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办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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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记者站、分社、支社、网站地方频道等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分社、网站地方频道可以依法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分社、网站地方频道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记者站和支社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称由新闻单位名称和驻地方机构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未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设立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未经军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军队新闻单位和人员不得设立驻地方机构,非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在军队设立驻地方机构。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可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创办新的报刊可设立分社。

报纸出版刊期在周四刊(含周四刊)以上的报纸出版单位和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网络广播电视台可设立记者站,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出版单位不得设立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的驻地方机构。

通讯社可根据新闻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分社、支社、记者站。

《广播电视概论》课后题答案

《广播电视概论》课后题答案

绪论1:广播电视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关系怎样?人们对广播电视并不陌生。

其一,广播电视和亿万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其二,广播电视事业迅猛发展。

其三,广播电视是一种与人们接触最广泛的大众传播媒介。

但人们对广播电视又是陌生的。

因此人们需要增加对广播电视工作及其事业发展情况的了解。

专业的广播电视工作者更是如此2:什么是广播电视?人们往往从以下不同角度看待广播电视这一事物:由于广播电视是依赖现代电子技术传送声音、图像和文字信息的,而且拥有庞大的技术系统,人们把它作为通讯技术事业的一部分;由于广播电视在新闻传播方面发挥的无与伦比的作用,以及它在新闻传播发展史上的独特地位,人们把它作为新闻事业的一部分;由于广播电视可以是一种最为普及、通俗、方便的教育途径,并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人们把它作为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事业的一部分;由于广播电视以一种独特的也是最易为人们接受的艺术方式向人们提供信息、审美欣赏和娱乐消遣,人们把它作为文化艺术事业的一部分;由于广播电视不仅成为与人类密切相关的一种精神生活方式,而且可以通过传播信息的方式促进社会物质生产,还能够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人们把它作为信息产业的一部分。

当然,说广播电视是“通过电磁波传导方式”传送声音和图像节目,人们往往不太容易理解。

所以也可以通俗和具体的表述为“通过无线电波或导线传送声音和图像节目”3:广播电视具有怎样的历史地位?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电子大众媒介的发明和运用时人类传播史上的第四次革命,发生于20世纪初到20世纪30年代相对原已存在的各种传播方式而言,广播电视不仅是“看”和“听”这些简单的传播形式的延伸,更是一个质的伟大飞跃,他使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并对人类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和巨大的影响,广播电视业因此成为世界上最普及、最受欢迎的大众传播媒介。

广播电视的高速度发展,给新闻传播方式带来了变革,也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并日益发生着新的层出不穷的变化。

广播电视概论

广播电视概论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一、广播电节目的分类
电视新闻节目
• 一、界定 • 电视新闻是以现 代电子技术为传 播手段, • 以声音,画面为 传播符号, • 对新近或正在发 生、发现的事实 的报道。
二、电视新闻节目分类
1、消息类新闻:指的是迅速、广泛、简要地报道国内外新发生 的事态的新闻报道的节目形式。
2、节目主持人特点 西方: • 普遍年龄较大,在成名之前,他们都有着丰富的从 业经验。 • 他们往往入行时间早,从业时间长,但成名晚 • 新闻节目主持人影响力大,拥有较大的权力 • 拥有超群的采访报道能力和写作功底
中国: 电视节目主持人来源多层 次性; 中国主持人发展进入良性 发展阶段。
电视节目主持人来源: • 科班出身,毕业于播音与主持专门院校和专业的学 生。 • 以记者为主的采编等媒体从业人员转为主持人。 • 演员、歌手、模特、运动员等文体明星。 • 向社会上各行各业以及大学生公开招考的主持人。
语言风格:
李咏:猖狂 崔永元:平和、幽默 刘仪伟:老百姓的憨厚 张越:亲和力与文化底蕴
追求主持个性化的误区: 1、盲目追求个性化,忽视了 节目的内涵塑造 2、节目风格和主持人风格不 相配 怎样保持主持人的个性魅力: 1、与时俱进的形象包装 2、注重学习 3、个性发展与节目风格相统 一
二、记者
(一)广播电视采访的特点
第二章 广播电视的管理
• 广播电视体制概述 • 体制就是指所有制形式和结构方法,包括制度和体系。 • 世界上广播电视体制一般有三种,公共服务,私营商业,公 有国营。 • 私营商业制 • 以营利为目的,要实现利润最大化,追求最高的收视率,迎 合低级趣味,以赢得广告收入。 • 以美国广播电视体制为例,NBC大卫.萨尔诺夫,CBS威廉.佩 利,ABC爱德华.诺贝尔,FOX默多克

