孕情调查工作的通知各镇、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为科学评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掌握人口出生态势,科学分析工作形势,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现就做好全区孕情信息摸底及动态监测点人口出生、孕情调查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孕情信息摸底调查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孕情信息摸底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经常性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单位等基层网络队伍职能,加强孕情随访、优生指导服务,采取面见服务对象或运用多种方式直接联系当事人,摸清新婚、孕情和出生等信息。
各村(居)、社区、单位等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充分做好数据分拣和比对工作,及时补充报告单内容并将《2018年度生育对象孕情摸底情况登记表》(表一)上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及时录入变更到WIS系统中,并汇总《2018年度在孕育龄妇女分类情况统计表》(表二)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依据5月底WIS数据,汇总《2018年度在孕育龄妇女分类情况统计表》(表二)、《预计2018年度人口出生情况统计表》(表三),并于6月1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考核指导科。
市卫生计生委将以5月底WIS数据为基准,对各县(市区)孕情及出生上报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并将服务管理的及时率和准确率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动态监测点人口出生、孕情调查(一)调查对象《关于建立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聊卫指导〔2016〕4号)确定的142个计划生育动态监测村级样本点户籍人口中,2018年1月1日-3月31日有生育现象和截止到2018年3月底在孕的户籍育龄妇女(包含户籍在本监测点但计生管理关系不在本地的育龄妇女、因婚嫁关系由本村居管理但户籍未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和夫妻其中一方为本村居户籍的育龄妇女)。
(二)调查内容1、生育情况:包括育龄妇女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婚姻变动日期、生育孩次、性别、生育性质;2、怀孕情况:包括育龄妇女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婚姻变动日期、怀孕孩次、怀孕月数。
孕情包保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孕产妇及胎儿的健康,提高孕情包保服务质量,确保孕产妇及胎儿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开展孕情包保服务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等。
第三条孕情包保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母婴;(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分级诊疗,综合服务;(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孕情包保服务内容第四条孕情包保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孕前咨询与评估: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孕前咨询、健康检查、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孕早期保健:包括孕期健康教育、营养指导、心理支持、产检预约等。
(三)孕中期保健:包括定期产检、孕期疾病预防、胎儿生长发育监测等。
(四)孕晚期保健:包括孕期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分娩准备、心理疏导等。
(五)产后保健:包括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新生儿护理等。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等。
三、孕情包保服务流程第五条孕情包保服务流程如下:(一)孕前咨询与评估:夫妇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件,到孕情包保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评估。
(二)孕早期保健:孕产妇在孕早期到孕情包保服务机构进行首次产检,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孕中期保健:孕产妇按照孕情包保服务机构的要求,定期进行产检。
(四)孕晚期保健:孕产妇在孕晚期进行产前检查,包括胎心监护、胎儿生长发育监测等。
(五)产后保健:孕产妇在产后42天到孕情包保服务机构进行产后康复检查。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产妇按照孕情包保服务机构的要求,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孕情包保服务要求第六条孕情包保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孕情包保服务相关科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孕情包保服务设施和设备。
(四)制定孕情包保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五)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
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
一、对现孕妇女实行月随访。
具体访视内容有:早孕保健、产前保健,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预测分娩时间、分娩方式,开展高危妊娠和筛查、监护和管理,产时保健。
二、建立孕情信息登记、上报制度。
对在随访服务工作中发现未足月的妊娠终止,或者不明原因的孕情中断,或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等异常现象的,要及时报告县卫计局组织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应与乡镇镇、村居计生专干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对符合政策的生育对象,切实做好孕期全程管理与服务工作,杜绝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对育龄妇女的孕情变动情况,应及时掌握,及时报告。
