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让预审不再可有可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了。这个《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的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要求,对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2001年7月25日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部7号令(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之后出台的。
据《办法》有关起草人员介绍,原《办法》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供应对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管理日益成为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原来《办法》的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今后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的需要。这次修改一是针对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变,要求对建设用地预审进行相应调整;二是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新出台《办法》的核心内容体现在这样几方面:首先是明确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明确预审是必备环节;其次是实行分级预审的制度;再就是强调预审前置关口的重要地位,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不再可有可无
国务院《决定》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上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新的《办法》规定,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这项规定的制定,实际上是针对预审工作在一些地方没有受到应有重视,或者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的现象,提出的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据介绍,虽然国土资源部2001年就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按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审,还有一些地方只对单独选址项目进行预审,而将城镇建设(包括各类园区)项目排除在外。此外,预审工作深入不够、效率太低等问题仍然存在,预审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起到用地把关的重要作用。这次新的《办法》,着力点之一,就是改变视预审为可有可无的现象,明确规定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
实行分类分级预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目前,建设项目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分别按审批、核准、备案方式进行管理,并对各自的界限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管理机关的权限也进行了相应规定。针对这一情况,为规范预审工作,依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范围与权限的相关规定,《办法》规定,根据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分级预审。
针对预审工作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已有的经验,这次在新的《办法》中进行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部分工作制定了一些特殊管理办法。
为保证预审的质量,增强操作性,新《办法》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收预审申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对于零星用地项目,根据其“用地量小,布局分散”的特点,《办法》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零星分散建设项目,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对于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预审管理不断完善
新的《办法》针对预审实践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完善。
例如,原《办法》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调整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不明确。没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预审条件、预审内容等进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提供的规划调整依据不足、各地做法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在新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在这次新修订的《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对提供预审材料的主体和内容进行了明确。原《办法》对提供预审材料的主体和内容规定不完整。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方提供的材料混为一谈,给建设单位 特别是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单位 准备报件时带来不便,新《办法》对此作出了改进。
根据建设项目核准制的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并且在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时需重新核准,而用地预审又是核准的必备条件,因此预审文件的效力也应做相应的规定。而原《办法》未对预审文件的效力进行规定,这次新的《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田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