第二章-广播电视体制

第二章-广播电视体制

(二)影响广播电视体制的先决条件
❖ 核心因素: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
❖ 其它因素:地理、人口、语言、成本、历史 传统等。
(三)广播电视的“公共服务”概念
❖ 广播电视媒介具有社会属性,是人们享 有的普遍的权利,但是,由于电子资源有限, 往往是由社会精英分子去经营,他们要有公 信心。
(四)广播电视体制的法制化管理
二、广播电视体制的分类及特点
❖ 私营商业制; ❖ 公共服务制; ❖ 公有国营制
(一)私营商业制
❖ 广播电视机构由财团或个人所有或经营,赢利为 其重要目的,其财政收入来源于商业广告、节目收 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国家只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和 法规来进行管理。
❖ 代表机构: ❖ ——美国CBS、NBC、ABC、CNN、FOX ❖ ——台湾台视、中视、华视 ❖ ——香港TVB、ATV
❖ 现在的发展趋势是美国模式、西欧/日本 模式和中国模式。
为,而不直接控制、监管媒体所传达的内容,即 “内容中立”。
❖ 3、媒介法律的主要内容 ❖ 之一 ❖ 以法律形式确认信息自由流动的基本原则及实现
这一原则的具体保障: ❖ (一)自由表达的权利; ❖ (二)知情权。
❖ 之二 ❖ 以法律形式调整媒介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问题: ❖ (一)维护公共权利; ❖ (二)保障公民的私权利。
(三)公有国营制
❖ 广播电视直接由执政党或政府来管理、控制,以 国家利益为最高指针,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 款。
❖; ❖ ——美国政府新闻署下属的国际广播电台(VOA美
国之音等); ❖ ——古巴、北朝鲜等国的电视台。
❖ 以上三种体制各有利弊,都是在媒介、政 府、市场三者的冲突、平衡中作出自己的选 择,现在很多国家都是多种体制并存。

第二章 广播电视的体制和节目

第二章 广播电视的体制和节目
意大利:公营的意大利广播公司与私营的菲宁维特 集团
英国:公营的BBC和私营的ITV 法国:公营的 日本:公营的NHK和私营的四大电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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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日广播电视体制双轨制的原因:
1,在政治上,旨在防止少数人或少数集团垄断、 控制全国舆论。公司并存的双轨制有助于保持政治 上的多元化,保护西方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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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体制的起源与基础 1,影响广播电视体制的先决条件 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意识形态、国土幅员、人口、
语言、地理、地缘关系、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 等许多种,而且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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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电视的“公共服务”概念 与传统的报业不同,从广播电视初创阶段起,人们
就认为广播是“公共”的媒介,是应当严格管理和 认真规范的事业。这和电波频率的有限性和电子传 播范围的无边界有关。
2,在经济上,公私并存,相互竞争,但分灶吃饭, 从不同渠道获取利收益,避免在有限的广告市场上 恶性竞争,自相残杀。
3,在文化上,旨在保护本民族文化传统,尤其是 公营台的存在,对保护本民族文化,避免外来文化、 低俗的商业文化冲击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广播电视的体制和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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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体制概述
广播电视体制是一国广播电视事业赖以建立和组成 的所有制形式和结构方法。广播电视体制包括“制 度”和“体系”两个部分,它既包含理念和法规的 基础,又包含组织和经营的内容。广播电视体制主 要取决于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进行管理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特别是广播电视事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也包括广播电视媒介组成的方法和遵循的路线方针.
-
广播电视频率为公共资源,是公民人人皆可享有的 普遍权利,不过,由于电子资源有限,实施广播服 务的只能是被选中从事传播的专门媒介机构。这些 机构接受社会的委托,向人们提供广播电视服务。 于是“公共媒介”和“公众信托者”的概念就发展 起来了。这些见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章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章
1953全
新中国建立后 电视台
0
上海解放 后私营电 台
22
1952剩余
部归为国
家和政府
16提出
公私合营
中国广播电视实行国家所有制形式的特点
办台资金由国家按预算拨给,办台 所需的物资由国家按计划供给,
办台所需的频道资源由国家指配,
办台所需的人员由国家定编定员, 电台电视台的领导由党委按干部 管理权限指配
的播国 不电营 足视广
没有危机感,内部缺乏活 力,组织层次较多,创新 少
公营的广播电视与政府之间的实质关系
它的名义上是独立的,不受政府领导,不对政府负 责,不代表任何党派,自定工作方针,自己制作节 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这种所有制形式的广播 电视台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负责人由政府 首脑任命,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听费由政府的邮 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办与管理
第一节:中西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比较
第二节: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特点和 创新策略 第三节:广播电视运作的法规监管
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西方国 家广播 电视的 所有制 形式
所有制泛指人们对物质资料 的占有形式,我们通常称之 为 “生产资料所有制”。
私人所有 制
国家所有 制
公共所有 制

