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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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汇编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汇编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结核病防止控制工作实行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防止控制工作规范》和卫生部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有关深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旳告知》(卫办疾控发[]53号)规定,切实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止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师生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结核病是国务院确定旳重点防控旳重点传染病,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共卫生服务旳重点工作内容。

起,省政府实行贫困结核病医疗救治民生工程。

近年来,本省已出现多起学校汇集性结核病发病,且有增多旳趋势。

结核病重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传播。

在群体环境下,假如存在结核病传染源,就尤其轻易发生结核菌旳传播。

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是经典旳群体环境,存在发生结核病汇集性病例疫情旳高风险,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二、目旳原则(一)目旳:建立卫生、教育两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并贯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旳卫生习惯,切实做到对结核病旳早发现、早汇报、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防止控制学校结核病旳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防止为主,防控结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三、组织领导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区域卫生规划,并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详细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技术工作,各学校应予协助和贯彻。

学校要指定在校医护人员或保健老师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肩负结核病监测、疫情汇报、可疑病人转诊、管理、健康教育和平常管理等工作,并列入年度教育、卫生工作检查内容。

四、有关部门职责(一)教育行政部门1、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防止控制工作旳督促与检查,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2、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校有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旳培训;3、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旳沟通,及时理解当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等有关信息。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一、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2. 早期发现: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早期发现疑似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

3. 规范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控管理制度,规范结核病病例的发现、报告、隔离、治疗和康复等环节。

4. 宣传教育:学校应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5. 协同配合:学校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措施1. 健康体检:学校应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

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2. 健康教育:学校应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3. 环境消毒:学校应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减少结核病传播风险。

4. 隔离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结核病病例隔离管理制度,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直至康复。

5. 疫情报告:学校应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结核病疫情。

6. 跟踪随访:学校应加强对结核病病例的跟踪随访工作,了解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情况,协助患者按时服药和复查。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导;制订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 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 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 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 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 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 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 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 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
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 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 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 健康教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 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 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 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和技术指导。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 (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 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 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 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 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 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涵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报告,并同时向涵江区教育局报告。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 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 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 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 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
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体 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 ≥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 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 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市船营区教育局(通知)吉船教通字〔2011〕28号★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现将吉林市教育局转发的国家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望各中小学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主题词: 转发结核病防控规范通知船营区教育局综合科 2011年5月25日印发吉林市教育局文件吉市教通字〔2011〕50号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直民办学校: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现将国家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学校结核病防控规范(试行)

-学校结核病防控规范(试行)
❖ 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对结核病的易感程度不同。
学生是结核病的高危人群。学校一旦存在传染 源,若不及时控制,极易造成结核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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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校结核病疫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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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2006年—2010年乙类传染病发病前5位病种排序
年份
第1位
病种
构成比 (%)
第2位
病种
构成比 (%)
第3位
病种
可置换过滤式粒 状物呼吸防护具
正压输气管面罩
可抛弃过滤式粒 状物呼吸防护具
动力过滤式呼吸防护 具(P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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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易感人群的防控措施有效但非常有限
有报道称在中国结核杆菌的感染率高达45%, 人群普遍易感。
目前还没有一种有效的针对成人的预防肺结核 的疫苗,人群保护性普遍较差。
对传染性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定期体检和结 核病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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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性病例---古交疫情
2011年1月20日——2011年9月20日古 交立才培训学校共发生肺结核确诊病例47例, 其中肺结核实验室诊断病例3例,肺结核临床 诊断病例40例,结核性胸膜炎临床诊断病例4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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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发生原因
学校
师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缺乏,发病后不及时就医,或确 诊后不及时将病情告知学校 新生入学体检措施不落实,不能及早发现学生结核病 患者 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缺课登记与病因追查制度未真 正贯彻落实,不能及时主动发现病人 高三学生学习紧张、压力大,户外活动少,营养差, 居住拥挤、通风不良、容易发病
对PPD筛查结果分级管理,采取医学观察、预 防性服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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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传染源的防控措施是目前最为有效的
早发现

学校结核病防治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治规范
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 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 结核可疑症状。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 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 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 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 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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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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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措施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 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 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 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 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 治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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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措施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 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 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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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措施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 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 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 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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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 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 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 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 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 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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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卫生机构
3.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 断证明。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 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 /或培养阳性患者);
(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 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汇总)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doc

(汇总)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doc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 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试行

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试行

河南省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技术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

二、结核病疫情的监测(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须如实报告学生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者,不得隐瞒学生身份。

在传染病报告卡“工作单位”栏填写学生所在的学校(系、年级)及班级。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规范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

(二)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每日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结核病疫情报告情况。

凡发现报告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者,应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开展追踪工作;对报告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者为非“学生”的的青少年,应追踪核实身份。

(三)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周对学校肺结核疫情进行分析(见附件1),每月形成学校肺结核疫情报告(见附件2)并在每月20号之前逐级上报。

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疫情须书面告知学校;发现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数异常增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见附件3-1)。

三、结核病疫情的预警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现制定4级学校结核病防控预警机制和处置原则:第4级:当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结核性胸膜炎,下同),应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班、同宿舍的同学在患者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

第3级: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应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年级的同学在患者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

第2级: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应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大专院校以学院或系为单位)在患者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

第1级: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大专院校以学院或系为单位)在患者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管理规范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协助市CDC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

2. 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二)学校。

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一)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范本模板】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范本模板】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

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同名40182)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同名40182)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 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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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四)学校。

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

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

对体检发现的PPD 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3.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

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

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

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

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疑似结核病病例的确诊。

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必要时进行痰培养。

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

2.筛查密切接触者。

发现结核病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

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

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3.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开具休学诊断证明:(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负责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

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

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5.适时开具复学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开具复学证明:(1)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二)学校措施。

1.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

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

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

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

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l.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2.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二)学校强化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2.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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