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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博客,又译为网络日志、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通了自己的博客。

作为网络新宠的博客,由于其信息传播和接收的匿名化以及发布形式的自由化,使得侵权现象日益泛滥,博客侵权行为逐渐成为学术关注焦点。

归纳而言,学术界对于博客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公平责任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说适用于博客侵权行为较为可取。

此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应当明确对于网站、博主和“扒客”的责任认定,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博客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责任认定一、问题的提出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予了博客这个传播和接受和发布信息的交流平台以生命。

博客在带来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因其缺乏对相关规制而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博客侵权行为与日俱增。

探析其归责原则与规制策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归属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关注的焦点。

二、博客侵权行为概述(一)博客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博客起源于英文blogger,是指在互联网上以个人日志形式发布信息的人。

①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的观点,博客即“行为人基于过错以博客为媒介进行的侵权行为,或虽不是主要通过博客进行,但是与博客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

”②基于上述认识,博客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性、媒介特殊性、现实损害性以及事实行为性四大特征。

首先,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侵权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次,博客侵权行为是基于博客这种新型信息交流平台而产生的,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以网络日志为媒介的;再次,博客侵权行为发生在博客这一虚拟的空间中,但其危害结果却直接或间接的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最后,博客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二)博客侵权行为的对象博客侵权行为就目前来说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姓名权等类型。

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

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

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生效,网络侵权作为其中的亮点为人们所关注。

博客,一种时下流行的网络传播方式,以公开、零把关和低门槛的形式出现,深受大众喜爱。

然而当这个被奉为自由国度与商业化运作相碰触后,名誉权、著作权和隐私权等涉及人格或者财产利益的纠纷随之产生。

自"中国博客第一案"[1]起,博客侵权的案件接连进入公众的视域。

博客侵权的定义,至今尚无专门的法律给出界定,从博客是如何对他人实行侵权的角度不失为一种考虑。

博客作为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一种载体,以网页形式存在,可按照博客用户个人的喜好和需要,通过链接、转化等多种技术处理手段,建设内容丰富多彩的个人主导型、个性化信息平台。

因而,博客侵权是以博客主页为平台,通过传播内容本身或者传播渠道的非法性对他人民事权益加以侵害的行为。

受载体和传播工具的限制,当前博客侵权形态所涉领域相对较小,主要集中于侵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领域。

而就博客侵权纠纷而言,主要体现为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在博客这一特殊的载体上,侵权行为亦呈现特殊性。

一、博客侵权的特征(一)博客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比较分析博客侵权和传统民事侵权之间可谓"种属"关系,作为侵权形态的一种,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对博客侵权仍有适用价值,这也是《侵权责任法》将之归入自身体系的理据所在。

然而,因其侵权方式或者手段的不同,博客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相比,在特征上有其特殊性。

其一,侵权主体的多元性导致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当前网络可谓一个多变的、虚拟化、流动性空间,开放的博客上频繁传递各式各样的信息,其内容能同时为多方浏览者所获。

博客平台连接着不同身份的人员,博客者在博客空间发表文章,路过者浏览和评论其中的内容,他们是侵权言论的始作俑者。

BSP(博客服务提供商)作为博客服务的提供者,因平台传播侵权信息,也可能卷入侵权利害关系。

可见,构成博客侵权的主体因利益的关涉而呈多元性。

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作 者 简介 : 吴楠 , 中 南财经政 法 大学 法学 院。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6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一 l 8 3 - O 3
律地 位相 对边 缘化 , 长期 受到 司法歧 视 , 在刑 事诉 讼 中与控 方的

问题 引入及 研究思 路
近 几 年来 ,一类 特殊 群 体的 博客 引发社 会各 界 的广泛 关注 诉讼 地位其 不 平衡 , 且 实 际的运 作更 是加剧 了控辩 的不 平等 。
— —
律 师 博客 。 围绕 某些 刑事热 点案 件 , 律 师纷 纷通 过 自己的 博 从 文化层 面 来说 ,刑 事辩 护律 师要 面对不 被 社会 公众理 解 的尴
的问题 进行 出路 探究 , 试 图在 理性 与非 理性 之间 寻找平 衡 。 二、 原 因分析 : 刑事 辩护 律师群 体 与博 客工具 的双重 特殊 性 ( 一) 刑 事辩护律 师的生存 现状 堪忧 1 . 法 律 地位 与实 际处境 的相去 甚远

