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园日常管理制度(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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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文化广场日常管理制度

为加强托克托文化广场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广场环境,结合本本广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广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征得文化广场办公室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广场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二、未经允许,大、中型客车、载重卡车、工程车辆、自行车、电动车不得进入广场内。

三、儿童、精神病人、智障者进入广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带领。

四、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在广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宿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广场内。

五、居民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

(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非开放绿地;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五)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

(六)跳水、游泳,在非指定区域捕鱼、垂钓;

(七)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

(八)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等体育活动;

(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

(十)故意制造噪声,影响公园环境;

(十一)赌博、卖艺、乞讨、拾荒、非法兜售物品;

(十二)从事算命、占卜、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三)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四)在禁火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

(十五)捕捉、伤害野生动物或者惊扰、击打展出动物和随意向展出动物投掷食物;

(十六)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集会;

(十七)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园配备人员进行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维护公园日常秩序。对于不听劝阻不服管理的游客,管理人员有权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第三章卫生管理和园林养护

第十三条公园应保持园区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园区垃圾,定期消毒垃圾桶,防止蚊虫孳生。公园整体环境应做到“六不见”、“八不乱”。

“六不见”:不见瓜皮果壳烟头,不见各种废弃物,不见家禽家畜,不见随地吐痰及大小便,不见水面飘浮物,不见破损设施。

“八不乱”:不乱搭乱建,不乱摆摊设点,不乱堆放建材杂物,不乱放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不乱设标牌,不乱张贴广告、标语,不乱拉绳挂物,不乱设各种不规格设施。

第十四条园区厕所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五无”、“四净”。

“五无”:无蚊蝇、无淤塞、无积水、无明显臭味、无破损设施。

“四净”:地面、蹲位、挡板净,粪槽、尿槽净,墙壁、门窗净,四周环境净。

第十五条保持园区内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河道内垃圾、动物死尸,定期清除水草,做到水面无垃圾、无恶臭。如发现水体污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定期清理杂草和残败植被,定期对园内植物进行养护,监控园区内植物病虫害情况,防止大规模病虫

害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公园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水上项目、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公园应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游人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公园应按规定设立交通标志,并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并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对损坏、松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须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如无法修复,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公园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可用。

第二十四条公园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内,严禁擅自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内进行烧烤等活动。同时公园应及时清理杂草枯树,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章经营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园内各经营项目在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下开展日常经营活动,遵守公园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热情、周到、优质,让游客满意。

第二十六条经营项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园规划,建筑外观应与公园环境相协调一致,项目开工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经营项目在施工时必须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公园周边原有环境设施的破坏,减少对游客的影响,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项目完工后须经相关部门及公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二十八条各经营项目负责人负责本经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同时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服务项目的管理

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并报公园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管理责任制,公园每年与经营项目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到户。

第三十条各经营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服务,明码标价,杜绝欺客宰客行为。服务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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