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张桂花
成都汇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龚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汇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龚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6【案件字号】(2021)川34民终2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亚莉朱江江毅夫【审理法官】李亚莉朱江江毅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汇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龚洁【当事人】成都汇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龚洁【当事人-个人】龚洁【当事人-公司】成都汇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沙震寰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李引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沙震寰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李引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沙震寰李引【代理律所】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成都汇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被告】龚洁【本院观点】上诉人汇港公司应当按约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销售提成。
上诉人汇港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所主张的销售提成中包含了2020年2-3月业绩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销售团队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销售提成并无不当。
上诉人汇港公司应当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3月份的生活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审理中,上诉人汇港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西昌“攀西春天.书香府”项目工作人员待遇》及《成都汇港攀西国际商贸城项目组薪酬制度》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向销售人员提供过上述有关待遇问题的文件,双方并未约定具体售房提成方案。
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两份有关销售人员待遇的文件中,虽无汇港公司签章,但均有被上诉人销售团队人员签名确认,结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双方已结算并实际支付的攀西国际商贸城销售提成是按照4‰的比例提成并扣除10%后支付,该提成方式及比例与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内容一致,故在上诉人汇港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被上诉人提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
寇德忠、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寇德忠、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璐李俊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寇德忠;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寇德忠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寇德忠【当事人-公司】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浩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茂梅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徐琴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浩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茂梅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徐琴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祖刚张浩森周茂梅徐琴【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寇德忠;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对前述证据是否采信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查明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案涉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龙洋·成都家纺城”工业园,根据成都市政策,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应为非自然人,且工业园区管委会均对工业园区准入设立相应标准,结合案涉合同的多次条款约定来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知晓。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4 02:01:17寇德忠、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28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寇德忠。
范安全、丁成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安全、丁成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6【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36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审理法官】龙小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安全;丁成铃;李朝林【当事人】范安全丁成铃李朝林【当事人-个人】范安全丁成铃李朝林【代理律师/律所】余擎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彭湃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罗美玲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谢家洲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擎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彭湃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罗美玲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谢家洲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擎彭湃罗美玲谢家洲【代理律所】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范安全【被告】丁成铃;李朝林【本院观点】范安全二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缺乏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朝林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李朝林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2019年8月12日,范安全作出为出借人、丁成铃作为借款人与李朝林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其中约定“李朝林自愿与丁成铃共同承担上述债务,若丁成铃逾期还款,范安全有权要求李朝林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朝林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李朝林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范安全上诉认为李朝林系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即使系保证人,一审法院对于还款期限认定错误,保证期间也未超过。
廖方彬、陈明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方彬、陈明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59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方彬;陈明慧;唐作银【当事人】廖方彬陈明慧唐作银【当事人-个人】廖方彬陈明慧唐作银【代理律师/律所】郭成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永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林洁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孙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成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永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林洁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孙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成刚关永强林洁孙杰【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方彬;陈明慧【被告】唐作银【本院观点】对唐作银提交证据1、2真实性予以确认,虽与本案借款无直接关联性,但证明思凯公司与廖方彬之间存在的代持股关系,思凯公司已将1350万元代持股款项支付给廖方彬,廖方彬为思凯公司代持的南充仁和春天公司的商品房已经开始预售。
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1.虽然陈春兰系唐作银妻子,但当时陈春兰也是思凯公司的法定代。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撤销违约金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以上事实,有思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杨国祥、成都鑫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祥、成都鑫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5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祥;成都鑫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国祥成都鑫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国祥【当事人-公司】成都鑫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颖【代理律所】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国祥【被告】成都鑫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鑫天禹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与杨国祥签订的《“中铁·龙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鑫天禹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与杨国祥签订的《“中铁·龙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具有服务过程持续时间长、服务内容综合且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的特征。
