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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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实施施工安全管理是维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利益的一项必要措施,对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当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直接的作用。

为此,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承包商更是要求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削减职工损害和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责任与安全管理组织1.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开展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承包商应当向竞标业主供给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2. 承包商应当指派专业化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相关学问,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承包商主管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学问和安全管理阅历,并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3. 承包商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规模订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业主审定后实施。

实在内容应包括:组织体系、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不安全作业的管控等。

四、机具设备的安全维护与使用1. 承包商应当依照机具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保证其安全性能完好。

2. 机具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谙习使用说明,娴熟把握各种操作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3. 承包商应当将机具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修和保养,定期进行例行检验和技术状态检查;显现重点故障、事故和其他影响安全的事件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报告相关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

五、施工现场管理措施1. 承包商应当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在施工现场,应当依据安全防护要求,设立安全防范标志、安全警示线和安全围护设施,对应急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配备完备检查设施。

3. 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排出隐患和修正不合规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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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第二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安全资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条承包商应有近三年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近三年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健康、安全与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

第三章安全评审第六条承包商在承揽工程项目之前,应通过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HSE资质审查,资质审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1、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近三年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和“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HSE组织机构和HSE管理文件。

5、工伤保险情况。

6、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

第八条承包商HSE管理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HSE承诺。

2、作业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

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5、规章制度和HSE管理文件。

6、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7、其他相应内容。

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与承包商签订HSE管理协议书(见附件1);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进行HSE监督检查,定期对承包商进行HSE业绩考评,并将HSE考评情况进行公布。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意义为了确保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正确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性,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本规定制定了承包商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和要求,以便供之遵守。

二、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承包商。

三、安全管理要求1. 承包商应该遵守安全规程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承包商应遵守公司或工程方批准的安全规程标准,了解风险、识别危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有助于提高安全性和减少过程中的事故。

2. 承包商应该遵守安全要求承包商应当遵守公司或工程方规定的安全要求,诸如穿戴所需防护器具、标志、标牌、警告标牌等,并要定期、合理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3. 遵守卫生标准承包商应该遵守卫生标准,确保生产、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卫生环境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保证职工健康和居住环境干净整洁。

4. 建立安全培训承包商应该建立各种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掌握基本的安全教育,确保职员了解安全规定、卫生要求,学习相关知识,提高工作技能,避免事故发生。

5. 检查设施承包商应该定期检查工作场所、设施、环境和工具,确保正常工作,避免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6. 实施联合检查公司或工程方负责人与承包商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协作和联合稽查,及时发现有安全问题并且一起解决。

7. 处理事故承包商一旦发现事故,应立即禁止施工,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同时也要将事故情况向有关负责人汇报,以便其做出适当决策。

四、管理责任公司或工程方负责人应定期检查相关文件的实施情况,判断承包商是否违反践行规则和技术标准,要依赖于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安全管理规程流程的内容。

同时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工程方制定的安全规程,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性,提高质量和效率。

五、安全纪录管理为了追踪、分析和改进承包商的安全工作,公司或工程方应当做好安全纪录工作。

将安全标准、承包商安全文件、检查要求记录到纪录中。

每个纪录应包含承包商、所有工作成员、工作任务、卫生保障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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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本旨在确保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安全责任1. 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规定,并确保其执行。

2. 承包商责任承包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和工作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生产组织1.1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

1.2 制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和权限。

1.3 完善安全培训机制,保证员工具有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2. 安全生产控制2.1 承包商应建立和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2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并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2.3 建立并严格执行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四、安全监督与检查1. 安全现场监督1.1 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承包商的施工安全。

1.2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安全检查2.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和工人进行检查和评估。

2.2 对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和整改,并进行跟踪督促。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报告项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

2. 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六、附件清单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安全管理责任书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3. 安全操作规程4. 事故应急预案5. 安全检查记录表6. 事故调查报告表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承包商:在建设、施工等项目中,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并承担实际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2. 安全风险评估: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程序。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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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包事业部各在建单位工程项目、生产单位检修、技改项目旳施工单位。

二、本规定所指建设单位为事业部各生产企业。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旳承包商管理按照有关旳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在建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中旳罚则部分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应有旳基本条件四、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中粮集团、生化能源事业部、所在地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五、承包商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旳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旳包括施工机具在内旳安全状况评审。