志” 则 成为 我 国博客 的主 导类 型 。 2 . 博客 技 术奠 定传 播基础 律 师博 客之 所 以得 以发展 , 并产 生 了相 应 的影响 , 是 以博 客 传 播 的技术 特质 作 为基础 的 。 ( 1 ) 博 客 内容创 作技 术便于 案件 的全 方位 展示 。 从创 作技 术
客时代 部 分刑 事辩护 律师 开始 尝试 利用 博客 这一 特殊 传媒 工具 客在 两 国作用 发挥 的领 域 和特 点产 生 了极大 的影 响 。由于两 国
的原因 ; 然后从律 师博客 对近年 来刑事 热点 案件曝光 的实证 考察 博 客成 员群 体 结构 的差异 , 两 国政 治制 度和传 媒控 制体 制不 同, 入手, 对 其进行 理性和 非理性考 量 ; 最后, 针对 该现象 背后所 隐藏 美 国博 客显 示 出对 重大政 治和 社会 问题 的强势 参与 , 而“ 私人 日

“博客”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博客”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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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O下 0 .( ) 01
“ 客’ 叔 行 探 析 与 立 法 思 考 博 ’ 侵
赖 汉穗
摘 要 当今 社会 ,博客, 为一种体 现共 享与分 享精神 的 交流方式在 我 国发展 迅 速 , 方便 个人 自由表达 , 示 自己个性 “ ’ 作 在 展 空间的 同时 , 被 利用成 为侵 权 工具 的事件 不断 出现 。 于 “ 博客 鉴 博客' ’ 侵权 问题 的新 颖性 和该领 域侵 权责任 法律 法规 的不完 善, 本文在 法律 适用 方 面主要对 民事责任 主体 、 责任 归责原 则 、 隐私 和名誉 侵权 的认 定 、 作权 侵权 等法律 适用 问题进 行 了 著 探析 ; 立法思 考方 面主要 对侵 权举 证责任 的 完善 、 在 独立设 置 隐私权 、 高 “ 提 博客” 著作 权侵 权 赔偿 标准 、 不正 当竞争侵权 行 为的规 制等 方 面进行 了探 析 。
中图分类号 : 905 D 2.
“ 客” 博 来源及 社会 问题


( )博寥 ’ 念 的形成 一 “ 概
“ 博客 ” 是从英 文“ lg 音译 而来 , 得 是网络 日记本 。“ Bo ” 指 博 开“ 追债博 客” 向罗某索 债 , 公布 了他们 热 恋时的情 书等 。 追 , 并 “ 客” 表现 形式 为一个 网页 , 常 由简 短且经 常更 新的帖 子构成 , 通 这 债博 客” 迅速 成 为 网络热 门话题 , ” 而罗 某因 隐私被曝 光, 受到 了 些帖 子按照 年份和 日期 倒序 排列 。 大到 对时 事新 闻的个 人见解 , 4 N 对 日常 琐事 的记录 等 , , 都可 以成 为“ 客” 博 的内容 。 博客 ” “ 所 来 自网络 和现 实生活 的双重压 力 。 无锡 洗涤 协会“ 内奸 ” 事件 : 0 8年 , 20 无锡市 民潘某经 营 的洗

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

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

2011年第3期[摘要]博客侵权是以博客内容或方式的非法性侵害构成的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侵权、E-mail 侵权和BBS 侵权等存有差异。

博主、浏览的网民和博客服务提供商因利害的关涉而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其合理的归责原则。

而侵权责任的落实以BSP 为主,在参照既有的立法、学理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应区分情况对待并打破承责的僵局。

[关键词]博客侵权;特征;责任主体;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1)03-0031-06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骆路金(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收稿日期]2011-07-02[作者简介]骆路金(198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自《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起,博客侵权等网络侵权方面的案件又不时进入公众的视野。

虽然《侵权责任法》改观了以往博客侵权案件处理中立法模糊的局面。

然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侵权包括博客、搜索引擎等多种类型,为数不多的规范加之类型化、一般化的处理,显然存有细节不明朗之处,有必要通过理论的解析明朗之。

此外,博客作为时下流行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在新法的制度环境下又如何认识其侵权形态及其法律责任,是博主们颇为关注的话题。

基于此,文章尝试以博客侵权责任为论题,在为博主释惑之余,对博客侵权责任做一理论上的梳理。

一、博客侵权的比对性认识何为博客侵权,至今尚无立法的明确定义,从如何对他人实行侵权的角度考虑,可将博客侵权初步界定为:以博客主页为平台,通过传播内容或者传播渠道的非法性对他人民事权益加以侵害的行为。

鉴于网络侵权种类繁多,如上定义显然不易区分博客侵权,由此,本文将博客与搜索引擎、腾讯QQ 、E-mail 、BBS 等几种常见的网络信息交流和传输工具做一比对认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博客侵权。

(一)搜索引擎侵权网上搜索引擎是一个便于普通用户查询、搜索的网站,典型的如百度、Google 、雅虎等,可为网络用户提供图像、文字等“外链”和“内链”服务。

著作权法中的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博客和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博客和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显。

著作权法是保护原创作品的法律法规,那么,在著作权法中,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如何受到保护呢?本文将从著作权权利主体、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以及法律保护措施等方面分析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权利主体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著作的作者或者合法权利人。

对于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确认其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即是否构成著作。