如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有瑕疵的情形,宜通过及时告知、督促改正等方式解决,物业公司也应当根据业主的反映,积极改正自身的不足,优化物业服务内容。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鑫天禹物业公司已针对其提供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瑕疵进行了整改,其系依据案涉物业合同及相关行政机关收费核准书收取临时停车费用,杨国祥上诉称要求鑫天禹物业公司出台整改方案、免收其物业费、返还停车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鹏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邹秀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张伯乐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鹏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邹秀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张伯乐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鹏邹秀张伯乐【代理律所】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我院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8)川01民终8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华玮物业公司在前期服务合同到期后仍一直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双方亦一直处于协商、调解阶段,华玮物业公司拒不退场不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故不支持案涉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华玮物业公司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华玮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案涉小区,故本案中华玮物业公司要求蜀地律师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物业服务费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5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璐龚耘白福群【审理法官】冯璐龚耘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杨茂茹【当事人】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杨茂茹【当事人-个人】杨茂茹【当事人-公司】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少军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秋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少军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秋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少军姚祖刚张秋星【代理律所】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杨茂茹【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依据举证负担在诉讼证明上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具体证据认定相关案件事实,属于法律职权范围,其要求杨茂如在庭审后提交案外人华鼎公司的说明并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钰都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杨茂如的答辩意见,本院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分述如下: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系钰都公司与案外人华鼎公司基于此前的债权债务未能清偿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由华鼎公司安排杨某与钰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世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世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6【案件字号】(2022)川16民终5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登贵陈萱杨红梅【审理法官】张登贵陈萱杨红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世富【当事人】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世富【当事人-个人】杨世富【当事人-公司】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浩尘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浩尘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浩尘【代理律所】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世富【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世富要求广安丰润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条件是否成就。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世富要求广安丰润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条件是否成就。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案涉《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CNYH-CH-2018-45)系杨世富与广安丰润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杨世富与广安丰润公司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的规定,双方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多退少补。
四川万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万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76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秋【审理法官】张艳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代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代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代华【当事人-公司】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伏天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陈鑫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郑聪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伏天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陈鑫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郑聪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伏天义陈鑫郑聪【代理律所】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代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万力达公司与杨代华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万力达公司与杨代华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问题。
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杨代华通过何永财介绍到案涉项目从事工地水电工作,杨代华工作的内容和工作的地点均是在万力达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内。
同时,本案中无任何证据显示杨代华与何永财个人形成任何劳务关系,且建筑工地中相互介绍进入工地工作也是较为普遍的情形,万力达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将相关的劳务转包给个人。
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各方陈述,杨代华住院相关证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等认定万力达公司与杨代华形成劳务关系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胡林、胡贵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林、胡贵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进梅罗健文张艳秋【审理法官】陈进梅罗健文张艳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林;胡贵平;胡琴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河路支行【当事人】胡林胡贵平胡琴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河路支行【当事人-个人】胡林胡贵平胡琴怡【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河路支行【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强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王阳鸽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冷再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强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王阳鸽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冷再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志强王阳鸽冷再平【代理律所】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林;胡贵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河路支行【被告】胡琴怡【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侵权管辖第三人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一审法院认为胡林与胡贵平签订的《协议书》使胡林因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但因一审法院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对于《协议书》是否基于胡林的犯罪行为或其他原因而签订即无法得以审查。