七、承包商应具有所承担工程项目对应旳等级资质。

八、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旳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旳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九、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旳承包商应都具有良好旳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旳评审十、建设单位旳机动工程部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对应旳施工资质、安全资质旳审核和评价。

(一)机动工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对承包商旳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和技术资质水平等进行确认,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工商局发)。

2、施工、安装资质等证明文献。

3、若存在分包旳工程,分包协议及分包队伍旳资质。

审核合格后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参照格式见附件一)。

(二)承包商在获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安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安全环境保护部门需审核旳内容包括:1、机动工程部门签发旳《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旳原件和复印件。

2、承包商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旳原始记录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3、承包商单位内符合国家规定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旳原件和复印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保障员工和承包商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承包商在企业内进行作业的全部人员,包含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和外聘人员。

二、安全培训要求1.承包商在进入企业之前,必需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承包商应依据作业内容和风险特点,组织针对性的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安全操作规程与标准;–不安全源辨识与风险评估;–紧急情况处理与应急预案;–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佩戴;–灭火器使用与消防安全知识。

3.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对全部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掌握和提升。

三、现场安全管理1.承包商在进入企业现场作业前,必需与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和规定,并签署相应的安全责任书。

2.承包商应依照企业的相关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期间,必需依照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工作,禁止违规操作。

4.承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员工的工作行为,及时发现和除去安全隐患。

5.承包商的工作人员禁止擅自进入不属于其作业范围的区域,必需时应与企业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和沟通。

四、应急预案与处理1.承包商应订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在现场明显位置张贴,以便员工和外来人员了解和应急。

2.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如发生突发事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快速采取救援措施,同时立刻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承包商应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救援本领。

