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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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是指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出土的一批汉简,数量约有 1.3 万枚,出自战国时期的楚国,时间大致是在公元前 3 世纪左右。

这些汉简内容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诔书》是非常重要的一件文物。

这份文书记录了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法制史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此外,张家山汉简中还包括了很多医学、算术、占卜等方面的文献,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医学、数学、占卜等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家山汉简是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杨 颉 慧
[ 摘
要 ]长期 以来学界认 为 , 中国封建法典 的儒 家化始 自汉武帝独尊儒 术之后 。新 出土的张 家山汉简《 年律令》 二 记
录了从 西汉建 立到 吕太后二年 西汉政 府陆续颁行 的法令。从《 二年律令》 来看 , 西汉初 期的法典就 已经 融入 了儒 家精神 , 这 主要体现在 同罪异罚 、 维护孝道 、 救助 贫穷、 养老制度 、 宽刑主义五个方面 , 中同罪异 罚、 其 维护孝道这 两个方 面的 内容 直接

爵者罚 金 四两 , 而高 爵者殴 打低 爵者 只罚 金 二两 。
按血缘关系定 罪是 《 年律令》 二 的基本原则之

体现了亲亲 、 长长 的精神 。《 二年律 令》 对于卑
源 自秦律 。事 实上 , 学对秦朝和汉初的政 治生 活并 非全无影响。 儒
[ 关键词]《 二年律 令》 法典 ; 家化 ; 儒 [ 作者简介 ]杨 颉慧,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 河南 【 中图分类号 ]K 3 ; 2 2 24 B2 [ 文献标识码]A 郑州 ,5 0 2 4 0 5 [ 文章 编号]10 —4 3 (0 6 1 —0 4 —0 0 4 4 4 2 0 )0 11 4
响 力 。即使 某种 思想 在某一 时期 成 为官 方 哲 学 , 其 城旦 舂 ” “ 以 为鬼 薪 白粲 ” 判 刑 大 大 减 轻 。根 到 耐 ,
他思 想 流派 对社 会 的影 响 也依 然 存 在 。 新 出 土 的 据 这条法 律 , 爵位 在 上造 以上 者本 人 及其 妻子 犯 罪 《 张家 山汉墓 竹 简 ・ 年律 令》 录 了从 西 汉 建立 到 可 以减 刑 , 内公 孙 、 公孙 、 二 记 “ 外 内公 耳 玄孙 ” 皇亲 国 等 吕太后 二年 西汉 政府 陆续 颁行 的法 令[】 1 ) 为我 戚 也享 受 同样 的特 权 。类 似 针 对有 爵 者 的 减 刑 规 ( 3 , P3

2017年先秦秦汉经济史研究述评

2017年先秦秦汉经济史研究述评

2017年先秦秦汉经济史研究述评2017年先秦秦汉经济史研究在新材料、新方法的运用上使该领域研究水平较上年有所提高,但也存在某些问题重复研究,研究视野狭窄等情况。

兹分述如下。

总体性论述抑商问题始终是先秦秦汉史研究者关注的问题之一。

齐秀生认为,抑商政策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表现出一贯性的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是抑商政策的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是定型阶段,而魏晋以降则是抑商政策的推行阶段①。

袁林认为中国古代作为经济政策的“抑商”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抑制私人商业的发展,一方面保护和发展国营商业。

中国古代“抑商”政策对交换环节影响甚小,而对分配环节作用较大。

②周春生等强调,2000多年来在如何处理农业与工商业关系的问题上,人们的主导思想与政府政策经历了从农本工商末、农本俱利,到重本轻末、禁末,再到三者皆本、并重的二次重大转变。

③柳思维认为夏商至春秋时期,中国并未产生明显的轻商思想。

战国时期轻商思想开始形成。

轻商思想在中国的长期延续与自然经济的根深蒂固和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直接相关④。

魏明孔指出中国前近代手工业经济的七个特点:家庭副业手工业一直比较活跃、官府手工业自始至终相当发达、集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前店后坊模式比较普遍、合伙制具有近代企业的某些特征、民间手工业生产者有土地投资偏好、工匠身份变化比较大、工匠技术的传授主要通过父子相承或兄弟相承⑤。

小农经济研究近年来引起学术界关注。

程念祺认为,从战国到秦汉,中国小农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低投入和低产出。

在其后的中国经济史上,由于高额的租税剥削,低投入的情况甚至变得更加严重。

中国经济史上“枣”与“桑”的并称,反映出粮食替代品生产对维持农民生活的重要性。

正是这种重要性,导致国家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种种的制度安排。

研究中国经济史而忽视这样的问题,很容易过高地估计中国历史上农民的生活以及过高地估计中国历史上的经济发展水平⑥。

张翔迅认为古代农业财税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解决纳税不均和逃税等问题。

文物200408--张家山汉简中的_卿_于振波

文物200408--张家山汉简中的_卿_于振波

在秦汉文献中,“卿”一般表示官职名称,如“三公九卿”、“公卿”等等。

但是,在张家山汉简中多次出现用“卿”表示的爵位名称。

有学者曾对此做了研究,并得出如下两点结论:(1)卿是西汉前期从秦的赐爵制中继承下来的爵名;(2)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1]。

对于第一点,笔者完全赞同。

关于第二点,笔者认为,卿是二十等爵之内的某些爵名的代称,而不是二十等爵之外的一个爵名,这不仅可以从张家山汉简本身得到证明,也可以在文献中得到佐证。

一张家山汉简所见“卿”与二十等爵的关系首先,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本身,来看一看“卿”与二十等爵的关系[2]。

