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渝卫科教发[2014]3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委属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现就建立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9月28日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为确保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了《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要求和全国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启动会议精神,在我市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15年)1.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的比例达到90%以上,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4.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5.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经费预算及使用总资金 1324万元,其中筛查经费586万元,用于11个区县(渝中区、南岸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璧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开县、秀山县、酉阳县)开展免费筛查工作;母婴传播干预经费738万元,用于全市40个区县及北部新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干预补助。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渝卫疾控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5〕2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信息中心:为规范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工作正常运转和受种者合法权益,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具备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接种了第一类疫苗(含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后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组织器官损害、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优化服务,建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经研究,在全市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受理机构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程序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2.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 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四、便民措施1.网上预约登记。
群众可登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按“网上服务”提示进行预约登记。
2.实行代理服务。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受理人职责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进行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渝卫办科教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渝卫办科教发〔2015〕9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经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审定,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1995项申报项目获准为2015年第一批面向全市开展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现将这批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凡参加学习者可按规定授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I类学分。
为加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项目内容。
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各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束后1周内,须将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公布项目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人员名册、教学课件、课堂照片等内容的电子版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E-mail:**************)。
联系人:杨蔚然、魏婧婧,联系电话:67706553,地址:(401147)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联系人:韩亮,联系电话:63608238,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交流QQ群号:70646005附件:重庆市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现提出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同时,推进以下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一是继续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渝卫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经党政联席会决议,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分、4分、6分和8分四个档次。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未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等信息对外公开的;(二)违反义诊活动备案管理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三)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名称不一致的;(四)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的。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渝卫监督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324部队医院,武警总队医院:为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经委2015年第2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立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
各区县应确保辖区内有一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渝卫规划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规划发〔2015〕1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9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5﹞6号),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6日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渝卫医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医发〔2016〕7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实全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扭转儿童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现状,促进儿童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和创新,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目标实现。
“十三五”期间,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制定实施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渝卫办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按国家要求,2018年6月底,全市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开展查漏补缺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全部纳入电子化注册管理。
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保证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既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也可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委托范围既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协议中必须协定协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效防范医疗风险;部分委托的,需明确具体委托的项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渝卫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卫发﹝2017﹞9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红十字会,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红十字会,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规范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相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对《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红十字会2017年9月7日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修定本实施细则。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渝卫监督[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1〕11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单位管理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二)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 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渝卫办科教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渝卫办科教发〔2014〕10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公布。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网上申报新项目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9月15日;申报备案项目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
在实行网上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同时,各单位仍需按本文件的相关要求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
申报新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项目,报送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5)。
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如二者出现不符时以网上申报为准。
申报新项目的打印申报材料授课教师签字栏应请授课教师签字。
申报工作截止后,只报送打印材料而未进行网上申报,视为无效申报;进行了网上申报,但在申报工作截止后的1周内,仍未收到打印的申报材料,同样视为无效申报。
二、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仍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渝卫医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医发〔2015〕83号各区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全市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2月28日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痘疫苗和含腮腺炎成分疫苗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痘疫苗和含腮腺炎成分疫苗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渝卫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痘疫苗和含腮腺炎成分疫苗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卫发〔2018〕3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为更好发挥疫苗预防疾病的作用,指导各地科学开展预防接种,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市卫生计生委在吸收借鉴国际及国内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水痘疫苗接种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接种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水痘疫苗接种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水痘疫苗接种,预防和控制水痘的暴发和流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疫苗品种水痘减毒活疫苗。
二、接种对象12月龄以上水痘易感者。
三、接种程序(一)常规接种。
1.12月龄-12周岁儿童。
12-24月龄接种第1剂,4-6周岁接种第2剂,两剂次接种间隔≥3个月。
注: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在12周岁内尽早进行补种,两剂次接种间隔≥3个月。
2.13岁以上青少年及成人。
接种2剂次,第1和第2剂次之间间隔≥3个月(≥13周岁人群仅适用提供≥13周岁接种程序的疫苗)。
(二)暴露后的免疫接种。
水痘疫苗可用于水痘病例接触者的应急接种保护,对于暴发疫情的控制,推荐采用2剂次水痘疫苗免疫程序。
暴露后的接种对象为:≥12月龄无2剂次水痘疫苗免疫史或水痘患病史的人群,在暴露后5天内,最好3天内接种1剂水痘疫苗。
卫计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发布【精品】
卫计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发布6月16日,卫计委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卫计委要求各地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方案》指出,至2020年底,要实现以下六大目标: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
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孕期艾滋病检测及服务流程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孕产妇乙肝检测及服务流程《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一、为什么我国要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对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2001年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2010年起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各项干预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我国艾滋病、梅毒疫情严峻,性传播成为最主要的传播途径,育龄妇女感染者比例和人数不断上升,预防母婴传播工作面临挑战。
同时,由于工作覆盖面有限、孕产妇检测确诊时间晚、干预措施不规范、服务能力薄弱和流动人口管理滞后等问题,近年来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缓慢、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通过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对所有妊娠妇女孕期尽早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综合的预防干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母婴传播的发生,进一步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率、先天梅毒发病率、新生儿乙肝感染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鼠疫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渝卫[2011]13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1.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鼠疫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渝卫〔2011〕13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部新区管委会: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市鼠疫防治工作,保障健康重庆建设和三峡水库平稳运行,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根据《全国鼠疫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要求,结合重庆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变化和输入性风险加大后鼠疫防治工作的特点和我市鼠疫防治工作现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鼠疫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重庆市鼠疫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年-2015年)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鼠疫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健康重庆建设和三峡水库平稳运行,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根据《全国鼠疫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要求,结合重庆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变化和输入性风险加大后鼠疫防治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病死率高的特点,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危害极大,容易引发重大甚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鼠疫也是国际重点关注的突发急性传染病,易导致国际社会采取旅游和贸易限制等措施。
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鼠疫防治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措施和工作制度。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各委属(代管)单位:根据委领导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5〕20号)精神,结合委属(代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审计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经济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计的基础,是独立审查和评价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各项经济活动的第一道防线,具有重要的基础性、预防性和过程性监督作用。
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动卫生改革、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大局,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升审计能力,加大审计力度,进一步促进单位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推动我市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重点(一)围绕改革重点,着力监督检查重大政策执行情况。
加大对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医改和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惠及民生的医改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大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大决策事项、重点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有效性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深入揭示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完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建设项目审计。
严格按照《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渝卫〔2013〕68号)的要求,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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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
作要点的通知
(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市结核病防治所: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任务,结合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年。
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探索服务模式转型,强化医防合作,全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强化依法管理,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出台《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研究制定《重庆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动态管理办法》、《重庆市示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办法》。
加强与编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努力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