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卷归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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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保卫、纪检、财务、科研、基建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和其它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归档时间
(一)文书档案一般应与次年六月底以前立卷归档完毕。具体时间按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执行。
(二)会计档案有财务部门或会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暂在本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其它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时间执行。
(三)科技档案于一项基建工程、一个科研课题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及时整理立卷,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购进和引进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统一管理。
(四)声相档案于一次会议、一项活动结束半个月内归档。
三、归档要求
(一)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符合案卷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要归档二至三套。(四)永久、长期案卷内文件材料,凡有圆珠笔、铅笔、彩色墨水或复写、复印等不耐久字迹的必须进行复制。复制件同原件一并立卷、归档。
(五)凡是向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交接双方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机关各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受本机关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