每次演练后,应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对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五、安全管理考核1.企业将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培训的组织与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与救援本领等。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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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 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七)其他相关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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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H S--P017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Ⅰ.目的为有效管理承包商的作业安全,保障公司的正常稳定运行,特建立本制度.Ⅱ.范围在公司厂区范围内承担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拆卸、危险品装卸与运输、废旧材料收购等项目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Ⅲ.执行者及其基本职责1 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下同组织承包商的资质审核与评审,并负责与承包商签订、修改或中止安全生产协议.协助EHS部组织承包商现场人员培训.组织制定与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配置安全生产资源.协调各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公司有关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事项,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检查其工作状况.协助EHS部落实对承包商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协助EHS部组织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评审.2 项目作业区域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项目实施期间保障本部门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告知本部门员工.对在关键装置、危险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监督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协助承包商落实作业现场公用工程资源,并监督其安全使用.3 EHS部负责组织承包商资质审核与评审,参与安全生产协议的谈判.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承包商安全档案.监督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协调公司的安全生产资源.监督承包商安全生产行为,重点监控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和现场人员行为管理等事项.根据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发放承包商现场人员临时出入证,并在项目结束时收回.项目实施期间监督承包商人员、设备、材料在厂区的进出,禁止无证人员进入厂区.4 财务部负责接收和管理承包商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并及时将安全保证金的缴纳、扣除和退还信息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Ⅳ.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3.承包商环境健康安全手册南京净佳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2009Ⅴ.定义1 承包商在公司厂区范围内,按照双方商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2 危险性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公司厂区内由承包商实施的常见危险性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危险物品装卸车作业等.除危险物品装卸车作业外,其余上述危险性作业均应办理许可手续.3 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公司厂区内由承包商实施的常见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安装、维修、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电焊、气焊、气割、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持证上岗.4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为关键装置.——生产、储存、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为重点部位.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也属于重点部位.Ⅵ.内容1 承包商资质与安全职责管理承包商资质审核1.1.1 项目管理部门在初步确定承包商时,应审核以下内容:①承包商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工商营业执照.②承包商的营业能力、施工管理能力、队伍素质是否满足项目要求资质及其等级证书.③公司对该承包商在上一档期的安全资质评审报告.1.1.2 项目管理部门在确认承包商的上述审核内容合格后,由EHS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①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持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如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危化品生产/运输资质等.②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③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④承包商的设备、装置是否具有合法的安全资质如特种设备、危化品运输车辆等.⑤承包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现场人员缴纳了工伤社会保险.1.1.3 如项目由总承包商分包实施,则项目管理部门及EHS部应同时审核分包商的相应资质,审核内容与程序与审核总承包商相同.1.1.4 项目管理部门在填写承包商协议的合约流转审核会签表时,必须在表中注明该协议为承包商协议.总经理在批准承包商协议和行政部在协议上盖章时,均必须审核EHS部是否在会签表中确认了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否则协议不应批准、盖章.1.1.5 EHS部负责保存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资质与安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承包协议终止后存入承包商安全档案.安全生产职责管理1.2.1 项目管理部门在与承包商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同时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书面确认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项目承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的长期专项服务承包协议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1.2.3 承包协议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另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承包商安全生产承诺事项:——所有生产活动均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厂区内的活动遵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厂区外的活动遵守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方现场人员使用的作业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个人防护器具均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本方现场人员无职业禁忌症,其心理和生理状况均满足现场作业的安全要求.——本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质证书.——承包项目中向我方提供的设备、器材、零配件等材料均符合国家的安全规范要求.②明确事项:——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承包商为保障安全生产要求我公司配置的资源或提供的条件.——承包商现场人员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承包商对项目实施分包时,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职责.1.2.4 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有两个及其以上的独立承包商同时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各承包商共同商定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1.2.5 EHS部参与并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商谈承包协议中的安全生产条款.协议签署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复印件交EHS部备案.2 承包商安全培训管理入厂培训管理2.1.1 承包商入厂前,项目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EHS部,EHS部负责在承包商入厂的第一天对其现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2.1.2 安全培训/考核的基本内容必须包括:①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②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重点讲解公司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电工作业/动土或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许可管理规范.③承包商作业区域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④作业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2.1.3 EHS部负责将公司的承包商环境/健康/安全手册见附件1递交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后者签收的回执中应承诺将该手册的内容告知所有参与项目的现场人员.2.1.4 EHS部负责组织需要在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由该装置、部位的管理部门负责讲解与考核,并在培训结束的当天将培训记录见附件2报EHS部备案.第2.1.2节第③、④点的部分内容也可安排在现场安全培训中讲授.2.1.5 承包商因工作需要调整现场人员时,应事先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并由后者通知EHS部.新入厂人员到岗的第一天必须由EHS部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培训有效性管理2.2.1 所有参加培训的承包商现场人员均应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在安全培训登记表见附件2上签名.2.2.2 对承包商现场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有效期为1年自通过考核之日起计.对从事长期专项服务的承包商,EHS部应在参培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有效期终止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后者应及时告知承包商安排重新培训与考核事宜.2.2.3 EHS部依据安全培训考核名单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未参加安全培训和未通过安全考核的人员不得发放临时出入证,并严禁其从事与项目有关的作业.2.2.4 EHS部负责建立承包商进厂培训台帐,记录培训日期、内容、培训人及参培人、考核结果等信息.3 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开始前的安全管理事项3.1.1 作业开始前,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沟通,明确下列事项:①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如作业时间超过1天,必须明确每天开始和结束作业的时间.②作业区域范围划定和警戒线设置方式.③作业区域公用工程和地下工程电缆、地沟、管线等的具体位置与防护要求.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开具程序和使用要求.