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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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力度,搞好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下简称“公司”)所辖的监理服务项目工程,其安全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派驻现场为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项目监理部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加强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1)公司管理层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项目管理公司所确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骨干进行安全技术和法律法规等安全监理知识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3)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监理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监理工作交流会议,研究和讨论各自项目部针对安全监理工作所提出的综合防范现场安全的处理办法和经验,完善项目部安全监理措施,促进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4)每年对所辖项目监理部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监理工作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协调处理,并对该项目部下发书面整改落实通知单。
(5)为项目监理(部)人员及时免费提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信息资料和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丢失损坏应由责任人赔偿)。
(6)当所监理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后,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本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具有技术、施工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员(专家)到现场了解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
第四条在监理合同评审阶段,公司合同评审人员应对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做出如下评审:(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监理合同,应审查其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进行下步投标活动。
(3)合同评审人员应在工程正式投标前,对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踏勘,了解和掌握安全风险因素,制定风险对策,确定下一步投标动向。
第五条项目监理部不得与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要求,同时,项目监理部应定期接受公司管理层对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安全监理档案,以备公司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项目监理部代表公司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和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工作,是项目安全监理责任第一人。其职责是:
(1)对项目监理部成员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交底,努力为项目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安全便利条件。
(2)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每月组织施工方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对主要施工现场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将问题内容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存入安全监理档案。
(4)依法参与或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内容和专项安全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安全措施做整体评价(可靠性、可行性),签署审批意见,并负责追踪实施效果。
(6)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项目部有经验的专业工程师主抓安全文明监理工作,督促各承建单位切实做好现场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7)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及时的组织项目部成员学习、讨论相关安全文件,相互提高、促进,保证上级安全主管单位的指令畅通,同时形成学习纪要,归入安全监理工作档案。
(8)协助承建单位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当施工安全与工程进度计划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总监有权做出是否调整单项工程进度的决定,并报业主备案。
(9)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资料档案。
(10)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检查各承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置情况、企业资质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①、企业资质与项目等级和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相符;②、总分包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管人员是否有安全考核合格证及上岗证)。
第八条项目监理部应针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进行监理,具体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项目监理部发现设计图纸不能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性能、不利于作业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应当利用施工图会审或工程洽商形式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2)严格工序质量报验程序,加强各工种的协调配合,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能施工,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下道工序要保护上道工序的成果,杜绝野蛮施工。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或方案,否则,在协调未果后,项目监理部应以监理通知单或联系函的形式发出不予监理或免责声明。
(4)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审查其分包施工单位的专业施工资质是否满
足工程需要,其施工资质、人员资证(特种工、专职安全员)等应在监理部备案,同时,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在总包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内。
第九条项目监理部应针对施工现场安全做好如下工作: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和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险作业(包括施工用电),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由专人监督实施。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报监理部审批。
(3)督促、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并报项目监理部备案(检定、校验记录、施工电器机具接地测试记录等)。
(4)督促和检查各承建单位对建筑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的场容管理、防火管理、安全管理、脚手架工程、三宝及四口五临边防护、施工用电、龙门架与井字架、大中型起重机械、通用施工机械等九项内容,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5)巡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时纠正不文明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发出监理通知,承建单位迅速整改完善后才能继续施工。
(6)项目监理部应对所有进场的安全材料、设施和防护用品及其供货单位进行监理,要求供货单位出具“生产许可证”等生产资质证明文件,资证材料必须与经营内容相符。
(7)项目监理部应对现场安全检查与测试用工具进行监理,施工企业根据施工需要配置的包括卷尺,经纬仪、水准仪、卡尺、塞尺,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表、漏电测试报告等,测风速的风速仪等在内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均应是证明齐全的合格产品(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专门机构的《认证证明》、《出厂检测报告》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核正。
(8)项目监理部应按国务院第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条例》核查大型起重机械的装、拆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并在其进行装拆施工之前申报《装拆方案》和《安全措施》,设备安装完成,必须经过自检和行政批准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检测合格后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核准使用。
(9)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防火工作。
(10)未尽事宜,各项目监理部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分别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施与设备的安全措施做好监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下列安全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或按程序审批,实施前应组织交底、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