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6.25•【文号】证监发字[1994]87号•【施行日期】199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发布日期:1996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6年6月29日)废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4年6月25日证监发字[1994]87号)说明(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中期报告正文(1)财务报告;(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3)重大事件揭示;(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5)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2、备查文件(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中期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
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报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
如果境内、外中期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且无法遵守上述原则的,应将境外中期报告的文本列为备查文件。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或其他类型的境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在境外对其信息披露无特定要求时,该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中期报告的外文本。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重视。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重要法规,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来说,了解这些准则十分必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1.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依据。
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基础。
2.业务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营业务、市场份额、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还应当披露公司的新产品、新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更清晰的预期。
3.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当包括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这些风险信息是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也是公司对投资者的诚信表现。
4.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中,也应当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构成、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公司内部运作方式十分重要。
二、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的时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这些时点的披露是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2.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通常情况下,信息披露会以书面形式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如报纸、公司官方网站等。
3.信息披露的语言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理解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名词和术语,保证披露内容的易懂性和透明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思路和原则《创业板半年报准则》的修订思路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相一致,即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实现半年报准则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
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在突出重大性、相关性、变化性和关联性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增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注重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
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强调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披露内容应更加详实具体,半年度报告摘要应更加清晰易懂、重点突出。
二是体现创业板特色。
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
三是注重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
对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同步修改,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有效衔接。
四是简化披露要求。
充分考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关注的内容,删除重复冗余的信息披露要求;简化信息披露形式,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四章53条,第一章“总则”概述了创业板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共八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明确了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内容;第四章为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年度报告的内容。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报告:包括公司业绩、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
财务信息、以往年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未来发展趋势与战略规划、公
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情况的说明。
(二)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数据,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
务开展、员工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年度报告的格式。
年度报告应当按照规范的书面报告格式提交,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封面和目录:标明公司名称、全年数据统计、年度报告名称等
基本信息,同时提供包括目录在内的详细导航。
(二)董事会报告:以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述前一年度业绩的初步概
括和分析,或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并对未来经营计划做出具体说明。
(三)财务报告:呈现结构化的、清晰的、可读性强的财务数据,内
容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呈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
务开展、员工发展等重要信息的情况分析报告。
(五)附注及其他版块: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注解、会计策略、合并财务数据、会计政策变更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39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清单: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时间2015.12.302015.11.92014.5.281999.3.172017.6.281999.6.152001.3.152014.9.192016.5.182006.5.82006.5.8(废止)2016.12.92014.5.282014.5.282014.12.242006.8.42006.8.42003.8.292003.8.292003.8.292015.3.2 2015.3.2 2007.9.17 2014.12.24 2009.3.27 2015.12.30 2014.6.11 2012.12.14 2013.6.28 2014.4.1 2014.4.1 2014.4.1 2014.6.11 2014.6.11 2014.6.11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本结构、股票交易信息等基本信息。
2.公司业务:包括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发展战略、市场情况、竞争优势等。
同时,要披露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以及公司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的措施。
3.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公司的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内部控制等。
4.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分析和解释。
5.债务与律师事务:披露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期限等。
同时,披露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
6.附注: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附加说明和解释。
上面列出的内容只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主要内容。
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需要披露其他适用的信息,例如公司的战略规划、研发投入、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
此外,根据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格式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1.使用简体中文编写和印制。
2.格式一般为A4纸,印制质量良好。
3.标题前后要留适当的页边距,以便阅读和批注。
4.内容编排要符合逻辑、连贯,使用全文序号、段落编号等标识,方便阅读和查找。
5.各项内容要准确、完整,使用统一的单位和术语,方便理解和比较。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发布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全面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结合监管实践,证监会研究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现行的《半年报格式准则》是2017年修订的。
本次修改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信披办法》要求。
新《证券法》设立了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发表异议的制度,《信披办法》进行了相应细化,需在《半年报格式准则》中进一步落实。
二是与其他相关制度做好衔接。
2020年12月,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信披办法》),对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需在《半年报格式准则》中的债券章节予以吸收。
三是强化突出问题的信息披露。
结合前期实践,加强占用担保、关联财务公司存款受限等问题,以及表决权委托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另外,针对半年度报告中的行业和业务情况分析不够深入、与财务报告数据联系不够紧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披露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一是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和“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归并整合为修订后的“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是细化对所处行业和从事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要求公司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信息有针对性的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变化的原因。
(二)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一是为突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工作情况,将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新增的“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二是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三是为协同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四是为协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鼓励公司积极披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标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引言:本篇文章旨在阐述公开发行证券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通过详细解读信息披露准则,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执行相关规定。
一、年度报告概述: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展示其运营状况的重要文件,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管理等信息。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信息披露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基本信息。
2. 财务报告:详细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等。
3. 经营状况:反映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定位、营销策略、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信息。
4. 风险管理:披露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公司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5. 社会责任:展示公司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社区发展等方面的贡献。
6. 未来展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布局、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展望。
三、信息披露格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遵循一定的格式。
主要包括封面、目录、正文等部分。
1. 封面:应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和发布日期等信息。
2. 目录:提供报告中各章节的简要列表,便于读者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3. 正文:详细阐述上述所列信息,语言简明扼要,数据准确。
四、特殊注意事项:在编制和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还应关注以下特殊事项:1. 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敏感信息,不得隐瞒不利信息。
2. 遵循注册地和上市地相关监管要求,确保报告合规。
3. 在财务报告中,要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在风险管理部分,应真实反映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管理措施,不得夸大或掩饰。
5. 在社会责任部分,要注重环保和员工权益保护,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 1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内容一致。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融资方式,公司需要向公众发售证券,以获得资金。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透明度,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下面将介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公司基本信息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
这些信息要在公司成立时通过工商部门进行公示,并随着公司的变更进行更新披露。
2.公司治理结构披露: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运作正常的基础,公司需要披露其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学历、工作经历等,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文化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决策层的背景和经验,从而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报告显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报告判断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4.公司经营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关键经营信息,包括市场、竞争、产品、供应链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