著作权法对著作的概念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界定,凡是以独创性表现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论其内容形式、表现形式以及表达形式如何,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中,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表达的原创内容均可以构成著作,由此可以推断,博主、微博用户、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等可以作为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权利主体。

二、保护范围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给他人行使。

例如,博客文章中的文字部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他博主未经许可无法直接复制博客文章中的文字内容并在自己的博客中发布。

同样,社交媒体上用户发布的照片、视频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无权将这些照片、视频进行传播、复制、展示等行为。

三、侵权行为在博客与社交媒体上,由于内容的高度开放性和流动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展示、演出等行为。

举例来说,在社交媒体上,有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微博中的文字转发到自己的账号中,这就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类似地,在博客中以未经授权的形式转载他人的文章、照片、视频等也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

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评析

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评析

博 客 著 作 权 限 制 的 合 理 性 及 其 方 式 ,并 对 典 型 的博 客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及 责任 承 担 进
行 了剖 析 。
本特征直接影响博客作 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尺度和
方 式 。 除此 之 外 ,博 客 还 具 有易 操 作 性 和互 动 性 等 特 征 。相 对 传 统 媒 体 ,在 博 客 上 发 表 作 品暂 无 需 成 本 , 网站 的 后 台管 理 也 是 由博 客 服务 供 应 商 进 行 操 作 的 。 作 者 可 以随 时 随地 登 陆 ,发表 自己 的文 章 ,不 受 时 间 及 地 域 的限 制 。作 者 与 读 者 以博 客 作 为 平 台 相 互交 流 思 想 ,充 分 体 现 了 博 客 的 互 动 性 特 征 。 读 者 阅 读 博 客 ,不 用 注册 ,便 可 以评 论 和 留言 的方 式 发 表 阅读 心 得 ,或 者 转 载作 者 作 品 到 自己 的博 客 。对 于 注 册用 户 而 言 ,“ 一键 转 载 ” 更 是 为 博 客作 品 的 传 播 提 供 了 非 常 方 便 的途 径 。
●王 宇红 ,殷 昕 (安 工 学人 学 , 安 70 ) 西 理 大 文 院 西 15 04
博 客 著作权 法律 问题 评 析
[ 关键词】博客 ;著作权 ;侵权
[ 摘 要 ]作 为一 种新 的 网络传 播 媒 体 和 交 流 方 式 ,博 客 在 促 进 信 息传 播 和 共 享
问题 的 回答 是 分 析 博 客 著 作 权 法 律 问题 的 前 提 和 根 据 我 国著 作 权 法 律 法规 的相 关 规 定 ,著 作 权 的 客体 —— 作 品 ,是 指 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 领 域 内具 有 独 创性 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形 式 复 制 的智 力 成 果 。作 品最 基 本 的属 性 是 独创 性 和可 复 制性 。 只要 博 客 作 品 满 足上 述 特 性 且 作 品 的 内容 不 违 反 宪法 和法 律 ,不 损 害社 会

_博客_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_博客_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2009.10(下)
・法律经纬・
“博客” 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赖汉穗
摘 要 当今社会,博客” “ 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 展示自己个性 空间的同时, 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博客” 鉴于 侵权问题的新颖性和该领域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不完 善, 本文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对民事责任主体、 责任归责原则、 隐私和名誉侵权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探析; 在立法思考方面主要对侵权举证责任的完善、 独立设置隐私权、 “博客” 提高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不正当竞争侵权行 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博客 侵权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一、博客” “ 来源及社会问题 (一) “博客” 概念的形成 “博客” 是从英文 “Blog” 音译而来, 指得是网络日记本。 “博 客” 表现形式为一个网页, 通常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帖子构成, 这 些帖子按照年份和日期倒序排列。 大到对时事新闻的个人见解, 小到对日常琐事的记录等, 都可以成为 “博客” 的内容。 “博客” 所 提供的内容可以在全球互联网进行交流, 是信息私人性和公共性 的有效结合。简而言之, “博客” 是一个以网络作为载体, 迅速便 捷地发布自己的心得、 与他人进行交流, 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 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1999 年, PeterMerholz 以缩略词 “blog” 来命名那些有评论和 链接, 而且持续更新的个人网站。2002 年, 中国网络评论家王俊 秀和方兴东共同撰文提出 “blog” 的中文概念 “博客” 博客” , “ 的主 人相应地简称为 “博客主” 。同年,博客中国” “ 网站的开通。2004 年, 网络作家木子美在“博客”上公开自己的性爱日记并造成轰 动, 使中国民众更深刻地了解 “博客” 并运用 “博客” 。2005 年, 国 内各门户网站也加入 “博客” 阵营,博客” “ 开始进入广泛而迅速发 展的时代。 “博客” 的魅力在于 “博客主” 可以把 “博客” 作为网络个人日 记, 将每天的心得和意见记录下来并公开, 供他人参考和分享, 在 虚拟世界里建立属于自己的交友、 沟通的群体。 “博客” 随着 的快 速扩张, 它的目的与最初已相去甚远。目前, “博客” 已经从个人 “博客” 发展到亲朋间的 “博客” 小组协作式的 、 “博客” 公共社区 、 “博客” 知识库 、 “博客” 以及商业型 “博客” 等多种形式。 “博客” 在 国内的出现和到社会大众化不到 3 年时间, 其迅速繁荣不仅标志 着公众信息交流方式步入更高的阶段, 也衍生出一系列民事侵权 法律问题。 (二) “博客” 侵权的相关事件 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事件: 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 院的副教授, 因中国博客网的帖子 《烂人烂教材》 对其进行了指名 道姓的辱骂, 向法院起诉其经营公司杭州博客信息技术公司对构 成其名誉侵权, 该案因其为 “中国博客第一案” 而备受社会关注。 沈阳诉秦尘事件: 2006 年, 广东人沈阳在浏览网页时, 意外 发现一个叫 “秦尘” 的网友在其 “博客” 专栏中发表了很多贬低其 人格的文章。沈阳多方调查后即以侵害公民名誉权为由起诉网