《二年律令·传食律》:“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

”传食律是规定对因公出差者应享受食宿、交通等各方面待遇的法律。

级别不同,待遇也不一样。

上述律文,是说对没有官秩的人,要根据其爵位来决定为其随从人员提供伙食,并列出卿以下的不同爵位与官秩的关系。

从这个对应关系中,可以看到,爵位从高到低的顺序是:卿—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大夫以下。

《二年律令·赐律》:“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这条律文规定官府根据爵位抚恤死者的安葬费标准。

这里所体现的爵位顺序是:卿—五大夫以下—毋(无)爵者。

《二年律令·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不为吏及宦皇帝者”指没有官秩的人。

为了便于赏赐没有官秩的人,这条律文列举了爵位与官秩的对应关系,所体现的爵位顺序是:关内侯—卿—五大夫以下到公士。

《二年律令·置后律》:“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摘要]长期以来学界认为,中国封建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

从《二年律令》来看,西汉初期的法典就已经融入了儒家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同罪异罚、维护孝道、救助贫穷、养老制度、宽刑主义五个方面,其中同罪异罚、维护孝道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源自秦律。

事实上,儒学对秦朝和汉初的政治生活并非全无影响。

[关键词]《二年律令》;法典;儒家化汉代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

1948年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成分在内。

……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地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

”瞿同祖先生认为,汉代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这一观点长期以来对学界影响巨大。

它的内在逻辑思路是这样的:秦代的法典是完全按照法家理论制定的,汉初继承了秦代法典,所以西汉初年的法典也完全秉承了法家理论,彻底摒除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种思路有个明显的理论缺陷:过于简单化地评价不同思想流派对社会的影响力。

即使某种思想在某一时期成为官方哲学,其他思想流派对社会的影响也依然存在。

新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为我们重新审视汉初官方立法思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经过仔细考虑笔者认为,虽然《二年律令》基本上继承了秦代的法律制度,但其中许多法律规定更合乎儒家精神而和法家主流学派思想相违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同罪异罚儒家主张“礼治”,其基本原则是“贵贵”、“尊尊”、“亲亲”、“长长”(《丧服四制》、《丧服小记》);法家主张“刑无等级”(《赏刑》,反对贵贱、尊卑、亲疏、长幼等因素影响法律。

《二年律令》表现出了明显的同罪异罚的特点,符合“贵贵”、“尊尊”、“亲亲”、“长长”精神。

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初年的继承制度

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初年的继承制度

户 。民欲 别 为 户 者 , 以 八 月 户 时 , 户 时 勿 皆 非 许 。 l… …所分 田宅 , 为户 , ” ‘ ‘ 不 得有 之 , 至八 月书 户 ……”2 以八 月 为 检查 、 [并 案验 户 籍 的时 间 , 如
的真实 面貌 。

有不 按法 律程序 办理 户籍者 , 会受 到一 定 的惩 罚 。
位 继 承 , 张 家 山汉 简 反 映 出来 的西 汉 继 承 制 度 与现 实 情 况 结 合起 来 考 察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 把 关 t 词 :张 家 山汉 简 ;立 户 ;继 承 制 度 ;爵 位继 承 中 圈分 类号 :K2 4 1 3 .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4 3 ( 0 0 0 — 0 7 —0 0 3 7021)5 00 6
若 主所 言 吏 者 。 上 述 律 令 表 明 如 果 户 主 死 了 后, 没有 其 他 的继 承 人 , 以免奴 婢 为 庶人 , 至 可 甚 允许 他们 成为户 主 。《 张家 山汉简 》 对户籍 制度 作 了详 细的 规定 :
白五 大 夫 以 下 , 地 为 伍 , 辨 口 为 信 , 处 相 比 以 居
立 户 为前 提 , 立 户 又 是 获 得 土 地 的 基 础 , 是 分 而 也
割财产 的重要依 汉 初政 府 为 了保 障 财政 收 入 , 尽可 能 采 取

岁 以上 , 是 政 策 对 寡 妇 的 优 待 。根 据 《 延 汉 这 居 简 》 七岁 以下称 “ , 未使 男” “ 、 未使女 ” “ 男” “ 、小 、小 女” 七到 十 四岁 称“ 男” “ , 使 、 使女 ” 十 五到五 十二 , 岁称 “ 大使 男” “ 使 女 ” 、大 。高敏 先 生 据 汉 筒 推 断 汉初 傅籍 的年龄 也 当在 十 五周岁 L , 正好 与《 3这 ] 二 年律 令 ・户律 》 规定 的立 户时 间的 下限相 吻合 。 所 “ 夫、 寡 寡妇 毋 子及 同居 , 有 子 , 若 子年 未盈 十 四, 及寡 子年 未盈 十八 , 夫妻 皆癃病 , 年老七 十 以 及 及 上 , 异其 子 ; 毋它 子 , 令归户 入养 , 之 。L 毋 今 欲 许 ”2 ]

中国秦汉史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召开

中国秦汉史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召开

中国秦汉史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召开中国秦汉史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于2002年8月 11日至1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

来自英、韩、日等国和港、台地区以及大陆21省市的210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秦汉时期,西安地区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曾在中华文明史上写下了极为光辉灿烂的一页。

因而在国内外秦汉史研究学者的眼中,西安的确是一块“风水宝地”。

20年前,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就诞生在西安这个历史与文化荟萃的古城。

这次210位秦汉史学者重新回到西安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本身就具有隆重的纪念意义。