本案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不足。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高天贵、张元林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天贵、张元林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0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天贵;张元林;周凤英;杜保林【当事人】高天贵张元林周凤英杜保林【当事人-个人】高天贵张元林周凤英杜保林【代理律师/律所】苏杨四川原则律所事务所;文小龙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杨四川原则律所事务所文小龙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杨文小龙【代理律所】四川原则律所事务所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天贵;杜保林【被告】张元林;周凤英【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14年8月21日张元林向高天贵转款48.5元是否系借款;如果借贷关系成立,是否已经清偿完毕?现评述如下:首先,高天贵上诉主张2014年8月21日张元林向高天贵转款48.5元系高天贵向第三人杜保林借款50万元,因杜保林没有足够现金就指示张元林向高天贵交付,口头约定砍头息1.5万元,月息3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之规定,高天贵应当对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除了第三人杜保林在一审中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之外,高天贵并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邓付贵、廖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邓付贵、廖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7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璐【审理法官】冯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邓付贵;廖林【当事人】邓付贵廖林【当事人-个人】邓付贵廖林【代理律师/律所】张舰化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舰化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舰化【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付贵【被告】廖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邓付贵是否系本案适格的主体。
邓付贵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既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邓付贵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裁定驳回邓付贵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邓付贵是否系本案适格的主体。
首先,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系邓付贵接受陈永志、范玉琼的委托以陈永志、范玉琼的名义与廖林订立,故,邓付贵并非合同相对人。
其次,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
但本案中邓付贵提出的诉讼请求从解除案涉《房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廖林承担违约金,而《房产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
邓付贵本案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合同权利。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之规定,邓付贵于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陈永志、范玉琼经过廖林同意,将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与邓付贵。
田春贵、成都市兴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春贵、成都市兴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6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春贵;成都市兴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田春贵成都市兴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春贵【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兴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园园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杜川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叶云章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周环宇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园园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杜川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叶云章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周环宇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园园杜川叶云章周环宇【代理律所】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田春贵【被告】成都市兴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该证据的认定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评述。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一、2006年3月13日的12万元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履行;二、2006年7月13日的23万元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二审查明的情况来看,该笔23万元已经按照双方的结算方案计入合作开发成本,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实际履行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以上事实,有川华会审(2015)第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一、2006年3月13日的12万元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履行;二、2006年7月13日的23万元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叶新、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新、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0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健文陈进梅张艳秋【审理法官】罗健文陈进梅张艳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叶新;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叶新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个人】叶新【当事人-公司】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强【代理律所】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叶新【被告】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本院观点】叶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开庭审理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叶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叶新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叶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3:36:10叶新、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民终20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某某。
负责人:张家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上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庄明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上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庄明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59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国智喻兰汪静【审理法官】龚国智喻兰汪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上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庄明和;吴光富;熊斌;陈华清【当事人】成都上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庄明和吴光富熊斌陈华清【当事人-个人】庄明和吴光富熊斌陈华清【当事人-公司】成都上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玮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张正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杨春雷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宋亚莉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玮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张正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杨春雷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宋亚莉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玮张正建杨春雷宋亚莉【代理律所】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上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庄明和;吴光富;熊斌;陈华清【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2.上诉人上乘劳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陈华清于2018年11月15日向庄明和转款5万元是否是本案还款,是否应当扣减。
【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开庭审理撤销无效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新证据证据不足实际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2.上诉人上乘劳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陈华清于2018年11月15日向庄明和转款5万元是否是本案还款,是否应当扣减。
