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的功用1、合同立法的准则2、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本身具有规范作用5、强行性规范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即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
三、合同自由原则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合同法第4条四、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
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风险的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的合理分配。
如附随义务的配置,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等五、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缔结时、合同存续时、合同终了时六、公序良俗原则七、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合同法第8条。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意义:同时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合同解除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责任轻重不同、主体资格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买卖规则的准用四、诺诚合同与要物合同区分意义: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区分意义:合同的无效或撤销、合同的履行、违约补救、解除权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八、预约与本约区分的意义:预约的担保功能、预约的效力九、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二)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1、合意(1)合意的判断标准:主观抑或客观标准?(2)合意的范围:全部合意抑或部分合意?2、不合意三、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1、合同约束力的发生: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2、债权或期待权的发生3、债权或期待权的不可侵犯性第二节要约一、要约及其构成要件(一)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二)受拘束的意旨1、受拘束的意旨2、要约邀请(三)内容的确定性(四)向相对人发出二、要约的形式(一)要约的具体方式1、商品标价陈列2、自动售货机的设置3、悬赏广告(二)构成要约与否需要具体分析的情形1、公用事业2、普通商业广告(三)要约邀请的具体情形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原则(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形式拘束力。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包含以下要素:•双方意思表示;•客体;•交付;•使用。
合同要素的具体内容如下:1.1 双方意思表示要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即要进行合同订立的意愿。
这个要素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付款方式等。
1.2 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或劳动合同中的劳务。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客体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使用权。
1.3 交付合同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提供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处理的行为。
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交付的形式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1.4 使用使用是指买受人依法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使用商品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劳务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利用劳务提供的知识或技能进行生产或经营。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条件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条件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成交的合同。
其成立和效力的原则如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确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一方利用对方在合同中的错误或者无法抗拒的意志表示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2.2 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3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确实;•没有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一旦合同成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3.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当事人的履行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被强迫;•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求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笔记
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动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非单方;2、合同是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并合法的形式达成协议,因而受到国家成认和庇护,可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后果:1)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3)国家强制力对合同的保障;4)合同是法律文书,是处于双方纠纷依据。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那么而进行的民事合同,除法律出格规定外,实行……原那么;4、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尺度总称〕立法的目的:为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
1、平等原那么2、自愿原那么:暗示在以下几个方面:考1)订立合同自愿;2)选择相对人自愿;3)决定合同内容自愿;4)选择合同方式自愿;5)变动或解除合同自愿;6)解决争议途径自愿。
3、公平原那么;4、诚恳守信原那么:〔第六条〕5、合法原那么:〔第七条〕重点: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底子原那么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力能力〔权利资格〕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前提〕2〕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以本身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能力:赋予公民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A公民的定义B 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死亡:正常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离家出走满四年;变乱发生两年;战争结束两年。
胎儿有担当权2〕公民的权利能力: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事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充公财富、罚款〔金〕2、公民的行为能力: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5〕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人。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年夜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订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大年夜陆法学者全然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定。
英美法学者大年夜都认为合同是一种承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革、终止平易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定。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平易近事司法行动。
2、合同以设立、变革或终止平易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标和主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品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定。
因为合同是合意的成果,是以它必须包含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确实是说当事人杀青了一致的协定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产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要求为特定行动的家当司法关系。
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造孽行动之债。
债具有以下司法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重要表示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为特定行动或不为特定行动,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动或不为特定行动。
3、债权人权力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实施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产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司法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样平易近事司法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范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范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年夜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样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司法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淆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淆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赞成即能产生司法后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合同法笔记
第1 章合同概述一、合同与《合同法》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已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2.无名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
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规定。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注意,现在包括:(1)动产质押合同(2)赠与合同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腰间的合同包括:(1)定金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保管合同(4)借用合同(5)代物清偿协议3.分类的意义(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
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2.大多数单务合同是无偿的,但“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这一单务合同是有偿合同3.分类的意义(1)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①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是无偿的,保管人、受托人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②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一般过失给对方熬成的损害亦须承担责任(2)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3)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理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撤销权(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示等)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1.确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2.射幸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射幸合同则不要求(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其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一时性合同: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包括分期履行)2.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无溯及力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首先了解一个知识,有时卖方先把标的物交给承运人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然后再去找买家,这叫做“路货”。
从时间上看,“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
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
(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
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