博客作品合理使用法律论文

博客作品合理使用法律论文

博客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研究摘要:科技迅速发展,作品的数字化让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极其简单迅捷,传统著作权法对此显然力不从心。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法律热点之一,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则成为网络问题的缩影。

关注博客作品的保护,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建立一种适宜的信息资源利用和著作权保护制度,对保护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满足作品的正常使用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阐述,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力图能提出一些能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与构思,从而在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博客合理使用法律保护1.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及其著作权归属1.1博客作品的内涵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与传统的纸媒作品相比,博客作品以博客网站为载体,以网络为传播渠道。

但这不能掩盖博客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本质。

本文中所称”博客作品”皆指具有作品实质性要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博客为载体出现的网络作品。

1.2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由于博客作品发表载体的特殊性,有人提出,博客作品不应享有与传统纸媒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因为网络的核心概念是共享,作品在网上发表是为了广泛传播。

结合互联网的开放性,对博客作品设置与传统纸质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会导致公众畏惧侵权而减少对作品的使用,违背博客交流与共享的目的。

但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快速传播性并不能否定博客作品的性质,同样也不能表明博客作品必须放弃著作权。

有人将博客比做是一个”开放的私人房间”,现在开放房间里有一盆鲜花,外人可以观赏、批评、赞美,但绝对不能未经主人同意就把那盆鲜花搬进自己的花房。

[1]可见房间的开放性并没有阻碍花的私人属性。

私自的搬花行为就如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行为。

虽然博客作品没有版权有助于博客作品的传播,但这并不表示因为有部分人为了博客作品的快速传播,就能认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当今社会,博客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展示自己个性空间的同时,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博客侵权;法律问题;完善建议一、博客侵权的发展现状及其界定(一)博客侵权的现状特征博客侵权与传统侵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但是,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来说,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举证困难等特点。

可见,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滞后性的弱点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博客侵权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把博客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分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客观过错这3个要件。

跟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的3要素说相对应,即:博客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就是指博主在博客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博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博客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二、我国博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博客侵害名誉权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博客名誉侵权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博客侵权方式,典型的案例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陈堂发副教授诉中国博客网案。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博客发表侮辱、诽谤言论者,自然属于侵权。

对于转发侵权信息的人,从法理上说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待这个问题须慎重。

第一,转载信息的人大多是匿名或使用假名,一般很难确定其身分,追究起来极其困难;第二,一些诽谤性的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许多转发者可能因该信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而转发,因此,处理这种纠纷应考虑主体有无过错。

浅析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保护

浅析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保护

浅析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保护内容摘要:当今,博客在中国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而且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沟通方式和传播媒体,并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使用。

博客在带来了信息获取便利和沟通方式直接等优点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博客的个人隐私问题、名誉权问题,著作权问题等等。

而针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博客著作权的效力范围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本文从博客的本体及性质出发,结合现今的立法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规制意见。

关键词:博客著作权权利保护法律规制2002年,博客1.0时代在中国拉开序幕,博客开始引入中国,2005年博客已在我国迅速普及,被称为博客大众化元年,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革新,博客越来越成为人们追崇的潮流,博客不仅给人们提供了网上互动交流的自由空间,也因其潜在的巨大商机为众多商家所推崇。

在博客繁荣的外表下面,却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基于此,完善并解决相关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一、博客及博客著作权(一)博客博客可以形象的比做个人开放的私人房间,早兴起于美国,它的原始称谓为Weblog,就是记载在万维网上的日志,每个人都可以把个人生活故事、工作过程、思想历程、闪现的灵感、所见所闻等及时记录和发布在自己的博客中,并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相互交流,分享信息,通常把撰写这些Weblog 的人就叫做博客。

