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沪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发展目标统筹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统筹推广应用与设施配套,统筹生产发展与回收利用,统筹政府支持与企业投入,到2025年:(一)产业规模国内领先。
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
(二)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
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等网联化与智能化核心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完整供应链。
(三)绿色交通能源体系加速实现。
个人新增购置车辆中纯电动汽车占比超过50%。
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党政机关公务车辆、中心城区载货汽车、邮政用车全面使用新能源汽车,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环卫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80%,网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50%,重型载货车辆、工程车辆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明显提升。
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总量突破1万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嘉府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发〔2023〕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科委拟定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24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科创办[2021]122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定园(以下简称“嘉定园”)建设,打造创新实力凸显、创新产业引领、创新活力充沛的现代化新型科技园区。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一)聚焦创新发展导向。
专项资金使用要与嘉定园的发展规划相结合,符合区域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导向,聚焦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急需支持和投入的薄弱环节,强化专项资金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作用。
(二)强化资金统筹联动。
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错位支持、互为补充。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第七条(支持对象)=========================================================================================================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八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重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支持方向)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沪经信生[2011]744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生[2011]744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经流(2007)490号〕,现就开展2011年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2011年11月2日-11月15日。
四、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点击“申报预审”,注册后进行项目申报,规范填写《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1)《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3)2009、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证明材料。
六、纸质材料报送以上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邮编:200003;联系人:陈琦芳;联系电话:23112658)。
《企业发展品牌经济工作意见》

《企业发展品牌经济工作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和发展一批有市场潜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影响力的品牌产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依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流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人民政府设立区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资金作为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区培育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主要负责培育品牌的推进、协调工作和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支持方式)区人民政府为促进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采用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相结合的方式,并围绕品牌经济的发展积极做好相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支持标准)(一)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的,如“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由区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奖励。
(二)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称号“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积极鼓励引进国家级品牌企业注册并投资到本区,在正常投产一年,经评审认定后,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为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不断加大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推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推荐办公室认定的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连同获得国家级、市级称号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条(奖励原则)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别品牌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级别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奖励重在政策引导,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振兴黄浦区“老字号”的建议

振兴黄浦区“老字号”的建议黄浦区已获商务部首批“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有28家;2006年以来获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有5家6个项目,获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有42家84个项目;1999年以来获驰名商标的企业有9家,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有49家51个项目。
国家商务部首批认定的434家“中华老字号”名单中上海有52家,占总数的11.9%,列全国第二;黄浦区有28家,占上海市54.9%,排名上海第一。
黄浦区众多企业不乏各类称号。
然而,当中国加入了WTO以后,上海的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快,源源不断涌入的肯德鸡、麦当劳、可口可乐,伴随着年轻一代的成长而深入他们的心。
而诞生于中西文化完美结合的老上海所创建的民族品牌,却在上海的国际化进程中越来越消亡。
不进则退,许多老字号,随着时间的推移,体制机制、经营理念、资本要素、人才配置离国际化要求越来越远,慢慢地割断了它所传承的“信脉”,这代表生命力的内核文化一旦消失,外型的实体消亡就成了早晚的事。
如今,还有多少人记得曾经使上海民族商业繁荣的老字号品牌的名字:兰棠—博步、亨生西服、菊花纺织、五华伞、朋街服饰、汇丰纸业、新新美容……。
企业困境很多“老字号”生存发展困难的有其内在原因:历史包袱比较重;因循守旧,创新不足;人才流失严重,缺乏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现代营销意识。
但外部原因除体制机制外还在于:大规模旧城改造使得一大批“老字号”屡次迁址,有的关门,“老字号”萎缩的原因之一是动迁造成网点流失严重。
一边是上级主管部门稳当获取动迁费支配权,一边是“老字号”企业被加速推向市场,自找门店、自找出路为职工承担额外的劳动管理成本费用。
这一进一出的资源整合,使“老字号”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失去了部分消费群体和市场,对效益已经走下坡路的“老字号”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协会秘书长表示,“在动迁过程中,老字号的品牌文化价值被忽视了,消费者认可的原汁原味的老字号基地也不被重视,异地化动迁的企业生存环境残酷”。
企业科技政策百问百答上