孕情跟踪管理服务制度
孕情跟踪管理服务制度1.对辖区内的生育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分孩次明确生育对象,签订“两非”承诺书。
2.组织生育对象参加每年二、五、八、十一月四次孕检。
3、包村干部、村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每月对计划怀孕妇女进行一次随访,计生服务站每月对计划怀孕妇女进行一次孕期保健检查。
4.实行孕情包保责任制。
对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现孕对象实行孕情包保,任务分解到人。
5.实行孕情跟踪制。
孕情包保责任人要随时掌握包保对象孕情,及时向计生办报告孕情变化情况。
6.实行不明原因终止妊娠追究制。
村人口主任将随访情况记入《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以户为单位建立健全服务监测档案,对出现孕情消失、出生婴儿死亡的及时上报,计生办立即组织调查,建立完善《婴儿死亡(孕情消失)核查档案》,对不明原因孕情消失的,及时向县性别比办公室报告,将按照“两非”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发现一例核实一例,核实一例处理一例。
7.实行责任追究制。
按要求确定孕情包保责任人,制订相应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单位和包保责任人在责任制中承担的职责,并将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与评奖评先、绩效工资、奖金挂钩。
孕情查访制度
孕情查访制度
一、环孕情查访由乡镇组织计生、卫生在当地服务站或持机下村的方式进行,乡镇要提前下达通知书,并安排专人查验相关证件。
二、环孕情监测服务实行双人执机、共同签字制度。
三、对有孕情的妇女,村(居)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必须半月上门随访一次;乡镇级每月一次孕情监测;县级站要对孕后4—6个月的妇女全面监测一次,并书面告知下次检查时间,对怀孕二胎的第每月一次孕期保健。
四、持证怀孕妇女外出1个月以上的,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督促其定期寄回流入地的孕情监测证明,并审验其真伪。
五、发现妊娠异常,不论怀孕月份大小,应首先向所在村(居)计生专职人员报告,由计生专职人员陪同到所在乡镇计生站进行检查。
确属异常的,由乡镇计生办人员陪同,并持介绍信,《计划生育全程服务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孕妇近期一寸彩照两张,到县计妇院复查。
六、经过县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检查,符合省的有关规定,确需终止妊娠的,作出《终止妊娠鉴定书》,由县卫计局出具《批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定点施手术构施术。
七、未经批准私处鉴定胎儿性别的,一次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
私自流引产的,一胎罚款2000元,二胎的罚款5000元,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八、考核年度内所包持证怀孕妇女未发生鉴定胎儿性别及私自流引产行为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奖励。
每发生一例鉴定胎儿性别事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每发生一例私自流引产事件,对责任人罚款2000 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孕优随访工作制度
孕优随访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出生缺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孕优随访工作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孕优随访工作流程,确保随访服务质量,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孕优随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 自愿原则:孕优随访工作应遵循自愿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诱导。
2. 保密原则:随访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3. 全面原则:随访内容应全面覆盖孕前、孕期、产后各个阶段,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
4. 个性化原则: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随访计划,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四、工作内容1. 孕前随访: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政策咨询、优生优育指导等服务。
2. 孕期随访:定期了解孕妇的健康状况,监测胎儿发育情况,提供孕期保健、心理健康、营养指导等服务。
3. 产后随访:了解产妇产后恢复情况,提供产后康复、新生儿护理、母乳喂养等服务。
4. 特殊情况随访:对有遗传病史、出生缺陷史、高风险孕妇等特殊情况进行重点关注,提供专业、个性化的随访服务。
五、工作流程1. 信息登记:对服务对象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
2. 制定随访计划: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随访时间、地点、内容等。
3. 实施随访:按照随访计划,开展面对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的随访。
4. 随访记录:详细记录随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为下次随访提供参考。
5. 数据分析:对随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政策制定、服务改进提供依据。
6. 反馈与改进:根据随访结果,对服务工作进行及时反馈、调整,提高服务质量。
六、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孕优随访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培训专业队伍:加强对孕优随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孕情
孕情监控倒查制度一、孕情倒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加强重点监控的六大人群为:一是符合再生育条件三年以上未生育的妇女;二是孕情不明原因消失孕妇;三是人流引产对象中多次有人流引产史的或引产下来为女婴的或从外地返乡自动要求实施中期引产的孕妇;四是政策外多孩生育为男孩的对象;五是活产死亡或死产对象;六是获得批准人流引产但存在疑点的对象。