博客近年来在中国越来越普及,现如今已经成为人们网络交往的主要工具之一,是继即时通讯( IM) 、电子公告牌(BBS) 、电子邮件( E- mail) 、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际沟通工具,也是网络媒体传播工具之一。

(二)博客著作权1、博客著作权的含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博客早已脱离了早期的纯粹依赖文字建构空间的时代,不断涌现出了移动博客(Moblog) 、图片博客( Fotolog) 、音频博客(Audioblog) ,甚至播客、维客、微博等新的样式。

但是,无论现代信息技术如何革新,博客总是离不开自己的核心精神———“开放、共享、自由”。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摘要博客是一种满足“五零”条件(零编辑、零技术、零体制、零成本、零形式)的全新的并且力量强大的网络交流工具。

最近几年发展特别迅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

然而随着博客网站的发展, 仅是博客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 就因一起起博客网络版权侵权案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主要讲述了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在分析国内外博客网络版权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博客的定义、特征、作用和目前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进行概述,使人对博客有个初步的认识;其次详细的分析了博客网络版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再次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对博客网络版权的未来发展与完善进行展望与预测。

【关键词】博客网络版权默示许可创作共享AbstractBlog is a brand-new and powerful network exchange tool, which satisfies five qualifications (No edition, No technology, No system, No cost, No form). The blog has proliferated and developed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and ha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However,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log-website, the protection of its network copyright has launched a warm discussion after several cases of the damages of the network copyright of blog.This paper mainly elaborates the legal problems of blog’s network copyright and 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settle these problems.First, it discussess the basic situations of the blog, such as the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functi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legal status and so on in order to enable the person to have an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n the basic of the present research situation home and abroad. Second, it details the legal problems of blog network copyright in legislation, law-enforcement and judicature. Third,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es of these problems it gives the ways to settle the problems. Finally it forecasts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blog’s network copyright in future.【Key Words】Blog;Network Copyright;Acquiescence;Creative Commons目录1 引言 (4)1.1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3 本文框架 (5)1.4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5)2 博客基本概述 (6)2.1博客定义及特征 (6)2.2博客的作用 (7)2.3博客发展概况 (7)3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8)3.1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立法问题 (9)3.2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执法问题 (9)4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11)4.1 立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1)4.2 执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3)4.3 司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4)5 结语 (15)参考文献 (16)致谢 (17)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网络博客以零编辑、零技术、零体制、零成本、零形式等优势,迅速成为一种全新的并且力量强大的网络交流工具,并已经对社会产生了若干新的影响。

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

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

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流沟通方式也随之出现。

近些年来,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沟通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使用。

而对博客的转载、评论等现象的出现则引出了博客的保护问题,即博客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文章从博客的概念出发,分析博客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进而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加以论证。

[关键词]博客;博客著作权;侵权;保护博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自出现伊始便受到人们的喜爱,之后更是迅速的传播开来。

自博客诞生至今,几年内博客文化已风靡全球,博客人数更是在2007年便突破了两亿人。

博客文化的迅猛发展给网络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博客著作权的一系列问题,网上的博客著作权纠纷更是越来越多。

因此,对博客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博客及博客著作权(一)博客1.博客的概念博客作为一种网络交流方式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

“博客”是英文“Blog”一词的中文音译,“Blog”是“Weblog”(网络日志)的英文缩写,是继BBS、ICQ、MSN等之后出现的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

就博客的起源和构成来说,其原始含义来源于“航海日志”,后发展为网络日志。

目前,博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归纳而言,博客是由博客写手创作的一种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通过个人网络空间对个人生活的情感抒写,或对各种社会问题和观点的自由表达,并且通过链接互访等方式进行交流,它是以日记形式发布并时常更新的按时间倒序排列组成的网络日志。

其核心精神是“开放、共享、自由”。

[1]2.博客的特征(1)开放性。

这是博客与日记不同的明显的外部特征,日记是私人的,其内容公众一般难以知晓,而博客则是在网络上供公众浏览、交流的,是公开的。

(2)易操作性。

博客注册简捷,只需向博客服务商提供简单的个人信息即可,网站后台管理也是由博客服务商进行操作。

(3)互动性。

作者可以随时随地登陆发表自己的文章,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并可与其他网友以博客为平台互相交流思想,充分体现了博客互动性强的特征。

Web 2.0 时代博客的法律思考

Web 2.0 时代博客的法律思考

Web2.0时代博客的法律思考随着博客的广泛应用,由于对博客监管的缺失,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本文就博客在中国的现状及有关法律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

标签:博客Blogger侵权监管缺失言论自由一、前言在web2.0 时代,博客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按时间顺序排列的能够以超文本链接和以浏览器查看的,由文字、图像、声音等媒体资料组成的有层次的网页。