⑤作业区域存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时,承包商现场人员的现场安全培训安排.3.1.2 项目管理部门和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陪同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查看作业现场,并明确下列事项:①承包商确认熟悉作业区域及其周边的警示标志、安全设施和应急通道,确认作业区域状况符合其现场人员的安全作业要求.②作业所需公用工程水、电、风、汽等的交接界面及交接程序.③作业所需各种车辆出入厂区的线路, 车辆、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放置地点.④作业所需各类原材料、拆卸和待安装物件的放置地点.⑤发生紧急和意外情况时的现场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3.1.3 承包商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区域作业时的安全控制要点:——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案,报EHS部备案.——在上述区域的作业开始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确认现场监护人员到位.——由公司指定的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告知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职责与应急处理要求.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职责3.2.1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①落实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计划在节假日和其他非长白班工作时间内作业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②协调并保障承包商安全生产所需资源的配置.③监督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安全生产承诺.④在承包商和公司各有关部门间沟通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提出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求.3.2.2 公司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①清楚了解项目计划、进度和承包商的现场作业内容.②每天至少检查两次作业现场,监督并协助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3.③对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④在承包商实施危险性作业时,必须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过程.⑤制止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3.2.3 EHS部职责①检查、监督承包商及项目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协议的执行状况.②签发承包商的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并现场监督其执行状况.如因项目需要,批准进行危险性作业的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时,应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并确认,以便安排现场监督.③重点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作业安全措施、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事项的落实.④协助项目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指导并协助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⑤落实承包商违章处罚事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⑥负责承包商现场人员、货物、设备进出厂区的管理监督,禁止无临时出入证的人员进入厂区.3.2.4 项目作业区域管理部门职责①将以下信息告知本部门员工——正在实施的作业项目和预计持续时间——保障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②检查监督管理区域内的作业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协助承包商落实公用工程交接界面,并监督其使用.③及时制止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作业结束时的安全管理3.3.1 承包商项目结束或在某一场地的作业结束时,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商完成以下现场清理工作:①移出承包商携带的车辆、设备及未用完的材料等物品.②按相关程序撤除作业过程中设置的能量隔离锁牌,撤销作业场所的警戒线或警示标识.③归还作业时借用的我公司的设备、器材等,对需要暂时放置在原场所的设施应切断电源并作妥善保护.④清理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⑤若施工主材是我司提供的,则应将剩余主材、边角废料等集中收集后送到指定地点.⑥其他必要的现场清理.3.3.2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EHS 部,后者依据相关规定对承包商实施处罚,并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承包商立即纠正.3.3.3 对拒不执行清理要求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自行清理以保证现场安全,并负责从承包商的项目费用中扣除清理费用.4 安全保证金管理安全保证金设置4.1.1 所有承担项目费用预算额>3000元以协议确定的范围计,不含设备/设施费用,下同的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均应确认缴纳安全保证金事项.安全保证金缴纳数额以项目费用预算为基数,按下表计算:4.1.2 安全保证金交纳的最晚时间为承包商入厂作业的当日,财务部负责接收并开具收款凭证,同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禁止未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承包商在厂区内作业.4.1.3 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允许承包商为免交安全保证金而将一个整体项目分割为若干个小项目,分别签订承包协议的行为.安全保证金使用4.2.1 承包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违章行为时,所有发现违章行为的部门和人员均应及时告知EHS部.EHS部根据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程序确定处理方法.4.2.2 承包商的安全违章行为符合经济处罚条款时,由EHS部负责开具罚款通知单见附件4,经部门经理签发后递交承包商.通知单应明确告知处罚事由和处罚金额.通知单同时送交财务部备案,财务部依照通知单从承包商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额.4.2.3 承包商对处罚不服时,可向项目管理部门、EHS部或总经理提出质疑.EHS部负责对质疑的调查.如调查确认处罚不当,由EHS部负责组织改正.4.2.4 在项目结束并完成结算时,财务部将承包商缴纳的安全保证金与该承包商违章罚款数额的差值退还承包商.小项目安全处罚程序4.3.1 预算总额不超过3000元的项目属小项目,其承包商无需缴纳安全保证金,但在承包协议中必须明确承包商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接收公司安全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4.3.2 当小项目承包商的安全违章行为符合经济处罚条款时,对其处罚的操作程序同第条,并由EHS部书面通知承包商见附件5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3~5个工作日到公司财务部缴纳罚金.通知书同时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4.3.3 财务部收到罚金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项目管理部门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收到财务部通知,应向财务部询问,确认承包商未缴纳罚金时,应停止承包商的现场作业.5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管理安全资质评审要求5.1.1 对从事长期专项服务的承包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组织安全资质评审: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承包商所承担专项服务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的标准、要求.②承包商发生改制、转制、变更法人、转移主要股权≥50%、调整经营方向等重大变化.③承包商在其运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④承包商通过上一次安全资质评审满1年或协议期满,需要重签、续签承包协议.5.1.2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内容必须包括:①所承包项目的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和有效性.②本评审周期内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状况.③本评审周期内与我公司的合作状况,包括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水平、现场人员素质、受到的违章处罚等.安全资质评审管理5.2.1 需要重签、续签协议的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评审必须在协议期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完成.EHS部负责组织评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区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5.2.2 EHS部负责收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专项承包服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变更信息.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区域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EHS部提供对承包商的评价意见见第条③.必要时由EHS部组织专题评审会.5.2.3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承包商不得通过安全资质评审:①其专项服务资质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要求,或资质已超过有效期.②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暂停相关专项服务资质或安全生产资质.③在本评审周期内未认真履行安全承诺,或因违章行为受到≥3次的经济处罚.④现场人员素质较差,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服从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并屡教不改.⑤专项承包服务质量、进度等不符合协议要求,经数次交涉后无明显改进.5.2.4 EHS部负责编制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通知承包商,并以此报告作为确定是否与承包商继续合作的基本依据之一.承包商安全档案管理5.3.1 承包商安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承包商安全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公司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设备设施证书等的复印件②承包项目协议及安全协议复印件③承包商现场人员安全培训台帐见第2.2.4节④承包项目执行过程安全记录,包括安全检查、安全整改、违章处罚记录等.⑤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资料及评审结果⑥与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5.3.2 EHS部负责承包商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维护.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为建档提供资料.安全档案应作为长期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的基本资料和依据.6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6日起执行7 附件附件1 环境/健康/安全环境手册接收回执与承诺附件2 安全培训登记表附件3 承包商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件4 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缴纳安全保证金附件5 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未缴纳安全保证金- END完此文件的打印本为非受控文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承包商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二条:基本要求1.对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按照施工图审批文件、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2.合理连贯,并切实负责组织工作。