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合同法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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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司法特点:1、合同是两边或多方司法行动,非单方;2、合同是合法行动,是当事人按法定法度榜样并合法的情势杀青协定,因而受到国度承认和爱护,能够取得行动人预期的司法后果。
后果:1)对两边当事人束缚力;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3)国度强迫力对合同的保证;4)合同是司法文书,是处于两边胶葛依照。
3、合同是两边或多方当面依照权力义务一致原则而进行的平易近事合同,除司法专门规定外,实施……原则;4、合同是一种司法关系,具有束缚力和强迫力(合同法是调剂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司法规范总称)立法的目标:为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制订本法。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表示在以下几个方面:考1)订立合同自愿;2)选择相对人自愿;3)决定合同内容自愿;4)选择合同方法自愿;5)变革或解除合同自愿;6)解决争议门路自愿。
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第六条)5、合法原则:(第七条)重点: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司法特点合同基来源差不多则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1、权力才能和行动才能1)权力才能(权力资格)司法付与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前提)2)行动才能:合同当事人以本身行动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才能。
2、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和行动才能1)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付与公平易近依法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才能。
A公平易近的定义B 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的开端和终止:逝世亡:正常逝世亡与宣布逝世亡宣布逝世亡:离家出走满四年;变乱产生两年;斗争停止两年。
胎儿有连续权2)公平易近的权力才能: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主刑:管束、拘役、有期、无期、逝世刑事加刑:剥夺政治权力、充公家当、罚款(金)2、公平易近的行动才能: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动才能的人;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动才能的人;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动才能的人;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动才能的人;5)精力病患者,无行动才能的人。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法笔记(全)
合同法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由来和发展由来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二)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和同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人不是人,是个人组织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对外叫法定代表人法律特征:1.双方式;多方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2.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并以合法的行事的发成的协议。
因而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可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如何理解?答:①合法有效的②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③对合同当事人意外第三人的约束力意义(合同不光约束两人,也要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国家强制力对合同的保障④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处理双方纠纷的根据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而进行的民事活动,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实行平等、互利、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4.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力,又有强制力。
(三)合同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18)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其贯通于整个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合同法首条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内容包括:①订立合同自愿②选择相对人自愿③决定合同内容自愿④变更和解除合同自愿⑤选择合同方式自愿⑥解决争议的路径自愿(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1.权利能力与能力。
①权利能力(权利资格)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②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依法独立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但有了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2.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①公民的定义:具有一国国籍并在法律上享受承担依法义务能力②公民权力开始和终止③公民的权利能力:1.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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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定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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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大陆法学者差不多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确实是讲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要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要紧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样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样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讲,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成效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要紧区不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刻是不同的。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照合同是否应该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能够采取口头方式,也能够采取书面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依照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能够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今后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今后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现在后欲买卖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今后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
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益而不承担义务,因此这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这种合同的法律特点表现如下: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益,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五节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特点:1、合同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4、合同法是制造财宝的法律第六节我国合同法的历史进展1956年(商业部、地点工业部对往常有关工商打算衔接贯彻经济合同中若干咨询题规定的联合通知)第二章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益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原则具体表达为:1、合同订立时期应依循诚信原则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5、合同的讲明应依循诚信原则第三节合法原则第四节鼓舞交易原则交易,是指在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要紧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要紧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时期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的要紧构成要件如下: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期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讲明书5、商业广告四、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谨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谨。
要约失效的缘故要紧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畴内时生效,合同也告成立。
英美法采纳了送信主义,或称为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是指假如承诺的意思是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入邮筒或电报交付电信局即发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
第四节缔结过失责任所谓缔结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时期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3、造成了另一方信任利益的缺失缔约过失责任要紧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形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隐秘4、其他违抗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的条款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宅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合同权益与合同义务一、合同权益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益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差不多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地点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缘故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讲明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专门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二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专门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照。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今后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差不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确实是讲,条件在今后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确信的。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要紧内容矛盾二、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依照。
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尽管差不多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样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三、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要紧有四种情形:1、全然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能够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四、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2、此种合同必须通过权益人追认3、假如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益,也可导致无权处分人行为有效第四节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关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尽管差不多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无效合同的范畴无效合同的范畴要紧包括以下几种:(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有意第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被欺诈人因某种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今后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截了当施加损害相威逼,使对方产生惧怕并因此而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