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料加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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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对口和进料加工有什么区别

进料对口和进料加工有什么区别

进料对口和进料加工有什么区别答:根据海关总署第168号令规定: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海关保税业务部门对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的监管是一样的.加工贸易的贸易方式有三种: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来料加工.进料对口海关予以全额保税;进料非对口,如经营单位是外贸公司,海关根据进口料件性质的不同,分别予以85%和95%保税;外商投资企业则根据企业的返销比例确定保税比例.来料加工海关予以全额保税.来料、进料、一般贸易在退运管理上存在各自不同的差异.来料加工一般是指只收加工费的贸易方式,一般不存在退运问题.进料加工分进料对口和进料深加工,进料深加工不存在退运问题,因为进料深加工其实就是转厂业务.进料对口和一般贸易的退运是一样的.进料加工分为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都属于进料加工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最大的区别也体现在外汇结算方面,外管局进料对口核销可以采用两种核销方式,一种采用总额核销,另一种采用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的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0615、0715).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一是贸易.进料加工是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或技术设备,出口企业根据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将成品出口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二是风险.进料加工使用外汇占用周转资金,承担着出口货物质量与国外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不占用资金,也不考虑销售存在的风险.三是物权.进料加工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出口企业与外商是买入与卖出的交易关系.来料加工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出口企业与外商之间是受托与委托的协议关系.四是税收.进料加工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外贸企业增值税执行"免、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退还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办法,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原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进料加工核销办法及部分免抵退税政策

进料加工核销办法及部分免抵退税政策

核销注意事项
及时性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销申报,否则可能会影响企业 的海关信用记录和贸易便利化程度。
准确性
申报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被海关退单或要求 重新申报。
完整性
申报的材料应当完整,包括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必要单证和资 料,否则可能会影响核销的顺利进行。
02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政策
会计分录实例
• 进口料件账务处理 • 借:材料采购 • 贷:银行存款 • 出口成品账务处理 • 借:应收账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结转成本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准确核算进料加工业务的成本 和收入,确保账目清晰、完整

注意进料加工业务涉及的税收 政策,如免抵退税政策,及时
调整相关税金。
加强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沟 通,确保进料加工业务的合规
性。
04
进料加工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目标
降低海关税收风险 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效率
确保进料加工业务的合规性 优化企业税识别进料加工业务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 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 风险评估 • 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估 • 确定风险等级和影响程度 • 风险应对 • 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和措施 • 实施风险控制和缓释措施 • 风险监控与报告 • 定期监控进料加工业务风险状况 • 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状况和管理措施
进料加工核销办法及部分免 抵退税政策
2023-10-29
目 录
• 进料加工核销办法 •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政策 • 进料加工会计处理 • 进料加工风险管理
01
进料加工核销办法
核销定义及必要性
定义
进料加工核销是指经营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口料件申报实际销售情况,核销进口 料件对应的加工成品办结出口的制度。

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 2006-12-14 16:11:00 | By: Riky ]
一、原材料的核算
1.企业应在“原材料”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并应在摘要栏中记录原材料从什么手册项下进口(注明手册号)。

2.在仓库管理上,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出入库帐册、专料专用。

不能和以其他方式购入的原材料混同登记、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进口料件的进出情况。

3.原材料的减少反映要准确,应清楚表明材料的去向。

防止原材料不按实际领用数进行登记核算,出现整批进整批出现象。

二、产成品的核算
1.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应在“产成品”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反映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成品的情况。

2.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成品在仓库管理上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方式生产的成品分别记录核算,不能混同登记、存放。

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产成品的增、减情况。

3.产成品的发出反映要求准确,应清楚地表明产成品的去向。

三、保税货物的使用保管
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应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的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帐,不能与其他料件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储存、保管、使用和出口,并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料件及产品分别记录和核算。

进料加工货物如何报关

进料加工货物如何报关

进料加⼯货物如何报关货物⼀旦要出⼊境,都是要先报海关批准的。

进料加⼯货物的报关也是⼀样。

那么,进料加⼯货物如何报关呢?如果报关员⼯作出问题会不会被惩罚呢?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了解报关流程的规定有所帮助。