这届年会是中国秦汉史研究会成立20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盛会,不仅与会代表人数多,而且提交论文数量多,质量高。

会议共收到论文(含提要)175篇,内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①秦汉政治与制度;②秦汉学术与文化;③秦汉简牍与考古;④秦汉农业与科技。

一、秦汉政治与制度是历来关注较多的课题之一,有27篇论文就秦汉时期的分封制、官吏的任命、迁选与休假制度,汉代官吏的职能、职别的区分和管辖权限,关于汉家“霸王道杂之”的界定,秦汉时期的丧葬与祭祀、昭穆制度、人物评价等进行了讨论。

涉及到秦汉官制问题的论文有14篇。

李开元《西汉王朝支配阶层与其主流社会的变迁》根据汉初中央和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仕进出身统计数据,对军功受益阶层及其主流社会的变迁作整体考察。

宋杰《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郡吏生活》探讨了其中的墓主职务与工作、房钱支付以及郡吏居住、休假制度等。

岳庆平、邹水杰《西汉令长研究》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分析了西汉令长的出身与迁转、去官或免官与起家、试守与兼摄等问题。

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探讨汉代地方官吏县吏的秩阶及其任命问题。

田延峰《论汉代特进》指出汉代特进反映了汉代官僚等级制的变化趋势。

李炳泉《两汉农都尉考述》对两汉农都尉的设置时间、数量及其属官、属吏关系进行研究。

相关论文还有卜宪群《秦汉九卿源流及其性质问题》、汤其领《汉代“ 三公”制考略》、张鹤泉《东汉时代持节问题探讨》、沈刚《汉代廷尉考述》、陈文豪《论汉代能“治剧”者与剧郡、剧县》、罗仕杰《甲渠侯任期复原及其分析》、金烨《秦汉的“ 书记”》、东晋次《关于前汉代“诸公”一词浅析》等。

二十世纪末简牍的重大发现及其价值评述

二十世纪末简牍的重大发现及其价值评述

二十世纪末简牍的重大发现及其价值评述上个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甲骨文,楼兰、敦煌等简牍和卷子的发现,开创了学术研究的一个新时期,被王国维称为“发现时代”。

与世纪初的大发现相呼应,世纪末近二十年来简牍的重大发现更是层出不穷,琳琅满目,令人目不暇给。

无论在数量上还是所反映的学术价值上,都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注意。

我们现择其要者评述如下:大家知道“汉承秦制”的传统说法,但汉制是否是直接继承秦制,以及汉初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建设如何,文献记载十分缺乏。

1984年和1988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文献记载依稀反映刘邦起兵后是按楚制来建制的,江陵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六记有四人因守荥阳而得的爵位“皆故楚爵,属汉比士,非诸侯子”,这确证刘邦先行楚制,尔后又有一个向秦制转化的过程。

关于汉初律令我们只知道是萧何依照秦律草创的,这次出土的《二年律令》、《律令二十□种》、《津关令》、《奏谳书》等,不仅反映了汉律对秦律的继承性,而且还反映了不同与秦律的汉律在萧何及其以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过程,这对于我们研究汉律的渊源及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功劳制度是汉代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但由于文献不足,人言言殊。

此次出土的《功令》内容为西汉初期戍边杀敌立功的具体记功方式和详细规定,以及官序的递补序列,对于澄清功劳制上的若干问题将会有重要作用。

上述律令还反映了较广阔的社会层面,特别是中下层社会、人物的许多状况,是研究西汉初期历史的珍贵材料。

在学术史和科技史上,江陵简也具有特殊地位,如《盖庐》是一篇兵家著作;《脉书》和《引书》是能与马王堆帛书医书相媲美的古医书;《算数书》是早于《九章算术》成书的一部数学专著,而后者原被认为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数学著作。

七十年代湖北云梦睡虎地竹简的出土曾在学界掀起热潮,但睡虎地简是秦统一前的材料。

1989年秋冬在湖北云梦龙岗又发现了一批秦代的法律文书,竹简上“皇帝”、“黔首”、“驰道”等文字及“罪”字的字形,表明这是秦统一后的材料。

汉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汉唐经济法律制度

汉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汉唐经济法律制度

新发现的汉唐经济法律资料研究郑显文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国的西北地区出土了大量的汉唐时期的古代文书,它包括1900年在甘肃敦煌藏经洞发现的古代遗书,1901年瑞典人斯文·赫定在新疆汉代遗址中发现的简牍,20世纪60~70年代在新疆阿斯塔那发现的吐鲁番文书,1973年在内蒙古额济纳旗居延发现的2万多枚竹简,1981年在甘肃武威出土的汉简《王杖诏令》,1983年12月在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代竹简,1991年在敦煌悬泉发现的汉代诏书律令,1996年在湖南走马楼仓井出土的三国时期东吴的文书,2003年在内蒙古额济纳旗发现的王莽登基诏书残简和律令,另外还有许多迄今尚未公布的出土法律文献。

这些汉简和文书的发现不仅弥补了历史学研究的空白,也为法史学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原始材料。

我国著名学者陈寅恪先生在为陈垣教授《敦煌劫余录》所作的序言中指出:“一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

取用此新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

”自秦汉竹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发现以来,学术界对该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由于这些新出土的资料涉及内容广泛,发现的时间前后相差甚远,加之分散于全国各地,为学术研究带来了诸多不便。