5.公司风险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可能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环境风险等。
这样的披露可以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除了披露内容,披露的格式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1.披露要及时: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按季度披露财务报告,按年度报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
2.披露要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应该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
3.披露要清晰:公司披露的信息需要以易于理解、清晰简洁的方式呈现。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第二节基金简介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第四节管理人报告第五节托管人报告第六节财务会计报告第七节投资组合报告第八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九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第十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十一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二节基金简介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第四节管理人报告第五节托管人报告第六节财务会计报告第七节投资组合报告第八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九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第十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如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准则: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披露公司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3.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等内容。
其中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企业战略等。
5.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6.股东情况:包括大股东的股份持有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
7.公司发展规划:包括未来的发展战略、新项目、合作伙伴等。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发布公告,要求详细、准确、及时。
2.报告形式: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布,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3.报表格式:财务报表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会计准则(CAS)。
4.公告媒介:公告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如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1.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披露平等性: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对所有信息进行公开,不得涉及内幕交易。
3.披露连贯性:相同事项的信息披露需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4.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解。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对公司的认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报告概述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报告概述,主要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末的时间范围、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的摘要等信息。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管理层对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主要业务的发展情况、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等。
三、重要事项讨论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重要事项讨论,主要包括影响公司利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重要事项,如重大合同、重要的投资或并购、重要的诉讼或仲裁等。
四、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公司独立审计机构审计。
五、注释与附注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注释与附注,主要包括对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的解释和详细说明,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重大不确定事项等。
六、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报告,该报告由公司独立审计机构出具,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以上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对于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主要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必须在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要事项,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这些披露内容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此外,准则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并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公开。
这样一来,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将能够及时获取到公司的经营信息,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或行动。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对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加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半年度报告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定期披露的信息文件之一,主要用于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展示公司在过去半年内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未来计划等情况。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半年度报告需要按照一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
一、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半年度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这些报表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同时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在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时,公司还需要同时披露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以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半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的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的情况。
公司需要详细介绍公司治理的运作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影响。
此外,公司还需要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的情况,包括股东分红、股份回购等政策。
三、重大事项
半年度报告中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等方面。
对于这些重大事项,公司需要详细介绍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其他信息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半年度报告中还需要披露其他一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情况、重要人事变动、财务指标等。
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
半年度报告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定期披露的信息文件,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一份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公司基本情况
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票简称和代码等基本情况的介绍。
二、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报告应当包括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经营管理分析和风险提示,具体包括公司经营业绩、财务风险等内容。
三、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承认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
若存在母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则应当披露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关联企业的重大交易情况及影响。
五、审计报告
报告应当附带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意见的表述。
以上为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的内容,具体的格式和细节可以参照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04.03【实施日期】2014.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备忘录的适用性,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对《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吸收纳入了《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2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及本所历年定期报告通知的相关内容,修订后备忘录重新命名为《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于同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4年4月3日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13日制定,2014年4月3日修订)为做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根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适用规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第15号编报规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4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半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 1 —第五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的期间。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半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 2 —案等。
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公司在半年度报告目录之前刊载宣传照片和图表时,不得刊登带有祝贺、恭维、推荐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性内容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半年度报告原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股东及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 3 —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内的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4 —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的警示性陈述,则应当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半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公司简介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 5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以下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并已在临时报告披露的,公司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一)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二)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
(三)公司报告期内的注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日期和地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 6 —同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四节董事会报告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会报告应当遵守《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条所列原则。
第十九条董事会报告应当重点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如本条规定披露的部分内容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公司应当披露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内容包括:(一)主营业务分析。
列示公司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研— 7 —发投入、现金流等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
若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详细说明情况。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当对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规划不符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并对未达到计划目标的情况进行解释。
(二)按照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地区,应当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
如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投资状况分析。
公司应当分析报告期内投资情况,包括:1. 对外股权投资的情况。
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期初持股比例、期末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等情况。
— 8 —2. 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资金来源、合作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
如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应当披露委托贷款借款人、借款用途、抵押物或担保人,以及展期、逾期或诉讼事项及风险应对措施。
3.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当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对于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说明原因;对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当说明未来资金用途;对于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收益情况。
如本条规定披露的内容已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可以提供指定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4.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应当披露该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5. 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公司应当列表披露项目投资总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10%的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本报告期和累计实际投入金额、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
— 9 —第二十条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