博客是weblog的中文称谓,其意思为“网络日志”。

weblog诞生于1997年,同年12月,由美国人Jorn-Barger第一次使用weblog这个名字。

1999年PeterMerholz 首次使用缩略词“Blog”,2002年7月,方兴东、王俊秀将Blog译为“博客”。

现在人们通常所称的博客对应几层意思,一指网络日志,是名词;二指写博客,是动词;三指写博客的人,即Blogger。

Blog是继Email、BBS、ICQ之后出现的新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

博客进入中国已有5年,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到2006年底,我国博客作者规模达到2080万,博客访问量达1.01亿。

二、博客在中国的现状及问题由于博客的入门不需任何技术和成本,只需一台连网的电脑即可注册建立博客,记录所见所感,因此,博客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由于Blogger在自己的博客中可以网名自由发表见解,而其他网民亦可与Blogger在博客中交流看法。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好方式,特别是学术博客,学者们跨越了时空限制,相互交流和借鉴,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促进了学术的发展,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得到了最大延伸和发挥。

博客的运用广泛,已是不争的事实,小到个人的心路日志,大到国家的参政议政。

在近两年全国的两会期间,特别是今年,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将两会情况记录下来,在博客中写出自己的提案,从而使两会更具透明性。

另一方面,通过博客与群众交流,人大代表的提案才能反映民意。

推荐-试析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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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摘要律师通过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的同时,对律师博客现象进行法律解读极为必要。

刑事辩护律师在博客上“播报”案件,发表评论,并与民众进行网络互动,甚至形成整个行业律师间的“抱团取暖”之势。

律师博客现象作为博客时代的正常现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救之举,也是律师对民众参与司法诉求的回应,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双重属性。

解决律师博客现象背后隐藏的问题,必须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律师博客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解读一、问题引入及研究思路近几年来,一类特殊群体的博客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博客。

围绕某些刑事热点案件,律师纷纷通过自己的博客及时跟进案件,“曝光”案件背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关键”内容,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与民众进行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探讨,掀起了一股刑事热点案件曝光高潮,同时也使律师博客日渐进入公众视野。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博客平台扩大自身影响,主导舆论,甚至在“北海四律师案”中抱团取暖,对案件本身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然而,律师博客现象折射出的究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艰难处境下的无奈选择还是对精英话语霸权的夺取?导致律师博客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将怎样应对?笔者旨在立足于“律师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这一现象,从社会因素与媒介因素两方面入手,分析在博客时代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开始尝试利用博客这一特殊传媒工具的原因;然后从律师博客对近年来刑事热点案件曝光的实证考察入手,对其进行理性和非理性考量;最后,针对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出路探究,试图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二、原因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与博客工具的双重特殊性(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堪忧1.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的相去甚远一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界的三大疑难问题,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网络博客走向非法经营罪的法理探究

从网络博客走向非法经营罪的法理探究

从网络博客走向非法经营罪的法理探究在这样一个网络博客大肆流行的时代,侵权行为也日趋多元化。

博主们一面时时触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雷池,另一面又越来越多的引发刑事案件,“带头大哥777”就是一例。

带头大哥们是如何从网络走向刑事犯罪的、如何从发布博客演变成非法经营罪的,就值得我们探究与反思。

通过寻找法律法规依据,来深入分析其行为的违法性,以达到反思的目的。

标签:博客;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1“带头大哥案”案情介绍自2006年起,自称“带头大哥777”的王秀杰在其博客上发表的股评文章逐渐在网民中传播,这些股评多是直接告诉网民应该持有还是抛出,股指是上涨还是下跌。

“带头大哥”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又自诩为“散户的保护神”,但他显然并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公益活动者,在声名鹊起之后,其便以吸纳会员的名义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

自2007年1月起,“带头大哥”在腾讯网站先后设立级别不等的收费QQ群13个,伙同十几名其他人员,通过回答群友问题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并分别按不同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000元不等,其中每年黄金群1.3万元、铂金群2.7万元、白金群3.9万。

截至7月3日案发时,招收的会员人数已经逼近千人,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2007年7月2日,“带头大哥”王秀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瞀方刑事拘留。

9月29日,由于涉案标的额由原来的1300万元锐减为20万元,该案通过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市绿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后法院以涉嫌商业秘密为由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的法理分析2.1非法经营罪的界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第225条将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形式列举如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博客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博客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博客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博客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选题背景博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媒体形式,已经深入人心。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营自己的博客,并在上面发表自己的文章。

在这样的环境下,博客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例如,抄袭他人的文章、图片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情况不仅涉及到道德经济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法律问题。

博客侵权事件不断发生,但目前对于博客侵权的研究却比较有限,并且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尚未完全得到解决。

因此,对于博客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博客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1. 博客侵权的概念及分类;2. 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3. 博客侵权的加强管理措施;4. 博客侵权的法律规制。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博客侵权的本质,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加详实的博客侵权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博客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和比较研究。

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博客侵权现状及管理措施。

2. 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博客侵权相关法规,分析博客侵权的国际化趋势。

3.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的博客侵权案例,探究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四、研究内容1. 博客侵权的概念与分类包括对博客侵权的涵义、范围、类型、特点等进行辨析和归类。