本文依据现已公布的古代简牍文书,拟对汉唐间的经济法律制度略作分析。

新发现的汉代经济法律资料研究二十世纪的中国考古学得到了巨大发展,其中汉简的发现最为引人注目。

自1901年以来,斯坦因、斯文·赫定等人相继在尼雅、楼兰、敦煌等地发现了一批汉晋时期的木简和文书,王国维、罗振玉著《流沙坠简》,对其中发现的竹简作了详细的考证。

1930年,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在居延发掘出了一万多枚汉简,劳干撰写了《居延汉简考释》,成为研究居延汉简最重要的著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发现的汉简越来越多。

1959年,在甘肃武威磨咀子六号东汉墓中出土了514枚竹简,主要内容甲、乙、丙三种《仪礼》九篇。

“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与汉代的官员监守自盗犯罪

“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与汉代的官员监守自盗犯罪

“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与汉代的官员监守自盗犯罪黄海*摘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是发生在汉高祖七年的一起官员监 守自盗案件。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当事官员被依照一般盗罪定刑,且因案件性质取消其刑罚特权。

从本案出发,结合《二年律令》所载有关官员监守自盗的律文可知,西汉初年对官员监守自盗的规定经历了由“限制特权”至“加罪”的发展过程。

除此之外,汉文帝时期产生了对于官员监守自盗者“附条件处以死刑”的规定,并在之后出现了以赃值数额为处死条件的“十金法”。

“加罪”与“附条件处以死刑”作为对监守自盗者加重处罚的两种方法,体现了汉代“重点治吏”的思想。

二者不仅通行于汉世,且为后世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附条件处以死刑”便得以沿用,且数经调整。

至唐律之时,“加罪”与“附条件处以死刑”作为官员监守自盗犯罪的两种加重方法,已经融会贯通,并被简洁明了地写入同一条文,成为唐代“重在治官”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关键词:监守自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主守盗十金法官员监守自盗作为一种常见的官吏犯罪,在任何时代均是法律需要重点规制的对 象。

在中国古代,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结晶之一,有关官员监守自盗的法律规定更 是长期存在。

对于隋唐时期有关官员监守自盗的法规,因为《唐律疏议》等传世典籍的存在,目前 我们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

然而,这种法律规定在汉代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在汉唐之间 的发展经过,之前因汉代缺乏相关系统记载而难以详细得知。

不过,近年来,得益于大量 公布的出土文献,加以传世典籍的相关记载,我们对汉代有关官员监守自盗的法律规定已 可以有更多的了解,并能在此基础之上尝试梳理相关法规在汉唐之间的发展脉络。

本文拟从张家山247号汉墓所出《奏谳书》中的案例十五“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 出发,结合相关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对汉代的官员监守自盗类犯罪进行梳理与分析,160黄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王彦辉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读后

王彦辉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读后

山汉 简是 西汉 初年 之 物 , 《 年 律令 》 接 其 二 上
云梦 秦律 , 启 景 、 法 律 改革 的先 河 , 秦 下 武 是 汉历 史转 折 的法 律 体 现 , 又极 大 地 促 进 了秦
汉历 史转 折 的进程 , 因而从 公布 之 日起 , 即受
到 了海 内外 学者 的极 大 关 注 , 究 成 果 如 雨 研 后春 笋 , 汉 历 史 上 一 系列 重 大 问题 因此 而 秦
认 识 的基点 。云 梦 秦 律 问世 以后 , 们 开 始 人 修正传 统 看 法 , 视 土 地 国 有 说 , 于 名 田 重 关
制 、 田制 与土 地 私有 制 关 系 的讨 论 因此 而 授 深入 。张家 山汉 简 《 二年 律 令 》 的公 布 , 人 使 们 对 秦 汉 土 地 制 度 又 有 了 新 的 认 识 。《 研
世, 把人 们对 秦汉 社 会 的认 识 又 向前 推 进 了

步 , 近年来 秦汉 史研 究 的又一新 收 获 。 是
《 究 》由六 章 构 成 , 研 围绕 四个 问题 展
开 : 地 制 度 、 承 制 度 、 人 债 务 、 隶 问 土 继 私 奴 题 , 以土地 制 度 为 重 点 。这 四个 看 上 去 各 而
重新 认识 。 由 于秦 汉 帝 国 的特 殊 地位 , 们 。 人
对秦 汉历 史 认识 的更 新 , 际上 也 更 新 了人 实
重视 经济史 研 究 , 求 经 济 发 展 与 社会 探
变迁 的关 系 , 马克 思主义此后 中国历 史 的认 识 。王 彦 辉 《 家 山 张 汉 简 ( 年律 令 ) 汉 代 社 会 研 究 》 中华 书 二 与 (
自独立 的 问题 , 际 上都 是 围绕 着 经济 制 度 实 与社会 变迁 的互 动 关 系这 个 核心 展 开 的 , 尽

学与制_儒家经学与西汉国家礼制之_省略_系_以西汉皇帝宗庙礼制为考察中心_郭善兵

学与制_儒家经学与西汉国家礼制之_省略_系_以西汉皇帝宗庙礼制为考察中心_郭善兵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 135 、291 页。 学研究》 《 ,第 1335 页。 汉书·五行志上》 ③