企业科技政策百问百答上目录第一篇科技计划 (1)1.国家通过哪些科技计划推动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1)2.上海市通过哪些科技计划推动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2)3.闵行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有什么政策举措? (2)4.企业应如何申请政府的各项科技政策资助? (3)第二篇创新平台建设 (4)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有哪些政策扶持? (4)6.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有哪些资源可以利用? (4)7.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4)8.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5)9.申请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5)10.对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5)11.申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5)12.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6)13.申请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7)14.对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7)15.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7)16.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8)17.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8)18.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9)19.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9)20.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10)21.闵行区对引进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扶持资金的匹配方式? (10)第三篇科技企业政策 (11)22.对科技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11)2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1)24.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12)25.企业申请“双软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2)26.对完成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3)27.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3)28.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3)29.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4)30.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4)31.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5)32.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5)33.对通过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16)34.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6)35.科技企业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类型和资助额度? (16)36.创新基金不支持哪些项目? (17)37.地方创新资金的匹配方式和资助额度? (17)38.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哪几类? (18)39.申报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8)40.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与标准? (18)41.上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主要支持哪几类项目? (19)42.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资助方式有哪些? (19)4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20)44.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 (20)45.闵行区对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的资金匹配方式? (21)46.企业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21)47.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有哪些要求? (22)第四篇科技金融政策 (23)48.科技企业各成长阶段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23)49.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有哪些? (23)50.哪些科技企业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重点信贷支持? (23)51.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哪些金融方面的支持? (24)52.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是如何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 (24)53.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授信担保业务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25)54.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25)55.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26)56.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27)57.什么是应收帐款质押融资? (27)58.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特点有哪些? (28)59.VC(风险投资)考察企业时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28)6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有哪些? (28)61.科技保险的功能和主要险种有哪些? (29)62.科技保险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29)63.闵行区对区内企业上市扶持的申请条件和优惠政策有哪些? (30)第五篇科技税收政策 (31)64.科技税收政策有哪几类? (31)65.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31)66.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31)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1)68.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内容? (32)6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32)70.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2)71.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3)72.企业进口设备和先进技术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3)73.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33)74.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33)75.技术合同收入可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34)76.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34)77.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5)78.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具备哪些条件? (35)79.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5)80.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的流程有哪些? (36)81.技术合同认定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6)第六篇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政策 (37)82.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37)83.对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有哪些规定? (37)84.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7)85.上海市专利费资助的对象和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38)86.上海市专利专项资助的对象和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39)87.申报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试点企业-示范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40)88.上海市专利新产品开发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40)89.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有哪些? (40)90.软件著作权登记享受的费用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41)91.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有哪些? (41)92.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41)93.对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42)94.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有哪些条件? (42)95.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有哪些好处? (43)第七篇科技人才政策 (44)96.上海对科技人才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44)97.科技人才居住、落户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44)98.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哪些人才政策? (45)99.科技领军人才的申请条件和可享受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45)100.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创业可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46)101.“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哪些条件? (46)102.“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46)103.“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的申请条件和政策支持有哪些? (47)104.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政策支持有哪些? (48)第八篇重点产业扶持政策 (49)105.上海市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49)106.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认定指标和政策支持有哪些? (49)107.上海市和闵行区对生物医药企业有哪些重点扶持政策? (50)108.闵行区对新能源企业有哪些重点扶持政策? (50)109.上海市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有哪些重点扶持政策? (51)附录一政策依据 (52)第一篇科技计划1.问:国家通过哪些科技计划推动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答:国家通过以下科技计划推动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的16个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2019年上海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

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指南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要求和《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38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鼓励并支持企业专业化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包括品牌经营决策、品牌模式选择、品牌识别界定、品牌延伸规划、品牌管理规划与品牌远景等方面的内容)的制定和贯彻;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提升商标品牌的运作保护、宣传推广等水平,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二、支持方式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沪府[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一、降低准入门槛(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剧制作发行、电影放映、书报刊与音像制品分销、体育经营等。
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三)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操作流程图

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操作流程图
指南发布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
重点,并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布。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线上填写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并向设
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报项目分类进行初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公示
及
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会审,确定年度专项
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审议通过后,根据被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
提出用款申请。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
项目管理
及
项目验收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按照申请内容实施项目,遵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项目验收;
项目后评估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效益的后评估。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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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特别说明

现代 物流信息服务 , 并努力实现物流技术标准化建设 , 提高物
流服务水平 。上海 电子商务物流已有 良好发展 , 随着上海现代 物流业 的不断发展 , 电子商务势必取得长足的发展和应用。
44 加 快 物 流标 准研 制 . 育物 流 专 业人 才 . 培
根据《 上海市现代物流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 支持科研院 , 校、 协会 和企业参与物流 国家标 准的制定 , 发布地方标准 。 支持
澳, 北连俄 欧, 东通海外 , 西达中亚 ” 目标。 的
4 构 筑物 流信 息 平 台 . 极 发 展 电子 商 务 物流 . 3 积
发展 上海现代物流业 ,通过广泛收集 国内外物流信 息动 态, 研究客户群体对物流企业不 同层次 的需求 , 调整服务方式 与手段 ; 以电子商务 网络为依托 , 建立与物流、 商流相配套 的电 子商务 网络 , 实现即时供应 , 网上交 易 , 拓展物 流服务 范围 ; 同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港 口、 航空、 陆地 口岸 相关联 的水路 、 航 空、 公路和铁路等综合运输 网络体系 , 极大地提高上海 口岸 现代物流的集 疏运能力 。 发展港 口物流枢纽。“ 十五” 期间 , 上海将 以深水港建设为 重点 , 同步推进外高桥港 区建设 。依托上海国际航运 中心和集 装箱深水枢纽港建设 , 以集装箱运输为核心 , 建成国内最大 、 亚 太地区重要 的全球现代物流服务基地 , 为世界经济供应链 中 成 最具 活力和竞争力 的物流节点之一 , 充分发挥港 口在上海现代 物流业 中的核 心作用 , 为沿海 、 沿江经济带 、 华东 地区 、 西部大
浦东新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浦东

浦东新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浦东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质量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宗旨)为全面实施“以质取胜、品牌发展、标准引领”三大战略,更好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浦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结合“十三五”时期浦东新区质量发展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第三条(上海名牌)对新获得“上海名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通过“上海名牌”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品牌示范区)对于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用于宣传、培训及与示范区创建相关的其他工作;创建成功后,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中国质量奖)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六条(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对于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对于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对于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对于获得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上海品质)对于通过“上海品质”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实验室认可)对检验检测机构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条(国家质检中心)对检验检测机构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一条(计量测试平台)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使用范围)(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
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第五条(支持标准)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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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
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
价和价值评估体系。
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
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
第五条(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奖励原则)
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级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无偿资助申报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公布无偿资助项目范围及申请方式。
(二)无偿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公布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类别由区(县)职能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
级职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查。
(三)评审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
(四)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无偿资助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并确定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二)经评审办公室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企业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拨款程序)
资助及奖励项目审定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财政资
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
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无偿资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每年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监督)
接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 应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或者挪用。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材料的,或玩忽职守、贪污挪用无偿资助经费等情况,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外,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相关单位申报无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示,同时追缴已拨的专项资金。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审计和稽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2006年获得上述第三条第五款各类称号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