2. 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博客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用户的法律责任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3. 博客侵权的加强管理措施包括对博客侵权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的评估和对比研究。

4. 博客侵权的法律规制包括对博客侵权相关法规的分析与评估、对国际博客侵权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等。

五、预期成果本研究将深入探讨博客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建立起完整的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体系,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博客侵权管理措施,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博客侵权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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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摘要律师通过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的同时,对律师博客现象进行法律解读极为必要。

刑事辩护律师在博客上“播报”案件,发表评论,并与民众进行网络互动,甚至形成整个行业律师间的“抱团取暖”之势。

律师博客现象作为博客时代的正常现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救之举,也是律师对民众参与司法诉求的回应,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双重属性。

解决律师博客现象背后隐藏的问题,必须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律师博客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解读一、问题引入及研究思路近几年来,一类特殊群体的博客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博客。

围绕某些刑事热点案件,律师纷纷通过自己的博客及时跟进案件,“曝光”案件背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关键”内容,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与民众进行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探讨,掀起了一股刑事热点案件曝光高潮,同时也使律师博客日渐进入公众视野。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博客平台扩大自身影响,主导舆论,甚至在“北海四律师案”中抱团取暖,对案件本身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然而,律师博客现象折射出的究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艰难处境下的无奈选择还是对精英话语霸权的夺取?导致律师博客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将怎样应对?笔者旨在立足于“律师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这一现象,从社会因素与媒介因素两方面入手,分析在博客时代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开始尝试利用博客这一特殊传媒工具的原因;然后从律师博客对近年来刑事热点案件曝光的实证考察入手,对其进行理性和非理性考量;最后,针对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出路探究,试图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二、原因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与博客工具的双重特殊性(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堪忧1.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的相去甚远一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界的三大疑难问题,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在法律上逐步得以完善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正视现实生活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艰难处境。

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与追求审判公正的过程中,律师头上还时刻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而“李庄案”的出现,以及最近“北海四律师案”的曝光,无疑给本来就处境艰难的律师业沉重一击,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仍然是极其不利的刑事辩护运行环境。

豍2.行业发展困惑与个人执业风险的双重夹击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向社会首次发布的《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XX》表明,20XX年至20XX年间,北京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总体趋势明显。

20XX年,北京律师的人均刑事辩护率为0.94件/人,到20XX年降到0.37件/人,不及20XX年的一半。

豎此外,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律师不仅要面对执业实践的困惑,面对与社会公众价值取向的冲突,也要面对律师自身队伍的不足引发的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冲击。

从执业实践来说,律师的法律地位相对边缘化,长期受到司法歧视,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的诉讼地位其不平衡,且实际的运作更是加剧了控辩的不平等。

豏从文化层面来说,刑事辩护律师要面对不被社会公众理解的尴尬,面对公、检、法机关的误解;从律师队伍自身的不足来说,执业门槛过低,律师专业水平不高,部分律师过分追求物质利益,从而丧失职业道德操守也让整个刑事辩护行业雪上加霜。

(二)博客作为新型传媒工具的作用独特1.我国博客发展与传播独具特色从20XX年博客引入中国时起,在“博客中国”网站的成立以及“木子美”等事件的推动下,我国博客发展迅猛。

反观美国博客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中美两国的博客都是在博客技术的完善与博客托管服务的迅猛增加的推动下得以发展,但中国博客与美国博客在发展路径和发展特点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并对博客在两国作用发挥的领域和特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由于两国博客成员群体结构的差异,两国政治制度和传媒控制体制不同,美国博客显示出对重大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强势参与,而“私人日志”则成为我国博客的主导类型。

2.博客技术奠定传播基础律师博客之所以得以发展,并产生了相应的影响,是以博客传播的技术特质作为基础的。

(1)博客内容创作技术便于案件的全方位展示。

从创作技术来说,博客具有逆时序布局和多媒体嵌入功能。

时间向度上的信息更新呈现出流动的变化趋势,而空间向度具有永久存储功能,这使得律师在博客上公布的案件信息既能展现出案件的动态进展,又能成为长时间存储的有关案件的完整内容。

同时,博客支持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传播符号,为律师使用博客全面、多角度展示案件提供了可能,并促使律师在使用博客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展示出自己的个性。

(2)博客互动技术利于民意的交流与互动。

博客具有的互动技术支持,使得博客的参考和回应机制具有独特性。

每个博客日志页面附有的读者评论功能,使得律师能了解访客对博文的评价和看法;链接功能既能使读者了解原始信息源,也有助于博客信息的传播,成为律师与律师、民众与民众以及律师与民众之间相互交流的纽带;引用通告技术的运用,使作为博客的评论者、引用者和被评论者、被引用者之间建立了点对面的互动关系。