目监测设施。
广播电视 还包括网络资源和无线电频 传输覆盖 率资源的管理使用等。 网
台及有线电视传输网,此外
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有序运行,是新闻传播的基本保证,所 以我国法律对于广播电视设施严加保护 • • • •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993年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7年《刑法》设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建设、管理、保护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 2000年国务院颁布新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广播电视发展史略

第二章广播电视发展史略
❖ 1895年意大利科学家马可尼(G.Marconi)和俄国科学 家波波夫分别进行了无线电传送信号的实验,实现 了无线电的发送和接收,制成了世界上最早的无线 电收发报机,无线电通信进入实用阶段。
第二章广播电视发展史略
二、广播诞生
❖ 1、发明广播
❖ 电报问世以后,科学家们立即着手研究直接用电 波传递声音。
第一节 广播的诞生和发展
一、广播的前发明期
❖ 1844年塞缪尔·莫尔斯发明有线电报,1876年亚历 山大·贝尔发明有线电话,这为人类远距离传送信 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线广播
❖ 1873年,英国物理学家麦克斯威尔发表了《电磁论》 在理论上确立了电磁学,被公认为无线电之父。
❖ 1887年,德国物理学家亨利希·赫兹在实验室内产 生了电波,证实了电波理论。
第二章广播电视发展史略
4、调频广播的诞生
❖ 1923年美国科学家阿姆斯特朗开始研究调 频广播,1933年达到实际应用地步,1935 年建立了最早的调频广播。
❖ 因为战争,政府暂停发放执照。战后美 国于40年代建立了一批调频电台。
❖ 50年代,英国、日本及其他国家也办起调 频广播。
❖ 70年代以后调频广播电台广泛兴起。
第二章广播电视发展史略
2、对外广播
❖ 帝国主义国家为了加强对殖民地和半殖民 地的掠夺和控制,开始利用对国外广播。
❖ 荷兰于1927年首先开办对外广播。
❖ 随后美国(1929)、法国(1931年)、英 国(1932年)、德国(1933年)、日本 (1935年)等国也开办了对外广播。
❖ 苏俄于1929年开办对外广播,先用德语, 后用法语,以打破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 1940年开始对华广播。
广播,听众是当时附近船上的报务员们。宣告了

广播电视台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台机房及设备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广播电视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机房及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房管理员负责机房日常管理,包括设备的维护、运行和故障排除等工作。

第四条设备使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正确、合理使用设备,保护设备安全和维护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五条机房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将计划提前告知设备使用人员。

第六条机房管理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七条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设备,不得私自更改设备设置。

第八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及时上报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机房管理员应及时处理,排除故障,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机房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制度入库出库,不得擅自调动、转借设备。

第十条机房和设备使用人员应加强防火和防雷工作,确保机房和设备
的安全。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
上报机房管理员。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包
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追究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进
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播电视台所有,机房管理员有权对本制
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台工作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台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闻宣传和节目制作的正确导向,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编导、记者、播音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台工作应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广播电视台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电视台委员会:负责电视台的重大决策,指导电视台的全面工作。

2. 总编室:负责电视台的节目策划、制作、播出等工作。

3. 新闻部:负责新闻采访、编辑、报道等工作。

4. 节目部:负责各类节目的策划、制作、编排等工作。

5. 技术部:负责电视台的技术保障、设备维护等工作。

6. 行政部:负责电视台的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电视台委员会:- 负责制定电视台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 审议重大节目选题和播出安排。