,第 3199 ~ 3200 页 。 《宋书 · 礼志三 》 , 北京, 中华书局,1974 年, 第 445 参见 《后汉书·祭祀志下》 : 《战国中山王陵及兆域图研究 》 ,《考古学报》 1980 年第 1 期。 杨鸿勋 : 《中国古代帝王宗庙礼制研究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年,第 82 ~ 91 页。 参见郭善兵 》 、《周礼 》 、《礼记 》 、《春秋公羊传 》 、《尔雅 》 ,《十三经注疏》 第 412 、758 、1335 、1446 、1489 、 《诗经
《钩命决》
但上述记载表明,三代王室宗庙的庙数,都有数量限制,也就是说, 三代都实行毁庙礼制。 虽然,综合目前考古发现的商周甲骨文、 金文有关记载, 可初步断定, 商周时, 没有实行后世
② 春秋战国时 , 三代实行 “五庙 ” 、 “七庙 ” 礼制说, 或 所谓的毁庙之制,宗庙庙数并不确定。 许逐渐在社会上产生深刻影响。 虽然秦王室并不乏祖先崇拜观念, 且或许在此观念支配下, 为 ③ 举行隆重的祭祖礼 。但祖先崇拜观念在秦神灵崇拜体系中 , 却相对处于 祖先修建有宏伟宗庙, ④ 因而,秦二世时实行皇帝宗庙 “ , “古者天子七庙 …… 虽万世世 较低下地位。 七庙” 制度改革
郭善兵,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历史学博士, 主 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思想与文化 。
一、绪论
汉代是中国历史,尤其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发展历程中一极为关键的时期 。 春秋战国时,诸子百家争鸣, 思想活跃。 秦统一后, 推行残暴的 “焚书坑儒 ” 政策, 钳制 思想、言论自由,思想意识领域的勃勃生机, 遭到严暴摧折, 一度陷入沉寂。 西汉统一后, 虽 大体承袭秦制,但对思想意识领域的控制有所松缓 。借此时机,诸子思想重新活跃起来。

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

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

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内容提要: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以爵位名田宅制。

这套制度在商鞅变法时确立,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

它的基本内容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

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制控制田宅长期积聚在少部分人手中,并使手中不断有收回的土地,它和罚没田宅以及户绝田宅一起构成国家授田宅的来源。

文帝以后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使这套制度名存实亡,“名田制”仅仅作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而存在。

名田宅制的厘清,不仅使长期困扰学界的诸多问题得以解决,而且也向已往的历史认识提出挑战。

关键词:名田宅二十等爵授田我们目前关于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的认识和构架,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假设、演绎和推理之上的,历史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如此之少,我们甚至难以把握它的核心骨干,更遑论一个完整的框架和发展脉络。

史学界对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认识的长期分歧正源于此。

这种情况下新的材料特别是第一手材料的出现,对于此项研究以及研究者来说意义重大是不言而喻的。

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正是具有此种价值的新材料。

在2001年刊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 中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据发掘者和释读者推测,此“二年”系吕后二年(前186)。

这样大规模的完整的西汉初期土地制度法令的出土,不仅填补了历史记载的空白,使我们对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有了更深入具体的了解;而且也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巨大冲击,我们由此发现由于教条地、生搬硬套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长期以来史学界关于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存在着某些误区,我们需要在充分研究中国历史实际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和重构。

这些宝贵的资料也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增长点,借助于它所提供的材料和视角,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更长历史时段的土地制度形态和发展轨迹,而我们对土地制度认识的推进也必将推动我们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认识。

张家山汉简律令所见葬俗制度及其在汉魏时期的演进

张家山汉简律令所见葬俗制度及其在汉魏时期的演进
在 数 日之 内完 成 。从 归 宁律 令 到短 丧 之 令 , 民与 吏 帝 王 的葬期 、 丧期 在法 律相 对有 效 的规 范 下 , 观 念 从
诸 帝 葬期 可知 ⑥ , 朝 兴 衰 与 葬期 的发 展 趋 势 正好 王
相 反 。 具体 言 之 , 王朝 初 年 , 值 律 令严 明之 时 , 正 而 帝 王 葬期 较短 , 少 于 3 均 0天 , 会 以薄 葬 为风 尚 ; 社 王
与棺 椁 的 赏赐 具 有 明显 的等 级 区别 , 是 汉初 身 份 等 级 制 在 葬 制 中 的 集 中体 现 。 汉 魏 时期 , 期 的 法 律 规 范 与 葬 这 葬
具等级制 的形成及其演进, 一定程度上促成 了汉魂 时期薄 葬与厚葬 的并存。与此 同 时, 在 葬制 与礼俗 的调 整与革
学 术界对 于汉 晋 葬 俗 制度 由薄 葬 到厚 葬 , 到 再
薄葬 的风气演 变基 本 达 成共 识 , 同时 也 充 分关 注到
这 一时期 薄葬 与厚葬 并存 的现 象 。在汉 魏 葬俗 研
究 中, 律资料增 补 了礼 制 和墓 葬 考 古所 不 具 备 的 法 内容 , 尤其 是 张家 山汉 简 中 的五 则 律 令对 于探 讨 汉 魏 丧俗 的演进颇 具启发 意 义 , 分别 阐释 如下 。

服丧与人葬后 向官府上报亡故者 的期限相同, 都是 3 0日; 为祖 父母 与 同产 服丧 与 人葬 后 上报 的期 限一 致 , 且 子 、 母 同产 人 葬后 上 报 的 时 限也 一 样 , 并 父 定
为 1 5日。也 就 是 说 , 法律 意 义上 , 事 县官 者 必 在 有 须在 归 宁期 限 内治 丧 。以上二则 律令 均 出 自汉初 法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反映那时政治文化面貌的丰硕内容。

作为法律文书,其中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或许专门值得咱们注意。

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能够看到关于惩处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文字: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六○整理小组释文:“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又有注释:“赇,《说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注:‘枉法者,违法也。

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

受赇即受贿。

”“行赇,行贿。

”据《汉书·刑法志》,丞相张苍、御史医生冯敬就那时刑制发表意见,奏言中说:“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其建议取得汉文帝认可。

