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群众团体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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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群众团体活动管理办法

为创建和谐公园,给广大游园群众提供一个合理有序的休闲场所,进一步强化公园内群众团体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园内群众活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为了保障各类群众休闲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公园内

活动的各群众团体应到公园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签订当年的《西安市公园群众团体活动安全责任书》,在开展活动时须遵守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园管理,积极配合公园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活动。对于未登记备案签订当年的

《西安市公园群众团体活动安全责任书》的群体性活动,出现任何纠纷和事故后果自负,我园区概不负责。

二、各群众团体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该群众活动团体的第一责任人,以“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活动场所内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三、各群众团体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员制度,明确安全员的管理职责。督促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公园安全管理。积极向本团体群众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并负责活动团体内

群众的安全,一旦发现各类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公园相关部门等反映。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一旦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119 ”

火警中心及向公园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反映。

五、爱护园内的公共设施,保护公园的一草一木,负责活动期间本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活动区域内不得乱写乱画,舌L 贴乱挂,在活动区域内有乐器的不得使用音响,无乐器的使用音响的不得超过3台,园内乐队只允许有一台架子鼓,锣鼓队只允许有一面大鼓,凡群众活动团体声音不得超

60分贝要求,活动时间为早7: 00—10: 00,凡中考、高考期间应停止发出噪音的活动,在自己娱乐的同时不得影响他人,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和其他活动团体、游客和谐相处。

六、严格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活动团体保证不发生火灾事故、人身意外事故、非法集会等安全事故。

请各群众活动团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好公园良好的游园秩序,为合力打造公园平安和谐的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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