要求承包商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考虑施工安全因素,对装置、进料和消费等过程进行科学管理和安排,减少作业人员的体力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

4.制定科学的安全计划和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的管理和巡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人员要求1.承包商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在施工前须对安全生产的要领、要求、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佩戴及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教育。

2.承包商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正人先正己,确保施工安全高效。

3.承包商应对其指挥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行为负责。

如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批评并纠正。

4.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工人的保护,关怀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资设施要求1.承包商应当严格控制工人数量,确保施工现场分工合理、协调配合、协同作业,防止施工现场拥挤。

2.承包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车辆、进料渠道、排污装置等。

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调整施工方案,以保障施工安全。

3.承包商应当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和标志,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安全管理要求1.承包商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全面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2.承包商应当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巡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3.承包商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制定与负责的施工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____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

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对承包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承包商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必须具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资质。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公司建立对承包商资格认可(预审)程序,按程序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提供的人员能满足作业的要求。

第三条承包商须持招用部门介绍信及对其实施的安全教育书面证明和施工作业内容、人员人数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公司安全环保部部视其安全教育情况再行安排安全教育内容,出具“接受安全教育证明”及签订“承包项目安全责任书”,然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厂区。

凡是没有“接受安全教育证明”或未签订“承包项目安全责任书”的单位,本公司各有关单位一律不予接待和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不准给予开据任何“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招用单位必须与承包商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这种约定可以采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形式中在承包合同中列专门条款的形式。

第五条招用单位应对承包商提供的施工作业方案、作业装备和作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措施与所承担的作业风险相一致,其装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其人员熟悉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条款、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具有安全操作能力且配备了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遵照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

在施工作业期间,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在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0人以上单位要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并在适当时间检查其安全生产状况。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维修等各类施工作业。

第三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要求,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条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责任和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承包商应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承包商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管理的高效运行。

第九条承包商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承包商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目标、工作任务和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督导和监控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和巡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系统,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三条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四条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建立安全教育宣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和承包商的安全,提升工作场合安全意识,订立本规定,明确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管理标准2.1 承包商准入管理1.承包商须供应相应资质和合法经营证件,经企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合作。

2.承包商须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并供应其相关资质。

2.2 承包商安全计划1.承包商在开始项目前,应提交认真的安全计划,包含安全责任、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2.安全计划须在批准后经企业职能部门备案,并向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宣贯。

2.3 施工现场管理1.承包商应依法设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明确施工区域,标示出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3.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实施安保,并布置专人负责巡察和监督。

2.4 培训与沟通1.承包商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岗位安全操作规范、事故应急处理等。

2.承包商须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共享安全信息和经验,确保工作场合的整体安全。

2.5 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1.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以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处理本领。

2.承包商需报备演练计划,演练过程须自行记录,并随时准备应急处理方案。

2.6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承包商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刻向企业职能部门报告,并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治。

2.承包商应乐观帮助企业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依照要求供应相关资料。

2.7 安全检查和评估1.企业职能部门将定期进行对承包商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包含现场检查、培训记录等。

2.承包商应搭配企业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尽快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考核标准3.1 安全项目管理考核1.承包商安全计划的合理性和完整性;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是否合理;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4.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行为,保护员工和现场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施工活动的各类承包商及其员工。