⼀、进料加⼯货物如何报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出⼝货物的收货⼈与发货⼈应该递交进出⼝许可证和有关单证进⾏报关。

《海关法》第⼆⼗四条进⼝货物的收货⼈、出⼝货物的发货⼈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的货物,没有进出⼝许可证件的,不予放⾏,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货物的收货⼈应当⾃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四⽇内,出⼝货物的发货⼈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四⼩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货物的收货⼈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

第⼆⼗五条办理进出⼝货物的海关申报⼿续,应当采⽤纸质报关单和电⼦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进⼝货物的收货⼈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报关员⼯作出问题怎么办?《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私⾏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四条海关对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记分⼯作。

记分的⾏政⾏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为不规范的程度和⾏为性质,⼀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方面的区别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方面的区别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方面的区别一、进料加工税收政策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中,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即暂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加工增值及采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出口退税或实行免抵退。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进口料件保税额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国内企业即不需要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中,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即暂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加工增值部分实行免税,采用的国产料件进项税金转入成本。

两种加工贸易方式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区别,对企业有何影响通过以下实例可以看出。

如某企业一年内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金额为400万人民币,保税金额共88万人民币(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为17%、进口关税率为5%),加工后产品出口金额为800万人民币,加工过程中,没有采用国产料件,增值部分主要是依靠先进的加工设备和人员劳动形成的。

生产中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

如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企业在实现出口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加工增值部分的金额х增值税率,即400万х17%=68万元,实现出口后享受到的国家退税金额为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进口料件保税额,即800万х13%―88万=16万。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享受到的退税不一致,相差52万,即企业要多付出52万元人民币。

如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国家对进口料件400万元人民币的保税金额同样为88万元人民币,加工增值的400万元人民币部分,国家实行免税即免缴增值税。

实现出口后,因没有交纳增值税,国家也不对企业实行出口退税。

可以看出同样一个加工环节,但采用的加工贸易方式不同,将产生52万人民币的差额。

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区别:1、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在国外销售。

2、料件都属保税货物。

3、加工目的相同,都是为赚取外汇。

进料加工手册监管

进料加工手册监管

进料加工手册监管进料加工手册监管是一个涉及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口原材料,并在加工后将成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以下是对进料加工手册监管的800字左右介绍:一、进料加工手册概述进料加工手册是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用于记录原材料进口、加工、成品出口等环节的重要文件。

它通常由海关颁发,并规定了企业在进料加工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和操作规范。

二、进料加工手册监管的重要性1.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口原材料,避免走私、偷税等违法行为。

2.监督企业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数量和安全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防止企业将原材料和成品非法转移或出售,维护国家利益。

4.促进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通关效率。

三、进料加工手册监管的主要内容1.手册设立:企业向海关申请设立进料加工手册,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进出口管理:企业需按照手册规定,进口原材料并加工成成品后出口。

海关对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管,确保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3.备案管理:企业需在手册设立后,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包括原材料和成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

4.核销管理:企业在完成一批进出口活动后,需向海关提交核销申请。

海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剩余物料进行处理。

5.异常处理:当企业遇到海关核查或质量问题时,需积极配合海关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进料加工手册监管的注意事项1.企业需遵守海关相关规定,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企业需与海关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监管要求。

3.企业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活动的顺利进行。

4.当企业遇到问题时,需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与海关合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总之,进料加工手册监管是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企业需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需与海关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监管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进出口活动顺利进行并维护国家利益。

进料加工的管理规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进料加工的管理规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进料加工的管理规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什பைடு நூலகம்叫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指企业自行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辅料、零部件、包装物料, 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后自行销往国外。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 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原料占用企业资金和外汇、货物所有权归企业, 进口与出口之间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原料的供应商和成品的购买商一 般互不关联)、企业自行承担价格和销售风险。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 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 业务主要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 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 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 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 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际贸易。 二、进料加工的管理规定 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的料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海关对进料加工规定介绍

海关对进料加工规定介绍

海关对进料加工规定介绍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

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件20%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进料加工报关的手续

