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接卸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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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36号
《XX厂接卸煤管理制度》已经于2016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0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厂接卸煤管理制度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XX厂接卸煤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厂接卸煤管理工作。适用于燃料管理中心、发电一分场和发电二分场。
第二章管理职则
第三条主要管理职则
一、负责做好燃料管理的接卸煤工作。
二、负责燃料接卸煤的调运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入厂燃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管理职则
协调厂内部燃运系统的接、卸、排、储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有监督和提出考核意见的建议权。
第五条配合管理职则
一、负责协调与燃料调度工作的关系。
二、负责协同燃料的储备工作。
第六条其他管理职则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七条火车来煤:(现无火车来煤,暂不执行)
一、发电一分场必须保证老厂至少有两台吊车能正常运行,发电二分场必须保证干煤棚吊车、堆取料机能正常运行。
二、燃料管理中心计量调度班调度人员在接到铁路来煤通知后,根据A、B两厂库存量和耗煤量协调铁路货运调度分配车辆,并立即通知发电一分场、发电二分场的燃运班长(联系不上时通知值长)和燃料管理中心机械班、人工接卸人员、倒运车辆作好接卸准备。
三、接到燃料管理中心调度人员通知后,发电一分场应提前抓出货位,在距铁路1.5米范围内不得有妨碍火车行走的堆积物;发电二分场应开启卸煤廊两端卷帘门并把卸煤机械提升到不影响火车行进的高度,以免影响火车进厂。
四、运行人员有权向燃料管理中心计量调度班指出货位停放点,由调度人员与火车作业人员协商解决。运行人员不得私自移动车皮,否则后果自负。
五、来煤车辆停稳,待检质人员取样离开此车后,卸煤人员方可进行卸煤工作。卸煤过程中抓斗及卸煤机械要稳放稳起,避免碰伤车体。
六、发电一分场吊车卸煤,原则上每台吊车卸每节车皮平均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节车皮剩煤不超过3吨;发电二分场螺旋卸车机卸每节车皮时间不超过10分钟,车底剩煤层厚度不超过5厘米,若地沟煤满则应及时运至煤仓或煤场,避免压车或影响排空。发电一分场、二分场卸煤机械发生故障后,运行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燃料管理中心调度人员,以便调度人员与铁路调度协商接卸方案。
七、发电一分场、燃料管理中心接卸人员在卸煤机械离开此车厢后,要及时组织清底人员进入车厢内清理车底,清理每节车厢时间不超过15分钟,清理后剩余量不超过5公斤。并关、捆好车门,
检查清理车下积煤,不得影响车辆排空。
八、人工接卸队必须组织足够的人员,每节车皮保证3人或以上,每组车接卸时间不超过2小时,清理后车内剩余量不超过5公斤。并关、捆好车门,检查清理车下积煤,不得影响车辆排空。
九、卸煤、清车底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严格按规程办事。
十、计量调度班对清底后的车皮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定之处,应即刻通知相关班组、人员解决、处理。清底结束后调度人员汇报铁路部门卸完时间,申请车辆排空。
十一、计量调度班统计好火车来煤数量,并把当班进煤量告知当班值长。
第八条汽运来煤:
一、发电一分场必须保证至少有两台吊车能正常运行,发电二分场保证干煤棚内吊车正常运行,斗轮机每天要清理出足够货位,以保证汽车卸煤。
二、发电一分场燃运班长要安排吊车及时、主动抓出站台。在汽运上煤期间,运行班组应于早晨七点之前将站台抓出,避免耽误上车时间。
三、发电二分场使用斗轮机上煤时要到位,残留煤量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0厘米。
四、燃料管理中心机械班配合清理汽车接卸货位。
五、计量调度班统计好汽运来煤数量,并把当班进煤量告知当班值长。
六、所有进入煤场的运输车辆必须服从计量调度班当班人员的
管理,按要求到指定位置进行卸车并严格执行厂内限速规定。
七、汽车运输车辆要远离上煤设备以免发生刮碰。
第九条人工接卸队:(现无火车来煤,暂不执行)
一、必须组织足够的人员,每节车皮保证3人或以上同时工作。
二、对需人工卸煤车辆同时进行清卸,每组车清卸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三、清后车内剩余量不超过5公斤。
四、关、捆好火车车门,检查清理车下积煤,不得影响火车排空。
五、车皮挂走后机械班配合及时将卸后的煤转运至煤场。
第十条考核制度:
一、计量调度班调度员要认真坚守岗位,掌握来煤时间,及时通知相关班组、人员。否则,若因此而影响进煤、接卸,每次处罚200元,累计两次则下岗培训。
二、计量调度班、接卸班人员若当班喝酒或招引外来人员,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三、值班员有事换班必须经燃料管理中心领导同意后批准,私自换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交接班日记漏记一次或记录内容不清楚,罚款30元。
四、发电一分场、二分场燃运人员接到来煤调度命令后应立即做好接卸煤、排空准备,如果发生影响火车进厂、无人接卸、无法排空事件,将处罚相关班组500元/次(如果铁路对我厂罚款将进行等额追加)。
五、若因机械卸煤剩余量超过规定数量而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六、若机械卸煤造成人为损坏运煤车辆,其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七、若清底后车内剩余煤量超过规定值,则处罚相关班组、人员50元/车。
八、若因人为原因造成延误卸车,其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九、若因车门没按规定关好、捆好,车上物件丢失等,则按铁路方处罚条例落实到相应班组。
注:第四至九条:现无火车来煤,暂不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厂燃料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燃料管理中心接卸煤管理制度》(2012年第XX号文[CPIMDCFRD-04-07-2012-10])废止。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第十三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一、《电力用煤燃料标准汇编》
二、《统计法》
三、《计量法》
四、《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