- 指导各部门的工作。

2. 总编室:- 负责节目编排、审核、播出等工作。

- 确保节目内容的正确性和导向性。

-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3. 新闻部:- 负责新闻采访、编辑、报道等工作。

- 确保新闻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 维护新闻工作的独立性。

4. 节目部:- 负责各类节目的策划、制作、编排等工作。

- 确保节目质量,满足观众需求。

- 创新节目形式,提高节目竞争力。

5. 技术部:- 负责电视台的技术保障、设备维护等工作。

- 确保节目播出的技术质量。

- 推进技术革新,提高工作效率。

6. 行政部:- 负责电视台的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 确保行政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 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节目制作制度:1. 节目选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节目制作前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策划,确保节目内容具有吸引力和教育意义。

第二章广播电视事业的诞生与发展

第二章广播电视事业的诞生与发展

声音广播(radio) 电视广播(television)
狭义的广播专指声音广播,电视广播则指电视。
按传输方式分, 无线广播/开路广播 有线广播/闭路广播 卫星广播 网上广播 按覆盖范围,
地方广播、全国广播、国际广播
按技术标准, 模拟广播、数字广播
与其它大众传播媒介相比,广播电视的物质 技术基础和信息载体是有所不同的:
二、广播电视的特征
对象广泛 时效性强
丰富直观
接受随意 转瞬即逝
顺序接受
三、广播电视的主要技术标准 1、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与分配 在发射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时所使用的 无线电波频率范围分别称为广播波段和 电视频道。 调幅广播;调频广播
2、彩色电视的制式 指一个国家在播放电视节目时采用 的特定制度和技术标准。 基于世界各国对于彩色电视三基色 (红、绿、蓝)基本光束采用的编码、 解码方式不同,有三种不同的彩色电视 制式:NTSC、PAL、SECAM。不同制 式的节目不经制式转换处理,彩色会失 落,而且噪波也多。
广播电视是电子媒介,其物质技术基础是电子技 术设备,其信息载体是无线电波或导线,它不需要发 行渠道,在广播电视信号的覆盖范围内,只要观众打 开接收机,就可接受到广播电视节目,建立起媒介与 受众的直接联系。 报刊书籍作为纸质媒介,其物质技术基础是印刷 技术设备,其信息载体是纸张,并通过一定的发行渠 道被受众所获得; 电影,作为视听媒介,其物质技术基础是感光技 术设备,其信息载体是胶片,并通过发行和放映渠道 传递给受众;
面对电视咄咄逼人的挑战,广播媒介也被迫找 寻自己新的发展空间: (1)调整节目结构,发掘音乐的潜力。 广播在50年代后最大的改变就是音乐成为广播 媒体中最重要的内容。音乐节目成为广播新的 增长点。 战时新闻传播备受重视,战争结束后,人们开 始了对娱乐、消遣乃至审美享受的追求。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整版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整版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广播电视概论》课程笔记

《广播电视概论》课程笔记

《广播电视概论》课程笔记第一章:广播电视的诞生与发展历程第一节广播的诞生及事业发展一、广播的起源1. 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明- 1895年,意大利发明家古列尔莫·马可尼成功进行了无线电波传输实验。

- 1896年,塞尔维亚裔美国发明家尼古拉·特斯拉提出了无线电传输的理论。

2. 世界上第一家广播电台- 1920年11月2日,美国的KDKA广播电台在匹兹堡开始了首次定期广播,这标志着商业广播时代的开始。

二、中国广播事业的发展1. 初创时期(1923-1949年)- 1923年,上海开办了中国最早的广播电台,由美商奥斯邦创办。

- 1927年,北洋政府创办的哈尔滨广播无线电台是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座广播电台。

- 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央广播电台开播,成为国民政府的官方喉舌。

2. 建国后的广播事业(1949年至今)-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广播事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

- 1950年代,中国广播事业进行了全面规划和发展,形成了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核心的全国广播网。

- 1978年改革开放后,广播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频率专业化、节目多样化成为趋势。

第二节电视的诞生及事业发展一、电视的起源1. 电视技术的发展- 1925年,英国发明家约翰·洛吉·贝尔德成功实现了电视图像的传输。

- 1936年,英国广播公司(BBC)开始了世界上第一个公共电视服务。

二、中国电视事业的发展1. 起步阶段(1958-1978年)- 1958年,北京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的前身)开始试播,标志着中国电视事业的诞生。

- 1960年代,中国电视事业在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

2. 快速发展阶段(1978年至今)- 1978年,中国电视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地电视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 1980年代,彩色电视逐渐普及,电视节目内容日益丰富。