3.博客传播带动虚拟空间社会生活的公共化“公共性”在政治学的视野里,是指允许个体平等地表达个人愿望、倾向和信念的一种民主原则。

毕生致力于研究人类交往行为的哈贝尔斯对公共性的讨论是围绕着公共领域展开的。

在哈贝尔斯看来,保障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自由化、政治民主化、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拥有一定的财产并受到良好的教育。

而博客的传播将带动虚拟空间社会生活的公共化。

首先,博客提供的出版空间,将大大刺激个体对信息创造性活动的主动参与;同时,博客的使用激发了民众的持续关注与交往诉求,并使得交往行为趋于理性化;此外,相对理性的交往主体、借助链接和引用通告等技术编织的博客互动网络、相对繁多的公共话题为公共领域在博客圈的萌生,创造了契机。

律师通过博客公布刑事案件的事实材料及相关证据,使得普通民众能大规模介入到该公共信息的传播中来,并能有效地行使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进入大众传媒渠道行使的话语权。

在跟进案件进展、浏览博文的留言以及在关注其他主流媒体报道的过程中,民众对事实的甄别能力会逐步提高,日趋理性。

同时,与传统媒介相比,博客为律师和民众讨论刑事案件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平等和不受限制的环境。

三、深入反思:律师博客现象的理性与非理性考量(一)律师博客的合理性价值1.言论自由是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在微博上发表对时事热点案件的看法与讨论已成为了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形式。

律师作为公民,通过博客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表现。

2.律师博客是实行公众参与的有效平台随着民众法治观念的逐步增强,民众对自身及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日益增加。

一方面,民众对热点案件的了解途径有限。

另一方面,当下中国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引起民众对司法的恐慌与不信任,对司法的关注意愿较为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充分利用博客及时性、开放性的特点,及时跟进热点案件,具体披露案件细节,充分交流案件看法,使得更多的民众有机会参与其中,有利于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3.律师博客是刑事辩护律师“抱团取暖”的重要途径在李庄被释放几天之后,四名律师因为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同案出庭辩护,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

20XX年6月19日杨金柱律师发表博文表明自己对此案的看法,此后又在博客上先后公布了有关北海伤害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跟进了此案的审理进展动态。

与此同时,全国其他一些刑事辩护律师相继通过博客介入此案,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北海律师团。

在刑事辩护律师处境恶化的现实情况下,律师博客是刑事辩护律师“抱团取暖”的重要途径。

4.律师博客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新型手段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探讨,“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势在必行”。

司法的品性较为保守,需要外界传媒的关注去掀开其神秘的面纱,使之更贴近民众;同时,在舆论的监督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

豑而律师是具有专业素养的“社会精英”,在法律的判断上比一般公众更为准确,其充分借助博客的超强传媒功能,能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保障有效的舆论监督,从而使得律师博客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新型手段。

(二)律师博客的非理性因素1.易形成精英博客的话语霸权受过高等教育的律师,尤其是业界有名的律师无疑可以被称为“社会精英”,他们拥有的博客在大众传媒方面发挥着比一般博客更大的影响。

在其博客上发表、转载的文章必然会吸引更大的社会关注,甚至有些非热点案件也被人为“炒作”成社会热点。

豒相较而言,知名律师往往掌握了精英博客的话语霸权。

然而,即使是作为知识精英的律师,也会有其专业局限,在认识与思考上也未必完全正确,难免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甚至受到其他非正常因素的影响。

2.易促使错误民意的肆意扩散在缺乏理性与程序性制约的情况下,民意往往表现出盲目性、非理性,同时具有可变性、易误导性和虚假性。

在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中国社会,民意并不具备司法特质,难以扮演司法公正的指路人角色。

在司法实践中,博客有时会成为引发错误民意的导火索;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一旦民意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博客所具有的时效性以及律师博客所具有的“权威性”,都将加速错误民意的肆意扩散。

3.易导致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反思律师博客热潮,律师博客的使用者中不乏律师行业的佼佼者,他们往往在热点案件中发挥着意见领袖的作用,对民众的导向和影响不可低估。

豓在民意的盲从性、微博的及时性以及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性的共同作用下,容易出现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

四、出路探究: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在对律师博客现象从现象本身、出现的原因、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并不打算“就事论事”,针对律师博客现象本身进行出路探究,而是就律师博客现象所暴露出的有关刑事辩护律师利用博客的特殊传媒效果进行自救这一问题,分析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的可能出路,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规范刑事辩护的运行环境刑事辩护律师地位的提高与辩护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整个刑事诉讼的运行环境,而整个刑事诉讼运行环境的改善主要依靠制度环境、司法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改善。

就刑事辩护运行的制度环境而言,尽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是,刑事诉讼的制度环境仍有待完善。

比如,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仍存在的“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回答”之间的冲突。

就刑事辩护运行的司法环境而言,在刑事诉讼的倒三角形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一直存在。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方面,基本上维持了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以及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权力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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