其中所谓“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值得注意。

颜师古注:“止,足也。

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

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

吏受赇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汙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

”是官吏“受赇”的严峻危害受到重视。

《汉书·刑法志》篇末又有如此的评论:“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

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假设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

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

”于是形成“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的局面。

论者又写道:“岂宜惟思因此清原正本之论,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

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

张家山汉墓竹简研究述评

张家山汉墓竹简研究述评

张家山汉墓竹简研究述评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五座汉墓出土竹简2787枚,内容包括《二年律令》、《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日书》、历谱、遣册等,内涵十分丰富,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军事理论等方面内容,对于研究西汉社会状况和科学技术的发达具有重要的价值。

其中《二年律令》的发现,不仅使秦汉法律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而且是系统研究汉、唐法律的关系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也有重大的参考意义;而《奏谳书》则是秦汉司法制度的直接记录,从中可以了解秦汉律的实施情况;《算数书》是我国最早的数学著作,比较集中反映了战国晚期至西汉早期的数学发展水平。

诚如李学勤先生在《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一文中所说:“张家山汉律竹简的发现,不仅使我们能够系统地认识汉初法律,而且得以同秦律比较(包括云梦睡虎地、龙岗的秦律竹简),研究由秦到汉法律的演变过程。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在《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一文中,详细介绍了简的情况和意义轮廓,尤其对有关汉律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做了说明,同时也简要介绍了《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日书》、历谱、遣册等简的内容,并猜测墓主可能是专精法律的学者,但他的藏书除法律外,还有医书、兵阴阳、数学等书籍及算筹,说明他是一个多才多艺之人。

这一介绍引起学术界的极大兴趣,纷纷期待这批珍贵竹简能够早日问世,以弥补西汉初年法律史研究的空白。

张家山汉简最早公布的是《脉书》和《引书》两部医学简的释文,部分内容可与马王堆帛书相互印证。

其中《脉书》可以确证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书》卷前佚书应是由《足臂十一脉炙经》和《脉书》构成,可补充帛书《脉法》中的不少缺字,书中的一些疾病名称也可与《五十二病方书》对应;《引书》是专门讲述导引、养生、治病的著作,与马王堆帛书《导引图》互为发明。

连劭名在《江陵张家山汉简〈脉书〉校释》(《文物》1989年第7期)一文中,对《脉书》做了介绍,并对释文进行校正,同时说明《脉书》在中国医学史上的意义。

张家山汉简所示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_省略_城北端走向与九原云中两郡战略地位_辛德勇

张家山汉简所示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_省略_城北端走向与九原云中两郡战略地位_辛德勇

张家⼭汉简所⽰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_省略_城北端⾛向与九原云中两郡战略地位_⾟德勇专题研究?张家⼭汉简所⽰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附论秦昭襄王长城北端⾛向与九原云中两郡战略地位⾟德勇提 要:张家⼭汉简《⼆年律令?秩律》所记西汉西北隅区域的县份,反映西汉初年阴⼭南麓的西安阳、九原等县都在汉朝的有效控制之下,说明秦末在西北边防线上的兵⼒虽然有所回撤,却始终没有放弃据守阴⼭长城防线,汉初继承的正是这⼀边界,⽽这⼀边界是沿⽤战国赵武灵王所修筑的长城防线。

《⼆年律令?秩律》胪列的汉初县道名,还反映出秦九原郡⼀直延续到西汉初年,亦可印证秦九原郡本由战国赵九原郡沿承⽽来,其在阴⼭以南的辖界从战国到汉初从未变动。

九原郡与其西⾯的云中郡⼀样,在秦汉两朝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

关键词:汉代 张家⼭汉简 边防 疆域 军事地理张家⼭汉简《⼆年律令?秩律》中胪列的⼤量汉初县道名,以及《⼆年律令?津关令》和《奏谳书》等涉及地理建置的内容,为研究秦汉时期的地理状况提供了重要资料。

已有学者利⽤这些资料,对于相关地理问题提出了重要见解。

①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步探索,《⼆年律令?秩律》所显⽰的西汉初年汉王朝西北隅边境线,即是其中之⼀。

所谓西汉初年汉王朝的西北隅边界,其具体地段是指今内蒙古河套及其迤东地区;具体的时间段落,是从秦朝末年到汉武帝元朔⼆年卫青率军击退匈奴并收复“河南地”时为⽌。

由于持续期间很短,前⼈对此基本没有做过深⼊的探究。

周振鹤在研究西汉政区地理问题时,因为需要逐期复原西汉王朝的政区设置,⽽边地的政区⼜与边界具有密切关联,所以曾⼀定程度涉及这⼀问题。

但是,由于这⼀问题的复杂性和传世⽂献记载不⾜,周⽒只是⾮常谨慎地稍稍论述到与此相关的云中郡的界限范围,以及《汉书?地理志》所记朔⽅、五原两郡的开置年代,⽽对这⼀地区边界的具体⾛势则阙⽽未论。

②张家⼭汉简之《⼆年律令?秩律》公布后,周振鹤以其丰富的研究基础和学术敏感,马上撰⽂指出,律令中记录的汉初朝廷直辖县份名称,为揭?51?①②如王⼦今、刘华祝:《说张家⼭汉简〈⼆年律令〉所见五关》,《中国历史⽂物》2003年第1期,第44—52页;陈伟:《秦苍梧、洞庭⼆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68—172页。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研究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

