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范本.docx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21582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本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有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

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答应协议〔丙类〕第一局部:前言第一条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答应方〔以下简称甲方〕:〔国家地理信息管理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被答应方〔以下简称乙方〕:〔使用数据的个人或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鉴于甲方拥有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权,乙方希望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这些数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局部:数据信息第二条甲方提供的数据信息如下:数据名称:____;数据范围:____;数据精度:____;数据更新频率:____。
第三条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并有权授予乙方使用答应。
第三局部:答应范围与用处第四条甲方授予乙方非独占性、不可转让的使用答应,乙方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数据:用处:____;地域范围:____;时间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处使用数据,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第四局部:答应费用第六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使用答应费用,总额为____元。
第七条答应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五局部:权利与义务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监视乙方使用数据的情况;甲方有权在乙方违背协议时终止答应;甲方有义务提供数据更新效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在协议范围内使用数据;乙方有义务按照协议支付使用答应费用;乙方有义务保护数据的完好性和保密性;乙方有义务在数据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局部:保密与知识产权第十条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数据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甲方保存对数据的所有知识产权,乙方仅获得有限的使用权。
第七局部: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如乙方违背协议条款,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违背协议使用数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答应费用的____%。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1999.12.22•【文号】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9.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律师修订版)

本协议或合同依据实际情况设立,仅供学习参考。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本协议或合同具体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适当修改。
本文档为Word版本,【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编号:_____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1)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6)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用户按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并报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第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章使用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参考合同-产权合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参考合同-产权合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制定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5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户单位名称)地址:(用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用户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地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地址法定代表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下简称“数据”),乙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拥有相关数据的合法使用权。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使用数据的权限、义务以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二、数据使用权限1. 甲方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数据:(1)用于(甲方使用数据的目的,如科研、教学、规划等);(2)在(甲方使用数据的具体区域或项目名称)项目中;(3)通过(甲方使用数据的方式,如下载、复制、引用等)方式使用。
2.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传播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三、数据使用义务1.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或泄露数据。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数据进行合理的引用和标注,不得歪曲或篡改数据。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权利和责任1. 乙方拥有数据的合法使用权,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乙方的规定和要求。
2. 乙方应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因数据问题引起纠纷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解决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协议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的有效期限)。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3.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4. 协议终止后,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数据,并归还所有相关数据和资料。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2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甲方:[国家名称]乙方:[数据提供方名称]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许可事宜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t授权范围1. 甲方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下简称“数据”)。
2.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图、卫星影像、三维模型等。
具体数据的类型、数量、存储方式等细节将在双方共同签署的使用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第二条\t数据使用1.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
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牟利。
3. 甲方应妥善保管数据,不得泄露、复制、传播数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4. 甲方使用数据进行研究、教学、科普等非商业领域应当标明数据来源,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使用。
第三条\t数据更新1. 乙方有权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更新和改进,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甲方应尽量使用最新的数据,如有乙方提供更新版数据,甲方应及时替换原有的数据。
第四条\t数据权益保护1. 乙方对提供的数据享有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2. 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进行修改、复制、传播、销售等行为。
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乙方有权随时终止甲方的数据使用许可。
第五条\t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t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
期满前,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数据,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并签署协议。
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计__页,双方签署后即构成有效附件。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一、编号:甲-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完全版)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章使用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xx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可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使用方内部使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及时补救。
?(2)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3)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