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认为其于2019年8月6日到庭后,被上诉人庄明和及其代理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但原审法院却径行另择期开庭的上诉理由,经查,系因无法联系被上诉人吴光富、熊斌、陈华清,一审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故另定于公告送达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并非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庄明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广安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1【案件字号】(2022)川16民终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登贵陈萱杨红梅【审理法官】张登贵陈萱杨红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安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烃【当事人】广安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烃【当事人-个人】罗烃【当事人-公司】广安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飞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飞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飞【代理律所】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安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烃【本院观点】二审案件围绕华冠公司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案件围绕华冠公司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的是华冠公司逾期交房是否系因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原因所致,可否据此免除其相应违约责任。
华冠公司对逾期交房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主张逾期未取得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原因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导致其排污排水管道无法连接市政设施,从而影响了其规划验收批准文件的取得时间,进而导致其逾期交房。
但是,华冠公司在申请规划验收时就已经严重逾期,其并未举证证明在逾期前就申请了规划验收,而相关职能部门以排污排水管道未连接市政设施为由拒绝为其签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其一审举示的承诺书等也不能证明系因市政建设的原因延长了其逾期时间。
实际上,自华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经组织调查核实后,并未因市政建设滞后问题而认定案涉项目不符合规划验收,于2020年9月2日向华冠公司颁发了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6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敏龙小丽胡张映雪【审理法官】傅敏龙小丽胡张映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峰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严魏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杨某某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峰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严魏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杨某某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林峰严魏杨某某植艳君【代理律所】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资金支付申请单上注明“一级借款”、记账凭证上科目有注明其他应收款、集团内部往来,资金调拨审批单上注明拨入账户“一级”,调拨用途“代付明信鹭湾招待费”等,故上述证据仅系品格咨询公司单方备注且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产生;股东群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的股东会会议纪要以及唐浩和吴韬的聊天记录,唐浩和吴韬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载明的款项金额与品格咨询公司主张案涉款项金额不符,且股东会会议纪要并无股东签字确认,不能达到品格咨询公司的证明目的。
品格咨询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张桂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吴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桂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吴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晋08民终2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丽珍任志敏张杰【审理法官】程丽珍任志敏张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张桂花;吴凯【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张桂花吴凯【当事人-个人】张桂花吴凯【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樊颖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颖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颖【代理律所】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被告】张桂花;吴凯【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6:28张桂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吴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住所地:运城永济市市府西街某某(便民中心西20米)。
李万德与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万德与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冯璐【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冯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杨、潘复刚等人;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杨、潘复刚等人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李杨、潘复刚等人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雪锋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张嘉瑞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雪锋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张嘉瑞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雪锋王智勇张嘉瑞【代理律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杨、潘复刚等人【被告】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李杨、潘复刚等人与富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李杨、潘复刚等人主张的12栋旁的垃圾房、厕所、通往垃圾房的硬化道路以及垃圾房通往商业楼的出入门并非由富豪公司搭建,系由第三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的设置。
本院在上文已论述,因李杨、潘复刚等人主张修复、拆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未收房的后果不应归责于富豪公司,李杨、潘复刚等人主张富豪公司存在逾期交房、应当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处理的系李杨、潘复刚等人与富豪公司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向李杨、潘复刚等人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共同共有违约金侵权消除危险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法律行业在近年来呈现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趋势;大批新兴律所、专业律师开始涌现。
新兴律所更是一个集聚各法律领域专业人才的平台、新兴律师则是只办特定类型的案件的专业律师。
比如说:刑辩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交通事故律师等。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位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张桂花。
张桂花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现任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
张桂花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追求专业化的办案标准,张桂花律师尤其擅长房产纠纷。
近年来办理的案件(其中包括国资委下属的企业和同等规模的多家企业)累计帮助受害者追回
资金超过亿元。
曾受多家媒体采访,在采访中张桂花律师说“法律服务也是服务行业,律师定当珍惜每一次信任、不辜负每一份委托”,以下便是采访过程中,张桂花律师的两个问答:
问:你觉得你的哪些优势获取了当事人的信任?
张律师:我其实一直给自己的定位就是做一名优秀、专业的律师,这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我是把法律当做自己一辈子的事业来做的,所以我必须要做到尊敬时间、敬畏法律。
至于当事人为什么会信任我、并把案件委托与我?我觉得可以用以下几点来说明:
1、律所的口碑:就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而言,很多人其实是不知道法律还有这么多的分类。
当他们在遇到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的事情时,第一个想到的当然是身边亲近之人,采纳他们的意见。
我们霖澳律所在这一方面做得很突出,我们的客户粘度非常高,很多新客户都是由老客户推荐过来的。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负责,将他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用他们满意的结果来获取他们的信任其实是最直接的方式。
2、我的办案思路:当我拿到一个案子,首先会从律师自身的角度和当事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当事人陈述案件实况,在这个过程中,就帮当事人把案件重新理了一遍,自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累计经验,对案件的走向大概有了一个了解,也可以从中找出一些证据;其次再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用当事人的观念去引导当事人判断自己在案件中的角色,是否存在违背法律的行为;最后以法律角度,为当事人制定出最好的解决策略和方案。
3、沟通很中重要:我认为好的沟通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体现,能够换位思考更是促进全方位了解案件情况的做法,更能推动案件的进程,为当事人省时省力。
问:你能为当事人做什么
张律师:我们举一个例子:
现在有一个房产合同纠纷的案子找到我,若我作为违约方的代理人,那么我要做的是把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小;若我作为守约方的代理人,那么我要做的是让当事人获得做大赔偿。
这是我现在做的事,也是我把毕生精力投入其中要做的事。
张律师言辞精简,在短短字行里,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尊重、心怀敬畏的专业律师。
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也正是霖澳律所的服务理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