第三条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员参与、连续改进。

第四条承包商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五条承包商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承包商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承包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流程。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工程安全文件、安全管理记录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承包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当制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系统,保证现场的安全警示有效。

第十三条承包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四章安全责任和执法监督第十五条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的分工和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机制,对安全管理表现出色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对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承包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行政监督和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承包商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 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七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三条公司施工管理部门如: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各部室、车间或引进承包商的部门如:工程部、生产部等共同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认定,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以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含配备、管理规定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或一览表,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参与所有承包商的评审和监督;第十四条审核准入后的承包商,填写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安全资格确认表样本见附件,作为审核准入文件;第十五条准入后的承包商在进入现场时,由公司施工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确认承包商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的资质和能力,资质和能力与审核要求不符的,不得进入现场施工;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引进承包商的部门是承包商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和引进承包商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七条承包商引进部门对承包商做好协议签订、安全告知、现场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档案第十八条承包商必须接受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向承包商和安全管理部门公布检查和考核情况;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监管;第二十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含风险分析、应急处置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安全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审核,技术部门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核;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承包商引进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二十六条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三十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承包商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要求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现场施工必需的应急装备,接受安全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控;承包商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作业管理制度和施工作业“十不准”第三十九条承包商的培训教育;在施工前,安全环保部组织对承包商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公司一级安全培训,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二级安全培训;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须建立台帐,并存档备查;第四十条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管理部门工程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施工所在部门要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基本状况;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工程部应组织、监督承包商做好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一线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建立交底记录;第四十一条规范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凡承包商进行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无作业许可或作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对于施工中的多层作业、交叉作业等,承包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施工所在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第四十二条日常监督管理;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检查表参见附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应予以处罚,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顿;要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器材,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施救;第四十三条承包商事故的管理;发生承包商事故,要按照中粮集团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谎报;要做好善后处置,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要正面引导媒体和公众,避免出现不实和负面报道;要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第四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建立承包商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合作的依据;依据评价结果,对承包商进行选择,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对安全业绩评价不合格、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和人员死亡责任事故应作为承包商的不良记录,应列入黑名单,在选择承包商时应将其排除在外;第四十五条承包商施工人员经正式认可后,由安全环保部依据施工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交押金和本人照片办理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上至少要注明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二所属单位名称;三属于特殊工种的要注明特殊工种类别;注:进出公司需配合保卫部门接受检查第四十六条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在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具体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二停工整顿;三取消施工单位在本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第四十七条受罚单位对处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由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裁决;第四十八条所有入场的承包商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包括安全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交至财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人事企管部出具罚单,以现金形式在财务部缴纳;工程结束时,由财务部门将安全保证金的余额返还承包商;第四十九条在承包商离开现场前,施工管理部门要按合同中的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检查发现需承包商补救的工作,要通知承包商完善;第五十条承包商临时工作场所含生活区应纳入安全管理内容;第五十一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场、使用、存放过程进行管理,进入公司前例出清单交门卫处,待出门时核查,以符合安全要求;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出厂区应有进入登记和出门证明;登记和出门证有施工管理部门予以办理,门卫负责控制;施工单位必须由专人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换、报废;第五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定期和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召开会议,讨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五十三条施工管理部门在承包商完成合同时,根据以下内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评审:一是否满足合同要求;二健康、安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第五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的所有工作进行评审和确认;适当时与承包商讨论可能改进的方面;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表样本证书编号:承包商名称:注册地址:安全负责人:安全业绩:有效期限:确认部门意见: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安全生产施工管理协议样本甲方:乙方:根据双方达成的施工安装、维护、维修或生产项目合同,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加强施工、安装、维护或生产等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等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甲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宣传本公司的安全、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厂规厂纪,由乙方负责人再向本单位施工人员做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不发生设备施和人身伤亡事故;2、甲方有义务对施工项目或施工现场做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工作交底;3、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三违”的人和事进行纠正、教育,按照甲方公司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相应责任;根据违章性质和程度大小,给予当事人500元/次以下违约金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施工资格或将当事人清除出甲方的施工现场,并全额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文明施工,施工材料摆放整齐,设备按序停放,不影响和阻碍生产岗位的正常生产活动;施工完毕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5、甲方有义务配合施工人员办理所需的各种施工作业用的“票、证”;6、乙方在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和责任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全部责任;7、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乙方自身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有效的作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安全、防火规定施工作业;3、乙方有义务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4、乙方根据施工项目的规程,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兼职安全人员;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施工负责人和有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工作;6、乙方保证有完善的施工安全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制度,从技术力量、设施、器材、以及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上能满足从事施工项目的需要,对高危施工有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7、接受甲方监理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违章行为,必须按要求的期限纠正、整改;对拒不纠正和整改的,甲方根据隐患性质的大小给予处罚,清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8、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9、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给甲方;10、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乙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1、乙方在施工中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接受其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12、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13、乙方保证施工作业前办理所需的“票、证”后,方能进行施工作业;经双方协商,乙方委派作为施工工地的代表身份证号 ,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不得随意离开工地,必须离开需经甲方同意;乙方需要更换工地代表需经告诉甲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与其依附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年月日生效;甲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盖章日期:日期:附件3:施工作业中的十个“不准”1、施工现场不准打闹;2、六级以上风天不准进行高空和露天焊接作业;3、六级以上风天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不准进行露天高处作业;4、六级以上风天不准进行室外吊装作业;5、气瓶氧气、乙炔等运输、存放不准不带瓶帽放在保护罩中的最多可3个无帽;6、不准用桶类、箱类做高处作业支架;自制“马架”、“支凳”、可整体移动支构架高度不得超过2米不含2米;7、不准上、下抛物;8、不准拉运货物车辆人员、货物混乘;9、不准擅自使用汽油、苯类、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卫生清理等;10、不准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附件4:。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承包商。