王伟提出: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

但其出土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

《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

﹝1﹞我完全同意上述主张。

并接着提点个人看法。

首先,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是不见于出版物前言的新信息,这种遗失很有些奇怪。

联系到汉简整理中技术与组织的问题,有些话不得不说:问题一:为何不把初步整理即剥离清洗后的竹简立刻拍照下来?即使简支没有排序,先拍照也没有关系,第一时间拍照下来可以保存文字,方便今后的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真简遗失或损坏甚至因难于保存出现字迹模糊也就不构成大问题,关键的东西是“文字”而不是文字的载体“竹简”。

问题二、为何不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张家山汉简总共1200多枚,出土后过了17年才公布出来,以这个速度推算,17万多枚的吴简岂不要整理到下下个世纪即200年后才能全部公布出来?在不强调学术的时代,1100多枚的睡虎地秦简整理的效率反倒是那么高用了不到两年。

我感觉,没有必要把竹简顺序全排列好再公布,简牍出土后的整理工作只需要剥离时标明出土相对位置和编号,以及清洗后字迹最清晰的状态下不失时机地以出土号为顺序拍照下来(此为最佳方案),并尽早地公布于众(此事酌情可稍从缓,但也是越早越好),这样做可能更会受到学术界的欢迎。

这就是我对如何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

没有必要把需要整个学术界去做的事情由几个人不堪重负地承揽下来,并把早就该做的最重要的拍照制图版放到了最后。

前期的不加排序的照相是最重要的环节,把出土初期的技术工作做好便是最出色地完成了该做的工作。

整理中,研究的成分越少越好,研究的内容可以作为学术论文著述单独发表。

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

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

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货币本身结构及货币流通管理的制度。

在以金属货币为主的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一般包括铸币的材质、货币名称及货币单位、货币的铸造权、货币使用中的规定。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钱律》(以下简称张家山汉简《钱律》)所见中国汉初货币法律,继承了秦律,但比《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以下简称睡虎地秦简《金布律》)所见秦代货币立法条文更加细致更加完善。

以往学者在这方面研究作过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如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秦汉之际是否存在从三币制到二币制的变化,始皇三十七年“复行钱”的内涵究竟是什么,秦代汉初“行钱”的计值单位是什么,黄金的最高衡值单位秦“镒”汉“斤”是否相等,吕后二年以前的汉半两铸造权问题等。

下面将在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所见货币法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讨论中国秦代汉初的货币制度及相关问题。

一、两种货币法律文书文体比较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关货币的法律文书是《金布律》。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共有15条法律文书,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前5条属于货币法律,后10条是官府财物管理及杂役人员配备方面的法律。

后者涉及财物出纳帐簿管理(第6条);都官及其下属官吏杂役人员及相关物品的配置(第7条);官府机构内债务及罚赎款、器物回收及赔偿的管理(第8—11条);县、都官所属器物、传车及大车车轮的修缮或报废的规定(第12—13条);官府隶臣妾、府隶、舂城旦衣物的用料及发放规定(第14—15条)。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总称货币为“钱”,是钱币作为货币总称之始。

在货币文书方面对秦代有继承有改进,比秦律更加完善。

首先,将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两大部分的内容一分为二。

设《钱律》以当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前半部分,即货币法律部分;设《金布律》以当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后半部分,即官府财物管理和杂役人员及相关物品配备的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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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已建立系统的蛙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继承内客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

身份娃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則是诸子均分。

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蛀承权。

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西汉;张家山汉简;继承制度在财产私有的社会里,继承制度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之一,是历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代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汉律奠定了以后历代法律的基础,继承法也是如此.但是,因为资料的缺失,人们对汉代继承制度了解甚少,只能根据有限的文献资料间接地泛泛而论。

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汉初继承制度的部分条文,可见西汉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可明确了解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内容、继承方式等.这不仅弥补了汉代继承制度研究的空白,更有助于我们从继承制度的层面把握汉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因素。

本文不揣简陋,就此论述如下,就教于学界同仁——————————①汉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研究的空白.迄今为止,只在极少的秦汉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著作中略有提及,较有代表性的有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黄山书社。

1991年。

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

一先谈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继承人的确定.直接决定继承制度的性质和被继承人的权利,财产的延续和分割,是继承发生的前提。

汉代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资格,认定被继承权和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

《二年律令》有《置后律》专章,在《户律》和《傅律》等篇中对此也有补充规定。

《置后律》(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简文中的异体字、通假字均写为今字)云: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1](p183)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

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1](p185)这里的“物故”是因违法而死亡。

将授而未授予爵位时,当事人因违法而死亡者,不再授予爵位,已授予的夺去其新授予爵位;“以其数减其后爵”之“后”是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新授予的爵位被废除之后,按照降级继承的规定决定其继承人所继承的爵位级别;如果是自杀身亡。

即剥夺其被继承权,“勿为置后”。

有罪被处以耐刑以上者,不得作为爵位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有爵位者,其继承人要有基层官吏里典或者里正以及同里者5人以上担保.“任占”即担保的意思.以保证继承人身份的准确合法.“置后”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按时“置后”或者“置后”有误,都要受罚,《置后律》云:□□□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

当置后,留弗为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两。

[1](p185)不按时“置后”,拖延超过10天者,尉和具体承办“置后”事务的尉史都要被罚金.根据上下文意和竹简的排列顺序推测,“□□□不审,尉、尉史主土者罚金各四两”应是关于“置后”的律文,很可能是“置后不审”的缺文,即确定继承人有误,尉和具体承办的尉史要被罚金四两.汉代继承人的顺序。