- 1990年代,卫星电视、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技术的发展,使得电视传播手段更加多样化。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现将经外交部会商同意的《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为宣传工作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为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规章制度,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广播影视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指导、规划部署地方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广电总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第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外事工作,设立必要的外事管理机构,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掌握政策、严守纪律的干部负责外事工作。

其外事工作接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广电总局外事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合作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国内主办国际性的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属机构主办国际性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必要时,在征求广电总局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1•【施行日期】1995.12.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1(1995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2月8日通过。

现予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12月8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广播电视台、网,摄录、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建设和管理广播电视工程、设施,经营公共场所大型电视播放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广播电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支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加强农村、牧区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广播电视教育事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加强采编、制作、译制工作,促进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加投入,保证广播电视工作的正常运转。

对利用广播电视国有资产实现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广播电视传输发射设备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传输发射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 )、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办与管理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办与管理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西方国家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1.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所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私 人所有、国家所有、公共所有几种形式。
1.私人所有制。即私营的广播电视,由私人或者垄断资本所控制。 私有商营广播电视机构通过提供以下商业服务获取经济利益:①通过 提供广告服务获取广告收入,主要是无线电视提供商的收入来源。② 通过提供付费电视获取收视费收入,主要是有线电视提供商的收入来 源。③通过出售节目制品、品牌商誉等,获取版费、商标许可费等相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二)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设台主体资格
为适应《条例》公布以后广播电视体制的新变化,2004年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 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目前还没有法规、规章就设立集团或总台定出规范。
关收入。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西方国家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所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私人
所有、国家所有、公共所有几种形式。
2.政府所有制。即国营的广播电视,属于国家所有。国营的广 播电视的领导人由政府任命,工作方针由政府制定,经费全部 或者大部分来自政府。其最具代表性的即是美国政府的对外广 播电视机构“美国之音”。埃及、沙特阿拉伯、哈萨克斯坦、 越南、古巴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广播电视采取政府部门(直属 单位)经营的体制,以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目的。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三、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在管理体制上的特点
(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具有多种领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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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西方国家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所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私人所有、国家
所有、公共所有几种形式。
3.公共所有制。即公营的广播电视,是西方国家实行的第三种广播电 视所有制形式。由于广播电视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国都设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为宗旨的广播电视机构。英国广播公司 是世界上第一家国有公共广播电视机构,英国确立的公共广播电视基 本原则影响了许多国家,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南 非等发达国家和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公共广播电视体制,
由独立于政府的公共法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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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链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涵
对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涵,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节目必须满足国民大众的需要。国有广播电视机构要尽最大努力丰富节目内容,提 高节目质量,保持节目平衡,用新闻、信息、教育、体育、娱乐、纪录片等丰富多彩的节 目满足国民的需要;要努力保护本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扶持和普及新文化,推动社会教育; 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公众的需求,科学进行调查,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节目覆盖必须使国民大众能普遍接收。国有广播电视机构可以通过新建、租用、安 装无线电台和各种传输设施,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使本国疆域内的每一位公民都能收 听收看到广播电视,这就是国有广播电视机构的普遍服务义务。
(4)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进出口管理;
(5)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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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现行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一)政事不分,以政代事,削弱了广播电视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
的主动精神与内在动力。
(二)条块分割,以块为主,抑制了广播电视系统优势与整体功能 的开发。 (三)宣传与事业管理的双重职能,行政机关式的管理,难以适应 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自我革新的要求。 (四)自设藩篱,封闭运行,难以通过市场方式开发利用社会资源。
第三、要为少数民族、少数人群以及特定对象提供节目服务。国有广播电视机构要评估少 数民族以及缺乏基本阅读能力的聋哑残疾人等少数人群的需求,开办多种节目,提供多种 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也可以按照特定的个人需求、用户需求依法加密收费提供节 目服务。
第四、要为其它国家和地区提供广播电视服务,宣扬本国观念,树立本国形象,引导国际 舆论。
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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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国家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所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私人
所有、国家所有、公共所有几种形式。
2.政府所有制。即国营的广播电视,属于国家所有。国营的广 播电视的领导人由政府任命,工作方针由政府制定,经费全部 或者大部分来自政府。其最具代表性的即是美国政府的对外广 播电视机构“美国之音”。埃及、沙特阿拉伯、哈萨克斯坦、 越南、古巴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广播电视采取政府部门(直属 单位)经营的体制,以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目的。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三、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在管理体制上