二、孕情倒查原则实施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查究、归口办理的原则。
三、孕情倒查追责责任倒查调查结束后,根据各级各部门应负的责任,对有关领导、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的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等七种。
再生育服务对象名单化管理制度1、村计生工作人员负责再生育对象的等级、把关,将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名单进行公示,网上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全镇(街道)符合条件再生育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知道、督察、组织管理及公示。
3、镇街道计生办和村(居)计生员,将要求复合条件再生育的对像列入全程管理和服务对象中。
加强对再生育对象的孕情监测和跟踪随访。
再生育对象的孕情检测和跟踪随访实行村(居)干部包干责任制,镇计生办加强督查指导。
4、镇计生服务站及指定医院负责再生育对象的孕情检查、孕产期保健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指导工作,从怀孕第一个月起,村(居)干部每月随访一次,并把孕情检测和跟踪随访结果录入《再生育对象跟踪随访登记表》,并相关跟踪责任人签字。
5、实行孕产期免费保健检查制度。
对已列入《再生育对象跟踪随访登记表》要求再生育的对象实行定期的孕产期健康检查。
育龄妇女孕产期全程服务制度
育龄妇女孕产期全程服务制度
1、孕产期全程服务人员为各村计生专干和镇计生办包村人员。
2、服务对象:待孕妇女、已怀孕妇女、生产妇女。
3、服务时间:从计划怀孕之日开始到产后6个月。
4、服务人员职责:
(1)及时了解和掌握待孕、已孕和生产妇女人数,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2)为孕产妇提供增补叶酸、胎儿发育监测、出生缺陷防范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切实做好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的保健服务;
(3)每月对怀孕对象进行一次入户随访,掌握怀孕对象的孕情、服务需要和妊娠结果,防止孕情非正常消失和溺弃女婴等行为发生。
5、婴儿出生后十日内,各村计生专干或包村专干要及时上门核准新生婴儿姓名、性别、孩次、出生地点、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妇姓名、详细住处、妊娠胎次等情况,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产后访视不少于3次,开展母婴保健随访服务,检查了解母婴保健状况。
对婴儿死亡的,查明死亡原因。
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〇XX年X月XX日。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得到了相应的重视和加强,以提高妇女孕情监测工作的精确度和有效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工作的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以确保育龄妇女的孕情得到及时监测和有效管理。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科学的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机制,提高孕情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精确度,为妇女提供良好的孕情管理服务。
2. 原则:科学性、客观性、有效性、保密性、便利性和综合性原则。
三、工作内容1. 建立健全孕情监测档案:在妇女就诊时,由医务人员建立孕情监测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孕情监测结果、医疗手段等内容,并将档案进行动态更新和完善。
2. 进行定期孕情检查:根据妇女的孕情监测档案,进行定期的孕情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孕前检查、孕中期检查、孕后检查等,确保妇女的孕情得到全方位的监测。
3. 开展孕情咨询和教育:通过组织孕情咨询和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对孕情监测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和保健指导,帮助妇女科学合理地管理自己的孕情。
4. 加强信息管理和共享:建立健全孕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共享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以供政策制定和决策参考。
5. 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班和研讨会,提升其孕情监测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确保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四、实施步骤1. 建立指导小组:成立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的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工作的实施。
2.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3. 推行实施方案:将制定的实施方案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推行实施。
4. 监督评估和持续改进:定期对实施方案进行监督评估和持续改进,根据实施情况和问题反馈,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改进工作方式。
五、预期效果1. 提高孕情监测的准确性和精确度,避免误诊、漏诊情况的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
一、对现孕妇女实行月随访。
具体访视内容有:早孕保健、产前保健,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预测分娩时间、分娩方式,开展高危妊娠和筛查、监护和管理,产时保健。
四、建立孕情信息登记、上报制度。
对在随访服务工作中发现未足月的妊娠终止,或者不明原因的孕情中断,或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等异常现象的,要及时报告市人口计生局组织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应与镇街、村居计生专干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对符合政策的生育对象,切实做好孕期全程管理与服务工作,杜绝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违法现象的发生。
六、对育龄妇女的孕情变动情况,应及时掌握,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