( 协议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授权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授权书甲方(授权方):_______乙方(被授权方):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关权益,为满足乙方在_______(用途)方面的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授权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乙方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
现双方就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授权内容1.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授权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甲方拥有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2乙方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_______(具体数据内容)。
第二条授权范围2.1乙方在使用授权数据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活动。
2.2乙方在使用授权数据时,应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权益。
2.3乙方在使用授权数据时,不得对数据进行篡改、删除、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授权方式3.1甲方将授权数据以_______(提供方式,如:电子版、纸质版等)的形式提供给乙方。
3.2乙方在收到授权数据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数据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授权费用4.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4.2乙方应在_______(支付时间)内,将授权费用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保密条款5.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2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范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范文本运用许可协议给予运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的运用权。
供应方保证,供应方是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供应者,并被授权详细行使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行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运用方必需遵守以下规定:?〔1〕运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运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运用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殊许可的除外。
?〔2〕运用方必需在运用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版权全部者〔全部者名称见附表〕。
?〔3〕运用方不得向第三方供应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
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运用方可依据须要对数据内容进展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展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供应,并应将修改、转换的状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供应单位备案。
运用方可对被许可运用的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展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运用方内部运用,并应向供应方备案。
运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运用方主体资格发生改变时,应向供应方重新提出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运用许可协议。
?2.运用方必需依据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纳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供应方违反附表中关于供应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刚好补救。
?〔2〕运用方在运用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运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3〕运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供应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担当因侵扰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通用3篇)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通用3篇)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篇1本使用许可协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测绘成果的合法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测绘成果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一、使用方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及应支付款项见下表: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成果类型密级载体数据格式图幅范围或测量成果名称、范围许可使用用途特别许可版权所有提交基础测绘成果时间年月日地点备注二、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使用方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或个人的范围内使用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三)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四)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基础测绘成果。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局保密技术处理,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五)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由组织实施单位提供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与项目承揽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收回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承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
承揽方为外国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手续,依法经省测绘局批准后,方可委托。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地理信息系统(GIS)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地理信息数据作为GIS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国家授权给特定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一种合同。
这个合同规定了使用者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应遵守的规定和限制,以及使用者与国家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签署和执行这个合同,国家可以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同时也可以促进地理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首先,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明确了使用者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规定了使用者可以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使用者对数据的保护和安全的责任。
使用者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目的使用数据。
同时,使用者还要对数据进行保密和防护,不得将数据用于非法用途或向他人泄露。
其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了国家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合同规定了国家对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国家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的责任。
国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损坏。
同时,国家还要对数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共享。
此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还规定了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合同规定了国家可以将数据提供给特定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的条件和方式。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开放和共享,以促进数据的广泛应用和利用。
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数据的使用费用和使用期限等相关事项。
然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数据的保护和管理需要国家和使用者共同努力。
数据使用许可协议范本

数据使用许可协议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拥有相关数据资源的企业,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使用权;2. 乙方希望获得甲方的数据资源,并进行合法使用;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1. 数据:指甲方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数据、商业数据、客户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
2. 使用:指乙方基于本协议获得数据资源,并进行合法使用的行为。
二、许可范围1. 甲方授予乙方非排他性、不可转让的数据使用许可,乙方可在许可期限内使用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源;2. 乙方仅可将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目的,不得将数据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3. 乙方不得将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与第三方进行数据交换;4. 乙方不得对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复制或分发,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5. 乙方不得将数据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6. 乙方应妥善保管数据,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使用。
三、许可期限1. 本协议的许可期限为【许可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2. 甲方有权在许可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数据,并将已使用的数据删除或归还给甲方。
四、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数据进行保密,不得将数据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2.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使用、篡改或泄露;3.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甲方数据泄露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1. 甲方拥有数据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2.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3. 乙方不得对数据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等行为。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数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
保密协议(地理信息)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提供方:使用方:根据工作需求,**同意将交予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以上提供数据包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特拟定本使用许可协议。
一、使用权限本资料仅用于工作使用。
二、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不对被许可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语的权利,不对第三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其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3、使用方不得将被许可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带出境外。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单位重新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三、使用方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四、违约条款:1、使用方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决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任何拷贝或使用基于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需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提供方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不承诺为使用方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缺陷进行修改。
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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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着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可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使用方内部使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并及时补救。
(2)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限无条件终止。
(3)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着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
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
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
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
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谢谢观赏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
│提供方││
├───┼──────────────────────────────┤
│使用方││
├───┴──────────────────────────────┤
│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数据名称│ 密级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
├────┼───┼───────────────────┼─────┤
│││││
├────┼───┴──────────────┬────┼─────┤
│数据内容││版权所有││├────┼──────────────────┴────┴─────┤
│特别许可││├────┼─────────────────────────────┤
│数据载体│1.光盘:2.4MM磁带;3.8MM磁带;4.其他│├────┼─────────────────────────────┤
││1.企业单位在单位内部使用。
│││2.企业单位为自身工作需要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开发并 │││在该单位内部使用。
││许可的使│3.企业单位因任何目的或非企业单位因商业目的而基于国家基础 ││用用途│地理信息数据形成成果并对特定的第三方提供。
│││4.企业单位或非企业单位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开发形成 │││成果或衍生产品并对第三方提供。
│││5.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其他用途。
│├────┴─────────────────────────────┤
│其他事项│├───────┬─────────────┬────┬───────┤
│提交数据的时间│年月日│地点││├───────┴────────┬────┴────┴───────┤
│部分数据成本费(含工本费等)付款│││金额总计││├───────┬────────┼──────┬──────────┤
│使用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备注│││││└──┴───────────────────────────────┘
说明:1.本表为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组成部分。
2.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3.本表中数据载体及许可使用的用途栏请在选项上画“√”,选项中没有明确的请在“其他”项上填写清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