进料加工报关的手续

进料加工报关的手续
一、申报进料加工货物发生实际进出口时,进出口申报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一式4 份;
2、《登记手册》;
3、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接受查验。

三、办理征免税手续。

四、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管:
1、保税工厂和备料保税仓库。

如经营单位所属企业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健全的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的,海关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进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对口合同。

对签有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认免税。

3、按比例征税。

对不具备上述①、②项条件的进料加工项下的进口料件,海关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经海关审核无讹后,分别予以补税或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12-31【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总署公告〔2010〕9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2-31【生效日期】2010-12-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方法》第七条加工贸易物资抵押问题(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阻碍加工贸易物资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物资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治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属来料加工物资的;4.以合同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治理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运算。

二、关于《方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物资分开治理和存放场所问题(一)“分开治理”是指加工贸易物资应与非加工贸易物资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纳物流设施一体化治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物资与非加工贸易物资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治理”的监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的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应事先按外经贸部门对结转深加工业务审批管理规定获得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转出计划。

经海关同意的,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五条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一)转入、转出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五)转出企业结转已实行合同全额保证金台帐“实转”的保税产品的;(六)因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

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

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

根据海关总署第168号令规定: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海关保税业务部门对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的监管是一样的。

加工贸易的贸易方式有三种: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来料加工。

进料对口海关予以全额保税;进料非对口,如经营单位是外贸公司,海关根据进口料件性质的不同,分别予以85%和95%保税;外商投资企业则根据企业的返销比例确定保税比例。

来料加工海关予以全额保税。

来料、进料、一般贸易在退运管理上存在各自不同的差异。

来料加工一般是指只收加工费的贸易方式,一般不存在退运问题。

进料加工分进料对口和进料深加工,进料深加工不存在退运问题,因为进料深加工其实就是转厂业务。

进料对口和一般贸易的退运是一样的。

进料加工分为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都属于进料加工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最大的区别也体现在外汇结算方面,外管局进料对口核销可以采用两种核销方式,一种采用总额核销,另一种采用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的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0615、0715)。

11回答时间:2010-8-26 20:04 |我来评论向TA求助回答者:ministeven|七级采纳率:23%擅长领域:欧美流行乐贸易参加的活动: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谢谢相∙2008-12-21进料对口和一般贸易可以一起合注吗1∙2011-1-11报关单的一般贸易,进料对口是什么意思?(跟进口报关单又是什么) 1∙2010-6-26我司是进料非对口,由于进口料件时算错,转成一般贸易进口,现在进口的货该...∙2010-10-17银行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的交易编码是哪六位啊?只看到一般贸易是101010的...∙2009-7-10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和一般贸易的区别是什么? 12更多关于进料对口的问题>>查看同主题问题:贸易对口区别进料等待您来回答∙1回答10求助!!关于win7的升级!!∙0回答10想知道: 青岛市青岛青岛德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在哪∙0回答物流管理专业出国留学,最好去新加坡学习,语言比较容易适应,拓谱信...∙0回答我想问下现在汕头想开个货代公司的话难不难的?需要什么条件,资金需...∙2回答你好,那我们想从国外进口猪肉及副产品,和其他的肉类产品,这一块国...∙1回答买家拍好付款了,我发现运送方式填成“平邮”了,应为“快递”,请问...∙2回答5哪里可以找到超长的DJ舞曲,求助!!∙0回答5上海鸿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怎么样?更多等待您来回答的问题>>分享到:推广链接香港货运专线包报关12小时送达奔隆货运************奔隆货运专营港澳台专线,空运海运代理.多年来.我司与海关各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北京宜天合最专业的出口运输公司高效快捷省心!宜天合出口运输公司主要提供空海运出口运输宁波,上海出口至越南,柬埔寨专线长期特..空运操作20年服务品质始于1990年注资三亿元中国驰名商标海运空运运费在线查询订舱值得信赖∙hb01一级∙我的提问我的回答积分商城∙(0)条消息等待处理今天你做仸务了没?全部仸务∙知道学院+990∙新秀集训+10∙茁壮成长+100∙持之以恒进入个人中心香港货运专线包报关12小时送..奔隆货运专营港澳台专线,空运海运代理.多年来.我司与海关各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北京宜天合最专业的出口运..宜天合出口运输公司主要提供空海运出口运输宁波,上海出口至越南,柬埔寨专线长期特.. 空运操作20年服务品质始于1990年注资三亿元中国驰名商标海运空运运费在线查询订舱值得信赖出口广州玛凯皮具有限公司广州玛凯皮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手袋,皮包,女包,包包出口,加工,生产,设计.女包OEM加工. 香港进出口[经典案例]注册香港.美国.英国.开曼.维尔京.离岸公司,提供贸易投资,品牌设计,企业融资之方案!.. www.RF.hk如何处理海外产品退运货物0..出口至海外需要退运货物怎么办?什么样的产品可以退运?有没有更便捷的退运返修复出口.. 各类货物进口报关/清关服务各类货物在广州白云/深圳机场清关服务. 各类货物香港进口清关服务.进口快件清关服务.. ©2011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知道协议任务提醒进料非对口目录概述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编辑本段概述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和相应的出口成品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都在进出口合同中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海关总署文号:88]署货字第403号发布日期:1988-5-6执行日期:1988-6-1生效日期:2004-4-1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一)凡经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5.26•【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3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便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通关,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二)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第三条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