按血缘亲等来确定,但因被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发生的原因不同,同一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则有异.被继承人有爵位,其继承顺序如《置后律》规定: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引者按:筒文孺子“子”和“良人”三字漫漶不识,引文据整理小组注补)。

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力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

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1](p182—183)“疾死置后”即被继承人因病死亡后依法确定其继承人。

“后子”是诸子中之为“后”者。

按律文,继承人按血缘亲等关系确定,亲子都是第一顺序,以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

彻侯的继承顺序为:嫡子一一孺子子、良人子,关内侯以下各爵级则是嫡子一一下妻子、偏妻子。

按汉代制度,孺子、良人是列侯偏妻的名号,但孺子地位虽在良人之上,孺子之子和良人之子则同属于第二继承顺序.同样,关内侯等爵级的下妻之子和偏妻之子也同属于第二继承顺序。

以上是关于军功爵者的身份继承而言的,若是一般意义上的户主继承虽然也是按血缘亲等确定,但继承人的范围要大得多.《置后律》云: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

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

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1](p184)按律文,其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子男一一父、母一一妻子一一女儿一一外孙(耳孙)一一祖父母一一“同产子”(侄)。

所有子男无论是正妻还是偏妻之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有多个继承人时,则后妻之子优先.若“同产子”代户必须是“同居数”,即其本人与被继承人没有析产分居、单独立户,而是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之中。

“弃妻”之子和“后妻”之子虽然都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但“后妻”之子优先,“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妻已怀孕,则要等到新生儿出生之后再确定其继承人,保护遗腹子的继承权利.《置后律》云: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

[1](p184)若遗腹子不是子男,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置后律》又云: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

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

[1](p184)“同产相为后”即兄弟为继承人时.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同居”,即共同生活,没有析产分居者优先,二是同母优先;三是在以上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年长者优先。

在户主死亡,无亲属为后的条件下,其继承人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奴婢。

《置后律》规定;死无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

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官吏者。

[1](p184)死而无后,所有奴婢均免为庶人,选择其“劳久”者一人继承其原来主人的户主身份。

上述继承人是被继承人正常死亡而发生的继承顺序.若有特殊原因,其继承人顺序则另有规定。

《置后律》云:□□□□为县官有为也,已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勾公士。

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

[1](p183)“县官”是官府的代称,因公而死或者因公受伤二旬而死都是“死事”,即以身殉职,其子男继承其爵位,死者没有爵位则赐予其子男为公士,以示优抚。

若无子男则由第二继承人继承其爵位,其继承人的顺序是:子男一一女一一父一一母一一兄弟一一姐妹一一妻一一祖父一一祖母。

祖母为继承人者,与被继承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关系。

这里“毋子男以女”之“女”是指未婚女子,其继承顺序由正常”置后”的第四位提前为第二位。

汉代未婚女子有继承权,出嫁之后,其土地财产相应地转移到夫家,《置后律》云: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

宅不比,弗得。

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

弃妻,畀之其财。

[1](p184)女子一旦出嫁,其财产即转入丈夫名下,充当其丈夫应授予的田宅,住宅数量不足其丈夫应得数量者不再补足。

财产一经过户,即由其丈夫支配,只有被丈夫抛弃或者丈夫死亡时,原来的财产才复归其所有,可重新立户。

如果是丈夫抛弃妻子,在将妻子的财产复归妻子的同时,要另外对妻子作出赔偿,律文“弃妻,畀之其财”之“畀之其财”是指在归还妻子原来财产之后的赔偿.这说明在夫妇关系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但仍有一定的独立性,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用现在的法律术语说,也就是注意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户律》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

孙死,其母而代为户。

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1](p178—179)户主必须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即剥夺其财产的享用权。

按上述正常的继承顺序,孙为第五顺序继承人,“孙为户主”是在第一、二、三、四顺序继承人死亡、缺失或者继承权利丧失和不能正常行使其继承权利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事实,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代位继承,与“为户主”之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止一个,有的继承了财产以后可能单独立户,和祖父母分居,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则由未与祖父母分居,身为户主之孙承担,所以法律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

孙为户主,和祖父母同居,对祖父母赡养不善者不得居住于家中,其土地、住宅、奴婢都归其祖父母享用;孙子死亡,其母亲做户主,不得驱逐其公婆,不得招夫人家。

不得用其他方式转移家财。

因为一旦坐家招夫或者转移财产都会导致赡养义务的中断,故以专门的规定禁止之,正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当时确实存在着不愿赡养老人的事实.汉初,战乱逋定,不完整家庭较多,寡妇为户主并不鲜见。

若寡妇为户主之后坐家招夫,重新组建家庭,其继承人的顺序与男子为户主者有异.《置后律》云: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

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

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

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

[1](p185)这条律文,共有五层意思:第一,“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

这是对上举律文“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无毋母令寡”的补充,说明丈夫死后,妻子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其继承权利一一继承的土地、爵位和第一继承人相同。

第二,“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

即丈夫死后,无论是其子为户主,还是其公婆为户主,寡妻都可以分居立户;如果分居,无论其丈夫原来的爵位高低、田宅多少.只能按庶人的标准授予其田宅。

第三,“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

此条规定当是指为户主之寡妇重新组建家庭之后的情况而言,寡妇为户主而再嫁者仍为户主,因为其财产是继承其前夫的,其前夫之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儿的“毋子,其夫”之“子”应是指前夫之子;在前夫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其后夫的继承问题,但这并不等于其后夫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还要看是否“夫毋子”一一和后夫是否生子,只有在前夫无子.与后夫也没生子的条件下,后夫才能“代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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