的特点
(一)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
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条中有如下表述:“国务院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一)电台、电视台布局、结构的演变
经过两年治理,1999年初,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比治理前减 少了68%。在此基础上,广电总局继续推行行业改革。在广电 播出机构格局方面,实行了在同一地区同时设立的有线广播电 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在组织机构上,一个 机构;在节目频道设置上,统一规划、协调;在对外宣传上, 统一呼号、台标。这项工作在2001年6月底完成。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三、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在管理体制上的特点
(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具有多种领导功能
中共中央1983年批转的广电部党组《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汇报提纲》中指 出:“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构,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事业管理 机关,中心工作是宣传。”所以广电管理机关还直接承担着宣传的职能,而且 是中心的职能 . 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职能被确立为五个方面: (1)广播电台、电视 台 (包括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审批;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交流、交易、进出口活动的管理;
初创起到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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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建立与改革 现状
我国现行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是1983年建立的,是与当时的计划 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当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转型时,这种体制就与 整个经济环境不相适应了,其弊端就表现在规制目标和广电运行现 状的种种不良反差。伴随着不同阶段事业的发展,规制体制改革进 行着艰难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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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西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比较
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发现,中国广播电视在管理阶段、 管理观念和管理手段等几方面与美英等国家都存在落差。
首先,广播电视的管理阶段落后。
其次,管理观念陈旧。
最后,管理手段薄弱。(管理政策不系统,缺乏关于广播电视 管理的完整立法;管理机构建立不科学;缺乏独立和公平的监 督机构。)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二)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设台主体资格
为适应《条例》公布以后广播电视体制的新变化,2004年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 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目前还没有法规、规章就设立集团或总台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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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创新策略
(一)体制创新的关键是解放思想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培育规范的媒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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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广播电视运作的法规监管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二、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管理 四、卫星广播电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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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中西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比较 第二节 广播电视运作的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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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西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比较
一、西方国家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二、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建立与改革现状 三、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在管理体制上的特点 四、我国现行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五、中西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比较 六、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创新策略
1.设台主体资格 《条例》第十条肯定了县以上政府台体制:“广播电台、电视台 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设立”,明确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由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开办和 管理。这里说的电视台,包括了无线和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则 取消了县一级:“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管理部 门设立”。这里有两个限制,一是低于上述层级的广电和教育部门不 得设台,二是上述系统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台。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 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西方国家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1.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所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私 人所有、国家所有、公共所有几种形式。
1.私人所有制。即私营的广播电视,由私人或者垄断资本所控制。 私有商营广播电视机构通过提供以下商业服务获取经济利益:①通过 提供广告服务获取广告收入,主要是无线电视提供商的收入来源。② 通过提供付费电视获取收视费收入,主要是有线电视提供商的收入来 源。③通过出售节目制品、品牌商誉等,获取版费、商标许可费等相
第一阶段:广电事业由国家垄断向行政性垄断发展阶段(1958年到80 年代初) 第二阶段:广电事业行政性垄断下的相对自由竞争阶段(80年代初到 90年代末期) 第三阶段:广电事业从相对自由竞争向经济性垄断过渡阶段(90年代 末期至今)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三、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在管理体制上
的特点
(一)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 (二)局、台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具有多种领导功能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一)电台、电视台布局、结构的演变
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公布后,广电部根据《条例》赋 予的职权,对现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教育电视 台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具体措施包括:
1.县级台合并 2.地级台重新登记 3.市辖区台撤消 4.企事业有线电视台改名 5.专业台撤消 6.未开播或停播的台撤消
世纪之交,广播总局着手进行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化试行工作。 广电集团属于事业化单位,企业化管理。实现广播、电影、电 视三位一体,有线、无线、教育三台合并,省、市、县三级贯 通,形成资源共享、人才共用、优势互补的新的发展格局。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二)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管理
(二)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3.关于审批筹建程序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广电管理部门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统一审批 权。除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设立外,地方设台, 由达到设台主体层级的政府广电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逐级上 报,经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教育电视台,中央级的由国务 院教育管理部门设立,经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台,由达到设台主 体资格的政府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电部门同意并经本级政府审查同 意,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方可 筹建。这就是先审批、后筹建的程序。《审批管理办法》有更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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