第四条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料件,在料件申报进口时由海关按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作者: ————————————————————————————————日期:ﻩ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一、基本概念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1、实物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2、仓库帐簿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三、来料加工会计处理1、科目设置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2、会计核算进口免税料件时DR: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C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领用保税料件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CR: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核算直接人工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CR:应付工资核算制造费用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CR:制造费用—XX费用结转产成品时D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结转销售成本D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D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C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确认工缴费收入DR:应收帐款CR: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1、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关于进料加工的报关

关于进料加工的报关

进料加工货物如何报关?1.什么是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2.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什么条件?(1)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

(3)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有什么要求?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必须是属于进料加工专项外汇:(1)经贸部拨给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进料加工用汇。

(2)经贸部拨给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进料加工用汇。

(3)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拨出专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4)出口机电产品,由经贸部拨给各有关部、局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5)中央下拨的出口商品包装用汇。

(6)工贸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用汇。

4.进料加工经营单位需经哪些单位批准?进料加工合同应事先报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各进出口总公司审核批准,并凭上述审批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怎样才能申请免税?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应将制定的年度(季度)进料加工计划抱省局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汇总(包括专项外汇的审核)送所在地海关,凭以审批免税申请。

没有计划,海关并不接受申请。

6.经营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经营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2)对外主管部门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全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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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2009-10-26]
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
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
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

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
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件20%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0
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
(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三)对于不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
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

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交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讹。

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
度内申请退税。

(四)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
件予以退税。

第五条专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进口的料、件,凭国务院有关部、委、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盛市、自治区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由签约单位签章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并由海关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其料、件进口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
口合同登记验放。

进料加工出口成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规定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经营单位应在每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向海关报核。

对生产周期长的,经海关核准,可每半年填写《进口料件使用表》向海关报送一次。

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核查,有关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便利。

第七条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填写《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进(出)口地海关如实申报。

第八条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其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

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部、委、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

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准内销。

第九条进口料、&127;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展期。

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应持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进口料件使用表》等有关单据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按规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承接委托进料加工业务,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海关核查,海关实行对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双轨核销制。

对具备保税工厂条件的乡镇企业可申请建立保税工厂,海关按保税工厂的有关规
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为储存备料加工进口料、件,可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料、件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在一年内提供使用或加工成品出口时,按其实际去向和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第十二条进口料、&127;件加工成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由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先不予以征税。

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
但可免予办理进口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料、件,如有调拨加工出口的,接收料、件的企业应当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其中一份由调入地海关留作备案和核销,一份退给接收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出料、件的单位,由其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出口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办理结转手
续。

第十五条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为便利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开展进口料、件的加工、出口业务活动,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出关员驻企业进行监管。

上述单位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
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其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127;包括将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进料加工贸易性质,不按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申报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擅自出售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免税的货物以及其他具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

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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