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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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金政发[2012]58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0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5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由婺城区政府委托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第五条市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区政府不得按建设项目设立临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按职责权限由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各区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每年10月31日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对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年度征收工作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条申请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向有权限的政府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及规划红线图;

(三)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提交环评报告;

(四)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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