承包商:指与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劳务服务或工程项目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资质审核,建立公司认可的承包商名册。

组织与公司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是承包商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项目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区域内施工的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监督。

第六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各部门按“谁招聘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必须包含安全条款,对入厂一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做出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九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承包商安全承诺;(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四)承包商安全培训计划;(五)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六)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七)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八)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九)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将施工、安装资质、特种设备安全合格证等资料报安环部审核。

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允许承包项目,也不允许进厂施工。

审核资料见附件2第十一条安环部给承包商签发“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见附件1)。

“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引言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法规,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承包商。

承包商在我公司内承担的所有任务,均受本规定的约束。

第三条:职责分工1. 承包商的主要安全责任由承包商本身承担。

2.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负责协调与指导职责。

3. 公司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安全评估1. 承包商在企业内承担的任何工作必须先进行专项安全评估。

2. 安全评估应当包括工作任务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设备、人员的安全保障评估。

3. 安全评估结果应当由承包商报告并提交参与厂区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五条:安全打卡1. 企业设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商的工作安全管理。

2. 承包商的工作必须实行打卡制,如有未打卡行为处以相应罚款或扣除相应薪酬。

3.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执行,如违规行为,则公司保留处罚或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六条:安全设施1. 承包商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

2. 承包商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安全要求。

3.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且每年不少于两次检验,不得有任何故障。

第七条:应急措施1. 承包商必须配备足够的应急设施和人员。

2. 承包商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且必须与企业进行紧密配合,以保障风险在最短时间内控制。

3. 承包商必须承担其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安全培训1. 承包商必须对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规程、安全隐患、事故案例等。

2. 承包商必须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必要培训,包括基本的安全知识以及公司安全制度。

3. 承包商必须对员工进行周期性安全培训。

第九条:安全事故处理1. 承包商应当在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制定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

2. 承包商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尽快稳控事故,并依据规定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确立了公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工作职责、管理程序、资质审查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

生产单位,施工队伍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第三条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全公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安全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工作职责如下:(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督促和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纠正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行为,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发安全监察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发现事故苗头,有权停止其施工行为。

(五)监督施工队伍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好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承包商的职责:(一)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取得安装、修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作。

(二)严格按照设计图样或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全过程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公司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检查。

对所安装、修理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六条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关联应负的安全责任,凡是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要明确业主、承包商的责任。

安全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避免因抢时间、压成本而造成事故。

第七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作业队伍,要首先经过安全部门的资质审查,未取得资质队伍不准参与投标。

第八条承包商或关联交易的单位,必须与公司安全环保处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程承包商必须全过程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人员除持有相关的上岗操作证外,还必须经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方可进公司施工。

第四章资质审查程序第十条项目承包商应持有以下资料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审查:(一)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及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外部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四)已完工程业绩档案;(五)连续两年的合格工程质量鉴定材料,施工作业安全鉴定材料;(六)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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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784-43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

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

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

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

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

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本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

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

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 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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